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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创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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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积极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创新 积极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创新文章标题:积极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创新选什么样的人,怎样选人,历来是我们党高度重视的一个重大问题。毛泽东同志曾深刻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那么,通过改革如何在实践中准确地选拔优秀的领导干部呢?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以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为目标,改革和完善干部用人制度。”这就为我们今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指明了方向。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总结和推广近年来干部人事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

2、,中共中央于20xx年7月颁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此条例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作为我们黄河部门,我们必须充分运用这个武器,切实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为改革开放和治黄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近几年,我们黄河业务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已走上了正常化、规范化,在相继提拔任用的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中青年干部中,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已成为了各级治黄部门的中坚力量,这说明我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已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但是,也必须承认,确实还存在极个别没有政绩或政绩不突出的人被选拔到了领导岗位,例如,有个别人通过跑关系,或请客送礼或疏通上级

3、领导达到了被提拔的目的。这种现象虽然是少数,但在职工中影响很大。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有人为的干扰、考察或讨论决定民主范围不大、人事考核部门的责任心不强、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度没有真正落实等。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行业部门在今后干部选拔任用的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改进、不断创新。笔者现仅就如何积极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创新谈些肤浅认识。一、思想观念上创新,不断形成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思想观念创新是整个创新的先导。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着眼于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治黄事业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迎接加入WTO国际经济竞争和对治黄工作的挑战,从解决一些本行业本部门存在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4、等新情况和新问题入手,着力更新观念,大胆创新,牢固树立用事业选人用人的新观念,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的干部选拔上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引导广大干部把心思和精力放在事业上。一是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和“四化”方针。解决对年轻干部不放心、不放手的问题,只要能力强,本事好,有发展潜力的就大胆提拔使用。把优秀人才从求全责备的困扰中解脱出来,大胆起用一批能力强、素质好、懂经济、善管理的年轻干部;大胆地让那些政治坚定,勇于开拓进取,能成就事业的人担当重任。二是必须做到谁有本事谁干,谁能干好谁干。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不照顾关系,不照顾情面,不照顾情绪。三是必须坚持不拘一格选人才。要拓宽选人

5、视野,广开渠道,打破地域、身份、所有制等条条框框,面向社会,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广开进贤之路。四是必须注重看政绩。政绩是使用干部的基本依据。政绩是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在实践中的综合体现。新时期选人用人,就是要选用那些能带领职工科技治黄,能够打开局面,改变面貌,发展单位生产力,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人。二、在疏通渠道上创新,不断完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一要在选拔任用制度上创新。要完善委任制,逐步降低委任制干部的比重。要强化考任制,逐步扩大考任制在选拔任用干部中的比例。要推行聘任制,对单位中层领导职务,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并切忌一旦聘任就定终身的陋习,做到

6、到期及时从聘或解聘。二要在干部考核制度上创新。要尽快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并落实干部考核工作责任制,对参与考核工作的人员、单位、部门建立相应的考核责任,可以试行考核失误追究制,让参与考核工作的人真正负起责任来,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以提高考核工作的质量。要正确运用考核结果,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或奖惩的重要依据。三是严格执行干部任期制。一是积极推行任期制。任用有期,使领导职务成为干部在一定时期内实现某一工作目标和任务并赋予一定责、权、利的职务岗位,使干部的上与下成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近年来,我们黄河部门虽然实行了任期制,并规定了任期的年限,但往往是到期不

7、改任、不解任,甚至超期几年仍是原任职务,这种现象严重违反了干部任用工作条例,更不利于行业部门干部的成长,应必须尽快纠正。二是实行诫勉制度。对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导干部,规定一定的诫勉期,限期整改提高。对整改效果不明显,没有改正错误的,做出调整或降职、免职。三是实行到龄不提名制度,并要对副科级以上职位任职的最高年龄界限做出明确规定,既利于干部队伍的年轻化,又便于党组和人事部门操作。四是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要明确不胜任干部的界定标准、调整方法和程序以及干部调整后的待遇,增强调整不胜任干部的可操作性。五是实行辞职制度。六是实行聘任制和试用期制度。四是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配套政策。在安置方面,主要解决任期

8、届满的干部出路安排问题,体现党组织对干部过去所作贡献的肯定,让“下”的干部在心理上容易接受,在生活上有所保障。在分流方面,主要解决不胜任、不适应从事领导工作的干部“下”之后的出路问题。在保障方面,要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解决,因年龄大的因素“下”的干部,可保留原职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因能力弱或不适应本职级工作而降低职级调整安排的干部,可保留干部的原职级工资、住房等待遇;因有过失而受降免职调整的干部,应取消原职级政治、生活待遇,按原则规定执行。三、在扩大民主上创新,不断提高干部选任工作民主化程度努力扩大干部推荐中的民主。要增强推荐的透明度,切实推行公开推荐职位、公开任职条件、公开推荐结果等“三公开”

9、。要认真组织推荐过程,让更多的群众真正行使其参与权和选择权。填票、投票、计票、结果等过程要公开公正,真正表达职工群众的意愿,还要讲究推荐方式,坚持推荐程序。努力扩大干部考察中的民主。积极推行考察预告制度和差额考察。坚持领导、职工、考察人员三结合,全面准确把握干部情况,要认真组织好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以便对干部的民意基础有一个较全面了解;利用好征求意见表,了解干部的表现;搞好各级各个层次代表的个别座谈,深入了解干部。努力扩大干部讨论决定中的民主。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制度和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不允许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严格规定程序办事,不允许违反程序。同时,要进一

10、步健全和完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表决制度。努力扩大干部监督中的民主。慎重对待匿名举报,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对署名举报和当面反映的,要及时查实情况并反馈,让职工群众实实在在地看到自己参与监督的效果。积极受理职工群众举报,及时查处纠正干部选任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四、在选任作风上创新,不断探索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新举措要在监督机制上改革创新。建立干部推荐责任制、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任免决策负责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等制度。要在干部考察上求真务实。在考察范围上,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在更大的范围内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在考察方法上,通过个别谈话、发放征

11、求意见表、实地考察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在考核纪律上,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在工作程序上按章办事,党组或人事部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办事,不论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都不可简化、不能变通,更不允许违规运作和逆向操作。要在自身要求上严守纪律。单位党组及其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并坚决纠正。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职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党组

12、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人事考察人的责任。除以上外,我们还可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方法上等方面进行创新,如:可以试行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公开竞争选拔和考任制选拔结合起来,以利于被选拔上来的干部整体素质更好。但是,我们必须明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项既严肃又谨慎,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在积极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创新中,必须掌握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坚持的原则、执行的标准、履行的程序、遵守的纪律等,必须严格掌握,做到不简化、有变通、不走样。总之,通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不断创新,就是要使行业或单位在选人用人机制上更为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在确保任人唯贤的前提下做

13、到优中选优。同时,通过不断创新,要坚决从源头上制止部分人跑官、买官、卖官的现象在黄河系统上出现,为创造一支高素质、有能力、有水平、懂业务的治黄干部队伍提供良好的选人、用人机制,确保治黄事业健康发展。(作者单位:长垣县河务局)积极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创新来源于网,欢迎阅读积极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创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结构调整的加快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农村悄然产生了一批专门从事农副产品销售的农村经纪人,他们既代表着传统生产方式的转变,又是对传统小农经济的重塑,而且包含着农村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全方位转型,对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

14、经纪人是在市场经济中发展壮大 农村经纪人起步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90年代后期其发展呈加速之势。农村经纪人的出现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一是资本和经验的积累为农村经纪人的产生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使农村一批勤劳智慧者先富裕起来,市场经济的风风雨雨又使一大批“弄潮儿”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经验,于是一批农村经纪人应运而生。二是农业产业化规模不断发展,迫使农产品的销售问题越来越突出。农民连年丰收,剩余的农户产品出现了大量积压,这些产品急需进入市场流通,客观上要求应有一批农副产品销售者。三是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规律孕育了一大批农副产品经纪人。如市场行情、品牌信息、价格导向、国内外市场动

15、态等,遵循规律,抓住时机,使农村产品的推销恰到好处,需要有一批懂行情、会经营、专业化的经纪人。四是社会化大生产还没有全部形成,所以必须加大农产品的推销力度。从吉安市情况看,虽然目前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局限在农民一家一户独立性生产,规模狭小,不具备占领大市场的能力,尤其是结构调整的速度加快,不易长期保存的农副产品越来越多,这就迫切需要有一个中介组织,连接在生产和市场之间,衔接农副产品销售。在农业快速发展和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农村经纪人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打小闹到规模经营,为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注入了新的活力。 农村经纪人的出现就农村大多数地方而言,并不是什么

16、新生事物。上世纪80年代初,农村刚刚冒头的“贩运户”就是农村经纪人的先行者。十多年后的今天,虽然不少农村经纪人前身就是当年的“贩运户”,但经过多年市场风浪的洗礼,今天的农村经纪人与过去的“贩运户”已不可同日而语,其发展与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经纪人的观念在不断更新。经纪人的思想普遍比较开放,观念更新快,易接受新生事物,具有不甘贫困,不甘落后的思想,有百折不挠的勇气和敢于冒险的精神,正是有这种观念,农村经纪人才敢于洗尽泥腿闯市场。如今,在绝大多数经纪人身上已找不到过去“万元户”中那种“小富即安”的小农意识,以致贪图享受的“暴发户”心态,他们不图享受只求发展,相信科学,锐意开拓,不

17、断进取,具备了现代农民的良好思想素质。 2、农村经纪人的文化在不断提高。经纪人之所以能成为能人,关键在于他们有平常人不同的思维方式,而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有较高文化素质。如吉安市农村经纪人大多数都具有初中文化程度,65以上是高中毕业生,不少还参加了农函大学习,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较高的文化素质为他们开阔视野,获得信息,开在市场打下了良好基础。 3、农村经纪人的数量在不断增多。从吉安市的情况来看,上世纪80年代初,全市农村称得上经纪人的仅有百余户,而且其收入仅在万元上下。而目前全市农村经纪人数量达5000余户,销售额已在5万元以上;其中,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有700余户,100万元以上的有300

18、余户。不少经纪人平均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有的经纪大户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上交国家税收达几十万元。同时,经纪人还辐射带动农户10万余人从事农副产品的贩运活动。 4、农村经纪人的经营在不断拓宽。上世纪90年代,农村经纪人经营主要集中在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项目上,而目前他们的生产经营范围几乎覆盖了农业生产与经营的方方面面,其生产经营正逐渐地从一产业向二、三产业延伸,有一些经纪人已经走上了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路子,初步形成了产业化经营模式。吉安市泰和县生猪运销大户刘招财经过14年的发展壮大,已形成一个集繁育、饲养、收购、运销于一体的生猪营销大户,下属从业人员120多人,运输车辆20多辆,形成了自己

19、独特的生产经营模式。 5、农村经纪人的能力在不断增强。经纪人经过多年市场风浪的摔打,对市场运行的规律有了一定的了解,积累了较多的经营经验,既能规避市场风险,积极开拓市场,不但开拓县内市场,还努力开拓县外、省外市场,使农副产品真正参与大市场流通;又能以市场为载体,通过市场自觉调节产加销能力;还能较快地获取市场信息,判断市场行情变化,把握市场机会。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板鸭加工运销大户刘有民为不断开拓市场,曾多次到广东、浙江等地考察,对市场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了市场潜力,毅然自行投资30多万元扩大再生产,获得了丰厚回报。去年产值500多万元,为国家创税5万余元。农村经纪人之所以能实现由普通农民到农村经

20、纪能人质的飞跃,关键是经纪人有自己的一技之长,有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有相当的经济基础和产业规模。吉安市不少经纪能人的资本积累超过了几十万元,达100万元的也不乏其人,正是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农村经济能人才能进行规模生产经营,才能经得起一般的市场风浪。 6、农村经纪人的影响在不断扩大。农民的生活比较艰苦,农村经纪人发展生产经营富裕了,其影响力有的时候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往往大于政府号召力。农民讲求实惠,怕冒风险,在没有找到自己认为可靠的路子之前,无论政府怎样号召要调整种植业结构,多种经济作物,多数农民还是下不了决心,宁愿作田种水稻。而农村经纪人生活在农民中间,他们的影响不在于轰轰烈烈,而在于潜移

21、默化。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中药材生产经营大户李林根近几年生产销售药材额2千万元,获得很好效益,在他的示范带动下,既扩大了药材销售人员,又促进了全县的药材生产,全县不少农民自觉调减水稻田种药材,扩种药材面积达10万亩,品种达30多个,亩纯收入在千元以上。 二、农村经纪人是现代农业发展中坚力量 农村经纪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农村经纪人在不断寻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也有效的带动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进步,已成为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和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从实践的情况来看,农村经纪人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了农民思想观念转变。农村经纪人大多是头脑活络的本地经济能人。他

22、们走南闯北,眼界开阔,接受新事物较快。他们在不断把农民生产的产品推向市场的同时,也不断把农民推向了市场。这些经常“在外跑”的人时常将外地的最新信息和好的做法及时输送给本地农民;本地农民把他们当作致富的“带头人”,时常向他们打听市场需求和市场行情,在经常相互接触过程中把农民的市场意识逐渐增强。不少农民能够说出自己所种所养的农产品的品种特色、在全国各地的大体价格、区域总量在全国或全省中的比重等话题,有的农民甚至还能讲一些绿色产品、绿色农业的新知识,农民的市场观念的确发生了很大变化。 2、促进了农副产品运输销售。过去农民习惯于依靠政府,按国家的订购计划安排生产。现在市场经济的大潮无情地把农民推向了市

23、场,政府不能靠指令性计划指挥农业生产,也不再对农产品统购统销。在新的形势下,农民对市场经济的不适应充分表现出来,一些农民既无信息,又无销售门路,往往增产不增效,严重影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在完全依靠政府解决农产品销售问题乏力的情况下,活跃在各地的农村经纪人主动积极在农产品的销售、运输方面牵线搭桥,帮助农民把产品转化为效益。如这些年来,吉安市泰和县的生猪、肉牛、乌鸡、车前籽、花生、蔬菜、竹木等农产品90由当地经纪人运销广东、广泛、北京等地,有效地缓解了全县农产品卖难的矛盾。 3、促进了农村专业分工协作。从吉安市的产业结构来看,第一产业比重偏大,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发展滞后。农村经纪人从农业生产中分离

24、出来,充当农业生产与市场之间的链接纽带,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没有了农产品销售的后顾之忧,从而能够专心从事农业生产;这些农村经纪人也能够专心从事农产品的销售,不断拓宽农产品的销售渠道。闻名全国的吉水县八都大米营销集团随着销售大户的发展壮大,推进了该镇农村生产经营的分工协作,目前,该镇从事优质米加工专业户48户,优质稻生产专业户1000余户,运输专业户200户,农药、化肥销售等专业户50余户。 4、促进了农村产品结构调整。农村经纪人的购销活动一方面要立足于农产品的生产,农民生产什么,他们才能收购什么,销售什么,通过他们的中介活动,既满足了市场需要,又引导了市场消费。另一方面,受利益的趋动,他们又必

25、须牢牢把握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将市场的需求信息不断反馈给农民,使农民根据这些信息不断调整自己的生产结构,以获取更大的效益。通过这些农村经纪人作用,使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与农业产品结构的调整达到了有机结合。近年来,在农村经纪人的带动影响下,吉安市粮食生产早稻面积逐渐减少,早稻优质率达85,晚稻优质率达95,经济作物稳步上升,蔬菜、花生、果品、中药材产品分别比上年增长17.5,12.9,16.9和37.2。 5、促进了农业规模生产经营。农村经纪人的生产活动、销售能力、中介作用对农民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受这些贩运大户的影响,自然容易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格局。如吉安市安福县运销大户杨初雁是一位

26、有名的生产经营大户。他的生产经营效益引起了本地农民的浓厚兴趣,他的生产经营门路和本地中小生产经营户与市场之间的中介作用,又进一步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邻近乡村形成了西瓜专业村、花生专业村、药材专业村。此外,对那些专门从事农产品购销活动的经纪人来说,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吸引了他们从事这种农产品的购销活动,他们的购销活动又会进一步活跃和剌激这种农产品的规模生产。永新县文竹镇之所以形成全国四大鸡毛集散地,每年发往广东、香港等地的鸡毛加工产品100余吨,鸡毛大王虞修瑶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每年由他中介销售出动的鸡毛就近50吨,带动农村从业人员20xx余人,使鸡毛加工规模越来越大。 三、农村经纪人发展要有一个

27、宽松环境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经纪人,农村经纪人的发展也离不开宽松的社会和市场环境。尽管农村经纪人具有较强的活力,适应市场能力强,但他们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还有不少问题和许多困难,如一些人素质不高,组织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宏观上难以把握农产品市场供求关系及发展趋势等问题,同时还受政策、环境、市场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因此,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农村经纪人的发展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 1、农村经纪人的发展离不开正确舆论导向。社会上对经纪人仍有不同看法,比如什么“二道贩子”,“投机钻营”,使得经纪人发展不畅。随着市场农业的发展,要彻底改变“倒买倒卖”、“无商不奸”,把经纪人视为“投机倒把”分子的

28、旧观念,正确认识经纪人是现代商品流通和市场经济中有益的、不可缺少的组织部分,应给农村经纪人定名、正名、扬名,让这些人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相应的社会地位。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要大力宣传经纪人的好做法、好经验;采取不同宣讲形式宣传经纪人的先进事迹,定期表彰经纪人,授予他们“贩销大五”、“劳动模范”等光荣称号,真正做到广播里有他们的声音,报纸上有他们的事迹,电视里有他们的形象,劳模中有他们的名字,在全社会造成一个争当“经纪人”光荣的氛围。 2、农村经纪人的发展离不开政策大力扶持。目前,经纪人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有三个:一是资金上的不平等待遇。国家和地方对于大中型企业都采取了一系列的资金扶持政策,资金渠道多

29、、总量大。但对于农村经纪大户,则几乎是铁板一块,不要说无偿资金,即使是贷款,也是困难重重,于是一些经纪人在资金紧缺时被迫在民间高息融资。二是国家某些政策的不合理因素。近些年来,由于国家粮食政策及其价格原因,工农产品的剪刀差使传统种值业在工农交换中处于劣势,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正是由于这种情况,导致粮食生产经营的经纪人大幅度减少,其获利空间大幅度降低。同时,由于粮食种值效益的大幅度滑坡,导致农民对农机、植保、种子等方面的服务需求大幅萎缩,这些方面的经纪人正在逐步失去发展空间。三是农村税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各地的税费政策政出多门,标准不一,而且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大,不据实征收、平均分摊税费

30、的情况比较普遍,经纪人的负担较重。为此,政府要通过与银行联系协商,解决部分贷款;要加强专项资金发放的针对性,对那些经营大户要给予适当倾斜,税收上要给经纪人予以优惠,从政策上给经纪人一种实际有效的支持。 3、农村经纪人的发展离不开公平竞争市场。目前农产品市场发育程度不高,市场波动频繁,供求上忽冷忽热,价格上忽上忽下。经纪人今年赚、明年亏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且,同行之间、同业之间往为争夺市场相互排挤、搞无序竞争,影响了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面对阴晴难测的市场,经纪人感到难以把握,导致该投入时不敢投入,该扩张时不敢扩张,该转向时不敢转向。对此,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调控,强化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协

31、调管理,防止和杜绝恶性竞争的行为,确保市场的相对稳定。同时,要通过行业协会、合作经济组织等形式,加强行业的内部管理,提高他们的行业竞争力水平。 4、农村经纪人的发展离不开科技信息网络。近些年来,一方面,在计划经济体制建立起来的农业科技推广网络极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四级”农科网线断、人散、网破的问题日益严重。新品种、新技术难以推广,农产品质量不高,难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信息服务作为市场农业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还只是刚刚开始,远远满足不了市场需要。农村经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避免决策或操作的失误,往往被迫东奔西走跑信息,搞市场调研,付出很高的信息成本,而且由于经纪人本身的局限性,其信

32、息的准确度也非专业人员所能比。一条不准确的信息,往往给经纪人带来较大的损失。这种无助而无奈的处境让他们倍感焦虑。这就要求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的农技推广网络,农技部门要发挥自身的业务技能,积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让农民能够为经纪人提供质优量足的农副产品,以提高农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要进一步发挥好农业经济信息网络的作用,做好信息服务工作,为经纪人了解掌握市场行情,及时提供可靠、准确的农经信息,使经纪人销售农产品快,农民增收多。 5、农村经纪人的发展离不开引导服务工作。农村经纪人由无序向有序、由松散向紧密型、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需要政府积极引导、科学管理。但要注意的是,政府对农村经纪

33、人的管理,不能靠行政命令,更不能拔苗助长,农村经纪人的成长应该由市场来完成。对一些已有深厚的社会和经济基础,已经成熟、定型的经纪大户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规范,不断提高其层次;对一些刚刚起步的小户则不要有过多的干预,而要因势利导,帮助其不断扩大行业规模和经营水平。同时,要经常对他们进行文化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及农技知识培训,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为经纪人开展咨询服务,增强经纪人驾驭市场的能力,提高购销水平;要不定期组织经纪人到生产经营发展快的开放地区参观学习,开阔视野,增长见识,取长补短;要加强对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和诚信经营教育,强化道德修养和诚信意识。另外,随着农村经纪人队伍的成长,还要及时地制定

34、相应的政策法规,使农村经纪人的活动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在我国海事执行工作中,扣押和拍卖船舶是经常运用的强制手段之一。据不完全统计,自九十年代初正式设立海事执行工作机构至今十几年间,海事执行扣押各类船舶千余艘,拍卖或变卖各类船舶二百多艘。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海事执行工作的不断发展,执行力度的逐渐加大,涉及拍卖船舶清偿债务的案件不断增加,因此,实践中如何规范拍卖船舶和债务清偿及从理论上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所称的船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所调整的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船舶属具。凡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及渔船除外。 拍卖船舶的特征 海事执行程序的

35、拍卖船舶是指船舶依法被扣押后,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对被扣押船舶实施强制处分的措施。 拍卖被扣押船舶是最具海事执行特点的强制措施。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1、被拍卖船舶须经扣押程序。在海事强制执行中,扣押船舶是拍卖船舶的前置程序,未经扣押的船舶不得拍卖是海事执行的基本法律原则,被扣押船舶在条件成就时转入拍卖程序。(被执行人主动提供并请求法院处理的除外) 2、被拍卖船舶属被执行人所有。被扣押船舶并不都具备拍卖条件。被执行人光租或期租船舶在经营期间也允许扣押,但不得拍卖。只有在船舶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其所有权为被执行人的船舶是构成拍卖的实质要件。 3、被扣船舶的所有人在限定期

36、间未履行债务。船舶被扣押后,扣船法院应当限一定时间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所限时间,由扣船法院视案件和被扣船舶的具体情况确定。从海事执行实践看,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这是拍卖被扣船舶的前提条件之一。 4、拍卖船舶是强制措施的延续。扣押和拍卖船舶,都属于强制措施范畴。强制拍卖是强制扣押在一定条件下的发展和延续,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法律后果的核心是从根本上剥夺了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 5、拍卖船舶须经某些特殊法律程序。船舶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受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别法所规范。因此,对船舶的执行程序,特别是处分程序较其它动产的处分程序特殊,我国的海事法律对此规定十分严格。例如“洗船”程序

37、、拍卖程序等。未经“洗船”程序拍卖的船舶,所有权虽已转移,船舶优先权并未消灭,随船转移,成为“不干净”船舶,船舶优先权人拥有追及权。 海事执行与海事诉讼拍卖船舶的区别 海事执行程序与海事诉讼程序中拍卖船舶有相同之处,但在很多方面又有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引起拍卖的原因不同。海事执行拍卖船舶的原因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船舶被扣押后,在法院所限期间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海事诉讼中拍卖船舶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船舶扣押期间届满;被执行人不提供担保;船舶因各种原因不宜继续扣押。 2、债权债务关系不同。海事执行中拍卖船舶针对的主体是被执行人或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法律程序确认。海事诉讼中从

38、扣船到拍卖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确定,仅具有海事请求便获得申请扣船和卖船的权利。就此点而言,我国现行海事诉讼制度实际上已吸收了英美法系船舶拟人化的某些合理内容。 3、性质不同。海事执行中拍卖船舶的性质是通过强制处分手段,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所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直接清偿债务,终结执行程序。海事诉讼拍卖船舶的性质是诉讼保全措施的一种法律形态,诉讼程序并未因此结束,程序结束后,清偿或处理价款。 4、决定拍卖程序不同。海事执行中的拍卖船舶除权利人申请外,执行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直接决定,这是法律赋予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的具体体现。海事诉讼中拍卖船舶必须由具有海事请求权人提出拍卖船舶的书面申请,非因申请,法

39、院无权直接决定。由此可见,当事人申请是可能决定拍卖船舶的唯一程序。 5、拍卖船舶错误责任不同。海事执行拍卖船舶可以不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反担保,一旦拍卖错误,执行法院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受损方也有权提出赔偿的请求。海事诉讼中拍卖船舶一般要责令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或将扣船时提供的反担保有效期间延续到卖船程序,出现拍卖船舶错误的法律后果无疑由申请人承担。 6、由扣船转入卖船的时间不同。海事执行中扣船后进行拍卖程序的时间,是根据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限令履行义务的时间所决定的,法院对时间的限定具有自由决定权。海事诉讼中拍卖船舶必须是在扣船的30天后,这个时间是法定时间。 7、债权登记的法律后果不

40、同。海事执行中船舶担保物权人在公告期间届满前未进行债权登记,丧失优先受偿权,但不等于丧失债权,依然 海事执行程序拍卖船舶与债务清偿第2页 可以一般债权参加清偿,其它一般债人无须登记,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海事诉讼程序中,对该船拥有的任何一种性质的债权,必须进行债权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不得参与债权分配。 船舶拍卖权 以船舶的财产属性,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动产。但鉴于作为海上运输工具的特殊性,世界各国法律在若干方面将船舶作为不动产处理,我国也不例外,目的是加强对船舶的管理。船舶所有权,船籍港、船旗和某些权利的登记制度等,都属于强制性规范。与民法意义上的动产制度有着很大的区别。因而决定了扣押和拍卖船

41、舶必须适用某些特别规定。按以往的规定,地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执行规定第113条第3款规定有权扣押和拍卖船舶。由于船舶具有专独特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既不同于意定拍卖,也不同于一般财产的拍卖,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程序,具有强烈的法定性、程序性和独立性。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处理船舶程序上的复杂和严谨。执行过程中的疏漏,极易造成执行错误的后果。我国目前船舶总吨位居世界第三位,但因种种原因,近几年我国法院扣船和卖船均在世界上排名前列,这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贸易往来和海上交通运输极不适应。世界上发达的航运国家,扣押和拍卖船舶权是由专门法院或专门司法、执法机关行使。为了规范我国的司法扣船、卖

42、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船舶的扣押和拍卖,应当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实际上这是对执行规定第113条第3款的修改。从而确立了海事法院对扣船和卖船行使专门司法权。海事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内河船舶也可以委托就近的海事法院。如地方法院自行扣押或拍卖,也应参照特别规定处理。 拍卖船舶的程序 强制拍卖船舶因其独特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既不同于意定拍卖,也不同于一般财产的拍卖,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程序,具有强烈的法定性、程序性和独立性。 成立拍卖委员会。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强制拍卖船舶不允许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必须成立法院指定的执行员为主持人的拍卖委员会,并聘请国家认可的拍卖师、验船师等三人或五人组成,必要时

43、可增加,聘请的人员对拍卖委员会负责,而不对所在单位或组织负责,拍卖委员会承担拍卖船舶有关的事宜,包括对船舶的鉴定、评估、主持拍卖、与竞买人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船舶移交手续等。拍卖委员会受海事法院监督,其地位和性质类似于合议庭,这说明拍卖船舶是海事法院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的一种体现。 发布公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显示了强制卖船向社会公开的特点。公告的主要目的:一是让公众了解船舶拍卖事宜,以召引竞买人,有明示要约邀请的意思;二是告知船舶担保物权人及时办理债权登记。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前者相当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引诱,没有法律效力,后者相当于公示催告,具有法律效力,逾期不登记的

44、,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买船登记和展示船舶。参加竞买被拍卖船舶须到法院进行买船登记并提供保证金,这是拍卖船舶程序的又一特别之处。任何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和法人都可以参加竞买,包括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参加登记竞买的人有权登轮了解船舶的现时状况,因未登轮察看而导致竞买的不良后果由自已承担,作为实际拍卖人的海事法院不承担被拍卖船舶的瑕疵担保责任。 船舶检验、评估和底价确定。被拍卖船舶的检验和评估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委托国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最为稳妥,当然也可委托有资格的其它评估机构,并向法院提供书面检验评估报告,该报告对确定拍卖底价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在此基础上,由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

45、讨论确定底价,底价一般不公开。 债权登记。法院拍卖的船舶应当是不附有任何债务,实践中,被拍卖船舶基本上都附有债务,特别是优先受偿债务,为了剥离掉这些债务,必须经过某种程序予以“清洗”,使买受人合法取得所有权的船舶是一艘“干净”的船舶,债权登记在法律上就起到了这个作用。形象地说,债权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洗船”。任何一种船舶所有权的转移,一般债权并不随船转移,随船转移的债权是船舶担保物权,因此,债权登记“清洗”的是船舶担保物权,包含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等。船舶担保物权通过债权登记程序被“清诜”后,该船所附担保物权被消灭(实际上被转移到清偿债务程序),成为“干净”船舶。船舶担保物权在公告

46、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不登记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放弃债权或债权消灭,但由船舶担保物权降格为一般债权。 拍卖。拍卖是整个程序的中心环节,其方式有多种,根据形式的不同分为有底价和无底价、密封式和公开式、增价和减价、公开叫价和投标式、不限时和限时、定向拍卖与不定向拍卖、强制性与任意、自行与委托拍卖等方式。法律并未规定必须采取一定方式,实践中,通常采用有底价、密封式的拍卖方式。拍卖时,竞买人的报价达不到底价,拍卖委员会宣布收盘,收回拍卖标的物,择日再拍卖或变卖。拍卖或变卖成功,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拍卖委员会与买受人在船舶停泊地移交船舶,签署移交完毕确认书,同时发布解

47、除扣押船舶命令。买受人在船舶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后,完成了法律规定上的船舶所有权转移。 债务清偿 强制拍卖被扣押船舶只是一种手段,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使权利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在海事执行拍卖船舶后的债务清偿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很多,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案例也屡见不鲜。由于民诉法和执行规定中对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船舶担保物权清偿顺序的规定基本原则一致,因此,在对船舶担保物权的清偿范围和顺序,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做法没有异议,拍卖船舶所得价款扣除拍卖和司法费用外,按海商法规定,优先清偿船舶担保物权,法定清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认识上不同之处的焦点在一般债权的

48、清偿范围和顺序。 一种观点认为:船舶有别于其它财产,受海商法调整,债务清偿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受偿顺序,不适用执行程序,受偿范围仅限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且必须在公告期间进行了债权登记。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按海事诉讼程序的债务清偿顺序进行。 一种观点认为:船舶虽具有特殊属性,但强制拍卖船舶是在执行程序中进行的,受偿范围和顺序除了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外,也应适用执行规定,即混合适用。具体地说,与本船无关的债权也有权受偿,但必须进行登记。不登记的不能参加清偿。 还有一种观点:凡是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任何一种一般债权,都有权参加清偿,但进行登记的一般债权优先于未登记的一般债权。 上述观点的关键之处在于债务清偿的法律适用。对一般债权的清偿范围和法律适用,关系到一般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对上述观点,笔者持有不同见解。 笔者认为:我国的强制执行制度是民诉法中独立性很强的法律制度,在海事执行中,强制拍卖船舶因其特殊因素,必须参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外,对一般债权的清偿范围和顺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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