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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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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指设市城市和建制镇。本细则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有墙、顶、门、窗,具有一定生活设施供人居住或作其他用途的房屋、建筑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帐卡及其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沿革情况的资料。第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如宅基地、围墙、花园、绿化地、道路、院坝等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

2、定的外,不得分离.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地、州、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处或建委(建设局)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做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六项基本工作:(一)登记发换房屋所有权证;(二)产权监理;(三)房屋地籍图的测绘、补测;(四)房屋异动变更登记;(五)产权产籍报表的统计;(六)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的管理.第六条未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市县不得停止、中断对房屋的登记发证工作和产权

3、监理工作.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第七条房屋产权人对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第八条共有房屋的产权,按共有人应占份额面积进行分割,属于户与户共有的,按户应占份额面积进行分割;使用土地不便、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第九条城市房屋设定抵押及涉及房屋产权有关债务,建房投资比例,分期付款购置商品房、旧有公房办理设定他项权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在内。第十条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买卖、价拨、作价投资、收购、赠与、交换等产权转移或设定抵押。依法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一)在城市改造拆迁公告实施范围内的;(二

4、)在国家建设、住宅小区开发征用土地范围内的;(三)经市、县以上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危房的;(四)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五)未取得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开发建盖的商品房及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补贴出售的;(六)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本条前款除三、四、五、六项外,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empirenews.page第十一条城市房管部门直管公有房屋、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公有房屋、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私有房屋(以下简称私房)产权的取得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由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土

5、地管理部门认定土地权属合法并经登记机关审查确认房屋产权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第十二条房屋登记分为申请登记和受理登记两个阶段.(一)申请登记,指产权人向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的行为。申请登记时,产权人须使用真实户籍姓名,写出反映产权来源和述明产权人、产权共有人及涉及有关他项权利方面的书面申请,并按登记类别提交相关的证件、契证、法律文书及登记机关组织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幅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下简称分丘图),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以下简称分户图)。集资或合作建房、商品房、拆迁用新建房屋作产权调换的登记,须先由建房单位统一填

6、报新建房屋申报登记表(表1)、(表2).经对房屋来源、房产权利进行验证后,集资或合作建房,购房,房屋调换产权人方能申请登记.产权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登记的,可委托专门的房地产咨询服务机构或亲友代为办理.代办时代理人须持证明产权人身份的证件和产权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二)受理登记,指登记机关根据产权人的申请,准予办理登记的行为。受理登记时,对收取的证件、契证、法律文明及相关的图纸应开具“收件收据”。收件收据是产权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的凭证,领证后,产权人应将收件收据交登记机关归卷。第十三条房屋登记类别分为换证登记、新建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五类。(一)产权人和房屋均未发生变动,产

7、权人凭原有契证、纸契、房屋所有权证换取新证的登记为换证登记.对原有契证、纸契、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的,产权人须提交足以反映产权来源的四邻证明或当地基层组织证明。(二)新征土地建房、原有空地上建房、危房拆除、拆迁后建盖的房屋,取得房屋产权的登记为新建登记.登记时,除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的图纸外.公房同时提交计划管理部门或有计划审批权的部门批复的投资文件,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纪要及竣工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私房同时提交建设管理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证。集资或合作建房、商

8、品房、因拆迁用新建的房屋作产权调换的,须按第十二条第一项(表1)、(表2)的有关内容审查。产权人除提交经济决算凭证外,集资合作建房同时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计划及载明有各权利人权利的集资协议;商品房同时提交房地产交易所的交易监证批件;拆迁用新建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的,同时提交产权调换协议书,用旧有房屋作产权调换的,按本条第三项有关交换房屋的规定办理,属自建统建的,按本项有关公、私房登记的规定办理。!empirenews。page-危房拆除后重建房屋的登记,提交注销登记凭证及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公房同时提交拆除批文和重建批文.(三)因买卖、价拨、作价投资、收购、赠与、交换等发生房屋产权

9、转移的登记为转移登记.买卖、价拨、作价投资房屋的登记,提交房地产交易所监证批件及房屋估价单.价拨的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转移的批文;作价投资的同时提交作价投资协议.收购的房屋,提交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购文件和付款凭证及被收购方的房屋所有权证。赠与的房屋,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文书。交换的房屋,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交换协议及差价决算凭证.(四)因改建、继承、分割、合并、更名而使房屋改变现状或产权变更的登记为变更登记。登记时,改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的图纸。公房,同时提交计划管理部门或有计划审

10、批权的部门批复的投资文件.继承的房屋,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文书.遗嘱继承的,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产权人遗嘱。分割、合并、更名的房屋,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外,分割的同时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产权分割协议书。合并的,公房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合并批文,私房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并协议书,属以房作价合并经营的还需同时提交房地产交易所的交易监证批件;更名的,公房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更名批文,私房提交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说明或户籍说明。(五)因房屋拆除(拆迁)、塌没后进行的登记为注销登记.注销时,拆除的,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外,拆迁房同时提交拆迁许可证;危房同时提交房屋安全鉴定通

11、知书及拆除批文。塌没的,公房提交固定资产核消批文;私房提供户口本。因房屋的塌没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证、契证遗失的,可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产权档案注销.拆迁房屋由拆迁单位统一注销。本条第一款除第(五)项外,涉及他项权利的,应同时提交他项权利的有关依据。在提交产权债务、建房投资比例依据时,须经公证机关公证。第十四条新建、转移、变更、注销房屋的登记最长时限为3个月,产权人须在房屋竣工、转移、变更、拆除、塌没后之日起,均在有效时限内办理登记手续.到期不办理登记的,视为逾期登记。登记机关在登记期内不得无故拖延受理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第十五条界定四至。四至经界的界定按房屋座向由东、南、西、北方位依次进行,使用

12、0.5毫米粗实线或套红线加以标注,并附以文字记述。第十六条四至经界的专用名词定义如下:(一)独有墙,权利属一户产权人所有的墙为独有墙。界定时,产权人一方表述为独有墙;另一方则表述为至该产权人独有墙外墙皮止。涉及有夹墙的毗连部分,双方均表述为独有墙.(二)共有墙,属两户以上产权人共有的墙为共有墙.界定时,产权人双方均表述为共有墙。(三)借用墙,指使用人借用毗连房屋墙体作自己建筑物墙体,供自己用,使用人不涉及墙体所有权的称之为借用墙.界定时使用人表述为借用墙;产权人表述为独有墙。涉及屋檐或屋檐滴水部分的应标注到屋檐滴水止。!empirenews.page-屋檐交错房屋的界定,其四至界定到低层房屋外

13、墙皮止.外墙皮与外墙皮之间实有部分的界定,可视具体情况酌定。临街、临巷、两户或两户以上产权人集居的院落,其临街、临巷、临院坝、临通道一侧的房屋,有维护结构的界定到维护结构的外墙皮止,无维护结构的界定到檐口柱外围止。前款规定适用于楼层共用走廊、通道、楼梯间的界定。第十七条房屋产权的认定。(一)换证的房屋,其产权及产权人的认定为原契证、纸契、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产权和产权人.对房屋契证、纸契、所有权证遗失的,应结合产权人提交的证明,查阅产权档案核实,经登报公告后15天无争议,方可换证。报纸作产籍资料归档。(二)新征土地或在原有空地上建盖的房屋,公房以计划管理部门或有计划审批权的部门批复的投资文件及载明

14、的权利人认定;私房以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及载明的建房人或建房投资权利人审查认定.(三)集资或合作建房,以新建房屋申报登记表(表2)提交的集资或合作建房人及集资协议所载明的权利人认定。(四)商品房,以新建房屋申报登记表(表2)提交的购房人及房地产交易所监证的买房人认定。(五)拆迁用新建的房屋作产权调换的,以新建房屋申报登记表(表2)提交的权利人及产权调换协议书载明的调换人认定;超出调换协议载明面积部分,按本条第四项规定办理.(七)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房屋,公房,以重建批文认定;私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认定。(八)买卖的房屋,以房地产交易所监证批件载明的买房人过户。(九)价拨的房屋,

15、以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固定资产转移的批文及房地产交易所监证批件载明的买方认定.(十)作价投资房屋,以投资协议书及房地产交易所监证认定。(十一)收购的房屋,以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件及载明的收购方和房屋的细目表认定。(十二)赠与的房屋,以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文书及所载明的被赠与人认定.(十三)交换的房屋,以交换协议及交换双方的产权证过户。公房须结合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认定.拆迁用旧有房屋作产权调换超出面积部分,结合本条第五项有关超出面积的规定认定。(十四)改建的房屋,以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及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载明的权利人认定.(十五)继承的房屋,以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

16、、遗嘱继承文书及载明的继承人认定。(十六)分割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公证分割协议及载明的权利人认定。(十七)合并的房屋,私房以双方房屋所有权证及公证协议及载明的权利人认定。公房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及载明的权利人认定。!-empirenews。page属以房作价合并经营的同时结合房地产交易所的交易监证认定。(十八)更名的房屋,公房以原房屋所有权证及上级主管部门更名批复认定;私房以户口或户籍说明结合原房屋所有权证审查认定.(十九)没收或以房作价罚款的房屋,以司法机关罚没判决及移交批文、清单认下。前款各项涉及设定他项权利的,结合权利人所交协议审查认定。第十八条因证件、契证、法律文书不全,不规范等,需

17、产权人补交其他证明或作其权利关系说明的,登记机关应在登记期内通知产权人,产权人须按通知要求在30天内办理补证手续。时限以邮戳日期或送达日期为准。一时骓以补证或补证有困难的,产权人应补证有效时限内向登记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或申请缓期登记。到期不交证件,不作书面说明又不申请缓期登记的视为逾期登记.第十九条下列房屋,可准予延期登记:(一)房屋产权有争议,且争议方持有司法机关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认为有权利关系,尚待解决的。(二)在通知补交证件期内因故不能按期补交并作了说明的.(三)各种原因在登记期内确属不能提交证件,登记机关又一时骓以确认权属关系的。(四)属并易行为但未经当地房地产

18、交易所进行过监证的。本条延期登记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时限的视为逾期登记,登记机关有明文认可继续延期登记的除外。第二十条房屋产权审查。初审,邓对房屋产权来源的初步审查。审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内外业结合进行,其内容包括:(一)收件,并审查证件、契证、法律文书的提交与登记类别须提交的证件是否相符,所交证件是否齐全、规范.(二)收件,并审查证件、契证、法律文书的提交与登记类别须提交的证件是否相符,所交证件是否齐全、规范。(二)发布房屋产权审查公告。产权公告期为15天。产权公告均由产权人按登记机关指定的位置粘贴,期满,产权人须将公告及四邻或居委会、街道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粘贴情况一并交登记机关

19、验证.证件不全的登记机关应要求产权人登报公告。(三)实际复核分幅图、分丘图、分户图与实物是否吻合。(四)界定房屋四至,填写产权审查登记审批表.二审,即对初审后资料的综合审查。内容有:(一)按登记类别逐一接收初审资料,并作全面复核。(二)审查产权的认定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三)实物界定与图纸是否相符,所涉及的房屋四邻经界表述是否一致。(四)产权审查登记审批表的填写是否规范,有无漏项。(五)签署审查意见。三审,即市、县人民政府对房屋产权的最终审定.主要审核产权来源是否清楚,有无产权纠纷、争议及对纠纷、争议的调解处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产权审查无误后,由登记机关

20、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由共有人推举的执证人收执外,并对其房屋的共有人各发给共有权保持证各一份。!-empirenews.page涉及他项权利的房屋,同时发给权利人他项权证。新证发出,产权人或权利人保存的原有契证、纸契同时作废.登记发证工作自收件之日起均在4个月内完成。需产权人补交证件或作其他权利关系说明的时间除外。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或伪造,不得擅自吊销、停权或有其它形式的侵权行为。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对房屋的总登记和总验证.各地除做好省人民政府建

21、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登记验证工作外,还可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定期或分年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验证.市、县组织验证的起止时间由市、县人民政符具体颁布,政府授权的可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特殊情况下的验证亦可分街道、工矿区片分别进行。总登记中未申请登记的房屋,按逾期登记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登记、验证时,均按照本细则规定准予产权人申请登记和验证。对于房屋的登记、验证,产权人应按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房产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收费标准交纳登记费。第二十四条无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或虽有人申请登记,但不能证实其所有权的,可视同无主

22、房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代管手续,经登记机关公告审查后予以代管。如产权人要求确权的,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经审查确认权属关系后可发还产权解除代管。解除代管房屋,产权人除按规定交纳登记费外,须同时交纳该房屋标的物10的房屋代管费。第二十五条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产权人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登报可由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代为办理。见报后15天,登记机关方能给予补发新证。登报的报纸作为产籍资料归档。第三章城市房屋产籍管理第二十六条城市房屋产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产籍管理工作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健全必要的档案室、材料整理办公室、档案查阅等设施及配备好其它管理设备、

23、设施。房屋所有权证一经发出,发证有关人员须在15天内完成立卷工作,并移交归档。第二十七条产籍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档案时,须对卷内材料作逐一清点,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并对应四邻经界统一后方能入库.对达不到要求的,产籍档案管理人员有权责成发证人员按规定进行整理合格后方予接收。第二十八条城市房屋产籍档案的建立,设市城市及地、州所在建制镇按房地丘(地)号建立;其它建制镇、工矿区片,按街道,自然区、片建立。按房地丘(地)号管理的市、镇,房地丘(地)号的编定按照房产测量规范执行。第二十九条分幅图,分丘图,分户图,绘制的一般规定:(一)连片、成院落的,绘制1比500的分幅科;(二)整幢或成单元的,绘制1比5

24、00的分丘图;(三)一般的绘制1比200比例尺的分户图。!-empirenews.page-房产图的测绘由登记机关组织,由经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核发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制图时须用文字标明房屋的结构、层数、层次、用途。一幢房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的,以其中的主要一种标注.房产图测绘的内容与基本要求,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房产图的测绘收费,按省测绘局、物价局、财政厅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房产图测绘的质量监督按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办理;房产图成果质量评分标准参照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执行。第三十条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应以产权人为宗立卷.全宗内目录的排列,以产权的发生、变化时间为序。第一次确权的档案资料,由产权人申请、收件收据、产权审查登记审批表、产权认定证件、产权审查公告、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为主体;图纸、产权调查记录、其它取证的资料以及登记时按登记类别提交的其他证件为从件组成.换证、转移、变更的房屋,其产权档案由换证、转换、变更登记所形成的资料为主体,将第一次确权的档案资料作为从件共同组成。再次涉及换证、产权转移变更时照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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