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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案例doc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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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案例 精品文档 案例1:罗某经二次选举连任岳阳市长       2003年1月1日下午,湖南省岳阳市召开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应到代表432人,实到431人,符合法定人数。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市政府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宣布的选举结果中惟独没有市长当选人的名单。上一届市长罗某是本次选举中惟一的市长候选人。在选举中,其得票未过半数,因而岳阳市市长没能在这次选举中产生。1月3日晚7时,岳阳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再次举行全体大会。本次大会应到代表432人,实到代表416人,符合法定人数。罗某仍被推荐为惟一候选人参选。共发出选票416张,收回416张,其中有效票415张。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结果罗某以335票赞成而当选市长。 根据这段材料,分析如下几个问题:1.第二次选举有无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2.对等额选举的同一人选反复投票有何弊端? 3.应当如何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2:王春生等诉北京民族饭店侵犯选举权案       案情 原告:王春立等原民族饭店员工16人。被告:北京民族饭店。       王春立等16人原系北京民族饭店员工。1998年下半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工作开始,由选民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10月,北京民族饭店作为一个选举单位公布的选民名单中确定了该16名员工的选民资格。后因该16名员工与北京民族饭店的劳动合同届满,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该16名员工离开了北京民族饭店。12月15日,新一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开始,北京民族饭店没有通知这些应在原单位选举的员工参加选举,也没有发给他们选民证,致使该16名员工未能参加选举。为此,王春立等16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状告北京民族饭店侵犯其选举权,要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春立等16人关于被告北京民族饭店对其未能参加选举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依法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1月21日裁定:对王春立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王春立等其中的15人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予以受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春立等人以北京民族饭店侵害其选举权利为由,要求北京民族饭店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因此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王春立等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由法院受理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确。据此,该院于1999年5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根据这段材料,分析如下几个问题: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哪些与选举有关的案件可以为法院受理? 2.公民选举权司法保护还存在哪些问题 案例3:深圳麻岭选区违法选举人大代表       深圳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黄珂、李峥等33名选民,将一份《关于坚决要求罢免陈慧斌南山区人大代表资格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南山区人大常委会的函》送到了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求罢免新当选的人大代表陈慧斌。  在《罢免函》中,33位选民提出了他们要求罢免陈慧斌的理由:“身为麻岭社区居委会主任、南山区第四届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陈慧斌,在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的时候,漠不关心群众疾苦,工作严重渎职。我们一致认为,陈慧斌虽然当选人大代表,但是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她没有资格继续担任人大代表。” 根据这段材料,分析如下几个问题: 1.我国法律对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情由有无规定? 2.人大代表的义务有哪些?  3.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程序是什么 案例4:竞选行贿收买代表 贪图小利出卖选票       陕西省石泉县红卫乡干部陈某行贿人大代表竞选副乡长,20名人大代表为蝇头小利滥用选举权。近日,该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依法撤销红卫乡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结果。       现年32岁的陈某原任石泉县红卫乡政府文书兼统计、乡农征员。为了通过选举当选副乡长以改变其现在的身份,今年5月,他借该乡召开人代会并要选举1名副乡长之机,在本乡40名人大代表中选择了22名进行联络,要求这些代表到会选举时在“另选他人”栏内投自己一票,并采取行贿手段,先后给其中20名代表每人现金100元,共计2030元。5月18日,乡人代会召开,到会代表36人,有24名代表为既未提名酝酿、又未被列入候选人的陈某投了赞成票,致使其当选红卫乡人民政府副乡长。石泉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该县十五届十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认真审议,对这起贿选结果依法予以撤销。目前,对陈某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正在进行中。 根据这段材料,分析如下几个问题: 1.贿选对民主政治建设有哪些危害?2.贿选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如何防止贿选事件的发生? 案例5:破坏选举者被依法刑事拘留       安徽蚌埠西区郑郢村的一些村民,因对候选人不满,非法抢夺人大代表选举票箱,撕毁选票。近日,其中3人涉嫌破坏人大选举被正式刑事拘留。 11月25日,蚌埠西区郑郢村进行全体选民投票,选举区14届人大代表,采取分散投票、集中唱票的办法,工作人员分6个投票小组上门投票。当工作人员分别到前3个组时,徐某纠集部分村民阻止选举,起哄、谩骂、推搡工作人员。区有关部门接到汇报后,派干警跟随3个组维持秩序。工作人员再次入户进行投票选举工作,徐某等人仍然阻止选举,公然抢夺、砸踢票箱,撕毁已投入票箱的选票和未发的选票,并谩骂、阻碍其他选民投票。最后导致该选区选票不够半数而选举无效。由于该选区遭到破坏,西区应产生人大代表155名,实际只产生154名。 根据这段材料,分析如下几个问题:1.投票方式有哪些?2.流动票箱投票方式有何利弊? 3.破坏选举行为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案例6: 32名自荐候选人无一当选       湖北省潜江市第五届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拟重新选举出324名市人大代表,选举的过程中除了有关方面提名的候选人之外,姚某等32名自荐候选人也宣布参与竞选。这些候选人以自荐的身份由十名选民联名支持的方式成为初步候选人,并随后展开了他们的竞选活动。32名自荐候选人中既有市和一些镇的人大代表,也有教师、村委会主任、村支部副书记和工人等。在随后的“反复协商酝酿”的过程中,大部分被协商掉,只有两人出现在正式候选人名单中。在11月28日的投票中,有选民在“另选他人”的栏目中投了这些候选人的票,但这32名自荐候选人都没有当选。其中有两位自荐候选人在“另选他人”的投票中和正式候选人一起,都因为不够半数而没有当选,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这两名候选人应该在随后进行的“另行选举”中作为正式候选人参选,但镇选区指导组以选民没有“选举意愿”而“自愿放弃”另行选举为由,没有进行另行选举,造成这两个选区代表的空缺。从最后结果来看,这32名自荐候选人无一当选。 根据这段材料,分析如下几个问题:       1.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有哪些2.我国法律对候选人的介绍形式有何规定?       3.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如何确定? 4.镇选区指导组是否有权以选民没有“选举意愿”而“自愿放弃”另行选举为由,不组织另行选举?  去年11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率先取消了城乡选举权差别,实行十七大报告中所建议的“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按照这一标准,淄川区已将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确定的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笔者认为,这一举措是我国民主实践的良好开端。长期以来,和城乡经济二元化体制相对应,城乡选举权也存在着巨大差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还存在着人们戏称的“四分之一条款”,即农村选举产生的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农村人口是城市代表所代表的城市人口的四倍。这种体制不仅适用于全国人大选举,而且也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大选举。 虽然选举不等于民主的全部,但公开、自由和平等的选举确实是民主的第一步。因为各国的现代民主都是一种代议过程,也就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表人民制定国家法律和政策。由于代表是选举产生的,对选民负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表决通过的法律和政策,必然代表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公民的选举权得到了平等保障。显然,如果有些公民被剥夺了选举权,或者选举权受到不同程度的“稀释”,譬如只有其他公民的四分之一,那么上述推论就未必成立了。 事实上,平等选举权不只是一种政治权利,也是其他各种权利的保障。这是因为国家的大政方针都是通过立法机构制定出来的,因此,立法机构究竟如何产生,直接决定了它代表谁的利益。如果每个农民的选举权只有每个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如果选举产生的多数人大代表都是城里人,那么农民和农村的利益,自然得不到法律上的良好保障,“三农”问题很难得到根本性解决。历史形成的经济权利、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和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城乡差别,其实是选举权差别的自然结果与反映;农民利益之所以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根源就在于立法机关中农民的声音太弱。近年来,中央开始重视“三农”问题,这当然是好的,但是还必须有制度化保障。因此,要真正实现城乡平等,首先要保障农民的平等选举权。在这个意义上,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对选举体制的改革是开创性的。 严格来说,淄川区选举制度改革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因为选举法还没有修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在原则上还是应该依照现行“四分之一条款”进行分配。当然,选举法本身也为地方变通留下了一定的余地。这就是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城镇人口特别多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县,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镇相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笔者不清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是否适用了这条规定,也不知道淄川区当地的镇人口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是不是特别多,但原则毕竟是原则,例外终归是例外。虽然各地也可以在现有体制下做一些有限的尝试,但其合法性不可避免地受到质疑。当然,毫无疑问的是,十七大报告所建议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因此,今后选举法应根据这一精神尽快取消城乡政治二元体制,保障广大农民的宪法权利,也为淄川这样的有益改革,解除法律上的后顾之忧。当然,选举名额分配的改革只是一个起点,而远不是终点。选举权平等之后,所设计的选举过程是否能产生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代表?代表们能否有效履行宪法赋予的代议职责?这些才是问题的根本。在目前的选举体制下,干部占了人大代表绝对多数,他们是否了解并代表农民利益?虽然在理论上干部也能代表基层群众的利益,但是实际效果如何,是要打问号的。另外,干部平时工作都很忙,即使他们愿意代表农民,并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农民的需要,但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自己的职责,真正替农民说话、办事?这也是一个问号。要真正保障农民的选举权,还要落实许多配套制度;没有这些制度,即便人大代表基数实行城乡平等,也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因此,笔者在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的选举改革欢呼的同时,也希望当地不满足于仅仅消除“四分之一条款”,而是继续领全国风气之先,将选举制度改革一路进行下去。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张千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选举实践与选举法修改研讨会”纪要 世界与中国研究所主办京鼎律师事务所协办2008年10月26日彭兰红  整理 上午李凡(世界与中国研究所):欢迎大家来参加这次关于总结2006-2007人大代表选举的研讨会。我先简单介绍一下这次开会的背景。2006-2007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之后,原计划在2007年年底开一个比较大型的关于选举的研讨会,总结一下选举的情况,但后来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开成,只开了一个小会。后来安排在今年开,原本是8月底的时候在武汉,与中南政法大学的选举研究中心合作开,结果遇到湖北地方政府的阻碍,后来改在上海开,也是跟复旦大学的选举研究中心有合作关系。当时开会的时候就和张星水商量在北京再开一个会,主要是律师和没有请到的独立候选人参加。这个会有一个大的背景就是选举法计划在今年的12月份要进行修改,但是到目前为止选举法修改的内容非常窄。10月初的时候新华社登了一篇文章,讲的是江苏盐城3个地方进行了三个试点,在2007年选举的时候进行的,它的试点就是农民跟城市人按选票的比例做了3:1,2:1,1:1的实验,在县一级,结果农民人大代表比例略微有所增加。现在选举法的修改内部考虑的是这个东西,要改掉原来的4:1,但是不知道最后怎么改。但是就我们的观察而言,选举的问题很大,这个选举不是真的民主,是个假玩意儿,选举的程序这些最本质的问题不改变的话,中国将来可能会出问题的。因此有人建议,为了促进选举法的修改,民间要有自己的声音,以促进更大动作的修改,现在大学有上海复旦和武汉中南财经政法两个选举研究中心在做研究,但是他们代表学者的声音,我们是来自社会的,要代表社会的声音。在座的各位基本上都是选举的实践者和选举的研究者,因此请各位就选举的相关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大概的背景就是这样。这次讨论主要以北京的人士为主,把这个问题再继续深入讨论。三年以后人大代表又要开始选了。我在很多会上讲,2003年深圳、武汉、北京独立候选人加起来不到一百人,2006-2007全国有成千上万的独立候选人,而2011可能就要以百万计。 下面请姚立法和田奇庄介绍他们选举经历和选举中发现的问题。 田奇庄(河北邯郸独立候选人):我的选举在网络上造的舆论不小,05年初的时候我在凯迪发了一个帖子,说我们一直在这儿写了很多东西,但是能起多大的作用,我们能否挺身而出,在实践中参与选举,在现实中改变中国的政治状态,仿效姚立法、邹涛等参选者。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个帖子引起比较大的关注和反响,有人说你鼓动别人去参选,你自己为什么不选?将了我一军。后在邯郸论坛上有人推举我参选,《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还在06年第七期以《网络大侠参选人大代表》对这个事进行了报道,据说登出来之后被中宣部禁止,不准再报道独立候选人参选。去年7月份选举正式开始,我发现事情真没那么简单。很多网友做志愿者,包括姚老师,给我出主意想办法,从报名、选区划分到初步候选人提名。这个事以后,最近,有官员和我说,你这个事,省里面发话,和区里面,包括街道和区人大也发话,说谁让田奇庄当选谁负责,在选举之前就这样。在这个过程中,我报名之后,选区划分一出来,我就发现问题了,把我所在的选区和一里之外的环卫局划为一个选区。但是按他们自己的规定,选区划分三条标准:沿袭以往,按系统划分,就近划分,但是单单把我所在的公司划到一里地以外的环卫局选区。我们这个选区总共580多人,光环卫局就占480多人,剩下还有党校。我一看大事不好,摆明想把我排挤出局,我所在选区基本上都是居民,只有党校是一个大单位,党校还有一部分老师思想觉悟比较高,我原本联络了十几个人,打算挨家挨户做工作,准备得很充分,没想到选区划分是这样。我一方面向区里反映,要求重新划分选区,另一方面积极行动,做环卫局、党校的工作,发放自己的书《公民话语》,得到较多的支持。党校100多人,估计能拿70-80张,而我们公司30多张,以及我们公司楼下的回收公司还有20多张,我觉得这个都是没问题的。我在环卫局也通过各种渠道发放资料,一开始还比较松,临到选举的时候就变了,不允许和外界接触,但是区里对我还是给了一点面子,把我列为候选人。我还和区委书记谈过,一开始比较支持,还当着我的面给我们单位老板打电话,要求支持我参选,而且还破格允许我三次和选民见面座谈,虽然每次不到半个小时,但基本上是畅所欲言,环卫局两次,前一次70-80人,后一次40-50人,党校一次20来人,但是选区划分一直没变。投票那天环卫局基本上是正装出席,两道岗哨,如临大敌,投票完了以后将票箱搬到别处唱票,没有公开点票,结果宣布我落选。我找到律师,写了材料,抓住选区划分问题,以律师函的名义报到市人大,请求确认这次选举无效。选举结束第二天,律师找到我,说司法局的领导要求他撤回律师函,否则事务所年检和律师资格审查通不过,基本的情况是这样。我感到很无奈,在邯郸的选举史上是第一次有独立候选人和选民见面,但是不允许录像,包括电话被监听,以及印文化衫、标牌,都遭到阻挠和威胁,有一个志愿者开了一个复印店,也受到关店的威胁,只好退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能走多远就走多远,剩下的就只好面对现实,大体情况就是这样。 姚立法(湖北潜江独立候选人):我从87、90、93、98、03、06年公开6次竞选潜江市人大代表。刚开始第一、二次竞选的时候为很多人不理解,认为这个人神经病,这个人想当官,但是到了第三次第四次的时候就开始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了。我在03年的时候开始发宣传材料,指出这个选举的程序是违法的,以及公开自己的竞选承诺。98年是第四次竞选,遇到很大麻烦,但是还是可以对付,比如宣传资料的发放比较困难,各单位戒备森严。98年当选后任期是五年,揭露了很多东西,也基本上为媒体所报道。03年的时候竞选连任,遇到的问题就是对我的控制,我的一个支持者,是个体户,经济独立,刑警大队的副队长就住到他们家,或者是离间我和其他候选人的关系,还有一个支持我的人,经济状况比较糟糕,后来政府出面给他提供了一个每个月3000元的工资,从早上6点干到晚上7点,基本上是被关起来,选举完了就被解雇了。我被跟踪,限制行动,选举过程中选区划分、候选人提名、选民不能匿名投票、对选民的威胁恐吓等问题都存在,我在的选区投票的会场被划成21个投票现场,其中的奥妙就是责任到人,确保不能投姚立法的票。06年的竞选,投票之前两次被公安带走,发宣传资料,只要一露面,就被带走,还有一名常德志愿者,7次被公安违法带走,还有两次被送回湖南常德。我们的选区公开强调只能选女的,03年到06年我被很多选民联名,后被政府威胁要求签名退出联名。各区县的领导很多都是在农村偏远地区做票当选,而不是因为选民对他满意而当选。06年有一个很好的机会,我们印了十几万份资料,发传单,30多个选区,虽然广播上反复说不要投姚立法的票,外选区的投了也无效,但是各选区没有不投我的,有两个选区正常唱票的话我是当选的,还有一个选区官方非正常的唱票我的选票超过了正式候选人的选票,这是一个很大的震动。说到这里我有一个体会,实际的空间还有,比如发宣传资料,比如成为独立候选人,发宣传资料实际上是对报禁的突破,从票箱里跳出来还是有难度,但是03年从票箱里跳出来还是有,比如湖北吕邦列,重庆的姚少凡。竞选方法很多,环境空间有,也暴露出来很多问题。06年武汉独立候选人大干了一番,搞得国保、公安焦头烂额,独立候选人被打被传话被威胁被恐吓,最大的一个丑恶是武汉原本定在21号投票,因害怕,提前一天夜晚拿着流动票箱到各家各户去投票,我想基层民主最丑最黑暗的时期也没有像武汉这样做。潜江、枝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选举程序都是非法的。例如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大学教师、学生都站出来参选的情况下,校方悄悄地把名额减了,只有一个了,这样就把独立候选人排挤掉。选举过程中,选举程序被随意操纵,选民成了装点门面的工具,假民主的道具,主权在民的常识被颠覆。 李凡: 两位都是06-07参选的著名人士,从选举的案例来看,各地的基本情况就是这样,选举被地方政府操纵和作弊。全国独立候选人成千成万,例如江苏一个镇就有29个独立候选人,全是农民,县委书记亲自坐镇,全部干掉,5个代表位置空缺,也不补选。地方政府进行威胁、恐吓、操纵程序,各种方法都用上了。但是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中国的普通公众能够表达自己意见的,能够介入政治的,其实就是选举这样的一个渠道。我一直认为三年以后参选的人肯定非常多,这条路肯定要走下去。下面请评论人进行评论。 雷弢(北京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我本身在关注选举,而且做过选举的定量调查。人大制度设计是一个很好的制度设计,79年改为差额选举,从选民的角度来讲有挑选的余地了。但是实际和制度设计有很大的距离,特别是社会上人参选要在制度设计的大框架内进行,要求自己当家作主。人大是在区县一级直接选举,但选举是由上而下的动员,有一种控制在里面,政府要选择自己推荐的人当选,有政治把关,生怕自己没考虑到的人当选。底下的人也不服气,希望自己能当选。在80年北京市最早的高校选举,我也参加了,当时更多的是理想主义,从社会底层走过一遭又上大学的学生,更多的是一种理想和对民主的追求。现在参选的人则是业主、农民、律师等社会的力量。中国人理解政治应该有一种层次,从政党来讲底下有自发积极的参与就认为是对政权的威胁,但是实际上是帮上面管好地方的官员。通过市场经济,大家都有了一种独立的经济政治人格,从选民来讲,也有一个误区,似乎一下要改变整个的国家的制度。但是实际上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是一下子能改掉,推翻的。在观念上,执政者和选民,都应该认识到选举是一种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的,选民都在操练选举。我对2011年的选举是比较乐观的,这个乐观是建立在各种人积极参与的基础上,而且是在利益驱动的基础上。 江山(深圳独立候选人):田老师在选举中做的很充分,培训动员了不少的网民,这是我们能够利用的一个渠道。因为规定媒体不许报道选举的情况,因此《南方都市报》打了一个擦边球,登选民日记。在选区划分上,他们政府怎么方便就怎么操作,我们能不能在下一次选举之前把他们选举违法的东西罗列出来,一方面告诉后来参选者,另一方面以实践者联名的形式写内参。另外要组织观察员,以实践者的身份,邀请他们这些观察员对选举进行实地观察。农村的土地,城市的房产,都没法律的保障,这是民众参加选举的最大的动力,法律、司法也都不能保障公众的利益。从03年到现在,我打了18次官司,有的赢了,但现在的体制很难保障公众利益,法治,上访,都不行,可能选举才是唯一可行的办法。 王全章(山东律师):听了田和王的经验和过程,很受启发。中国有越来越多人的权利意识和公民意识在觉醒,但是从他们的遭遇看,比较失望。现存的游戏规则很无奈,你参与他们的游戏规则,结果被他们玩得焦头烂额,他们在各个环节设重重障碍。我们山东的农民张廷夫和山东大学教授孙文广都是独立候选人,他们采用了很多方式宣传竞选,也受到阻挠,志愿者、联名推荐者受到威胁,被迫撤出,我感觉他们好像定了一个计划,绝对禁止独立候选人当选。 姚立法:插你的话,湖南对独立候选人就是进行打压,甚至连自荐候选人字句都不能说。地方有一个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库,定候选人不能超过这个范围。 雷弢:听说对媒体有一个19条规定,而且是口头传达,不能提自荐候选人,06年所有的媒体都闭嘴了。报纸就登了两次,开始选举和选举结果,过程一概不报。 王全章:在我们当地,我们去动员一些独立候选人参选,结果一露面,公安国保全去,他们都被吓坏了,只要你想参选,政府就高度警惕。一些独立候选人试图和政府做一些妥协,比如周长青,和政府镇党委书记沟通,表示希望自己要参选,政府一下子很警惕,改了选区划分。周贴传单,前面贴后面撕,还被国保跟踪。现在有一个比较好的宣传方法,就是小区短信和手机短信,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法,但没有实施。中国选举的游戏规则需要推倒重建。在现存的游戏规则下,不能报成功的希望,而是为未来做准备,要把重点放在冲击游戏规则上。 王振宇(北京律师):通过选举要干什么,你的意义何在?通过成为代表发挥作用,你能实现作用吗?当选之后,也是在别人的游戏规则内行事,意义何在?在于测试法律,激活它,测试它,完善它,这是关键的问题。选举法本身就有问题,候选人是被动的,没体现候选人能做什么,比如可以去演讲,可以去结社,可以去诉讼,没有给候选人一个可以操作的空间,选举法应该放在候选人的权利上。真的要推进选举,我们要想一想,你的主张是什么,要吸引选民,一定要有具体明确的诉求。 王全章:独立候选人是一个新事物,只要能见到候选人,握握手,选民基本上就投你的票了,你说的是以后的事。 江山:我们是这样做的,我们动员10个候选人在不同的选区参加选举,因为10个人大代表可以提议案,可以立案,这是我们的目标。单个的人大代表可以单独约见政府官员。深圳有一个市人大代表,是一个很另类的人大代表,专门设置办公室,接受选民反映,帮助解决问题。但是他在两个月前竞选业委会主任,被工作站的人否决掉了,弄得动静很大。 秦兵(北京律师):我们今天为什么能坐在这儿,电子邮件和手机,这说明技术可以改变世界,我认为短信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现在经过10余条短信,一个选区的选举就解决了。我们只要善用技术,能够达到问题。到目前为止,在参加选举的只是少数人,能否通过某种方法推进选举兴奋,让选民产生选举兴奋,克服选举恐惧?选举的核心问题就是财政问题,避免金钱诱惑,就要解决选举财政问题,一旦有利诱,内部容易四分五裂。 下午 张星水(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午我们讨论的是选举的实践,下午要讨论选举法的修改问题,先请王律师讲。 王全章:人大代表选举法的修改,整体上的感觉是没什么可修改的,这是一部恶法,不能保障选举人的权利,修改无从下手。选举法不能赋予选举人和选民选举兴奋点,不能像西方那样深入人心,做深入的动员。我近几年观察了一些选举,也参与了选举的诉讼,主要有以下一些看法:1、现在的选举法不能形成有效的保障。刑法上的破坏选举罪,主要是对一些想参与公正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而言,因黑恶势力基本上无利益牵涉,不会参与这个选举。而村委会选举中可能涉及到黑恶势力破坏选举,但是没有受到制裁,因为刑法上的破坏选举罪并不是针对村委会的选举而设的。去年的山东孙文广的选举严格按照选举法操作,但是当地政府、秘密机关及学校违反选举法的规定操作,孙教授通过法律手段提出选举无效的诉求,但是没有受理。在民法上只对选民资格有一条规定,但是操作起来时间短,而且很难顾上,如果一个公民想真正体现自由民主的价值,很难通过现行的选举法找到有利于自己的依据。 张守东(中央政法大学教授):我主要围绕选举概念作评论,及谈一谈对选举法第7、33条的看法。刚才王律师提到选举法是恶法,我也同意,这部法尽量动员选举的范围,但是尽可能缩小候选人的范围。胡平先生当年也参加过选举,他的评论是:中国选举有广泛的参与,但是缺乏最基本的竞争。李凡在他的书中谈到动员式民主,比较符合这个状况。中国的选举如果不仔细研究,可能会使人感到很民主,因为投票率高,但是一个真正的选举,不在于参与的人有多少,而是参与竞争的范围有多大。少数人选,再由多数人举,这样一个结果就是我们感觉到的问题所在。政府把这两方面分开,鼓动人参加举,但是限制选。限制的内容包括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主席团和候选人名额分配等等。许多人主张的农民代表比例扩大是在举上做文章,但选举的关键在于选,在于选的范围有多大,选民选举冷淡在于他们清楚自己没有多大的选择范围。选举法第7条、33条,是对选和举限制的体现——小心翼翼通过法律技巧限制选民的选举权。比如第七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选举委员会,主持人大代表的选举,由于选举委员会的存在及推荐候选人,使得直选的意义不大,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背后由组织部确定,由选举委员会落实。而第33条使得竞选不太可能,比如它规定选举委员会或主席团应当向选民介绍候选人,但介绍谁,介绍到什么程度,对选民造成什么影响都没明确。我们只有人大代表选举法,没有政府首长选举法,直接选举不能只停留在村一级,人民没有直接选举镇长的机会,而有权选举的人大代表又是被控制的。在美国议员的选举与政府官员的选举是脱钩的,在中国也希望是这样,在修改选举法的同时,也要制定政府首长选举法,同时选举和竞选挂钩。对于一些人说我们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政府首长的选举是因为人民素质差,我们应让提出这种看法的人感到可耻。首先这是违宪的,宪法第34条明确规定只要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年龄、性别、种族、家庭出身、职业、宗教信仰等,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就不能参加选举,这是对人民的歧视和侮辱。最后我想引用周恩来1944年在延安各届纪念孙中山先生逝世19周年的讲话:照我们的经验,在敌后那样艰苦的条件下,人民尚能进行普选,选举抗日政权,讨论国事,实现地方自治,哪有大后方不能实现民权和自治的道理?一切问题都看执政的国民党有没有决心和诚意实施宪政,如果有,就应该在抗战中提前实行,因为民主的动员是最有力的实现反封抗日的手段,从民主中才能找到彻底的解决国共关系的途径。我们现在要把这样的问题反复提供给执政党,当年那样困难的环境中都能实现普选,今天我们的普选直选却只能在村一级进行。 许志永(海淀区人大代表):我本来列了五点,张守东把最重要的两点讲了。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选举委员会的问题,所有的选举活动都是选举委员会在那里操纵;第二个就是选区划分,也越来越明确的表现出来,选举法里应规定选区划分的原则;正式候选人产生,也是一个关键,大量的候选人都是在初步候选人到正式候选人的过程中被酝酿掉了,应当明确规定预选;还有一个竞选的问题,控制了自由竞争,整个选举很沉闷,大多数人也没了兴趣,放弃了选举,这个社会不缺乏愿意为公众服务的人,但是缺少一种制度把他们放在公仆的位置,现有的制度使得这样的人没办法当选;还有一个公开唱票的问题,选举法也应该明确。还有破坏选举的问题,如果不制裁黑箱操作,暴力殴打,会使得选举一起步,就是黑金、暴力。对胡平的话,我认为后半句对,前半句不对,中国的选举没有积极主动的参与,就是一个造假的过程,操纵的过程。 杜兆勇(京鼎律师事务所顾问):刚才三位发言人的发言各有特点。王律师的发言有个人观感,认为选举法有很多问题。张的发言体现了高深的理论素养,对于法条提出自己独到见解,对选举修改建议有借鉴价值。许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作用的质疑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以及选区划分、自由竞争,公开唱票也是提得很好的。三位发言围绕选举实践和选举法的修改进行。以下是我的评论和个人观感:1、要不要单独制定政府首长的选举法?我们在选举法的立法思想上要统一,到底是统一立法还是分开立法?2、张守东对直选完全肯定,但是间接选举也有它的价值,比如美国总统的选举。我的主张是融入主流的选举,在体制内慢慢生长,减少危险性和对抗性,对抗性也有它的价值,但是我们也要考虑融入到体制内,道路还很漫长,怎么能让政府不打压,或者能够容许,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姚立法:一个最核心的问题三位没有讲,就是诉讼救济权。救济就是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就是没有权利。中国选举法语焉不详,没有可操作性,选举法要细化,中国的选举法7千字,而美国各州的选举法一般14万字,还不包括救济,还不谈选举法官的规定,有新闻自由的问题,民间组织监督的问题等一共是六个方面。三位谈到的是细化,明确要堵死一些漏洞,而我强调法律救济。选举法修改的根本点要把救济条款明细化。选民资格诉讼的问题,我也打过这个官司,它规定你对选举委员会的规定不满意,对选举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间不是一个根本的问题,但是也是有影响的,法院如果在投票前3天做出判决,但是做出判决后竞选已经来不及了,而且没有选举委员会裁决,是不能提起的诉讼的,法院不会立案,要是选举委员会不理你,往后拖,你也没办法,因此实际上是不可诉的。这部法本质上是一部恶法,一部邪恶的法律。参与是被动的参与,广泛的参与是不存在的。许志永在03年主张对农村和城市选举权不平等的问题要提出来,要修改,但是问题是即使法律修改,农民比例增加,而当选者不一定是农民,就算是农民,也不一定是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所以还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选举委员会产生有规定,法律和文件规定得很清楚,就是任命,它规定由党、人大、公安、财政等构成,选举委员会80%的人都是正式候选人,公正性在哪里?当局对竞选是忌讳的,06年之前全国人大官员鼓励自荐候选人的说法,之后说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人大代表选举规范了,其他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区县级的人大代表是非法产生的,之后的各级也就不合法了。对素质差不适合搞选举的说法现在少了一些,这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民国的时候,民国初年就有议员、咨议员、国大代表、省议员、参议员的直接选举,国民党的时候还搞乡长直选,保甲长轮流当选。现在70岁以内占了人口的90%,都是共产党教育出来的,素质差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吗?救济也是一个选举的完善,没有救济的完善没有用。现在我们应该有一个想法,就是应该有一个时间表,政府要答应老百姓什么时候进行真正的竞争的选举。 陆智敏(北京律师):选举委员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突出的问题,已经面临法律的困惑。选举委员会的地位在法律上是说不清的,选举委员会是临时组成的,选后解散,而且过程很不透明,选举应该是一个最严格的程序,但是实体权利上应该是最宽松的。但是现状上是最严格的最宽松,最宽松的最严格。我们应该深入研究选举委员会。选区划分,也存在法律救济问题,选区划分不公平,必须有救济,不能随心所欲。随便划分就是剥夺公民选举权。选举的本质是把我们信任的有能力的人选上去,我们的独立候选人,不允许自我宣传,不允许发宣传资料,诸多限制,这是很大的不公平。应该给他们机会和支持,最后由选民决定。在现有体制之下,应该通过立法解决,在选举法修改中应该突出这一点。 田奇庄:有些东西太不像话,选举法中规定可以在选民小组上向选民介绍候选人,可以组织预选,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这是光天化日之下的阳谋,法律居然就把这些定上了。 李凡:美国联邦选举委员会是一半一半,共和党和民主党各一半,主席由总统定,地方也一样。柬埔寨规定选举委员会必须是非党派的人士参加,从全国到基层的选举都由这个选举委员会主持。我的主张是国家应该设立一个常设性的选举委员会,管所有的选举。 杜兆勇:菲律宾选举是由宗教界的人主持,也是中立性的。03年参选的时候我们提出来,选举委员会必须具备公信力,为公众服务过。 姚立法:选民小组组长在各省具体规定中推选产生,但实际上被操纵、内定,否则操纵选举也很难,选举委员会,选举办公室,再到选民小组组长都是内定。如果选民小组组长有突破,则选举委员会操纵起来就要难得多。99%的选民小组是直接指定的,根本不推选,这是完全违法的。 李凡:我们的选举完全是一个系统问题,不是个别条款问题。2004年选举法修改后规定可以进行预选,但是我们在这次选举中看到的真正进行预选的就是武汉,是地方政府看到不通过预选就没办法把一个农民独立候选人干掉的情况下才用的。深圳有独立候选人要求进行和选民见面,但是选举委员会说我们不安排,如果你要和选民见面就是破坏选举。其实他们不安排独立候选人跟选民见面就是违法。这个选举法在实践中就是一个不让你进行选举的选举法,最好的就是从头改,完全改,我们现在的提议只能是改得稍微好点。 许志永:在直接选举中如此,在人大的间接选举中,操纵得更厉害。选举前一天,后半天都放假了,出去吃喝了,想宣传都找不到人,400多人的人大代表,200多人受主席团完全控制,按组织意图行事,你完全没办法。 李凡:国际选举观察团对选举的观察主要是四个方面:1、选举委员会是否中立,柬埔寨规定投票站不能看到地方行政首长,以免给选民造成压力;2、选举程序是不是规范,而我们是没有一个环节是没有问题的。06年北京选举程序前面都很好,但是从初步候选人到正式候选人的过程中,就把独立候选人全部干掉,选上的就基本是政府原来提名的那些,舒可心就是在这一轮被挤掉的,北京预选根本就没做。去年在各地发生最多的操纵选举的办法就是点票的时候将票箱抱走,以及提前一天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河南洛阳就是这样干的;3、是贿选问题。国外是只要有贿选的举报,警察和选举委员会马上就要展开调查,台湾是只要敢举报就是2000万台币的奖励,香港是马上调查,很快得出结论,我们是没办法,农村贿选一塌糊涂,但我们的政府根本不想解决这个问题。政治献金法案是多党制下搞的东西,但在一党制下,不是这个问题。(姚立法:03年我那里的选举,组织老师唱卡拉OK,发西装,吕邦列那里则是政府组织免费体检,打水井,这在国外都叫贿选);4、最后一个就是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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