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合同协议书工程名称:连云港开发区2010年道路绿化工程发包方:江苏新海连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时间: 2010年2月1日 竣工日期: 2010年4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 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工程项目一、 工程名称:连云港开发区2010年道路绿化工程二、工程地点:连云港开发区三、工程编号:LYGK201001004项目主管单位:江苏新海连发展有限公司四、承包范围和内容:东方之珠围墙外绿化工程施工,浦檀路绿化工程、郑州路、重庆路绿化工程施工,金桥路绿化工程、佟圩路绿化工程施工等.五、工程
2、造价:中标价 大写: 一、发包方 2 月 3 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 ,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 月 5 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电器(包括水表、配电板),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的资料。本合同签订后 3 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本合同签订后 5 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 2 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座标控制点) 2 份。 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 2 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3 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 1 份。二、承
3、包方 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三、工程期限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 70 天(日历天),自 2010 年 2月 1 日开工至 2010 年 4 月 9 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开工前 3 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
4、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天以上(每次连续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四、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
5、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
6、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五、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
7、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投标书项目以外的工程,按云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执行。六、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按投标书所规定的价和三门峡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 7 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 80 %(一年内). 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80时,待养护期一年办完交工验收后一次支付给承包方所剩尾款. 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按日支付进度款或尾款的1作为违约金。 确因发包
8、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6。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 工程定期结算 7。承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28 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经发包方的审计、审核后,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 30 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将视为发包方认可承包方的竣工结算.七、施工与设计变更 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
9、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八、工程验收 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园林绿化项目竣工验收暂行
10、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方可使用。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执行。九、违约责任承包方的责任: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合同中第九条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发包方的责任: 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
11、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 7 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期违约金。此合同资金担保,由三门峡市财政局担保,同时出据担保承诺书给承包方.十、纠纷解决办法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江苏省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
12、人民法院起诉)。十一、附则 本合同一式 3 份,合同附件 2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电话: 电话:电挂: 电挂: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业主评价编号:20100101号项目名称连云港开发区2010年道路绿化工程项目所在地连云港开发区发包人名称江苏新海连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地址连云港开发区珠江路5号 发包人电话051882348501 合同价格开工日期2010年2月1日竣工日期2010年4月9日工程质量优良项目经理项目描述本工程位于连云港开发区,东方之珠围墙外绿化工程施工,浦檀路绿化工程、郑州路、重庆路绿化工程施工,金桥路绿化工程、佟圩路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为70天,实际投入工期为69天,提前工期1天;工程质量优良。业主评价该公司承建的本工程质量优良.外观效果良好。业主(章)江苏新海连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