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已颁布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I-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2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390)。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JJ490)四项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1.0。1条本规定是按照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后,核定市政工程的单位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等级的办法。 第二章 市政工程的质量等级及验评程序 第2。0.1条 市政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合格: 1、外观基础上的评分应达70分以上; 2、实测项目: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
2、有者)的合格率为100,非主要检查项目合格率应达70%; 3、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应达70分以上; 4、工程综合评分应达70分以上。 二、优良 1、外观项目的评分应达85分以上; 2、实测项目,在合格的基础上,全部检查项目(包括主要检查项目和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平均合格率应达85分以上; 3、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应达85分以上; 4、工程综合评分应达85分以上。 第2.0.2条 市政工程的质量应由施工单位初验合格后,将验评资料(包括装订成册的质量保证资料)提交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质量等级核定. 第2.0。3条 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对申报工程中实测项目予以抽查。如抽查的合格率与施工
3、单位验评的合格率误差在5以内时,应承认施工单位的验评结果。否则以抽查结果为准。抽查量如下: 一、道路工程:不少于总长度(或总面积)的1/10,且不少于200米(或3000平方米)。 二、桥梁工程:不少于全桥总孔数的1/3,且不少于3孔,不足3孔者全查。 三、排水工程和城市供热管网工程:不少于总数的1/10,且不少于5个井(室)段。不足5个井(室)段者全查。 第2。0.4条 市政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应按工程的外观项目、实测项目、质量保证资料顺序进行,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外观项目的验收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的统一格式,实测项目的验评表应采用本规定附表二的统一格式,质量保证资料的验评表应采用本规
4、定附表三的统一格式,综合评定表应采用规定附表四的统一格式。第三章 市政工程质量的评分办法 第3。0。1条 外观项目的检验评定: 一、外观项目的验评应由三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对工程进行全数量检查。 二、外观项目检查内容和标准见相应的行业标准各节中的文字说明部分. 三、外观项目的评分,应先按优、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予以评定,其对应得分如下: 优:85100,合格:70-84。9,不合格70 四、外观项目分的计算: 外观评分=各单项评分的平均值; 外观检查的否决权:外观质量检查。 第3。0.2条 实测项目的检验评定: 一、在外观项目验评合格后,才能进行实测项目的验评. 二、实测项目内容及充许偏差见相应行业标准。 三、实测项目得分的计算: 1、道路工程: 得分=车行道部分平均合格率0.7+人行道和侧石部分平均合格率0。3 2、桥梁工程、排水管道工程、城市供热管网工程: 得分=各项合格率的平均值 第3。0。3条 质量保证资料检验评定: 一、质量保证资料检查的内容见本规定附表三。 二、质量保证资料评分标准见本规定附表三。 第3.04条 市政工程质量综合评分: 一、道路工程、桥梁工程 综合评分:外观项目评分0。3+实测项目得分0.35+质量保证资料评分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