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4紧急避险权;5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6请求民事赔偿权。2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1守法遵章和自觉使用防护用具等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3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3、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10000,1名安全员 10000,2-3安全员 50000,安全管理组。4、根据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质量标准等其他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其中设计变更包括:1更改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施工的时间和顺
2、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的附加工作。5、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主要有() A投资控制B成本控制C合同控制D质量控制E进度控制6、按照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86)规定,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与建筑有关的12类。7、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或未送到指定地点;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8、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份 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
3、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9、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未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10、建设项目到位资金: 小于一年原则上50;大于等于一年30。1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投标函、
4、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投标保证金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是投标的基本前提;实质性要求及条件主要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期限、技术规范及合同的主要条款等.12、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5、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工程.13、必须招标的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必须招标: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以上的;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以上的;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以上的。4、 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1、2、3的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14、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报
6、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以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 1、500万以下的20天; 2、5002000万的30天; 3、20005000万的45天; 4、5000万以上的60天。(以上时间从递交结算报告之日起计算)。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核完成.15、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手续: 1、已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已取得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以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文件; 6、有保证安全和质
7、量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按照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9、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16、招标人对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1逾期送达或未送到指定地点;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17、要约失效的情形: 1、要约人依法撤销;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18、行使不安抗辩权: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丧失商业信誉。3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19、不可抗力与免责的关系: 以下几个方面不能免责:1、未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8、;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3、未履行通知或减损义务而增加的损失。20、1合同无效、被撤销、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2、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的条款效力。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结算和清理条款一并无效。21、仲裁法调整范围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有些民事纠纷,只能诉讼,不能仲裁,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22、企业资质的划分: 施工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设计资质: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专项资质 勘察资质: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劳务资质.23、无效合同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
9、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4、可撤销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3、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行使撤销权的有效期为1年。撤销权消灭:1、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2放弃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5、质押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如存款单、仓单、提单、汇票.房屋所有权产证不可质押,因为属于不动产.26、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
10、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7、诉讼时效中止需满足两个条件: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是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28、诉讼时效中断三种情形:1、提起诉讼2债权人要求履行3债务人同意履行。2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有决策权的人,不单是法定代表人.30、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1不得拨付工程款2不得进行竣工验收.31、试用期规定: 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1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3年,2个月 三年以上,6个月.32、要约失效,即
11、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失效的原因有: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33、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34、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包括生产性建设和非生产性建设实际完工的日期.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 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12、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35、工程价款利息起付日:合同有约定从约定;合同无约定,按照: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为交付日;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结算报告日;未交付也未提交结算报告的,以起诉之日。36、关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37、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申请强制执行书,病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强制执行时效的终止、中断,诉讼时效终止、中断的规定。38、正常工作时间外劳动工资报酬: 1、加班的,工资150支付报酬 2、休息
13、日,工资200支付报酬 3、法定休假日,工资300支付报酬39、合同的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债务相互抵消 3合同解除 4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5、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6、 债权人免除债务40、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1、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审查.未取得安全生
14、产许可证,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丢失后,影响原发证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才可补办。 42、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 安置资金证明。43 、直接发包: 1、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抢险救灾工程等不适宜招标的 2、以工代赈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专利、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资质满足要求 5、在建项目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44、邀请招标: 1
15、、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抢险救灾工程,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4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46、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规定时间验收,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47、优先受偿权有合理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48、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院提出.49、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发
16、出招标文件起,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日不得少于20天.50、租赁合同:出卖人买受人承租人,承租人的义务有支付租金、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51、只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独占性和排他性;地域性和时间性。52、保证合同应包括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53、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情形: 1、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格 2、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 3、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 4、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54、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55、工程因故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该
17、在停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56、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骚乱、战争、罢工)、政府行为(征收、征用)57、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施工起重机械出租,应提供检测合格证明,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58、运河、渠道、水库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管理; 海洋。河流、湖泊由国土资源局管理。59、一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特殊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指定。60、劳动仲裁 对于调解不成的,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
18、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点不同于仲裁法的规定。61、关于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的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予对方协商的条款。 1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2、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4、对合适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62、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63、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两者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同时存在;同时存在时,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其一。6
19、4、抵押权: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设施等其他公益性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下列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在建建造物。 下列财产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2、 交通运输工具3、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65、行政复议:下列情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机
20、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认识决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申诉;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对民事纠纷的处理、调解和其他决定。66、法院不受理下列事项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 规章或行政机关指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任免奖惩决定4、法律规定的有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67、一、应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二、行政机关应该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四、对行政复议不
21、服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五、若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行政复议决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68、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69合同法基本原则: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平等、不得损害社会社会公共利益原则。70、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2、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71、合同终止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合同解除;债权人免除债务;合同依约定履行;债
22、务人将标的物提存。72、涉外仲裁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非涉外仲裁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73、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实行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二审终局制度、公开审判制度。74、仲裁的基本特点:自愿、快捷、独立、专业、保密性。75、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是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行政处罚是否成立无关。76、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23、;(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77、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5)年。78、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特点: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B。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C.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
24、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D。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78、投标保证金不大于合同价2,且不大于80万;定金一般为合同标的额20%.79、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
25、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五
26、)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80、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至于何谓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
27、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遭受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5)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诸表述并无本质上的区别,综合而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