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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doc

1、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UDC614。7(083。75) GB3838-88 代替GB3838-83 (1988年4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 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

2、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节划分类别。 表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序号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基本要求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A。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 B。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器官 不快的物质 C.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D。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 E.易滋生令

3、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 1 水温oC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1 冬季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 ≤ 6。5-8。5 6—9 3 硫酸盐1)(以SO-2计)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1)(以Cl—计)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1) ≤ 0。3以下 0.3 0.5 0.5 1.0 6 总锰1) ≤ 0。1以下 0.1 0。1 0。5 1.0 7 总

4、铜1) ≤ 0.01以下 1。0(渔0。01) 1。0(渔0。01) 1.0 1。0 8 总锌1) ≤ 0。05 1。0(渔0。1) 1.0(渔0。01) 2。0 2。0 9 硝酸盐(以N计) ≤ 10以下 10 20 20 25 10 亚硝酸盐(以N计) ≤ 0。06 0.1 0。15 1。0 1.0 11 非离子氨≤ 0。02 0。02 0。02 0。2 0.2 12 凯氏氮≤ 0.5 0.5 1 2 2 13 总磷(以P计) ≤

5、 0。02 0.1(湖,库0.025) 0。1(湖,库0.05) 0.2 0。2 14 高锰酸钾指数≤ 2 4 6 8 10 15 溶解氧≥ 饱和度90% 6 5 3 2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 15以下 15以下 15 20 25 17 生化需氧量(BOD5) ≤ 3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以F-计) ≤ 1.0以下 1。0 1。0 1。5 1.5 19 磷(四价) ≤ 0。01以下 0.01

6、0.01 0。02 0。02 20 总砷≤ 0.05 0.05 0.05 0.1 0。1 21 总汞2)≤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22 总镉3) ≤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23 铬(六价) ≤ 0.01 0。05 0。05 0。05 0。1 24 总铅2) ≤ 0。01 0。05 0。05 0。05 0。1 25 总氟化物≤ 0。005 0。05(渔0.005)

7、 0。2(渔0。005) 0.2 0.2 26 挥发酚2) ≤ 0。002 0.002 0.005 0。01 0.1 27 石油类2)(石油醚萃取) ≤ 0.05 0。05 0.05 0.5 1。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以下 0.2 0。2 0。3 0。3 29 总大肠菌群3)(个/L) ≤ 10000 30 苯井(a)芘3)(ug/L) ≤ 0.0025 0。0025 0。0025 注: 1)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

8、目 2)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 3)试行标准 2 水质要求 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 2。1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 标准的实施 3.1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9、 3.3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 3。5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TJ35-79《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取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GB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3。6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订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4 水质监测 4.1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 4。2

10、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表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序号 参数 测定方法 检测范围 mg/L 注释 分析方法来源 1 水温 2 Ph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3 硫酸盐 硫酸钡重量法 10以上 结果以SO42—计 GB5750-85 铬酸钠比色法 5~200 硫酸钡比浊法 1~40 4 氯化物 硝酸银容量法 10以上 结果以Cl—计 GB5750-85 硝酸汞容量法 可测至10以下 5 总铁 二

11、氮杂菲比色法 检出下限0.05 测得为水体中溶解态、胶体态、 悬浮颗粒以及生物体中的总铁量 GB5750—8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3 6 总锰 过硫酸铵比色法 检出下限0。0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1 7 总铜 原子吸收 直接法 0.05~5 GB7475-87 分光光度法 熬合萃取法 0。001 0。0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 (铜试剂) 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03 (3cm 比色皿) 0.02~0。70 (1cm比色皿) 未过

12、滤的样品经消后测得的总铜量,包括溶解的和悬浮的 GB7474-87 2,9—二甲基-1,10—二氮杂菲(新铜试剂) 分光光度法 0。006~3 GB7473-87 8 总锌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5~0。05 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水样中总锌量 GB7472—8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5~1 GB7475—87 9 硝酸盐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0。02~1 硝酸盐含量过高时应稀释后测定结果以氮(N)计 GB7480—87 10 亚硝酸盐 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03~0。20 采样后应尽快分析。

13、结果以氮(N)计 GB7493-87 11 非离子氨 (NH3) 纳氏试剂比色法 0.05~2 (分光光度法) 0.20~2 测得结果是以氮(N)计的氨氮浓度,然后再根据附表,换算为非离子氨浓度 GB7479—87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0。01~1 GB7481-87 12 凯氏氮 0.05~2 (分光光度法) 0.02~2 (目视法) 前处理后用纳氏比色法,测得为氨氮与有机氮之总和,结果以氨(N)计 13 总磷 钼蓝比色法 0。025~0。6 结果为未过滤水样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溶解的和悬浮的总磷

14、量 14 高锰酸 盐指数 酸性高锰酸钾法 0。5~4.5 碱性高锰酸钾法 0.5~4.5 15 溶解氧 碘量法 0。2~20 碘量法测定溶解氧有各种修正法,测定时应根据干扰情况具体选用 GB7489-87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10~800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3以上 GB7488—87 18 氟化物 氟试剂比色法 0.05~1.8 结果以F-计 GB7482—87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0。05~2。5

15、 离子选择电极法 0.05~1900 GB7484-87 19 硒(四价) 二氨基联苯胺比色法 检出下限0。01 GB5750—85 荧光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01 20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0.007~0.5 测得为单体形态、无机或有机物中元素砷的总量 GB7485 87 2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检出下限0。0001 包括无机或有机结合的, 可溶的和悬浮的全部汞 GB7468—87 溴酸钾—溴化钾消解法 (最佳条件

16、0。00005)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比色法 0。002~0.04 GB7469-87 22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0。001~0。05 经酸硝解处理后, 测得水样中的总镉量 GB7475—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0。05 GB7471—87 23 铬(六价)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1。0 GB7467—87 24 总铅 原子吸收分 直接法 0。2~10 经酸硝解处理后, 测得水样中的总铅量 GB7475-87 光

17、光度法 螯合萃取法 0。01~0。30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0.30 GB7470—87 25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啶啉酮比色法 0。004~0.25 包括全部简单氰化物和绝大部分络合 GB7486—87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002~0。45 氰化物, 不包括钴氰络合物 26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0.002~6 GB7490-87 27 石油类 紫外分光光度法 0。005~5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0。005~2。0 本法测得为亚甲基蓝活性物质(MBAS), 结果以LAS计 GB7494—87 29 总大肠菌 群 多管发酵法 GB5750—85 滤膜法 30 苯并(a)芘 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2.5ug/L GB5750-85 注: *暂时采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1983年版), 待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划标准处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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