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铁道建筑总企业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为部管理,规范企业各项经济行为,保护资产安全和完整,防范多种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铁道建筑总企业(以下简称总企业)所属各级各类单位、全资和控股(包含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类企业全部必需实施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内部控制基础要求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要求各类业务决议、审批、实施、反馈、处理和监督程序;明确划分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严密授权和审批制度;严格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实和会计监督;实施有效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 第四条 各单位应该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
2、度,因违反内部控制制度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系指企业将其依法占有财产投放到特定对象,以期在未来取得一定收益经济行为。包含企业为维持或扩大本身生产经营规模所进行对内投资和企业为取得 更多收益或控制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包含购置、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等其它长久资产。对外投资包含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包含以独资、入股、联营等方法兴办企业,吞并其它企业,购置其它企业股权、股票,和其它股权性质投资。债权投资包含购置债券投资和其它债权投资。 第六条 不含有法人资格单位(分企业、办事处、指挥部
3、、项目经理部等)不能进行股权投资,需要进行股权投资时,必需取得法人授权,并按要求程序和权限进行决议。全部单位对内对外投资全部必需遵守本制度要求。 第七条 各单位应该建立投资可行性分析制度。决议之前,必需进行可行性分析。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项目,必需要有书面可行性分析汇报。重大投资项目,还应该聘用相关教授进行咨询或参与评定论证。 可行性分析汇报内容通常应包含:投资项目标概况、实施方案、发展前景估计、资金起源及筹措方法、估计现金流量(流入、流出量和净流量)、经济效益评价(必需计算投资酬劳率)、风险评定等。 投资酬劳率达不到企业确定标准或风险较大,通常不能投资。 第八条 各单位应该建立投资决议制度。投
4、资国债和信用等级为AAA级债券,能够由财务部门责任人或总会计师审批。其它多种投资可行性分析汇报应该提交本单位,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或代行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职权领导,下同)审核。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确定被选方案并签署意见,报单位责任人(企业制企业报总经理)审批。对内投资在10万元以上,除国债和信用等级为AAA级债券投资以外其它对外投资在5万元以上,和即使不够上述标准但风险较大投资,必需经过一定会议集体决议。企业制企业投资决议会议及权限由企业章程要求,其它单位投资决议会议为总经理(包含局长、处长等,下同)办公会或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各单位能够设置投资决议委员会,专门负责投资决
5、议。 证券投资应该经过一定会议确定投资范围和标准,证券投资日常操作,必需根据确定范围和标准进行。 第九条 各单位应该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明确要求所属单位投资权限。 下列投资项目应该报总企业审批: (一)各工程局(包含相当于工程局集团企业,下同)股权投资在1,000万元(含,下同)以上项目。 (二)含有法人资格总企业直属单位股权投资占净资产2以上项目和对内投资占净资产10以上项目。 (三)不含有法人资格,总企业直属单位(包含总企业派出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对内对外投资全部项目。 (四)吞并其它企业。 审批单位对所属单位报批事项应该立即审批。短期投资应该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批复,长久投资应该在收
6、到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批复。 第十条 严禁用企业和单位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严禁外单位和个人“挂靠”本企业或本单位。 第十一条 投资决议时必需明确实施投资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该根据同意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并定时汇报实施情况。实施中如出现原投资方案未预见到情况,应立即汇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该建立投资日常管理制度。股权投资应接投资项目建立档案,并每十二个月向负责投资决议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会议、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投资决议委员会会议等)汇报一次。 第十三条 多种有价证券应该比照现金和支票妥善管理,确保其安全。购置有价证券时应该尽可能选择记名和能够挂失种类
7、。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该建立投资项目标激励和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对违反本制度要求决议程序和权限、越权办理造成重大损失,要从重处罚。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全部要实施全方面预算管理,把一切经济活动全部纳入预算之中。编制完整预算单位应和实施会计核实(含内部核实)单位相一致。 第十六条 各单位全部必需编制年度预算,其预算期应和会计年度一致。各单位应该依据本单位业务需要编制中长久预算、季度预算和月度预算。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通常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销售预算(或工程价款结算预算):应该列明所销售产品(或商品)、劳务类别、数量和销售收入,工程项目名称(类别)、关键工作量和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货
8、款和工程款收回时间及数额。 (二)生产预算:应该列明所生产产品种类和数量。 (三)成本预算:包含总成本预算和分成本核实对象(产品品种、工程项目等)成本预算,应该列明每个成本项目标数额。各单位还应该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编制直接材料预算、直接人工预算、制造费用预算、机械使用费预算、其它直接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 (四)管理费用预算:应该根据管理费用核实项目分别编制,列明每项费用计算依据(开支项目、数量、费用标准或单价,下同)和金额。 (五)销售费用预算:应该根据销售费用核实项目分别编制,列明每项费用计算依据和金额。 (六)财务费用预算:应该根据财务费用核实项目分别编制,列明每项费用计算依据和金额。
9、 (七)固定资产预算:应该分别固定资产类别列明固定资产增加、降低和折旧数额。购建固定资产应列明其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款项支付时间。 (八)专题工程预算:应该按工程项目列明其实施单位、总投资额及其组成、开完工和交付使用时间和款项支付时间。 (九)长久投资预算:应该按其类别和项目列明长久投资增加、降低和收益、损失数额。 (十)其它长久资产预算:包含临时设施、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其它长久资产预算,应该按其类别列明其增加、降低和摊销数额。购建上述长久资产应列明其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款项支付时间。 (十一)现金预算:包含现金(合现金等价物。下同)收入、支出、多出或不足、资金筹集和利用,应该编制估
10、计现金流量表。 (十二)估计损益表:按财务会计汇报中损益表(利润表)内容编制。 (十三)估计资产负债表:按财务会计汇报中资产负债表内容编制。 各单位能够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加预算内容,本单位业务中没有上述某种预算内容或业务量极少,能够不编制该种预算,但必需编制现金预算、估计损益表和估计资产负债表。 中长久预算、季度预算和月度预算内容由各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通常程序是: (一)相关业务部门依据单位长久计划或总体目标提出预算初稿。 (二)财务部门对各业务部门提出预算初稿进行汇总、综合平衡,提出讨论稿。 (三)将讨论稿提交办公会、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等一定会议研究、审查。
11、(四)依据会议决议对预算进行修改。 (五)如有必需可再次召开会议研究。 (六)下达实施。 第十九条 多种预算初稿分别由下列各业务部门编制: (一)销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预算):由销售或计划、经营部门编制。 (二)生产预算:由生产部门编制。 (三)成本预算:由生产、计划和财务部门编制。 (四)管理费用预算:由各业务部门分别编制。 (五)销售费用预算:由销售部门编制。 (六)固定资产预算: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分别编制。 (七)专题工程预算:由计划、基建或其它主管专题工程部门编制。 (八)长久投资预算:由长久投资主管部门或财务部门编制。 (九)其它长久资产预算: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十
12、)财务费用预算、现金预算、估计损益表、估计资产负债表:由财务部门编制。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必需从最大程度地提升企业和单位经济效益总目标出发,坚持主动可靠和实事求是标准。各单位、各部门领导要对其提出预算负责。 第二十一条 编制多种费用开支预算时,应该精打细算。费用开支预算应该对实际开支时是否还需审批和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做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二条 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各部门全部必需严格实施。对预算实施情况,应定时进行检验和分析。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能够设置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关键职责是: ()审议并确定预算目标和预算编制标准、编制方法。 (二)部署预算编制工作。 (三)审议业务部门提出预算稿,审定
13、下达预算。 (四)听取相关部门相关预算实施情况汇报,对预算实施情况进行考评和分析。 (五)研究决定其它和预算相关事项。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包含购置原料、关键材料、燃料、结构件、半成品、辅助材料、零部件、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设备、配件、办公用具、劳动保护用具、商品及其它物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该根据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标准,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各项制度,预防采购过程中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物资采购应该实施计划管理。负责物资采购部门应该依据本单位施工、生产等方面需要,定时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查。 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计划编制关键依据是
14、: (一)工程项目投标书中编列材料用量。 (二)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材料用量。 (三)工程项目标施工组织设计。 (四)相关材料消耗定额。铁路工程采取铁路基础建设工程材料消耗定额,其它工程采取相关材料消耗定额(无相关定额时,可采取铁路基础建设工程材料消耗定额)。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议程序,依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大小,实施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关键原材料和大额物资采购应该由单位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经过一定会议集体决议。决议内容包含采购物资型号、规格、质量标准、采购方法、数量、批次、价格、供货商、供货方法、付款条件和负责
15、采购责任部门、责任人等其它和采购相关关键事项。 以上所称“大额”标准为: (一),总企业机关10万元(含,下同)以上。 (二)总企业机关直属单位,总企业所属分企业、办事处、指挥部、经理部、总企业党校、卫校、总医院、疗养院5万元以上。 (三)各工程局(集团企业)、工厂局、物资局、北京中铁建筑工程企业、中铁工程、铁路运输处、战备舟桥处可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要求标准。 (四)其它总企业直属企业5万元以上。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该加强对采购物资价格、质量、数量 监督,明确行使监督职能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条 各级管理者对其审批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 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有常常性物资采购单位应该
16、广泛搜集 采购物资质量、价格等信息,掌握关键采购物资信息改变情况。 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该依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第三十二条 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关键物资采购应该选择两个以上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 第三十三条 关键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物资采购,应该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供货单位,应该立即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等改变情况。 第三十四条 大宗物资采购,含有招标条件,应尽可能实施招标采购。各单位可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招标采购具体要求。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该制订关键物资价格目录,分地域确定关键物资参考价格,作为采购时比价和对采
17、购价格进行监督参考依据。价格目录应依据市场价格改变情况立即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行使价格监督职能部门和人员,应该对所采购关键物资价格单据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进行采购,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或相关主管人员反应并提出处理意见。 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部门或人员应该立即了解、掌握关键采购物资市场价格,并对其审核物质采购价格负担对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采购物资到货后,应该进行点验,检验其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物资点验必需要有两人以上参与,采购人员、保管人员(或现场收料人员)、单位责任人等参与验收人员应该分别在点验单上签字。凡物资要求计量方法为检尺、检斤、检件,应该按要求方法进行检尺、检斤、检件。砂、
18、石、煤等大堆物资,应进行量方和过磅。点验过程中如发觉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不符,应如实做好验收统计,并立即向物资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汇报。参与物资点验人员应该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点验,并对点验结果负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除砂石料等少数材料外,采购人员必需向供货商索取含有红印质检书。如供货商提供质检书是复印件,须加盖供货商公章。按要求序需要进行测试材料,材料到货后采购部门应该主动向测试部门或技术部门提供合格证书或质检证书,测试部门或技术部门应该立即进行抽检测试。测试人员应该严格按要求方法和标准进行测试,并对测试结果负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购物资货款结算必需以点验单和质量测试汇报为依据。无点验单和
19、按要求应进行质量测试而无测试汇报,不能办理结算手续。点验结果和质量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应按协议和相关要求立即采取退货、拒付或扣减贷款、向对方索赔等处理方法。 第四十条 物资采购人员应该实施回避制度。单位责任人和分管采购工作领导亲属(包含配偶、父母、儿女、弟兄姐妹)标准上不得在本单位物资采购部门担任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职员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要求损害单位利益行为向单位领导、上级机关或政府部门举报。对举报人应该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该对下列人员给予奖励: (一)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采购人员。 (二)严格推行职责成绩显著质量、价格监督人员。 (三)举报违反本制度要求采购
20、行为经查证属实人员。 (四)为降低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其它人员。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要求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账外暗中接收回扣和收取贿赂人员,应该依据情节轻重给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组成犯罪,应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制度,造成单位利益发生较大损失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单位责任人,应该负担对应责任。第五章 销售(投标和工程款结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该建立投标(包含工程承包投标、物资供给投标等,下同)和议标承揽任务内部审批制度。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企业名义参与投标和议标。 总企业参与投标和议标审
21、批程序是: (一)总企业所属不含有法人资格单位以总企业名义参与投标或议标,或总企业所属含有法人资格单位认为应以总企业名义参与投标或议标时,应该填制“工程信,急申报表”,说明项目名称、地点、业主及招标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概况、资金起源及到位情况、招标计划、确定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拟任项目经理、拟任技术主管、确定施工队伍等情况,并附相关招标、议标文件报总企业经营部。 (二)总企业经营部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分析,提出具体意见。 (三)总企业分管经营工作领导审批。 (四)总企业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五条 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以外单位借用企业名义进行投标、议标等经营活动。对冒用企业名义进行多种经营活动,企业
22、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与投标或议标承揽任务,必需认真进行收入和成本估计,进行经济效益分析。 第四十七条 企业通常不承揽垫资项目。特殊情况确需承揽垫资项目时,必需对发包方资格、资信及项目标背景、资金情况进行考察,并经过一定会议集体研究,在确定其能够按期偿还所垫资金时,方可承揽。 第四十八条 揽垫资项目时,协议中必需明确要求垫资方法、数额和时间,偿还所垫资金方法和时限,逾期不能偿还时违约责任。逾期还款不能只计付利息,必需偿付违约金,以预防对方将垫资作为长久贷款使用。 第四十九条 对资金实力较弱、资信情况不好单位或私人业主发包工程,承揽时必需认真考察其支付能力,慎重决议。 第五十条
23、 参与投标、议标及签署协议时,必需认真审查对方是否含有签署协议资格;必需认真研究相关协议条款,审查其是否有违法、违规问题,是否隐含着对本企业不利原因,尤其是相关标、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推行期限、地点、方法和违约责任要求是否合适,预防对方设置陷讲。协议签字时,应确定对方签字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由授权代表人签字时,必需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应对授权委托书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五十一条 对已递交了投标书项目,必需严格根据招标 文件要求实施,避免因违反招标文件要求撤回投标书、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不签协议、未按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等造成投标确保金被没收情况发生。 第五十二条 协议签署
24、后,必需严格推行协议,避免因违约造成企业声誉受损、履约确保金被没收或负担其它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各施工企业和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协议实施过程中签证制度。凡发生设计变更,地质等施工条件和招标文件不符,自然灾难等非我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工、窝工等情况时,要立即取得监理或发包方(业主)代表签认。 第五十四条 各施工企业和单位应该建立健全验工计价及工程决算工作制度。单位计划(预算)部门应该根据协议要求,立即向发包方报送验工计价,并催促发包方立即签认。工程完工验收时,单位领导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对协议变更等签证进行根本清理,立即编制工程决算,并立即取得发包方签认。 第五十五条 各施工企业和单位财务部门应
25、该依据协议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立即向发包方收取预付工程款(备料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决算款、尾工款和质保金。 第五十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收入确实定,应该严格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实施。对已完工程数量和在建工程(未完施工)数量计量,要严格按要求方法,由施工和计划(预算)部门共同实施。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要严格按协议进行计算,严禁人为地多估或少估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有产品(商品)销售企业应该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其内容应该包含: ()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企业应该明确要求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职责和权限。 (二)销售协议管理制度。企业应该在国家制订统一协议文本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
26、况,制订固定格式协议文件,明确双方责任;要求负责协议管理部门和人员及其对应职责;对协议签署和实施应该建立监督和检验制度。 (三)开票、发货及结算制度。销售部门依据协议和相关主管人员同意开具销货发票。仓储部门依据销售部门开出发票填制产品(商品)出库单,并据以点验并发货,同时将发票等凭证转财务部门。假如产品由销货方代发运,应将运单一并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发票、运单等凭证,和销售协议查对后办理收款业务 并立即登记入账。 (四)销货退回处理制度。销货退回应严格按协议进行处理,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五)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审批制 度。企业应该明确要求能够进行销售折让、销售折扣条件、折让 和折扣幅度、
27、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六)销货款清理控制制度。应收销货款应定时清查,立即 清收;对购货方违反销售协议而造成损失应提出索赔;对已确定 无法收回呆、坏账,应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前提下,按相关要求立即处理。 (七)赊销管理制度。企业在赊销前,应该考察赊销对象信用情况,信用不可靠,赊销时应取得抵押或担保。赊销必需签署 书面协议或协议,明确要求双方责任,尤其是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企业必需明确要求赊销范围、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和收款责任。 (八)检验监督制度。企业应该加强对产品(商品)销售管理检验监督,确保各项销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得到完全实施。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该建立销售和承揽任务激励和约束机制,奖优
28、罚劣。对违反本制度要求,不按要求程序进行操作,发生受骗受骗,致使确保金、垫资款、赊销款难以收回,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从重处罚。第六章 存货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存货包含外购存货和自制存货。外购存货包含:外购原料、关键材料、燃料、结构件、辅助材料、机械配件、其它材料、外购半成品、零部件、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劳动保护用具、商品、作为劳动对象待安装设备等。自制存货包含:产成品、半成品和自制零部件。施工企业在建工程管理分别在本制度第五章和第八章中要求。 第六十条 有货控制标准是不相容职务分离、限制靠近、授权控制和定时清查盘点。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该制订存货管理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其内容
29、关键包含采购职务和办理存货验收手续、负担有发明细账登记职务相分离;存货明细账登记职务和保管职务相分离;同意没料、发货授权职务和仓库保管职务相分离;存货保管职务和账实查对职务相分离。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该合理限制无关人员对存货接触。尤其是对于珍贵物品、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只有经过授权同意专职保管人员才能接触,除尤其授权外,非保管人员不得私自靠近或接触,以确保留货实物安全完整。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必需建立健全存货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摊销管理制度和措施,正确核实存货收入、发出和结存。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全部必需建立存货验收制度。不管是外购存货还是自制存货,不管购货款是否支付、发票是否取
30、得,只要物资运达仓库或施工、生产现场,全部要立即进行点验。存货点验根据本制度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要求实施。 第六十五条 存货领用应建立定额管理制度。施工、生产单位物资部门应该依据计划、技术或生产等部门提供材料消耗定额和工作任务填发限额领料单,经财务部门审核结算后去料库领取材料,材料发放、领用和列销手续不得一人完成。 工程项目标分包单位领料时必需先经财务部门结算,预防因多领材料而造成超拨款。 第六十六 条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周转材料收、发、领、退管理制度,加强周转材料管理。 技术部门应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工程项目年度周转材料需要品种及数量,监督周转材料使用。判定拆除、回收、报废在用周转材料。
31、 物资部门应依据技术部门提供年度周转材料需要品种。数量,组织采购、调配、租赁加工;直接管理在库、在用周转材料,办理周转材料领用、回收、报废等事项;建立周转材料卡片并立即登记相关动态,按月提供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定时对周转材料进行盘点,确保物卡相符。 财务部门应该依据物资部门提供周转材料使用情况表计算摊销额,对在用周转材料进行明细分类核实,监督在用周转材料动态,每季和物资部门查对账目,确保账卡相符。 第六十七条 施工现场拆除、回收在用周转材料,经物资、技术部门判定,确定实际成新率,并做出统计交财务部门增记或冲减相关工程成本。 第六十八条 经判定周转材料确需报废时,物资部门应填制在用周转材料报废单
32、,经领导同意后报废,其回收残值交料库点收入账,未摊销完价值应补提摊销。 第六十九条 在用周转材料丢失、损坏时,必需分析原因和责任,按要求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同意处理。损坏但能够修复在用周转材料,应进行整修,整修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收发、保管、报废、损坏、赔偿、摊销管理制度。 财务部门和物资部门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应建立明细台账进行实物管理,领用人领用时须在台账或卡片上、签字。 在用低值易耗品报废,应经过物资部门判定,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赔偿)单,经单位领导同意,交财务、物资部门注销。 丢失、损坏和其它原因短少在用低值易耗品,应由使用人提出汇报,填制低值易耗
33、品报废(赔偿)单,由部门或班组分析并说明原因,经物资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人同意办理。属使用人或保管人责任,由过失人赔偿,赔偿按评定价及情节轻重确定。 已报废注销低值易耗品有残值,由物资部门收回残值交财务部门。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应该建立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处理制度,分别不一样情况要求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处理措施、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存货在定额内合理损耗,可由有货全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存货超定额损耗、盘盈、盘亏和毁损处理,应经过一定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各工程局(集团企业)、工厂局、物资局、北京中铁工程企业、中铁工程、铁路运输处、战备舟桥处一次发生存货损失在50万元(含,下同)以上
34、或十二个月发生存货损失在 200万元以上,总企业其它直属单位一次发生存货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十二个月发生存货损失30万元以上,报总企业审批。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存货保管责任制。对造成存货损失,要按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存货定时清查、盘点制度。存货应按月、按季盘点,年底止算前要进行一次全方面财产清查。程项目完工或停建时,不管是否到年底,全部要进行全方面财产清查。 第七十四条 存货清查程序是: ()确定存货清查日。存货清查日通常应确定为月末、季末或年末,应和会计核实截止日相一致。 (二)存货主管业务部门、存货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将清查日前多种收、发、领、退单据登记入账
35、。 (三)进行实物盘点。实物盘点时最少两人一级,实物保管人员必需参与实物盘点。盘点时要根据存货实物账逐项清点(检尺、牧厅、检件)、查对、统计。发觉盘盈、盘亏、型号不符、变质、毁损,应登记清楚。 (四)查对账目。要将仓库保管员实物账和物资主管部门实物账、财务部门明细账和物资主管部门明细账相查对,发觉不符时立即查清原因,进行更正。 (五)编制清查盘点表。清查盘点表应按存货类别、品名、型号规格列明其数量、单价、金额及盘亏、盘盈和毁损情况。清查盘点表应经存货保管人员、存货主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实,并分别在清查盘点表上签字。 (六)调整账目。应立即依据清查盘点表调整账目,使账实相符。 (七)处理盘盈、
36、盘亏和毁损。对发生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应由存货主管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本制度要求处理方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立即进行处理。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十五条 固定资产实施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单位责任人对固定资产管理负全方面责任,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要组织领导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和核实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和核实工作。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和职员个人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核实和管理方面职责。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核实和登记制度。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该
37、按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建立台贩;大型固定资产还应该逐台、逐件建立档案。财务部门应该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分类核实,并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逐台、逐件进行核实。 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租赁及使用状态变更,其实物管理部门应该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并立即传输到财务部门。 第七十八条 购建固定资产决议和审批按本制度第二章相关对内投资相关要求实施,购置固定资产按本制度第四章采购管理相关要求实施。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应该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专题工程管理。专题工程管理基础要求是: (一)工程立项前,必需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资金起源等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经过审计后才能立项。 (二)工
38、程立项时,工程主管职能部门必需按可行性研究汇报和设计文件要求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投放计划,经技术。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审查平衡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自营工程开工前,必需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应由工程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由施工单位编制主管职能部门审查。主管职能部门编制或审查后施工预算,应再经计划、财务部门审查,并报分管领导同意。 (四)出包工程应该在深入调查了解基础上择优选择承包商。除特殊情况外,工程发包应进行招标。工程招标应该符合国家相关工程招标相关要求,确定中标单位时必需经过集体研究。 (五)工程出包时,应该由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签署协议。协议签署前,应该由
39、技术、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协议条款进行审查。 (六)工程主管职能部门对工程工期、质量、造价和拨款全方面负责,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质量部门应定时或不定时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财务部门应该按主管职能部门提供工程进度情况和合相同相关要求拨款,严禁超出协议要求给承包单位拨款。 (七)工程完工时,必需进行完工验收。验收组通常由分管领导、主管职能部门、技术、计划、质量、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责任人和专业人员组成。 (八)工程完工决算,应该由工程关键职能部门负责初审,由计划、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复审,由分管领导同意。完工决算超出原同意预算或投资计划时,应经过一定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
40、九)工程完工应该立即办理移交。工程交付使用时,应该由工程主管职能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该立即建立固定资产技术档案和登记台账,财务部门应该立即转增固定资产并建立或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第八十条 各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其内容应该包含: (一)日常保养和小修、中修、大修标准、间隔时间和实施单位(实施人)。 (二)依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和需要,每十二个月年初提出固定资产修理计划。 (三)固定资产保养维修费用监督检验措施。 第八十一条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购置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实。 第八十二条 按经营性租赁租入或出租固定资产应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事
41、先应经财务部门会审,协议签署后,应送财务部门一份。出租固定资产由租出单位计提折旧、预提大修费;由租用单位负责大修,出租单位不预提大修费。租入固定资产只支付租金,不提折旧;由租入单位负责大修,租入单位应预提大修费。租入固定资产应设置辅助登记簿,登记其动态。 第八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报废: l、关键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赛用过高不经济;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 3因事故及意外灾难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需拆除; 5因能源消耗过大,无法改造,国家要求淘汰; 6、因环境污染超出要求标准,
42、无法改造; 7、继续使用不经济且无法变卖,或变卖变价收入低于报废后净残值。 (二)固定资产报废时,应进行技术判定。符合报废条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填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按要求程序报批。同意后,按同意意见进行清理和处理。 (三)各单位应该明确要求下属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各工程局(集团企业)、工厂局、物资局、北京中铁工程企业、中铁工程、铁路运输处、战备舟桥处提前报废(未提足折旧,下同)单价在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其它总企业直属单位提前报废单价在2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总企业机关固定资产报废,报总企业审批。 第八十四条各单位应该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固定资产清查最
43、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其清查程序可参考本制度第七十四条相关存货清查程序要求。固定资产清查要注意查明技术情况,保养、使用或存放情况,使用或存放地点。 第八十五条各单位应该建立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处理制度,分别不一样情况要求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处理措施、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处理,应经过一定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各工程局(集团企业)、工厂局、物资局、北京中铁工程企业、中铁工程、铁路运输处、战备舟桥处单台(件)固定资产损失在 100万元以上,其它单位单台(件)固定资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报总企业审批。第八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含现金、银行存款和
44、其它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包含存入商业银行存款、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和存入本企业内部结算中心存款。其它货币资金包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除上述货币资金以外其它货币资金。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货币资金应该由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类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应该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其它部门未经财务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办理任何收付款业务或出具收付款单据。 第八十八条 出纳人员是负责保管和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并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单位,必需配置出纳人员,严禁其它人员代行出纳人员职责。 选配出纳人员时,必需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方面考察,并
45、经有干部任免权同级财务部门审查同意。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人员、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调离会计、出纳岗位人员,均不得担任出纳工作。严禁临时外聘出纳人员。 财务部门债责人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其它经管货币资金业务会计人员思想动态。对思想不健康、有赌博恶习、缺乏社会和家庭责任感、和社会上不三不四人交往过密和法纪观念淡薄人员,要立即调离出纳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岗位。 第八十九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标登记工作。严禁会计(指出纳岗位以外其它会计岗位,下同)出纳一人兼。出纳岗位业务量较少时,在不影响办理出纳业务前提下,出纳人员能够兼任除上述工作以外其它工作。 第九十
46、条 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需以会计人员填制或经会计人员审核签字正当凭证为依据。天会计人员填制或审核签字正当凭证,出纳人员不得私自办理收付款业务。收付款凭证、收据、借据等货币资金收付凭证应该由会计人员保管和填制,出纳人员不得代为保管或填制。 第九十一条 开设银行账户(包含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以下统称银行和银行账户)必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并实施内部审批制度。在京总企业直属单位和总企业派出指挥部、项目经理部等派出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由总企业审批。总企业所属其它单位应自行要求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审批权限。应在本系统内部结算中心开户单位另行开设银行账户,必需报结算中心审批。 第九十二条 开设银行账户必需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严禁委托她人(包含银行工作人员,下同)代办,严禁将款项存入未办技开户手续银行账户。 第九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