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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望回山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边坡治理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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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望回山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边坡治理工程 监理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诸暨市东白湖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七年七月 诸暨市望回山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边坡治理工程 监理招标文件 招标人:诸暨市东白湖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诸暨市东白湖镇 邮政编码:311818 联系人:许斌城 电 话: / 手 机: 15957520187 传 真: /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诸暨市东一路80号中瑞大厦12楼 邮政编码:311800 联系人:周媛 电 话:0575-87959188 手 机: 15258579525 传 真: / 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审查意见: (盖章) 经办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2 前附表(一) 2 前附表(二)日程安排表 4 1.总则 5 2.招标文件 6 3.投标文件的编制 6 4.投标 7 5.开标 8 6.评标 9 7.定标方式 10 8.合同的授予 10 9.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1 10.纪律和监督 12 第三章 技术规范及图纸 13 一、现场自然条件 13 二、现场监理条件 13 三、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13 四、 工程设计文件 13 第四章 协议书 14 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 16 第六章 合同专用条款 25 第七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附件 3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招标符合条件的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为诸暨市望回山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边坡治理工程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1.招标人:诸暨市东白湖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2.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项目名称 :诸暨市望回山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边坡治理工程 4.建设地点:诸暨市东白湖镇 5.建设规模:开挖土石方约30990.4m³,TBS植被护坡约13940.8m³。 6.投资额:约362万元 7.资金来源:自筹 8.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范围内土石方挖运、挡墙、截水沟、排水沟、锚杆、TBS植被护坡等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理。 9.监理服务期:同施工工期 10.质量要求:合格 11.投标人资质等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级(含)以上企业。 12.项目总监资格要求: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专业技术证书。 13.其他要求:1、配备地质类工程师二名,施工过程中需按业主提出的要求增加相关资质的监理员。2、拟派总监应无诸暨市外在建项目,如有诸暨市内在建项目,应经原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其参加其他项目的投标(相关书面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末页),且最多不得超过二项,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或取消其(预)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14.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6.评标办法:费率下浮法(随机抽签中标) 17.招标文件:本公告附件自行下载 18.信息发布时间:2017年 7月 28日 08:30~2017年7月 31 日18:00止 19.开标时间:2017年8 月3日11:00 时 地点: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 号开标室(暨东路58号4楼) 20.联系方式:许斌城 15957520187 (招标人) 周 媛 15258579525 (招标代理机构) 钱 炯 0575-87269950(建设项目交易科) 诸暨市东白湖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8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一) 项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招标人 诸暨市东白湖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2 代理机构 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 项目名称 诸暨市望回山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边坡治理工程 4 建设地点 诸暨市东白湖镇 5 建设规模 开挖土石方约30990.4m³,TBS植被护坡约13940.8m³。 6 工程造价 约 362万元 7 资金来源 自筹 8 质量要求 合格 9 招标范围 设计施工图范围内土石方挖运、挡墙、截水沟、排水沟、锚杆、TBS植被护坡等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理。 10 监理服务期 同施工工期 1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乙级(含)以上企业 12 项目总监资格要求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专业技术证书 13 评标办法 费率下浮法(随机抽签中标) 14 下浮率区间 20%-40% 15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6 开标会议参加人员 及携带资料 参加人员:委托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 携带资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营业执照原件; (3)资质证书原件; (4)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证书原件; (5)委托代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原件; (6)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投标保证金发票原件。 上述人员未到场或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17 投标文件份数 商务标:一份正本, 三份副本 18 投标有效期 3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9 合同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 收款单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工行诸暨支行 银行帐号:1211 0240 2901 0620 108 20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投标保证金壹万元 账户名称: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绍兴诸暨支行 账号:292036102018010175925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电汇方式缴纳 已按规定缴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无须再次缴纳(出现不予退还情形时,须重新缴纳) 21 其他要求 1、配备地质类工程师二名,施工过程中需按业主提出的要求增加相关资质的监理员。2、拟派总监应无诸暨市外在建项目,如有诸暨市内在建项目,应经原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其参加其他项目的投标(相关书面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末页),且最多不得超过二项,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或取消其(预)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前附表(二)日程安排表 安排 程序 时间 地点 备注 信息发布 2017年 7月28日08:30~ 2017年7 月 31 日18:00止 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获取招标文件 / 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自行下载 招标答疑 2017年 8 月 1日 16:00时止 各投标单位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传真到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文件提交 (投标截止日) 2017年8 月3日11:00 时止 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 号开标室 现场提交,逾时视为弃权 开标 2017年8 月3日11:00 时起 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 号开标室 注:本表日程如有变动,以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时间为准。 1.总则 1.1工程说明 本工程说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 1.2招标方式 本项目经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核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监理单位。 1.3监理招标范围及工作任务 1.3.1招标范围:本工程监理范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 1.3.2工作任务: (1)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监督和控制。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3)签发经设计单位认可并经业主审定同意的变更联系单。 (4)签发工程材料、设备质量文件、审核并签收施工单位报交的施工技术文件,对隐蔽工程验收、材料试验、进度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复核检查,无误后签发回施工单位,检查督促安全工作。 (5)工程完工初验后(含中间交接)签发由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并参与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 (6)按业主要求定期向业主汇报工程实际进度与质量情况。 (7)审定承包单位移交的工程,建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8)业主要求其它事项。 1.4投标资格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及相关要求: (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1项; (2)项目总监资格要求或主要人员要求:详见投标人前附表(一)第12、21项;拟派总监应无诸暨市外在建项目,如有诸暨市内在建项目,应经原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其参加其他项目的投标(相关书面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末页),且最多不得超过二项,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或取消其(预)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注:“在建项目”的起止时间界定:监理合同段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合同所辖施工标段均通过交工验收之日(或监理合同解除之日)止。 1.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招投标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投标文件(附表件)等。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该投标将被拒绝。 2.2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若有任何疑问要求澄清,或者对招标日程安排有异议,均应在招标文件澄清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传真到招标代理机构,否则视为认可。不论是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出的澄清或是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招标人都将在投标截止日前以补充通知或修改文件形式在网站上进行公布,投标人应及时查看并根据需要修改投标文件。补充通知、修改文件对所有投标人都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的约束力。 当招标文件与补充通知、修改文件的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网站公布的补充通知或修改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编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为商务标。投标需要的附表详见第七章内容。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书应包含下列文件:正确填写的投标书及投标书附件,本文件第七章所列的文件内容必须全部填写,但可以按同样格式加以扩展。 3.2投标保证金 3.2.1投标人已按前附表(一)第20项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其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2.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③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④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⑤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等违规行为的。 3.3合同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按前附表规定的标准,向招标人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合同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退还给中标人(无息)。 中标人在向招标人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同时,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一定的支付担保。 3.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份数编制投标文件,并在封面上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封面上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内容均要求打印(除注明要求签字或提供复印件外)。投标书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均须由投标单位在改动处盖章。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一同封装在标函袋里,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 4.1.2在标函袋封面应标明: (1)工程名称; (2)招标人的名称; (3)投标人的名称。 4.1.3投标文件的标函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及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4.1.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投标人须知第4.1.1项、第4.1.2项、第4.1.3项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日程安排表所规定的地点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4.2.2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3.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投标人须知第4.1款、第4.2款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投标文件标函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4.3.3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日程安排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并接受市公管办和市监察局的监督和指导。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16项规定,派相关人员并携带所述资料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弃权,委托代理人实行刷卡签到。 5.2开标程序 5.2.1招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公开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5.2.2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撤回函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读撤回函; (3)投标文件启封前,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密封情况;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各投标人的抽签号(委托代理人签到系统编号),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1家投标人; (5)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第12项、第16项、第20项规定的标准对抽中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资格审查时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或投标文件评审不通过,作无效标处理。由招标人代表重新抽取1家投标人,直至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通过为止; (7)预中标人在下浮区间抽取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 (8)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预中标人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3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投标文件不予启封或宣读,即使已启封或宣读的,其投标文件仍然无效: (1)相关人员未能按投标人须知第16款规定出示相关证书(证件)原件的; (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密封的; (4)未盖投标人公章或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而未签字的; (5)未按规定的格式打印(除注明须签字或提供复印件外),或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未按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均为原件)的。 (7)投标文件未标明“正本”、“副本”的; (8)投标人在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前,提前离开开标现场的; (9)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况。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录。 6.评标 6.1评标办法 6.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诸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项目评标方法采用“随机抽签中标法”。 6.1.2监理费按(发改价格[2007] 670号)收费标准计算。监理费=施工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让利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本工程高程调整系数为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 1 ,专业调整系数为 1 。施工监理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收费基价表》(附表二)中确定,计费额以招标范围内竣工决算经审计后的总造价为准,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入法确定施工监理收费基价。 7.定标方式 7.1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按最先通过投标文件评审和资格审查的为预中标人。 7.2预中标人公示 7.2.1预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公告栏和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准予核发《中标通知书》。 7.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管办递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2.3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预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外,同时上报市公管办,市公管办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诸暨市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对其单位和项目总监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7.3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合同的授予 8.1合同授予标准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投标人须知第7.1款、7.2款规定确定的中标人。 8.2授标及废除授标 招标人应把监理合同授予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若证实中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仍然可以废除授标: (1)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的; (2)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的; (3)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的; (4)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的。 8.3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8.3.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于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市公管办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8.3.2中标人不按投标人须知第8.3.1项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4履约保证金 8.4.1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第32项规定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汇票或现金交款单或银行保函的形式。 8.4.2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退还中标人(无息)。 8.4.3对项目总监不按时到位或组织不力,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项目总监及解除合同,对延误工期或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在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罚的同时还将报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9.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1重新招标 9.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 (6)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9.1.2由于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或未能在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9.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投标人须知第9.1.1款中(1)至(6)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0.纪律和监督 10.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第三章 技术规范及图纸 本工程的施工图、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单位的投标文件、监理合同及国家、省、市现行工程建设规范、规程和文件等作为监理工作的依据。 一、现场自然条件 (包括:现场环境、地形、地貌、地质、水文、地震烈度及气温、雨雪量、风向、风力等) 二、现场监理条件 (包括: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场地拆迁及平整情况、施工用水电、有关勘探资料及办公用房、通讯设施、工地住房等) 三、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 四、 工程设计文件 第四章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诸暨市东白湖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诸暨市望回山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边坡治理工程 ; 2. 工程地点: 诸暨市东白湖镇 ; 3. 工程规模: 开挖土石方约30990.4m³,TBS植被护坡约13940.8m³;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约362万元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暂估 万元(¥ )。 包括: 1. 监理酬金:暂估 万元。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同施工工期)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八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管办备案时各留一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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