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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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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中南大政字2017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并支持我校学生出国(境)外学习、交流,探亲旅游,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境)事务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学生申请出国(境)都应遵照本办法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从其协议规定.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条出国(境)申请分为学习交流类(学位学习、非学位学习与短期学习交流项目)和非学习类(旅游、探亲).根据不同出国(境)类别,学生出国(境)申请程序归属于不同部门审批。第四条学习交流类出国(境)学生,根据组织方式分为学校组织出国(境)学习交流类和自行联系出

2、国(境)学习交流类.第五条学校组织学习交流类根据学习性质、留学时间、交流内容分为以下三种:1.学位学习:即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指学生通过学校与国外大学合作的各类项目赴国外学习并获本校和国外大学学位的项目.2。非学位学习:即学分转换项目,指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赴国(境)外进行一个学期以上两年以内的课程学习,回校后可申请学分转换。3。短期学习交流项目:指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赴国(境)外进行一个学期以下课程学习、实习、寒暑期夏令营、学术竞赛、国(境)外学术会议、游学等活动.第三章职能分工第六条国际交流部负责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各类本、硕、博项目的遴选、录取、派出等工作;负责学生申请赴台进行学习、交

3、流及参加研讨等活动的材料审核、手续办理及行前教育。第七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学习交流类学生出国(境)工作(除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外),包括发布相关通知,组织遴选,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行前教育,各类学生出国(境)情况统计等。第八条学生工作部、人武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工部)和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分别负责审核本科生、研究生赴国(境)外旅游或探亲的申请;负责审批赴国(境)外出国学习交流类学生的学籍管理及延期毕业等工作。 第九条教务部、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生、研究生学习交流类出国(境)学生学分转换的审核等工作.第十条各专业学院负责对学生申请出国(境

4、)事宜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精神状态等方面,并将审核结果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负责办理获批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报到等相关手续;负责本学院派出学生的在外联络,学习管理及安全提醒。第四章出国(境)选拔及审批第十一条出国(境)学习交流类项目选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择优选派”方式进行选拔。第十二条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各类项目由国际交流部发布遴选通知和选拔条件,其它由学校组织的出国(境)类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发布遴选通知和选拔程序,各学院进行初选。第十三条所有出国(境)学习交流学生均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

5、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2。 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3。申请时应为我校在籍学生,年满18周岁;4。身心健康;5。符合各类项目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6.符合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第十四条本科阶段开展的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宣传、遴选、笔试及面试;硕博阶段开展的国际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由各专业学院自行组织宣传、遴选和录取工作;非学位学习项目和短期学习交流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或各专业学院负责组织宣传、遴选等工作.第十五条除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外,学生申请出国(境)时均需

6、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学院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或国际交流部审批,具体流程如下:1.学生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所有项目赴国外学习交流需填写“审批表”,经学院同意,报国际交流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申报。2。学生申请非学位学习类和短期学习交流类出国(境)需填写“审批表”,经学院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及选拔.3。学生申请在寒暑假期间出国(境)探亲、旅游,需填写“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籍所在部门(学工部或研工作部)审批.行程结束后,必须按时到学院报道,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4.学生

7、自行联系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需填写审批表经学院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核,送学籍所在部门(学工部或研工部)审批.自行联系出国(境)学习交流类学生需向学籍管理部门(学工部或研工部)办理休学手续。5。应届毕业生申请出国(境)留学应提前一个月提交“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及学籍所在部门(学工部或研工部)核准后,可办理在读证明、户口证明,成绩证明单、户口档案迁移等相关手续.第五章录取与派出第十六条 本科阶段开展的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公布录取结果并在网上进行公示;硕博阶段开展的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由专业学院公布录取结果并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第十七条非学位项目和短期学习交流项目由项目组

8、织单位公布录取结果,并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第十八条 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由各学院在项目学生派出前将最终留学名单报送至学籍管理部门(学工或研工部)和国际教育学院备案。第十九条除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和非学习类出国(境)外,学生正式出国(境)学习交流前需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出国(境)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所在专业学院同意后,报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具体流程如下:1.凡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学生在赴国外学习前一周填写备案表,经学院同意,报学籍所在部门(学工部或研工部)审核,报国际交流部备案.2凡申请非学位学习项目出国(境)学习交流,需填写备案表经学院同意,报学籍所在部门(学工部和研工部)审

9、核,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如申请学分转换,按我校与国(境)外大学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3凡申请短期学习交流项目,需填写备案表经学院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第二十条学生出国(境)前,派出单位需对学生进行行前教育。学生及其亲属必须与学校签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安全须知。第六章学生在外管理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我国外事纪律和我校相关规定,注意人身财产安全.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外期间应定期与所在学院和派出单位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生活情况。若学生在交换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中止交流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10、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外期间如遇到特殊困难或意外事故,应及时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和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组联系,通知我校的派出学院,再上报相关部门,采取妥善措施。第七章经费资助及管理第二十四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各类项目资助范围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学校(院)资助的学位学习项目或非学位学习项目严格按照各项目的要求进行奖学金资助;短期学习交流项目资助按照我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凡资助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的项目需在项目遴选中明确说明资助范围及金额。学生申请资助时需在备案表的经费栏里明确写出资助项目、经费来源及预算。第二十六条所有经费使用都需符合我校财务规定。凡申请校(院)经费资助出国(境)的学生需经财务部审核批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教育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出国出境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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