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63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可参照执行。
第3条 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 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5条 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条 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7条 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8条 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9条 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10条 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11条 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
第12条 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13条 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14条 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第15条 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16条 施工人员应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17条 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第三章 工程材料、设备的堆放和保管
第18条 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堆放.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符合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
第19条 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物件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m。
3.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高度不超过三层。
4。钢管堆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1m.
5.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12包.
6.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的前后均掩牢。
7.圆木或毛竹堆放高度不超过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第20条 临时仓库的建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地及材料站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遵守表1的规定。
表1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称
距离
名称
永久性建筑
临时仓库
木料堆、
木工房
易燃物仓库
(油料库)
永久性建筑
15
25
20
临时仓库
15
6
15
15
木料堆、木工房
25
15
垛间2
25
易燃物仓库(油料库)
20
15
25
20
2。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3。结构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
4。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如需在110kV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列数值:
1~10kV 3m
35kV 4m
63~110kV 5m
第21条 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处周围10m内严禁明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沾染油脂。
3.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卧放时不宜超过5层,立放时有支架固定。
5。有瓶帽和两个防震圈。
6.瓶帽拧紧,气阀朝向一侧。
7.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2条 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用非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
2。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3。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存放间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其附近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直立放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7。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存放。
第23条 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容器必须密封。
2。库房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存放处挂警告标志。
第24条 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2.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4.存放处设“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5条 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许可。
第26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27条 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
2。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
3。雷管装在内壁有防震软垫的专用箱内。
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存放间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6.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
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第四章 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
第一节 施工用电
第28条 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第29条 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
第30条 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绝缘导线.
2。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架设高度不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6m。
第31条 开关箱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32条 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第33条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好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第34条 使用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超铭牌使用。
2.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3。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刀闸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5。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6.不得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
7。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8。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第35条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第36条 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第37条 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第38条 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第二节 工程防火
第39条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40条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它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
第41条 在山林、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时,必须划定工作范围,清除易燃杂物,并设专人监护。
第42条 在山林、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净。
第43条 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并应设专人看管.
第五章 高处作业
第44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2。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
表2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m)
2~5
5~15
15~30
>30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m)
2
3
4
5
注: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第45条 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经县级及以上医院鉴定,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第46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具.
第47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拴牢。
第48条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第49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
第50条 作业人员上下铁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在间隔大的部位转移作业位置时,应增设临时扶手,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
第51条 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多人上下同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严禁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
第52条 杆塔上应避免上下交叉作业.上下交叉作业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第53条 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54条 学徒工经专业培训后,可在中级及以上技工指导监护下进行一般性高处作业.临时工(经培训、考核具有高处作业合格证的人员除外)严禁高处作业。
第55条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3的规定。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表3 高处作业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项 目
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工器具、安装构件、导线、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2。0
3.5
4.0
5.0
6。0
7.0
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杆塔高)
第六章 工地运输
第一节 机动车运输
第56条 机动车辆运输应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无证驾驶。车上应配备灭火器。
第57条 运输前应事先对道路进行调查,需要加固整修的道路应及时处理。对路经的险桥、沟坡和坑洼路面等,应在出车前向押运人员交底。
第58条 路面水深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在泥泞的坡道或冰雪路面上应缓行,车轮应装防滑链;冬季车辆过冰河时,必须根据当地气候情况和河水冰冻程度决定是否行车,不得盲目过河。
第59条 车辆过渡时,应遵守轮渡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60条 载货机动车除押运和装卸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押运和装卸人员必须乘坐在安全位置上。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货物上不得坐人。
第61条 装运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物件重心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
2.易滚动的物件顺其滚动方向用木楔掩牢并捆绑牢固。
3.用超长架装载超长物件时,在其尾部设标志;超长架与车厢固定,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捆绑牢固。
4。押运人员应加强途中检查,防止捆绑松动;通过山区或弯道时,防止超长部位与山坡或行道树碰刮。
第62条 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遵守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2.车况必须良好,司机应有安全驾驶经验.
3。车辆不得带挂车或由其它车辆拖拽行驶。
4.车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遇有火源应绕道行驶。
5.运输途中,车辆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桥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
6。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驾驶室内;车上装载的物品应用帆布遮盖,并设标志.
7。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并严禁与其它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第63条 氧气瓶、乙炔气瓶的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瓶帽必须旋紧,轻装轻卸,严禁抛摔和滚碰撞击.
2.汽车装运时,一般应横向卧放,头部朝向一侧;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3。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4。严禁将氧气瓶与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
5.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6.车辆应挂有“危险品”标志。
第64条 用载重汽车接送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载客许可证.
2.车厢拦板牢固,拦板高度不低于1m。
3.车上指定安全监护人。
4。不得超员;乘车人员的头、手不得伸出车厢拦板;车厢拦板上严禁坐人。
5。乘车人员应随时躲避路边树木及道路上方的障碍物。
第65条 在施工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10kg)和雷管(20个),但应采取防震、防火措施;携带雷管的人必须坐在驾驶室内。
第66条 各类拖拉机挂车不宜做为载人交通工具;如做为载人交通工具,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挂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刹车装置必须可靠。
第二节 非机动车运输
第67条 非机动车运输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除指定驾车人外,其他人员不得驾车。
第68条 装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轮和刹车装置必须完好.
第69条 驾车人员应熟悉道路状况和装载物件的特性;装载物件绑扎牢固后方可行车。
第70条 重车在险路、弯路、陡坡或泥泞、冰雪、坑洼道路上行走时,车上人员应下车步行。
第71条 重车下坡时应控制车速,不得任其滑行.
第72条 数车同时运输,应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并行和抢道。
第73条 停车时必须把车刹住.
第三节 水上运输
第74条 船舶运输应遵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船.
第75条 船工及押运人员应熟悉水上运输知识和载物的特性。船只严禁超载.
第76条 装卸笨重物件或大型施工机械应有上级批准的装卸方案。装载时应将其落至舱底;如需装在舱面上,必须有重物压舱。
第77条 入舱的物件应放置平稳;易滚、易滑和易倒的物件应绑扎牢固。
第78条 装载爆破器材的船舱内不得有电源;与机舱相邻时,应有隔热措施;船上应配备消防器材。
第79条 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乘船人数不得超员。
2。在深水航道上行船时,船上必须配备救生设备。
3。乘船人员不得将手脚伸出船体,并不得任意在舱外走动.
4.乘船人员不得在途中下水.
5。上下船的跳板应搭设稳固,并有防滑措施。
第80条 竹、木排的运输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四节 人力运输和装卸
第81条 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物;山区抬运笨重物件或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道路,其宽度不宜小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4。
第82条 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抬运时应设一人指挥,步调一致、同起同落。
第83条 运输用的工器具应牢固可靠,每次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第84条 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第85条 装卸笨重物件使用的跳板,其厚度应根据材质经计算确定;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材不得做为跳板。跳板搭设坡度不得大于1∶3。
第86条 用跳板或圆木装卸滚动物件时,应用绳索控制物体;物件滚落前方严禁有人。
第87条 钢筋混凝土电杆卸车时,车辆不得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每卸一根,其余电杆应掩牢;每卸完一处,剩余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
第88条 用滚杠拖运笨重物件时,添放滚杠的人员应站在物件的侧面,并不得戴手套;遇有松软土质应铺设走道。拖拉钢丝绳的转角内侧严禁有人。
第五节 机械装卸
第89条 起重机装卸作业,应按国家标准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0条 起重机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件和起重臂下方严禁有人.
2。吊件吊起10cm时应暂停,检查制动装置,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起吊。
3.吊件严禁从人身或驾驶室上空越过。
4。起重臂及吊件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5.起吊速度均匀、平稳,不得突然起落。
6。吊挂钢丝绳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
7.吊件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起重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检修.
9.工作结束后,起重机的各部应恢复原状。
第91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负责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1.吊件重量达到起重机额定负荷的95%。
2。两台起重机抬吊同一物件。
3.起重机在电力线下方或其临近处作业。
第92条 起重场地应平整,并避开沟、洞或松软土质。汽车起重机作业前,应将支腿支在坚实的地面上.
第93条 埋入地下且深度不明、荷重不明的物件或粘结在一起的物件均不得起吊.
第94条 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第95条 起重机严禁越过电力线进行作业。在临近带电体处吊装时,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与带电体(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起重机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
(kV)
<1
1~10
35~63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
(m)
1.5
2。0
3.5
4。0
6。0
7.0
8。5
第96条 起吊成堆物件时,应有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吊起前,剩余电杆应用木楔掩牢。
第97条 起重机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铭牌规定。
第98条 起重作业应由起重工担任指挥,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第七章 基础工程
第一节 土石方开挖
第99条 人工清理、撬挖土石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1.先清除上山坡浮动土石.
2。严禁上、下坡同时撬挖。
3.土石滚落下方不得有人,并设专人警戒。
4.作业人员之间保持适当距离。
第100条 人工开挖基坑时,应事先清除坑口附近的浮石;向坑外抛扔土石时,应防止土石回落伤人。
第101条 坑底面积超过2m2时,可由2人同时挖掘,但不得面对面作业。
第102条 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
第103条 掏挖桩基础施工前应经土质鉴定。挖掘时,坑上应设监护人.在扩孔范围内的地面上不得堆积土方。
第104条 掏挖桩基础成型后,应及时浇灌混凝土;否则应采取防止土体塌落的措施。
第105条 不用挡土板挖坑时,坑壁应留有适当坡度;坡度的大小应视土质特性、地下水位和挖掘深度确定,一般可参照表5预留。
表5 各类土质的坡度
土质类别
砂土、砾土、淤泥
砂质粘土
粘土、黄土
坚土
坡度(深∶宽)
1∶0.75
1∶0。5
1∶0.3
1∶0.15
第106条 挖掘泥水坑、流砂坑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使用挡土板时,应经常检查其有无变形或断裂现象。
第107条 不得站在挡土板支撑上传递土方或在支撑上搁置传土工具。
第108条 更换挡土板支撑应先装后拆。拆除挡土板应待基础浇制完毕后与回填土同时进行。
第二节 爆破作业
第109条 人工向施工作业点运送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必须由爆破员在白天领用。
2.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衣袋内.运送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m.
3。炸药和雷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4。不得用自行车或二轮摩托车运送雷管.
第110条 人工打孔时,打锤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
第111条 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
第112条 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
第113条 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
第114条 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孔深在0.4~0.6m时为0。3m。
2.孔深在0。6~2.0m时为孔深的1/2以上。
3。孔深在2.0m以上时,不得少于1.0m.
第115条 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
第116条 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第117条 导火索应做燃速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1.2m。
第118条 导火索与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
第119条 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
第120条 在基坑内点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1.坑深超过1.5m时,上下应使用梯子.
2。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
3。坑上设安全监护人。
第121条 电雷管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放炮器由专人保管,电源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
2。放炮前严禁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3.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
4。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
5.在强电场严禁使用电雷管.
第122条 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2人操作。
第123条 引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区.除点火人和监护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区,并鸣笛警告,确认无人后方可点火。
第124条 浅孔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裸露药包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400m。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
第125条 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先将电源切断并短路、待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第126条 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新孔距盲炮孔不得小于0。3m,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第127条 爆破点距民房、电力线等设施小于安全距离时,应采取放小炮、放闷炮或在炮眼上加覆盖物等安全措施。
第128条 爆扩桩基础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先检查药包或药条,不得有破裂或密封不良现象。
2。使用电雷管引爆.
3。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m。
4.放炮前应事先与屋内人员联系,敞开玻璃门窗、挂好窗钩。
5.与人身的安全距离:垂直孔和斜孔的顺抛掷方向不小于40m,斜孔的反抛掷方向不小于20m.
第129条 爆破器材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销毁爆破器材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混凝土基础
第130条 人工平直、切剁钢筋时,打锤人应站在扶剁人的侧面,锤柄应楔塞牢固。
第131条 弯曲钢筋的工作台应设置稳固,扳扣与钢筋应配套。
第132条 模板应用绳索和木杠滑入坑内。
第133条 模板的支承应使用槽钢或方木。采用混凝土预制块做承力支柱时,不应多块叠迭。
第134条 模板支撑应牢固,并应对称布置;高出坑口的加高立柱模板应有防止倾覆的措施。
第135条 拆除模板应自上而下进行;拆下的模板应集中堆放;木模板外露的铁钉应及时拔掉或打弯。
第136条 人工搅拌混凝土的平台应搭设稳固、可靠。
第137条 人工浇筑混凝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浇筑混凝土或投放大石块时,必须听从坑内捣固人员的指挥。
2.坑口边缘0。8m以内不得堆放材料和工具.
3。捣固人员不得在模板或撑木上走动.
第138条 机电设备使用前应全面检查,确认机电装置完整、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第139条 搅拌机应设置在平整坚实的地基上。装设好后应由前后支架承力,不得以轮胎代替支架。
第140条 搅拌机在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入滚筒内扒料。加料斗升起时,料斗下方不得有人。
第141条 用手推车运送混凝土时,倒料平台口应设挡车措施;倒料时严禁撒把。
第142条 基础养护人员不得在模板支撑上或在易塌落的坑边走动。
第143条 使用过氯乙烯塑料薄膜养护基础时,应有防火、防毒措施。
第四节 桩式基础
第144条 桩式基础的施工场地应平整,障碍物应清除,地基应满足桩机的荷重.
第145条 作业前应全面检查机电设备,电气绝缘和制动装置必须良好,传动部分应有防护罩。
第146条 钻机和打桩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检修.
第147条 打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人员应听从统一指挥。
2。起吊速度均匀,被吊桩的下方严禁有人.
3。吊装前应将桩锤提起,并固定牢靠。
4。打桩时如发现异常应停止锤击,检查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5.停止作业或转移桩架时,应将桩锤放至最低位置。
第148条 灌注桩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潜水钻机的电钻应使用封闭式防水电机,接入电机的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2。不得超负荷进钻。
3。由专人收放电缆线和进浆胶管。
4。接钻杆时,应先停止电钻转动,后提升钻杆。
5。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没有护筒或其它防护设施的钻孔中工作。
第149条 人力钻孔预埋桩基础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人力钻孔和机动绞磨提土操作应设专人指挥,并密切配合。
2.提升钻杆时,有防止孔口坍塌的安全措施.
3.移动钻架和抱杆时,设专人指挥;抱杆临时拉线由专人控制。
4.操作时作业人员应注意防滑。
第五节 锚杆基础
第150条 钻机和空压机操作人员与作业负责人之间的通信联络应清晰畅通。
第151条 钻孔前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进出风管不得有扭劲,连接必须良好;注油器及各部螺栓均应紧固可靠。
第152条 钻机工作中如发生冲击声或机械运转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机检查.
第153条 装拆钻杆时,操作人员站立的位置应避开风马达回转机和滑轮箱。
第154条 风管控制阀操作架应加装挡风护板,并应设置在上风向。
第155条 吹气清洗风管时,风管端口严禁对人.
第六节 预制基础
第156条 用人力在坑内安装预制构件,应用滑杠和绳索溜放,不得直接将其翻入坑内。
第157条 吊装预制构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器具和预埋吊环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2。抱杆根部视土质情况与坑口保持适当距离,并采取防止抱杆倾倒及坑口塌落的措施。
3。吊件设控制绳;吊件临近坑口时,坑内不得有人。
4。作业人员不得随吊件上下。
5.坑内预制构件吊起找正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吊件侧面。
第八章 杆塔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58条 组立杆塔应设安全监护人。
第159条 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
第160条 组立铁塔时,应及时拧紧塔腿地脚螺栓,其垫片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第161条 组立杆塔过程中,吊件垂直下方严禁有人。
第162条 作业现场除必要的施工人员外,其他人员应离开杆塔高度的1。2倍距离以外.
第163条 在受力钢丝绳的内角侧严禁有人。
第164条 使用卧式地锚时,地锚套引出方向应开挖马道,马道与受力方向应一致。
第165条 不得利用树木或外露岩石作牵引或制动等主要受力锚桩.
第166条 组立的杆塔不得用临时拉线过夜;需要过夜时,应对临时拉线采取安全措施。
第167条 临时拉线必须在永久拉线全部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拆除时应由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严禁采用安装一根永久拉线、拆除一根临时拉线的做法。
第168条 调整杆塔倾斜或弯曲时,应根据需要增设临时拉线;杆塔上有人时,不得调整临时拉线。
第169条 拆除受力构件必须事先采取补强措施。
第二节 排杆
第170条 排杆处地形不平或土质松软,应先平整或支垫坚实,必要时应用绳索锚固.
第171条 杆段应支垫两点,支垫处两侧应用木楔掩牢。
第172条 滚动杆段时应统一行动,滚动前方不得有人;杆段顺向移动时,应随时将支垫处用木楔掩牢。
第173条 用棍、杠撬拨杆段时,应防止滑脱伤人;不得用铁撬棍插入预埋孔转动杆身。
第三节 焊接
第174条 焊接人员作业时应着专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75条 作业点周围5m内的易燃易爆物应清除干净。
第176条 对两端封闭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先在其一端凿排气孔,然后施焊.
第177条 高处焊接作业除应遵守本规程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焊接人员不得携带电焊软橡胶电缆或气焊软管登高。
2。软橡胶电缆或软管应在无电源或无气源情况下用绳索吊送.
3.作业时地面应有人监护和配合。
第178条 电焊机的接地必须可靠,其露裸的导电部分必须装设防护罩。电焊机露天放置应选择干燥场所,并加防雨罩。
第179条 电焊机一次侧的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二次侧出线端接触点连接螺栓应拧紧。
第180条 电焊把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焊钳应能夹紧焊条,钳柄应具有绝缘、隔热功能。
第181条 电焊机倒换接头、转移工作地点或发生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182条 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检查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第183条 气瓶严禁烈日曝晒;乙炔气瓶应有固定措施,严禁卧放使用。
第184条 气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不同气体的减压器严禁换用或替用。
第185条 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浸40℃热水的棉布解冻。
第186条 乙炔管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第187条 焊接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距离一般应大于5m;气瓶距明火不得小于10m.
第188条 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氧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2MPa(2kgf/cm2)的剩余压力;乙炔气瓶必须留有不低于表6规定的剩余压力.
表6 乙炔气瓶内剩余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环境温度
(℃)
<0
0~15
15~25
25~40
剩余压力(MPa)
(kgf/cm2)
0。05
(0.5)
0.1
(1。0)
0。2
(2.0)
0.3
(3.0)
第189条 氧气软管为黑色、乙炔软管为红色;氧气软管与乙炔软管严禁混用;软管连接处应用专用卡子卡紧或用软金属丝扎紧。
第190条 软管不得横跨交通要道或将重物压在其上。
第191条 软管产生鼓包、裂纹、漏气等现象应切除或更换,不得采用贴补或包缠等方法处理。
第192条 软管内有积水应排出后使用;严禁用氧气吹通乙炔软管。
第193条 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将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闭供气阀门,停止供气后再处理着火软管;不得使用弯折软管的方法处理。
第194条 点火时应先开乙炔阀、后开氧气阀,嘴孔不得对人;熄火时顺序相反。发生回火或爆鸣时,应先关乙炔阀,再关氧气阀。
第四节 地面组装
第195条 组装场地应平整,障碍物应清除。
第196条 在成堆的角钢中选料应由上往下搬动,不得强行抽拉。
第197条 组装断面宽大的塔身时,在竖立的构件未连接牢固前,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第198条 严禁将手指伸入螺孔找正。
第199条 传递小型工具或材料不得抛掷。
第200条 分片组装铁塔时,带铁应能自由活动,螺帽应出扣;自由端朝上时,应绑扎牢固。
第五节 杆塔分解组立
第201条 吊装方案和现场布置应符合施工技术措施的规定;
工器具不得超载使用。
第202条 钢丝绳与铁件绑扎处应衬垫软物。
第203条 塔片就位时应先低侧后高侧;主材和侧面大斜材未全部连接牢固前,不得在吊件上作业。
第204条 抱杆提升前,应将提升腰滑车处及其以下塔身的辅材装齐,并拧紧螺栓。
第205条 铁件及工具严禁浮搁在杆塔及抱杆上。
第206条 临时拉线的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钢丝绳;单杆(塔)不少于4根,双杆(塔)不少于6根。
2。绑扎工作由技工担任。
3。一根锚桩上的临时拉线不得超过二根.
4.未绑扎固定前不得登高。
第207条 钢筋混凝土门型双杆采用单杆起立时,临时拉线的布置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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