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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2627-2023+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范-(高清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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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ICS03.100.50CCS P.00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T 26272023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范Safety spec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electricalfacilities in public places2023-02-17 发布2023-03-20 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5/T 2627-2023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缩略语.35设计要求.3一般要求.3电击防护.3接地.5等电位联结.6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8开

2、关、插座安装.8户外灯具安装.8水下电气设备选型和配电线路.9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9新能源汽车充电装置.106施工及验收.10施工.10验收.117运行维护管理.12一般要求.12巡视.13电气试验.15附录 A(资料性)验收记录表.17附录 B(资料性)低压线路及设备日常巡视记录表.19附录 C(资料性)低压配电系统试验记录表.23附录 D(资料性)用电场所区域示意图.25DB45/T 2627-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电网有限责任

3、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俞小勇、李欣桐、奉斌、方霜、李金灿、吴丽芳、吕良川、梁朔、申双喜、聂雷刚、周柯、欧世锋、秦丽文、张碧芸、覃宗涛、周杨珺、黄伟翔、陈绍南、李克文、陈千懿、金庆忍、李珊、欧阳健娜、王益成、卢耀兴、邓高峰、李卫锋、张子君、秦吉、黄健伟、叶文德。DB45/T 2627-20231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场所(包括户内、户外及水下)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全过程的安全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额定电压为交流1000V及以下的各类户内、户外用电设施,以及额定电压

4、为交流380/220 V及以下的水下用电设施。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099.3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5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GB/T 2900.1电工术语基本术语GB/T 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776电气安全术语GB 7000.218灯具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GB/T 1395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4050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

5、T 16895.3低压电气装置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13低压电气装置第7-701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装有浴盆和淋浴的场所GB/T 16895.1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03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装有桑拿浴加热器的房间和小间GB/T 16895.19低压电气装置第7-70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游泳池和喷泉GB/T 16895.21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T 16895.28低压电气装置第7-714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户外照明装置GB/T 17045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 18487

6、.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3587充电电气系统与设备安全导则GB/T 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 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7、收规范GB 50575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16D401-5水下及潮湿环境电气设备设计与安装CJJ 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89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45/T 1553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5/T 2627-202323术语和定义GB/T 2900.1、GB/T 4776、GB/T 13955、GB/T 16895.19、GB 14050、GB 5005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公共场所 public place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户内公共场所 indoor public place有顶盖且有围

8、护结构的公共场所。户外公共场所 outdoor public place无顶盖或无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水下公共场所 underwater public place公共场所中人工建造的各种涉水设施,如游泳池、喷泉等类似场所。0区 description of zone 0水下公共场所的0区包括:水池内,包括水池墙壁上或地面上的任何积水处;洗脚池内部;喷水柱或人工瀑布内部及其底下的空间。0区的区域示意图见附录D。来源:GB/T 16895.19-2017,702.30.1021区 description of zone 1水下公共场所的1区包括:0区边界线;距水柱(或积水处)边缘2 m的垂直面;预

9、期有人占用的地面或表面;高出预期有人的地面或表面2.5 m的水平面。当游泳池设有跳台、跳板、滑梯或其他预计有人可能触及的部位时,则1区包括的区域界限为:距跳台、跳板、滑道或其他部分(如可能触及的雕塑和装饰水池)周围1.5 m的垂直面;高出预期有人占用的地板或其他最高水平表面2.5 m的水平面。1区的区域示意图见附录D。来源:GB/T 16895.19-2017,702.30.1032 区 description of zone 2水下公共场所的2区包括:1区外边沿垂直面和与此垂直面相距1.5 m的平行面;预期有人占用的地面或表面;高出预期有人占用的地面或表面2.5m的水平面。喷泉没有2区。2区

10、的区域示意图见附录D中的图D.1、D.2、D.3所示。来源:GB/T 16895.19-2017,702.30.104用电设施 electrical facilities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能量或用来传输、分配电能的一件(组)器件,包括使它们安全运行的所有器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residual current devices正常运行条件下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路电流,以及在规定条件下当剩余电流达到规定值时能使触头断开的机械开关电器或组合电器。来源:GB/T 13955,定义3.10安全特低电压系统 safety extra low voltage system指在正常条件下和单一故障条件下

11、(包括其他电气回路的接地故障),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DB45/T 2627-20233来源:GB/T 17045,术语和定义3.26.1保护特低电压系统 protective extra low voltage system指在正常条件下和单一故障条件下(不包括其他电气回路的接地故障),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统。来源:GB/T 17045,术语和定义3.26.24缩略语以下界定的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RCD: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Residual Current Devices);SELV:安全特低电压(Safety Extra Low Voltage);PELV:保护特低电压

12、(Protective Extra Low Voltage)。5设计要求一般要求5.1.1用电设施安装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5.1.2用电设施安装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1.3用电设施不宜布置在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安装位置应高于当地最高洪水位或内涝水位,或能防止积水或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便于运行维护。地下车库等地势低洼公共场所,落地式用电设备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0.3 m。5.1.4公共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不可避免时,箱体应采用 SMC 复合材料或防腐性能较高的金属材质(如 304 不锈钢,或中性盐雾试验不低于 48 h 的其他

13、金属材质),应配备专用锁具,并在箱体外壳上设置安全警示标记;当采用金属外壳时,外壳应良好接地。户外用电设施外壳防护等级应满足 IP54 的要求。电击防护5.2.1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5.2.1.1用电设施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等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5.2.1.2户外用电设施的外护物防护措施应符合 GB/T 16895.21 的规定。5.2.1.3采用保护阻挡物的防护措施不能单独作为用电设施的直接触电防护措施。5.2.1.4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无延时的 RCD,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的防护措施,可作为其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

14、时的附加防护。潮湿环境下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应按相应要求确定。5.2.1.5游泳池区域(见附录 D 中的图 D.1、图 D.2),在 0 区和 1 区内,应采用标称电压不大于交流12 V 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供电电源应设于 0 区和 1 区之外;若供电电源装在 2 区时,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动作电流不超过 30 mA 的 RCD。5.2.1.6预期让人进入的喷泉水池区域(见附录 D 中的图 D.4),按本文件第 5.2.1.5 条中游泳池的 0区和 1 区的要求执行。5.2.1.7游泳池的 2 区和预期不让人进入喷泉的 0 区、1 区及类似区域的保护措施,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方

15、式执行:游泳池的 2 区和不允许人进入的喷泉,但人与水间接接触时,应采用标称电压不大于交流 50V的安全特低电压,且应符合 GB/T 16895.21 的有关规定;采用电气分隔,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 0 区和 1 区之外;DB45/T 2627-20234采用 RCD 保护的线路供电,在 1、2 区其额定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30 mA,在 0 区其额定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10 mA。5.2.1.8游泳池及类似区域可用一最小高度为 2.5 m 的固定隔板来减小 1 区或 2 区的宽度(见附录 D中的图 D.3)。5.2.2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5.2.2.1用电设施的保护接地和保护

16、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用电设施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通过保护接地装置可靠接地:配电箱、配线箱、控制箱、霓虹灯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手持式及移动式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底座(除部分手持式电气设备不允许接地外);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套、接线盒、终端盒和金属保护管、线槽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拦;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电梯、电动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力电缆采用梯架、托盘和槽盒等金属管槽敷设时:管槽应保持连续的电气连接,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 m时,每隔20 m30 m

17、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当电梯轿厢接地线利用铜芯电缆时,电缆芯线不得少于两根,并应采用铜芯导体,每根芯线截面不得小于 2.5 mm;户内公共场所建筑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相应的等电位联结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电梯轿厢和金属构件应采用等电位联结;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采用等电位联结;等电位联结线宜为铜质导体,可置于槽盒内或明敷,且应便于接线;等电位联结网络宜按楼层分别设置,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日后运行维护;接地干线可兼作等电位联结干线。5.2.2.2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超过 32 A 的

18、终端回路,其最长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 GB/T 16895.21 的规定;TN 系统中,配电线路和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除上述条款之外的末端回路,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超过 5s;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220 V 的切断时间不应超过 0.4 s,380 V 不应超过 0.2 s,380 V 以上不应超过 0.1 s;TT 系统中,配电回路和本款规定之外的末端回路,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超过 1s;当采用熔断器时,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应为保证熔断器在 5s 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断路器时,应为保证断路器瞬时切断故障回路的电

19、流;当采用 RCD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采用 RCD 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时,应装设保护导体。5.2.2.3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临时使用沿地面明敷的线缆,应采用绝缘耐压的线槽板加强绝缘保护;在潮湿或金属结构等导电性能良好的公共场所,应使用类或类电气设备。5.2.2.4采用 SELV 和 PELV 特低电压的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在干燥环境内应采用不大于交流标称电压 50 V 的安全电压;一般潮湿环境内应采用不大于交流标称电压 25 V 的安全电压;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不大于交流标称电压 12 V 的安全电压;DB45/T 2627-20235公共场所内不

20、应有外露的带电导体;当场所内有公众可触摸、操作的展品电气部件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且供电电源应符合 GB 50054 中对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电源的规定;标称供电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标称电压 50 V,并应对带电部分采取绝缘保护措施;当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应达到类设备或与类设备等效绝缘的防护要求;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类灯具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其电压限值应符合本条款规定;公共场所设置的踏步灯或座位排号灯,其供电电压应采用不大于交流标称电压 50 V 的安全电压;S

21、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回路的带电部分互相之间及与其他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分隔,且不应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要求;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的交流标称电压超过 25V 时,应设置必要的防护等级不低于 GB/T 4208规定的 IPXXB 级或 IP2X 级的遮栏或外护物,或者提高绝缘等级。接地5.3.1接地形式选择5.3.1.1户内公共场所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当建筑物内有变电所时,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 TN-S 系统;当建筑物内无变电所时,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 TN-C-S 或 TT 系统。5.3.1.2户外公共场所低压配

22、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 TN-S 或 TT 系统。5.3.1.3户内、户外采用 TN-C-S 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重复接地。在户内公共场所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应分开。5.3.1.4水下公共场所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 TT、TN-S 或 TN-C-S 接地型式,并进行等电位联结;严禁采用 TN-C 接地型式。有总等电位联结的 TN-S 接地型式系统的中性线不应隔离;对 TT 接地型式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隔离中性线,RCD 必须隔离中性线。5.3.1.5配电线路在引入水下公共场所建、构筑物处,对于 TN-S 或 TN-C-S 系统,保护导体(PE)或保护

23、接地中性导体(PEN)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4;对于 TT 系统,保护导体(PE)单独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 4。5.3.2接地要求5.3.2.1用电设施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通过保护接地装置可靠接地:户外配电箱、控制箱、通信箱、交通监控装置、广告灯箱、照明灯具等用电设备的底座、框架、外壳和遮拦;部分手持式及移动式电气设备的外壳和底座;电力电缆的护层、接线盒、终端盒和保护管、线槽;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各类户外支架、杆塔;装在杆塔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气装置。5.3.2.2对公交车站台及类似存在一个或多个用电设施及金属结构的区域,应设置独立接地网。安装于户外空旷区域的独立用电设施,应设

24、置独立接地网或人工接地极。5.3.2.3线缆采用金属管槽敷设时,管槽应保持连续可靠的电气连接,并应有不少于两点的良好接地。5.3.2.4用电设施的接地电阻,应满足下列要求:道路照明配电系统中,采用 TN 或 TT 系统接零和接地保护,PE 线与灯杆、配电箱等金属设备连接成网,在任一地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采用 TT 系统接地保护,没有采用 PE 线连DB45/T 2627-20236接成网的灯杆、配电箱等,其独立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在配电线路的分支、末端及中间适当位置做重复接地并形成联网,其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其他用电设施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5.3.

25、3接地装置5.3.3.1用电设施的接地极、接地导体(线)、总接地端子应符合 GB/T 50065 的规定。5.3.3.2接地极材料和尺寸的选择应符合 GB/T 16895.3 的规定;接地装置采用钢材时应采用热镀锌,不应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或接地线。5.3.3.3用于输送可燃液体或气体的金属管道,不应用作接地极。5.3.3.4在选择接地极类型和确定埋地深度时,应符合 GB/T 16895.21 的规定,并应充分考虑不利因素,防止在土壤干燥的情况下,接地极的接地电阻增加到有损电击防护措施的程度。5.3.3.5户内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的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5.3.3.6在采用保护联结的每个装置中

26、都应配置总接地端子,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上的每根导体应牢固可靠,并应能被单独地拆开。5.3.3.7接地装置应在不同位置至少引出两根连接导体与室内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相连接。接地引出线与接地装置连接应牢固,并有防腐措施。5.3.3.8充电设施的接地装置应符合 GB/T 33587 的规定。5.3.4保护接地导体5.3.4.1保护接地导体 PE 的截面积应符合 GB/T 16895.3 的规定和 GB/T 16895.21 中关于自动切断电源所要求的条件。5.3.4.2不属于电缆的组成部分或不与相导体共处于同一外护物之内的每根保护接地导体,其截面积应满足下列数值:有防机械损伤保护,铜导体截面积不小于 2

27、.5 mm;没有防机械损伤保护,铜导体截面积不小于 4 mm。5.3.4.3下列金属部分不应用作保护接地导体:金属水管;含有可能引燃的气体、液体、粉末等物质的金属管道;正常使用中承受机械应力的结构部分;柔性或可弯曲金属导管(用于保护接地导体目的而特别设计的除外);柔性的金属部件;支撑线、电缆托盘、电缆梯架。5.3.4.4在保护接地导体中,不应串入开关器件,可设置能用工具拆开的接头。5.3.5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应符合GB/T 16895.3的规定。等电位联结5.4.1总等电位联结5.4.1.1户内公共场所建筑的每个电源进线处、防雷区界面处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建筑物内各总等电位联结端子

28、板之间应相互连接。DB45/T 2627-202375.4.1.2下列可导电部分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并应在进入建筑物处与就近的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可靠连接:电源进线箱内 PE 母排;电气装置中的接地母线;建筑物内各类公用设施的金属管道,如水管、燃气管、空调管等;电缆的托盘、梯架、槽盒、金属导管;可以利用的建筑物金属构件;公共场所(水下)的金属配件及建(构)筑物。5.4.2局部(辅助)等电位联结5.4.2.1下列情况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公共浴室、盥洗室,水产售卖区等潮湿场所;配电箱或用电设备距总等电位联结端子较远,发生接地故障时,PE 导体上的电压降超过 50V;由 TN 系统同一配电箱供电给固定

29、式和手持式、移动式两种电气设备,而固定式设备保护电器切断电源时间不能满足手持式、移动式设备防电击要求时。5.4.2.2在一个装置或装置的一部分内,当作用于自动切断供电的时间不能满足本文件第 5.2.2.2 款的规定时,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5.4.2.3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在固定式电气设备的所有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5.4.2.4对公交车站台及类似存在一个或多个用电设施及金属结构的区域,应将区域内所有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用保护导体连接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网可靠连接。5.4.2.5公共场所(水下)的金属配件及建(构)筑物除应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

30、,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5.4.2.6游泳池、喷泉及类似区域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将 0、1 及 2 区(喷泉无 2 区)内下列所有外界可导电部分及外露可导电部分,用保护导体连接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网相连:水池构筑物的水池外框,石砌挡墙和跳水台中的钢筋等所有金属部件;所有成型金属(可导电)外框;固定在水池构筑物上或水池内的金属配件;与游泳池池水循环系统有关的电气设备的金属配件;与喷泉有关的电气设备的金属配件;水下照明灯的电源及灯盒或灯具外壳、爬梯、扶手、给水口、排水口、金属穿线管等;采用永久性间隔将其与水池区域隔离的所有固定的金属部件、金属管道和金属管道系统等。5.4.2.7户外带金属构

31、件的电动伸缩门的配电线路,应做等电位联结。5.4.3等电位联结导体5.4.3.1总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 GB 50054 的规定。5.4.3.2局部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保护联结导体的电导不应小于局部场所内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积 1/2 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保护联结导体采用铜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为 25 mm。保护联结导体为其他金属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应按其与 25 mm铜导体的载流量相同确定;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文件第 5.3.4.2 款的规定。5.4.3.3辅助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联结两

32、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接到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的保护导体的电导;DB45/T 2627-20238联结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相应保护导体截面积的 1/2 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文件第 5.3.4.2 款的规定。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5.5.1RCD 的应用场所及配置方式5.5.1.1人体可接触的末端用电设备和场所应安装末端保护 RCD,且应满足本标准条款 5.2.1.4 的要求和以下要求:以下场所应安装末端保护 RCD:属于类的手持式及移动式电气设备;电话亭、候车亭、广告牌、城市地图牌和类似装置

33、的配套照明设备;路灯、监控设备、充电设施等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设备;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除壁挂式空调电源插座外的其他电源插座或插座回路;公共浴室、盥洗室,水产售卖区等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其他需要安装RCD的场所。因条件限制不能安装时,应在其上级开关安装 RCD,并确保该用电设备在 RCD 保护范围内。5.5.1.2具备下列条件的电气设备和场所,可不装 RCD: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电气设备;使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为不接地系统供电的电气设备。5.5.1.3低压配电线路在本标准 5.5.1.1 的情况下采用二级或三级 RCD 保护时,可在电源端、负荷群首端或线路末端安装 RCD。5.5.1.4应采用安全电

34、压供电的用电设施,不应用 RCD 代替安全电压作为其防护措施。5.5.1.5对于间断供电将对社会秩序、公众安全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末端用电设施,应优先考虑安装 RCD 并采取有效的防误跳措施。确实无法安装时,应采取装设线路漏电报警装置、就地设置均压地网、设置等电位联结等防止人身触电的措施。5.5.1.6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小于 30mA、无延时的 RCD;公共场所(水下)用电设施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 10 mA、无延时的 RCD。5.5.2RCD 的选用要求5.5.2.1RCD 的技术条件和技术参数应符合 GB/T 13955 的规定。5.5.2.

35、2不宜选用电子式 RCD。5.5.2.3当 TN-C-S 系统使用 RCD 时,RCD 应使用在 N 线与 PE 线分开部分。5.5.2.4连接户外架空线路的电气设备,可能发生冲击过电压时,可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例如:采用电涌保护器等过电压保护装置),并选用增强耐误脱扣能力的 RCD。开关、插座安装5.6.1公共场所电源插座底边距地 1.80 m 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型插座。5.6.2公共浴室、盥洗室、水产售卖区等潮湿场所及户外场所应采用防溅水型安全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 1.5 m。开关应加装防溅盒。户外灯具安装5.7.1户外灯具安装设计应符合 GB 50303、CJJ 89 等相关标准的规

36、定。DB45/T 2627-202395.7.2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类灯具时,以及照明灯具安装高度距地面小于 2.5 m 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其电压限值应符合本标准第 5.2.2.4 款的规定。当无法实现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取有效防触电措施。5.7.3彩灯安装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彩灯应采用绝缘铜质导线,干线和分支线的最小截面积应满足安全电流要求,且不小于 2.5mm2,灯头线不应小于 1.0 mm2;为彩灯供电的每个支路,负荷电流不应超过 10 A;每个支路应有单独过流保护装置,并加装 RCD;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小于 IP65;应符合本条第 5.7.2 款的规定。水

37、下电气设备选型和配电线路5.8.1水下电气设备选型要求5.8.1.1水下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的防护等级应满足 GB/T 16895.19 的规定。5.8.1.2对水下公共场所各区域内用电设施的选型和安装应满足 GB/T 16895.19 和 16D401-5 的规定。5.8.1.3游泳池的用电设备应符合 GB/T 16895.19 及 16D401-5 的有关规定。5.8.1.4游泳池的水下照明应符合 GB 7000.218、GB/T 16895.19 及 16D401-5 的规定。5.8.1.5喷泉的电气设备:0 区和 1 区的电气设备应设置在需要专用工具开启的隔离区内;电动泵应符合 GB 47

38、06.66 的有关规定;允许人进入的喷泉水池,灯具应符合 GB 7000.218 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人进入的喷泉水池及喷泉区域,灯具可采用防触电保护的类灯具。5.8.2配电线路5.8.2.1水下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质多芯电缆,中性线(导体)不得与相线分离布设;0、1 区范围内电缆不得有中间接头;在 0 区内不应安装接线盒,在 1 区内只允许为安全特低电压回路安装接线盒。5.8.2.2在 0 区和 1 区的布线系统应限于只向位于该区内设备供电的回路。5.8.2.30 区和 1 区的电缆除应符合 GB/T 5013.1 和 GB/T 5013.4 中 66 型电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 GB 2051

39、7 和 GB/T 16895.15 的规定。5.8.2.4水下公共场所的用电设施及配电线路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 GB/T 16895.19 和 16D401-5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5.9.1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的,总断路器应采用四极漏电断路器,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极漏电断路器。5.9.2充电配电箱以及充电线路、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不可燃烧材料上。室外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配电箱和电源插座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室内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配电箱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地点。5.9.3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

40、功能。5.9.4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 10 个,插座应符合 GB 2099.3 的规定,且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5.9.5电线电缆应使用 RVV 护套电缆或橡套电缆,不应使用 RVV 双绞电线或铝芯线等裸电线,线芯截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的要求。5.9.6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或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DB45/T 2627-202310新能源汽车充电装置5.10.1充电桩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检验认证。5.10.2充电桩的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 IP54。落地式充电桩内部电气设备应布置在距离安装基础 300mm以上的位置。5.10.

41、3在充电桩供电电缆进线侧,应安装 A 型或 B 型剩余电流保护器,或满足符合 A 型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相关装置。5.10.4充电桩应具有输出过电流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并有告警提示。5.10.5充电过程中发生下述情况时,充电桩应在 100 ms 断开交流供电回路:启动急停装置;GB/T 18487.1 中附录 A.3.10 所描述的非正常条件下充电结束或停止。5.10.6充电桩的接地要求,应能满足以下规定:充电桩金属壳体应设置接地螺栓,其直径不得小于 6 mm,并应有接地标志;所有作为隔离带电导体的金属材质的外壳和隔板,电气元件的金属外壳以及金属手柄等均应有效等电位联结并有效接地,

42、接地连续性电阻不应大于 0.1;充电桩金属材质的门、盖板、覆板和类似部件,应采用保护导体将这些部件和充电桩接地端子连接,此保护导体的截面积不得小于 2.5 mm2。5.10.7充电桩电源配置要求应符合 GB/T 51313 的规定。5.10.8电动汽车充电连接装置的 IP 防护等级应符合 GB/T 20234.1 的相关规定。6施工及验收施工6.1.1一般要求6.1.1.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技术方案施工,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

43、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1.1.2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6.1.1.3工程所用的主要设备、材料应取得相关认证且具备相应的合格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6.1.1.4工程所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应经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代表验收认可,并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6.1.1.5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妥善保管,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保管及期限应符合生产厂家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6.1.1.6低压和特低电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检测或交接试验,应符合 GB 50150 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

44、定。6.1.1.7施工的工艺流程、施工要点、成品保护与安全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满足技术方案要求。6.1.1.8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经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及认可签证。6.1.1.9用电设施安装应按照工艺要求的使用环境条件进行,如不能满足工艺的环境要求,应采取附加的安装措施。DB45/T 2627-2023116.1.1.10应对用电设施、配电线路接地装置等设置标识,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6.1.2电气施工6.1.2.1类电气设备或布线系统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电气跨越应符合设计要求。6.1.2.2用电设施的接地应单独与接地母线或接地网相连接,严禁在一条接地线中串接

45、两个及以上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6.1.2.3接地装置的材料规格、型号及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装置施工应符合 GB 50303的规定。6.1.2.4接地导体与接地极的连接应采用放热焊接,压接器、夹具或其他机械连接器连接。采用夹具时,不得损伤接地极或接地导体。6.1.2.5配电箱中裸带电部分至外壳接地部分和不同的裸带电部分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不应少于20 mm。6.1.2.6RCD 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RCD 标有电源侧和负荷侧标识时,应按产品标识接线,不得反接;RCD 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形式中应正确接线,应严格区分中性线(N 线)和保护线(PE 线);带有短路保护功能的 RCD 安装时

46、,应确保有足够的灭弧距离,灭弧距离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RCD 安装后,除应检査接线无误外,还应通过试验按钮和专用测试仪器检查其动作特性,并应满足设计要求。6.1.2.7RCD 采用分级保护方式时,应进行串接模拟分级动作试验,保证其动作特性协调配合。6.1.2.8用电设施产权人应建立并保存 RCD 的安装及试验记录。验收6.2.1一般要求6.2.1.1用电设施验收应符合 GB 50254 和 GB 50171 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6.2.1.2电缆验收应符合 GB 50168 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6.2.1.3配线工程验收应符合 GB 50575 和 GB 50303 的规定及相关设计

47、要求。6.2.1.4接地装置验收应符合 GB 50169 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6.2.2验收内容6.2.2.1接地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接地装置在地面以上部分,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测试点。测试点不应被外墙饰面遮蔽,且应有明显标识,并应全数检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全数检查。6.2.2.2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要求:需做等电位联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外界可导电部分的连接应可靠;等电位联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方式时应按照 GB 50303 的要求;需做等电位联结的卫生间、厨房内金属部件或零件的外界可导电部分,应设置专用接线螺栓与等电位联结导体连接,并应设置标识;连接处螺帽应紧固

48、、防松零件应齐全;当等电位联结导体在地下暗敷时,其导体间的连接不得采用螺栓连接。6.2.2.3配电箱、开关、插座、埋地灯、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DB45/T 2627-202312用电设施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 4 mm的黄绿双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用电设施装置内保护接地导体(PE)排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接地导体的端子,并与相应接地装置可靠连接;配电箱内的 RCD 应检验其工作特性,测试值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间不应串联连接;埋地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埋地灯的防护等级应符合

49、设计要求;埋地灯的接线盒应采用防护等级为IPX7的防水接线盒,盒内绝缘导线接头应做防水绝缘处理。6.2.3验收记录6.2.3.1验收记录应符合 GB 50303 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电位联结测试记录;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RCD 检测记录;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6.2.3.2验收时应提供相应生产设备及材料的厂家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设计文件,安装技术记录、试验记录、质量验收记录等文件。6.2.3.3验收记录应归档,并长期保存。6.2.3.4质量验收记录按当地标准执行,当地方无统一标准时,质量验收记录可参照

50、附录表 A.1、表A.2,也可自行编制。7运行维护管理一般要求7.1.1供用电双方应依法签订供用电安全协议。7.1.2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分界点以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为依据。7.1.3负责电气运行维护或试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7.1.4电气运行维护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运行系统定期巡查、试验,做好记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用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7.1.5用电设施产权人应建立保障用电安全的运行检查、设施维护、安全管理制度。7.1.6用电负荷不得超过导线的允许载流量,严禁未经校合在配电线路上增加用电设备。7.1.7用电设备应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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