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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4026582 上传时间:2024-07-2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8.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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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号)精神,为切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示范社建设,制定本评定办法。第二条 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在我省培育

2、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高、民主管理好、能带领农民致富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示范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第三条 省级农业、发展改革、科技、司法、财政、商务、林业、税务、工商、质监、金融等相关部门要为合作社的发展出谋划策,共同研究制定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扶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规范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市场化建设的指导服务工作,定期交流情

3、况,协调相关部门,在税收减免、农超对接、金融服务、人才支持、产品认证、商标战略、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和落实措施,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矛盾问题,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第二章 示范社申报条件第四条 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应具备以下条件:1.产业基础牢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产业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主导或特色产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经营规模化、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达90%以上.2。依法登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入

4、社成员在100名以上、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章程制度完善。有符合本社自身特点、经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有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生产管理、产品营销、财务会计、盈余分配、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4。组织机构健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5.成员资格明确。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退社手续齐全;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0,单位成员不超过5%;成员名册真实完整,核发成员证和出资证,产权关系清楚。6。社务管理民主。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

5、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票,附加表决票不超过基本表决票的20.7.服务功能完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服务设施,服务功能完善,服务实力较强,引领带动能力强,社会声誉良好;与成员交易的比例高于本社交易总量的50.8。质量监管健全。按照国家、省和行业的生产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了产品检测监督、质量追溯等制度,做到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标识、基地有认证、销售可追溯.9。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10。会计核算规范.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核算规范,独立建

6、帐,档案完整;全体成员100设立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和与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本社资产大于负债,经营无亏损。11。盈余分配合规.年终盈余分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规定,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的盈余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建立了长效积累机制和风险保障机制。第五条 符合本评选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1。制定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并组织成员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覆盖面达到90以上;2。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产品获得“三品”认

7、证,或者获得省级知名品牌(商标)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成员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采供率和主导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或自有直销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入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3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六条 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提交的材料上加盖印章:1。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书;2。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附件1);3。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表(附件2);4。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复印件);5.农民专业合作社州市级或县级示范社

8、命名文件(复印件);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7。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8。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9.“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商标)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10。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第三章 示范社申报程序第七条 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本评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申报材料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上报州市级农业行

9、政主管部门审查。州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上报省农业厅评定.不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选条件的,一律不得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每年1月底前向登记注册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州(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州(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农业厅汇总上报上年度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第四章 示范社评定及管理第九条 省农业厅对州市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建立示范社储备库,择优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

10、级示范社.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每年评选一次;评选省级示范社的数量和比例,由省农业厅根据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具体确定。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第十二条 省农业厅对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发文命名并授牌。第十三条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淘汰机制。省、州(市)、县农业行政部门每年应当加强省级示范社的检查监测,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由省农业厅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并摘牌:1。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2。丧失本评选办法第四条规定条

11、件的;3.开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4。违反法律法规,逃避偿还贷款本息的;5。侵害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权益的;6.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7.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8。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被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省、部级示范社.第十四条 省农业厅每年从省级示范社中择优向农业部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部级示范社.第十五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以及新设立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和专项扶持资金,应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开展产品认证、创建自主品牌,建立产品营销网络。第十六条 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工作,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持续发展。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下,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及其成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在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基础上,实行贷款利率优惠;在风险可控条件下,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金融服务水平。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第十九条 本评选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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