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91.100.10
Q 13?
J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JC/T ××××—201×
磷酸镁水泥修补砂浆
Magnesium phosphate cement repairing mortar
(送审稿)
2017.11
201× - ××-××发布
201×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大学和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重庆大学、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州长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甘肃路桥养护科技公司、贵州开磷集团建设公司、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尼高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工业大学、重庆交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觉时、段策、范英儒、潘亚宏、杨再富、杨渭、李昕成、侯维红、张朝辉、许国伟、张星宇、纪宪坤、党玉栋、石丛黎、陈敬、钱中秋、莫立武、王智、邓铃夕、尤超、秦继辉。
本标准委托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磷酸镁水泥修补砂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磷酸镁水泥修补砂浆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构筑物及建筑物超快修补使用的磷酸镁水泥修补砂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 8076-2008 混凝土外加剂
GB/T 14436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 总则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JC/T 421 水泥胶砂耐磨性试验方法
JC/T 603 水泥胶砂干缩试验方法
JC/T 681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JC/T 2381 修补砂浆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T 70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磷酸镁水泥 magnesium phosphate cement
以氧化镁、磷酸盐以及缓凝剂按适当比例配制,与水混合后能凝结硬化并产生强度的胶凝材料。
3.2
磷酸镁水泥修补砂浆 magnesium phosphate cement repairing mortar
由磷酸镁水泥、矿物掺合料、添加剂、细骨料等改性或填充组分按适当比例组成,使用时与一定比例的水搅拌均匀,用于构筑物及建筑物超快修补用的水泥砂浆。
3.3
界面弯拉强度 interfacial flexural-tensile strength
新旧材料的粘结界面单位面积承受弯矩时的极限折断应力。
4 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
产品按特性分为:超早强型(U)和早强型(R)。超早强型(U)主要用于有超快速服役要求的修补部位,早强型(R)主要用于体量大或对施工时间要求较长的快速修补部位。
4.2 产品标记
按产品名称、标准编号和产品分类的顺序标记。
示例:超早强型磷酸镁水泥修补砂浆标记为:
磷酸镁水泥修补砂浆 JC/T XXXX-XXXX U
5 要求
5.1 一般要求
本标准包含的产品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影响,所涉及与生产、使用有关的安全与环保要求应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5.2 外观质量
粉料组分应均匀一致、无结块。
5.3 技术要求
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磷酸镁水泥修补砂浆性能要求
序号
项目
性能指标
超早强型(U)
早强型(R)
1
凝结时间/min
≥10.0
≥25.0
2
流动度/mm
≥180
3
抗压强度/MPa
1.5 h
≥20.0
—
3 h
—
≥20.0
3 d
≥40.0,且高于基体强度
4
抗折强度/MPa
1.5 h
≥3.0
—
3 h
—
≥3.0
3 d
≥6.0
5
界面弯拉强度/MPa
1.5 h
≥1.5
—
3 h
—
≥1.5
3 d
≥3.5
浸水
≥3.5
25次冻融循环a
≥3.0
6
干缩率/%
28 d
≤0.05
7
耐磨性a/kg/m2
≤3.0
a当用户无要求时,可不检测此指标。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本标准中规定的标准试验环境:温度(23±2)℃,相对湿度(50±5)%,试验区的循环风速低于0.2 m/s。
试验前所有试验材料(包括试验用水等)及器具应在标准试验环境下放置至少24 h。
6.2 试验材料
试验材料包括:
a) 磷酸镁水泥修补砂浆产品;
b) 基准水泥:符合GB 8076附录A的要求;
c) 标准砂:符合GB/T 17671的要求;
d) 拌合用水:符合JGJ 63的要求。
6.3 试验配合比
按生产厂商推荐配合比进行配制,单组分产品的配合比包括单组分粉料与用水量比例,多组分产品的配合比包括各组分比例和总用水量;若生产厂商给定的用水量为一个范围时,应取其上限,并在各项试验中保持一致。
6.4 试验模具准备
成型抗压抗折强度、界面弯拉强度、干缩率、耐磨性试件前,应在钢模内壁及模底刷涂有机成膜剂或衬贴透明胶带,防止试件与钢模发生粘结,以避免拆模时试件出现损坏。
6.5 搅拌
采用符合JC/T 681的搅拌机,各项试验中拌合物的拌制均按下列步骤进行(生产厂商有具体说明的除外):
a) 将干料加入搅拌锅内低速搅拌60 s;
b) 加入水低速搅拌30 s;
c) 高速搅拌30 s;
d) 取出搅拌叶;
e) 停置30 s,清理搅拌叶和搅拌锅壁上的砂浆;
f) 重新放入搅拌叶,再快搅90 s完成。
6.6 试验方法
6.6.1 外观质量
采用目测方法进行。
6.6.2 凝结时间
按JGJ/T 70规定的方法测定凝结时间。其中,凝结时间测定从样品与水接触时开始计时,从加水9 min后每隔1 min测试一次,在临近凝结时0.5 min测定一次;至拌合物的贯入阻力值初次大于0.5 MPa 时,所需时间即为拌合物的凝结时间测定值,测定结果应精确到0.5 min。测定凝结时间时,应在同盘内取两个试样,以两个试样测试结果中的最小值作为该样品的凝结时间代表值。
6.6.3 流动度
按GB/T 2419规定的方法测定流动度。其中,将截锥圆模垂直向上轻轻提起后,让拌合物自由流动(未开跳桌)30±1 s,立刻用卡尺测量拌合物底面互相垂直的两个方向直径,计算平均值,取整数,单位为毫米。该平均值即为该样品的流动度。
6.6.4 抗压、抗折强度
按GB/T 17671规定的方法测定,在标准条件下养护1.5 h、3 h或3 d。
对于1.5 h或3 h龄期的,应在试验前10 min内脱模,1.5 h或3 h抗压、抗折强度试验的龄期偏差应控制在±5 min内。
6.6.5 界面弯拉强度
制作三个尺寸为40 mm×40 mm×80 mm的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块(密度≥22 kg/m3),将泡沫块放入40 mm×40 mm×160 mm的三联模(如图1),泡沫块表面不应有油脂等脱模剂,然后浇筑砂浆(采用基准水泥:标准砂:水=1:3:0.5),脱模后形成40 mm×40 mm×80 mm的基准水泥砂浆块,在标准养护条件下养护至28 d备用。
单位:毫米
说明:
1——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块;
2——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块与基准水泥砂浆块接触界面;
3——预制基准水泥砂浆块。
图1 基准水泥砂浆块成型示意图
将养护28 d以上的基准水泥砂浆块放入40 mm×40 mm×160 mm的三联模中,倒入待测磷酸镁水泥修补砂浆,制成新旧材料粘结试件(如图2)。磷酸镁水泥修补砂浆与基准水泥砂浆块的粘结接触界面不应有脱模剂,且基准水泥砂浆块放入试模前应采用砂纸(80目-120目)打磨去除粘结接触界面上残留的泡沫碎屑并用干抹布擦除粘结接触面上的粉末。
单位:毫米
基准水泥砂浆块
图2 界面弯拉强度试件示意图
将成型后的新旧材料粘结试件在标准条件下养护至1.5 h、3 h、3 d。按6.6.4中抗折强度试验方法测试其抗折强度,用抗折强度表示界面弯拉强度。每组6个试件,结果中舍去最大值与最小值,取其余四个值的平均值,计算结果应精确到0.1 MPa。
对于1.5 h或3 h龄期的,应在试验前10 min内脱模,1.5 h或3 h界面弯拉强度试验的龄期偏差应控制在±5 min内。
6.6.6 界面弯拉强度(浸水)
按6.6.5规定成型后的试件在标准试验条件下养护7 d,然后浸入(23±2)℃的水中养护7 d,从水中取出擦干表面水渍后测定界面弯拉强度。
6.6.7 界面弯拉强度(冻融循环)
按6.6.5规定成型后的试件在标准试验条件下养护7 d,然后浸入(23±2)℃的水中养护1 d。将试件取出,进行冻融试验,每次循环步骤如下:
a) 将试件从水中取出,用布擦干表面水渍,在(–15±2)℃中保持2 h±20 min;
b) 将试件浸入(23±2)℃的水中2 h±20 min;
c) 重复25次循环。在最后一次循环后,将试件放置在标准试验条件下养护至14 d后,测定界面弯拉强度。
6.6.8 干缩率
按JC/T 603规定进行成型。砂浆在标准养护条件下养护6 h后脱模,试件脱模后在30 min内测量试件的初始长度。测量完初始长度的试件立即放入标准试验条件下养护,养护时应注意不损伤试件测头,试件之间应保持15 mm以上间隔,测量第28 d的长度。计算结果按JC/T 603规定进行。
6.6.9 耐磨性
按JC/T 421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28 d的耐磨性,采用受检的磷酸镁水泥修补砂浆取代该标准中试验用水泥胶砂,在标准条件下养护28 d。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凝结时间、流动度、1.5 h或3 h的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界面弯拉强度。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强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产品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7.2 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生产工艺、同一类型、稳定连续生产的产品50 t为一个检验批,稳定连续生产3天产量不足50 t亦为一个检验批。
7.3 抽样
7.3.1 单组分抽样:从一批中按一定时间间隔从生产线上随机抽取样品,或随机从交付产品中抽取样品。抽取点不少于5个,每抽取点的样品质量约为8 kg,总计不少于40 kg。抽取样品分为两份:一份试验,一份备用。
7.3.2 多组分粉料分别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各组分质量比从生产线或交付产品中随机抽取,各组分抽取点不少于5个,每抽取点的样品量应相近,所有组分总计不少于40 kg。抽取样品分为两部分:一份试验,一份备用(多组分产品应单独存放)。
7.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的所有项目若全部合格则判定为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若只有一项不合格,则用备用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在包装上应有印刷或粘贴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记、生产商名称及详细地址、电话、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净含量、商标、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以及按GB/T 191规定标明“怕雨/防潮”等标志。
8.2 包装
a) 应采用防潮包装。多组分产品按组分分别包装,不同组分的包装应有明显区别。
b) 产品包装上应含有8.1规定的标志。
c) 包装中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的编写应符合GB/T 14436的规定;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写明配合比,同时还应包括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8.3 运输和贮存
8.3.1 本产品为非易燃易爆材料,可按一般运输方式办理。产品在运输中防止雨淋、曝晒、包装损坏。
8.3.2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的专用仓库或固定场所并妥善保管,注意进行防潮。多组分包装贮存不超过12个月 ,单组分包装贮存不超过3个月。超过贮存期限的产品,必须经重新检验合格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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