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1
2016年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须知
1、本次能力验证检验项目: 苯 。
上报的材料为:结果报告单、原始记录和气相色谱谱图。
2、各检验检测机构在领取样品前在省质监局官网下载《2016年民用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收到样品确认单》(附件3)一份,加盖公章,并务必于7月5日至7月6日到省建工中心(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29号,检测大楼四楼)领取样品,同时填写该样品确认单(附件3)并交回。
3、因液体样品不准邮寄,因此不开展邮寄业务。
4、如检测机构无法到现场领样,确实需要代领样品的,需将盖好章的《2016年民用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收到样品确认单》(附件3)交予代领机构,方可允许代领样品。
5、7月8日为报送结果的最终截止日期(以寄出局邮戳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结果的,按离群值处理。
6、凡必须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不需缴纳任何费用。自愿参加的机构需缴纳样品制备费。
能力验证技术实施单位联系方式:
实施单位: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通讯地址:济南市无影山路29号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检测大楼四楼
联 系 人:孙秀萍、赵明辉
电 话:0531-85595190、85595363
传 真:0531-85595165
邮 编:250031
附件2
2016年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报名表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号
注册地址
检验地址
负责人
联系人
办公电话
联系人手机
传 真
邮政编码
拟参加该能力验证计划中以下项目(请在□内打√)
苯 ð
说明:
1、整个验证过程中请勿随意更换联系人,若必须更换请及时告知实施单位。
2. 机构应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样品,及时按要求上报检验结果。
3.已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不得无故退出本次能力验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注:请将该报名表于2016年7月1日前传真至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传真号:0531-85595165
附件3
2016年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
收到样品确认单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盖章)
注册地址
检验地址
检验检测机构代码
负责人
联系人
办公电话
联系人手机
传 真
邮政编码
接收时,被测样品状态是否良好: 是 ð 否 ð
如需要,对接收状态的详细说明:
接收人签名:
2016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4
2016年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
结果报告单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代码:
样品收到日期:
结果报告日期: 实验环境条件:温度 ℃
项目名称
单位
有效数字位数
检 验 结 果
样品
第一次
第二次
平均值
苯
mg/mL
3位有效数字
样品A
样品B
检验依据
GB50325-2010(2013版)ð GB/T 18883-2002 ð
仪器型号、厂家:
仪器条件(进样方法、柱子类型等):
附检验原始记录和原始谱图(包括标准曲线和考核样,其中考核样谱图各2张)。
批准: 校核: 主检: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单位盖章)附件5
2016年民用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
:
参加本次室内空气污染物中苯检验能力验证试验的检测机构以唯一性代码表示,本次能力验证试验中,贵机构的代码为 。
为保证本次能力验证工作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说明:
1 接收样品
1.1本次能力验证样品采用“分组”和“分割水平”设计。样品用玻璃安瓿瓶包装(有A、B两瓶测试样品),样品为苯的DMF(N,N-二甲基甲酰胺)溶液。每份样品均有相应标识(用代码表示,该代码与机构代码一致);
1.2 根据“CNAS-GL03:2006 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样品已通过均匀性检验和其它有关验证;
1.3各检测机构领取样品后,应立即对样品状态进行确认,如发现样品有破损、泄露、浑浊、沉淀、污染等异常情况,应马上告知技术实施单位;如未见异常,应填写《2016年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收到样品确认单》(附件3),以确认样品状态完好。
2 检验方法
本次能力验证苯标准曲线可根据本实验室实际情况选用气体外标法或液体外标法,但考虑到能力验证样品为液体,因此推荐采用液体外标法制备标准曲线,考核样的分析条件应与标准曲线的制备方法一致。
2.1标准曲线的制备
各实验室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版)附录F或《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附录B的规定自行设置色谱条件。可采用液体直接进样,也可采用解析仪吸附/解吸的方法进样;推荐使用毛细管柱,也可使用填充柱。
标准样品可以购买或自配,浓度在0.100~1.500mg/mL范围内,标样数量4~5支为宜。以组分峰面积为纵坐标,以组分浓度为横坐标,绘制苯的标准曲线,其相关系数应大于0.999。
2.2样品的测定
按照与标准曲线相同的气相色谱测试条件和方法,对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计算出考核样中苯的浓度。每种考核样品分别平行测定2次,并取平均值。
2.3 标注
实验室应在《2016年室内空气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附件4)中注明使用仪器的型号及生产单位、实验条件及简要过程。
3 样品贮存
3.1 本次能力验证所使用的样品检验前应保存在冰箱冷藏室内,使用前在室温下平衡,并摇匀。
3.2 开封后的样品一定要妥善保管(移至密封的样品瓶中),防止污染及挥发。
4 检验开始前的质量控制
在检验开始之前,建议相关人员认真阅读并熟悉相关标准,检查测试用的溶液及玻璃容器等,仪器状态是否符合测试要求,必要时对所用仪器及其它可能影响到检验结果的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
5 数据处理、数字修约和结果反馈
5.1 请各检测机构按要求认真填写《2016年室内空气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附件4),按照规定时间连同检验原始记录、标准曲线谱图、考核样谱图一并寄回省建工中心,以便统计分析。
5.2在填写《2016年室内空气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附件4)时,请报送A样、B样两个检验结果,按照检验方法要求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和数字修约,对于每个样品应给出两次测试结果,并计算出平均值,报三位有效数字,不允许使用“<”或“>”表示。
5.3《2016年室内空气污染物检验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单》(附件4)应填写所依据的检验标准,并符合2.3的要求。
6 质疑途径
在检验过程当中,如遇到可疑现象或疑问、意见,请立即与技术实施单位联系。
7 严禁串通数据
为防止参加者串通数据,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各检测机构所获样品经过了防止串通设计处理,如个别检测机构互相串通,将有可能使本检测机构在报送检验结果时受到误导。如果检验原始记录、色谱图及结果报告不一致,或未附色谱图的,按离群值处理。
8 时间安排
各检测机构在收到样品后,应及时开展检验,7月8日为报送结果的最终截止日期(以寄出局邮戳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结果的,按离群值处理。
9 联系方式
组织单位: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地 址:济南市无影山路29号(250031)
联 系 人:孙秀萍、赵明辉
电 话:0531-85595190、85595363
传 真:0531-85595165
7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