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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框架探讨
文/岳萍娜张星荟
发达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募集的监管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Fxlu时,简称‘‘PE*最为发达的美国,《1933年证券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以及后续对上述两部法律作出进一步解释的缸绦例》(1982年颁布,《l似棚0》(1990年颁
布等法律法规构成了对该类基金募集的监馓。
((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任何面
向投资大众募集的、主要从事有关“证
券”的投资、再投资或交易的。公司”,
即所谓注册投资公司在其股票首次出售之
时以及之后每次出售股票时,必须向其投
资者披露其财务状况和投资政策方面的
信息。但与此同时,其3(c(1条款规定投
资者人数少于100人并且不计划进行公开
募集的发行人不属于《投资公司法》下
的。投资公司”。对于该100人的计算,
其规定如果某投资者本身是一个投资公
司或私募基金,并且该投资者拥有该发
行人的全部发行在外的有投票权股份的
>金融市场<
Financial Market
10%,则该投资公司或私募基金本身的投
资者人数将全部计入,而不是仅计入该投
资公司或私募基金本身。另外,其3(c(7
条款进一步规定,无论某一发行人投资
者人数有多少,如果所有投资者在其投资
于该发行人时都是“合格买家(qualified
purchasers”,则该发行人不构成《投
资公司法》下的“投资公司”。。合格
买家(qualified purchasers”包括:
(1拥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投资资产的任
何自然人。(2拥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投
资资产的任何公司,且该公司为具有特定
家属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直接或
APRIL2010
I农村金麟孵究39万方数据
>金融市场<
Financial Market
间接所有、或为该等人士之财产或为该等人士所设立的基金会,慈善机构或信托直接或间接所有。
(3并非专为认购该发
行人所发行之证券的目的而特别成立的任何信托,而其受托人(或其它经其授权可做信托决策之人士或委托人(或其他将资产委托给该信托之人士构成此处第(1项、第(2项或第(4项中所述人士。
(4
为自己或为其它合格买家行事的任何人,并且其本身或该等其它买家总计拥有并可自行支配的投资资产不少于2500万美元。
与此同时,《1933年证券法》第4(2条规定“不涉及任何公开发行的发行人交易”可以免予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S
S∞.m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登记。对于。公开发行”,1982年颁布的((D条例》进一步明确,非公开发行意味着不得使用以下且不限于以下形式
40农村盒融研究I AgRlt
2010
的广告:(1在任何报纸,杂志及类似媒体上,和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形式进行的一般性广告宣传,
(2通过一般
性召集或广告而召集的研讨会或其他会议。对于投资者,
《D条例》第506规则
规定,可以向不限数量的。特许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和不超过35名“非特许投资者”发行和出售某一证券,而无需向SE C登记。“特许投资者”包括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单独或与其配偶一起在购买证券当时拥有超过100万美元净资产的任何自然人、以及在过去两年内个人年收入达到20万美元或与其配偶共同年收入达至1130万美元(且在当前年份合理预计可以达到同样标准的任何自然人。对于“非特许投资者”,其必须具备相当的财务知识,或由具备相当财务知识的人士提供投资建议,或发行人合理相信满足
以上任一条件。
在欧洲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一
英国,对产业投资基金募集监管作出界定的主要依据是((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该法案也将统一监管各金融市场及机构的职责赋予金融服务局(FSA并由其成立了另类资产投资部(Alternaive
Investment
Department,其监管范围
就包含PE。《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对私募形式的投资基金募集并没有提出登记等要求,规定只有当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lTs或者离岸信托需要上市公开发售时,才需要向FSA报批。但是,由于成熟资本市场中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大规模使用杠杆融资,存在交易失败导致巨额坏账并带来连锁反应的风险,FSA正在系统性搜集投资基金使用杠杆融
资的数据,评估其蕴含的风险,为将来推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金融市场< Financial Market
(三反欺诈
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206条规定,任何投资顾问公司不得以邮件或其它任何方式联系客户,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任何以下活动:欺诈现有或潜在客户、将自己所持有证券卖给客户、为自己购买客户所持有的证券、为除该客户之外的人做中介业务等(除非在之前书面披露给该客户自己的中介角色,并得到该客户的许可。
英国金融服务局的监管手册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管理人的商业道德规范,对给予客户投资建议的适用性、执行和对客户导向的控制都作了要求,以防止欺诈行为的出现。
(四内部交易
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204(a 42农村盒矗研究J APRll.2010条规定,任何投资顾问公司都必须建立和
执行书面的防止基于内部信息的非法证券
交易。在必要时,美国SE C可以要求投资
顾问公司执行制定的相关制度。
美国金融服务局的监管手册对产业
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商业道德规范中,对
证券市场的不规范行为作的详细定义,
包括利用内部信息进行证券以及相关产
品的交易等。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未
来监管框架探讨
历史上,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公
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缺乏有限合伙
企业的法律以及资本市场,导致了PE以
“两头在外”的形式为主,也就是说基
金的募集在境外、基金主要通过将被投
企业在海外上市实现退出。但是近年来
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为我国PE监管框架的
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06年1月,新
的氍证券法》和氍公司法实施,其中
明确规定发起人为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
公司不作为公众公司,为公司制PE的设
立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2006年3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其规定了对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企
业所要求遵循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
政策扶持、监管办法等;2007年2月《(关
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施行,对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明确了税收优惠,2007年6月,新修订的
《(合伙企业法》实施,正式确立了有限
合伙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合伙制股权基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框架探讨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岳萍娜, 张星荟 岳萍娜(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张星荟(中国建设银行集团客户部 农村金融研究 RURAL FINANCE RESEARCH 2010(4 参考文献(3条 1.王佩真;占超;宋珊 国际视角下的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期刊论文]-对外经贸实务 2008(07 2.郭田勇;孙轶东 中国私募基金的监管与自律 2008(06 3.吴晓灵 当前发展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需关注的问题[期刊论文]-银行家 2008(05 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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