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UDC614。7(083。75)
GB3838-88
代替GB3838-83
(1988年4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 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节划分类别。
表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序号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基本要求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A。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
B。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器官 不快的物质
C.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D。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
E.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
1
水温oC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1
冬季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 ≤
6。5-8。5
6—9
3
硫酸盐1)(以SO-2计)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1)(以Cl—计)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1) ≤
0。3以下
0.3
0.5
0.5
1.0
6
总锰1) ≤
0。1以下
0.1
0。1
0。5
1.0
7
总铜1) ≤
0.01以下
1。0(渔0。01)
1。0(渔0。01)
1.0
1。0
8
总锌1) ≤
0。05
1。0(渔0。1)
1.0(渔0。01)
2。0
2。0
9
硝酸盐(以N计) ≤
10以下
10
20
20
25
10
亚硝酸盐(以N计) ≤
0。06
0.1
0。15
1。0
1.0
11
非离子氨≤
0。02
0。02
0。02
0。2
0.2
12
凯氏氮≤
0.5
0.5
1
2
2
13
总磷(以P计) ≤
0。02
0.1(湖,库0.025)
0。1(湖,库0.05)
0.2
0。2
14
高锰酸钾指数≤
2
4
6
8
10
15
溶解氧≥
饱和度90%
6
5
3
2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
15以下
15以下
15
20
25
17
生化需氧量(BOD5) ≤
3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以F-计) ≤
1.0以下
1。0
1。0
1。5
1.5
19
磷(四价) ≤
0。01以下
0.01
0.01
0。02
0。02
20
总砷≤
0.05
0.05
0.05
0.1
0。1
21
总汞2)≤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22
总镉3) ≤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23
铬(六价) ≤
0.01
0。05
0。05
0。05
0。1
24
总铅2) ≤
0。01
0。05
0。05
0。05
0。1
25
总氟化物≤
0。005
0。05(渔0.005)
0。2(渔0。005)
0.2
0.2
26
挥发酚2) ≤
0。002
0.002
0.005
0。01
0.1
27
石油类2)(石油醚萃取) ≤
0.05
0。05
0.05
0.5
1。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以下
0.2
0。2
0。3
0。3
29
总大肠菌群3)(个/L) ≤
10000
30
苯井(a)芘3)(ug/L) ≤
0.0025
0。0025
0。0025
注:
1)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
2)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
3)试行标准
2 水质要求
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
2。1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 标准的实施
3.1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3.3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
3。5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TJ35-79《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取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GB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3。6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订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4 水质监测
4.1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
4。2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表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序号
参数
测定方法
检测范围 mg/L
注释
分析方法来源
1
水温
2
Ph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3
硫酸盐
硫酸钡重量法
10以上
结果以SO42—计
GB5750-85
铬酸钠比色法
5~200
硫酸钡比浊法
1~40
4
氯化物
硝酸银容量法
10以上
结果以Cl—计
GB5750-85
硝酸汞容量法
可测至10以下
5
总铁
二氮杂菲比色法
检出下限0.05
测得为水体中溶解态、胶体态、
悬浮颗粒以及生物体中的总铁量
GB5750—8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3
6
总锰
过硫酸铵比色法
检出下限0。0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1
7
总铜
原子吸收
直接法
0.05~5
GB7475-87
分光光度法
熬合萃取法
0。001 0。0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
(铜试剂) 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03
(3cm 比色皿)
0.02~0。70
(1cm比色皿)
未过滤的样品经消后测得的总铜量,包括溶解的和悬浮的
GB7474-87
2,9—二甲基-1,10—二氮杂菲(新铜试剂) 分光光度法
0。006~3
GB7473-87
8
总锌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5~0。05
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水样中总锌量
GB7472—8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5~1
GB7475—87
9
硝酸盐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0。02~1
硝酸盐含量过高时应稀释后测定结果以氮(N)计
GB7480—87
10
亚硝酸盐
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03~0。20
采样后应尽快分析。结果以氮(N)计
GB7493-87
11
非离子氨
(NH3)
纳氏试剂比色法
0.05~2 (分光光度法)
0.20~2
测得结果是以氮(N)计的氨氮浓度,然后再根据附表,换算为非离子氨浓度
GB7479—87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0。01~1
GB7481-87
12
凯氏氮
0.05~2
(分光光度法)
0.02~2
(目视法)
前处理后用纳氏比色法,测得为氨氮与有机氮之总和,结果以氨(N)计
13
总磷
钼蓝比色法
0。025~0。6
结果为未过滤水样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溶解的和悬浮的总磷量
14
高锰酸
盐指数
酸性高锰酸钾法
0。5~4.5
碱性高锰酸钾法
0.5~4.5
15
溶解氧
碘量法
0。2~20
碘量法测定溶解氧有各种修正法,测定时应根据干扰情况具体选用
GB7489-87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10~800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3以上
GB7488—87
18
氟化物
氟试剂比色法
0.05~1.8
结果以F-计
GB7482—87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0。05~2。5
离子选择电极法
0.05~1900
GB7484-87
19
硒(四价)
二氨基联苯胺比色法
检出下限0。01
GB5750—85
荧光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01
20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0.007~0.5
测得为单体形态、无机或有机物中元素砷的总量
GB7485 87
2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检出下限0。0001
包括无机或有机结合的, 可溶的和悬浮的全部汞
GB7468—87
溴酸钾—溴化钾消解法
(最佳条件0。00005)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比色法
0。002~0.04
GB7469-87
22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0。001~0。05
经酸硝解处理后, 测得水样中的总镉量
GB7475—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0。05
GB7471—87
23
铬(六价)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1。0
GB7467—87
24
总铅
原子吸收分
直接法
0。2~10
经酸硝解处理后, 测得水样中的总铅量
GB7475-87
光光度法
螯合萃取法
0。01~0。30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0.30
GB7470—87
25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啶啉酮比色法
0。004~0.25
包括全部简单氰化物和绝大部分络合
GB7486—87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002~0。45
氰化物, 不包括钴氰络合物
26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0.002~6
GB7490-87
27
石油类
紫外分光光度法
0。005~5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0。005~2。0
本法测得为亚甲基蓝活性物质(MBAS), 结果以LAS计
GB7494—87
29
总大肠菌
群
多管发酵法
GB5750—85
滤膜法
30
苯并(a)芘
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2.5ug/L
GB5750-85
注: *暂时采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1983年版), 待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划标准处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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