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建造师各类注册所需材料及申报程序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请建筑、市
2、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
3、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
4、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六)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5、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五)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
6、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
7、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四)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四)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程序
8、(一)凡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注册(对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但通过考试获取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申报注册)。申请人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按实施办法要求在山东省建设厅职业资格注册中心http:/,中国建造师网http:/www。coc.gov。cn上进行填报,并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所需申请表。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聘用企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注册材料和原件
9、报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原件核验后退回,留下已核验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一)对申报者个人的要求 1、对报考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要提供原报考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 2、对报考时不符合报名条件,但又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申报注册(注意从学历、工作年限或年龄等方面审核),从建设部公示的情况看,这些资格证书有问题的人员也不予通过 。 3、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的,都要注册在同一个执业单位。 (二)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1、初始注册申请表要在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凡是不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表,一律不能上
10、报。 2、资格证书要将带编号页和相片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新身份证要将反正两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劳动合同要用劳动部门制式合同,复印件统一用A4纸,内容填写要规范,其中自申报注册之日起,原则上聘期不少于一年,不能使用简单的聘用协议。 3、申报专业的问题过去报考时分14个专业,现已合并为10个专业,详见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 4、同时申报两个专业以上的问题如同时申报建筑、公路工程专业,按上报材料份数多的专业要求申报。 (三)对材料装订上报的要求 1、将所有专业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1份)装订在一起,每个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单独装在一个档案袋中(档案袋表面应注明“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材料、企业名称及申请人姓名)。 2、对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要将每个申请人的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1份装订在一起,每个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单独装在一个档案袋中。 三、其他 1、一级建造师注册不收取注册费;收取印章费88元/人;继续教育费(三年)600元/人,共计688元/人. 一级建造师变更、增项等收取印章费88/人。 2、市级材料受理地点:市建管处企管科(建委大厦0917), 联系电话:8899091。 相关事项可参照关于印发和部署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通知 北京中建城联信息技术研究院 刘老师:01056106886 TEL:13366747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