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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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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子项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 5 实施主体 防城港市工商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8 联办机构 1.“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联办机构: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统计局和自治市公安局。 2.前置审批的实施主体及前置审批项目详见附件6《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17年9月)。 9 办理地点 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工商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5月1日—10月31日)9:00-12:00、13:30—16:30 冬季(11月1日—4月30日)9:00-12:00、13:00—16: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0-2881234 监督电话 0770-2883116 12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第237项(项目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13 实施对象 驻在地址在防城港市需向防城港市工商局申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的外国(地区)企业。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及经其授权的设区市、县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5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申请、授予、履行及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其登记管理权的授予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8号) (三)下放的职责: 1.将不须经审批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下放到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将原由自治区一级审批但住所地在南宁城区以外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下放到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6 行使内容 防城港市工商局负责驻在地址在防城港市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3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1.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5。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广西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问: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答: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受理、不依法履行公示、告知、说明义务、不依法举行听证的; 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6.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不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审批; 9.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 10.未按规定开具受理回执或者遗失申请人申报资料; 11.不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12.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13.指定购买商品或者要求提供、接受服务,指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评比; 14.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审批权; 15.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代理活动; 16.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不依法移交或者互相推诿、拖延不办; 17.违反规定撤销、注销、变更原有行政审批事项; 18.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情形。 37 备注 附件: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变更登记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 更登记申请表(空白文本) 4.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 更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 5.营业执照样本(图片) 6.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17 年9月) - 6 - 附件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工商服务窗口作出审批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1个工作日) ·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限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权范围的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121号) 原件 否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121号) 原件 否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121号) 复印件 否 1份 A4纸 非必要 (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工商部门核发 审批机关加盖公章 4 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121号) 原件 否 1份 A4纸 非必要 (变更事项涉及审批的需要) 相关政府部门核发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变更名称,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的名称变更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地址(营业场所),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提供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提供新增项目合同。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经营范围中涉及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地税及海关的清税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 ◆变更资金数额,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联络员变更备案,提交联络员信息表。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121号) 复印件 否 1份 A4纸 必要 工商部门核发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企业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或者登录广西红盾网(),中国企业登记网(),从“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按照登记(备案)申请文书所附填写要求填写。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11 - 附件3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空白文本)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 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时无需填写) 地 址 (营业场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业 企业类型 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 批准日期 负责人 在中国境内 经营范围 资金数额 万元 币 种 经营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承包工程或经营管理项目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境外住所 外国(地区)企业经营范围 □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 原登记/备案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 注销原因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海关手续 清缴情况 □已办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清理债权债务单位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申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印章) 年 月 日 附表1 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国别(地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开业”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 “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备案前后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附表1“负责人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提交附表3“联络员信息”。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4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R基本信息 名 称 香港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时无需填写) XXX 地 址 (营业场所) 防城港市港口区 联系电话 0771-XXXXXX 邮政编码 XXX 从业人数 3 申领电子营业执照 0 □开业 企业类型 分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主管部门 XXX 审批机关 XXX 批准日期 XXX 负责人 陈XX 在中国境内 经营范围 受托承接“香X花园”室内装修工程。 资金数额 10000 万元 币 种 港币 经营期限 自 X 年 X 月 X 日至 X 年 X 月 X 日 承包工程或经营管理项目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 香港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外国(地区)企业境外住所 香港 外国(地区)企业经营范围 装饰工程。 R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 原登记/备案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经营场所 防城港市港口区××路×号×栋×单元×号 防城港市防城区××路××号×栋×单元×号 只填写拟变更项目 □注销 注销原因 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海关手续 清缴情况 □已办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 批准机关 XXX 批准文号 XXX 批准日期 XX年XX月XX日 清理债权债务单位 XXX R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申请开业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Tom (印章) 年 月 日 附表1 负责人信息 姓 名 陈XX 国别(地区) 中国 固定电话 0771-XXXXXX 移动电话 1390771XXXX 电子邮箱 123456#@XXX.com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4501XXXXXXXXXXXX (粘贴陈XX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负责人签字: Tom XX年XX月XX日 附表2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李四 固定电话 0771-XXXXXXXX 移动电话 13XXXXXXXXX 电子邮箱 XXX@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35XXXXXXXXXXXXXXXXXX (粘贴李四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附表3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王五 固定电话 0771-XXXXXXXX 移动电话 13XXXXXXXXX 电子邮箱 XXX@ 身份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45XXXXXXXXXXXXXXXXXX (粘贴王五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附件5 营业执照样本 附件6 附件6 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 (2017年9月)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2 保安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3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商务部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5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6 个人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审批 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7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8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9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10 内资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11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2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 外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终结审批 银监会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4 外国银行代表处变更及终止审批 银监会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5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16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7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8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19 证券金融公司解散审批 国务院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20 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21 期货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22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3 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24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25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6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7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保监会 (会同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8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9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30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31 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注:以上前置审批事项,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凭审批文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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