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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潍坊分行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乙方:中建五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本工程内外装修的工作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青州衡王府路支行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 潍坊青州
3、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4、工程概况: 潍坊分行青州衡王府路支行装修工程
5、承包范围: 营业厅装修工程
6、开工日期:开工日期:2011年 4月 1日
竣工日期:2011年 5月 25日
合同总工期:55天
7、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本工程必须达到合格,同时符合国家相应技术标准和内、外装修的规范.
8、合同价款:910097。87元(玖拾壹万零玖拾柒圆捌角柒分)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签署在先的协议或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 洽谈、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 协议条款;
3、 合同条款;
4、 确定工程造价的图纸;
5、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6、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和招标文件;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 合同语言:汉语。
2、适用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
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配套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标准.
第四条:图纸
签定合同后甲方当日向乙方提供施工图二套.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驻工地代表: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双方驻工地代表如有更换,需提前7日通知对方,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七条:甲方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帮助协调解决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装表计量,相关费用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2、协助乙方办理开工前有关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工作
1、 签定合同后即日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
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进场后即日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材料计划各两份.
3、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如有损毁,责任由乙方承担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
5、乙方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服从建设单位的管理。
6、上人吊顶必须架设永久性检修马道.施工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要求.
7、属乙方办理的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8、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九条:工期延误
乙方必须按合同工期完成,甲方不另行支付抢工费。若因乙方原因拖延工期,每拖后一天承担违约金500元,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依此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
若因甲方或其它客观原因以及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造成拖延工期,乙方不负责任,工期顺延。
第十条:暂停施工
甲方暂停施工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如遇紧急情况应在合理期间内提出,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乙方不承担责任,工期顺延;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按照第九条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日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期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
(1) 提前的时间;
(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 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 乙方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
第十二条: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在实际履行中应明确指令的效力,该指令应为书面的,如施工代表签字认可的施工单等。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甲方的双倍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分项分部及隐蔽工程验收
分项分部及隐蔽工程未经甲方验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若出现上述情况,不能返工的项目经补偿后,不进入工程决算.
第十四条:材料的供应:
1、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2、主要材料价格须经甲方签字认可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结算办法
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以竣工后与甲方、审计方实际测量为准。
结算方式为:合同价款+签证+设计变更
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中标人进入工地,完成网点项目临时设施预付25%合同款;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付25%合同款;决算审结后付至结算额的95%;留5%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一次性付清(质保期:2年)。
第十七条:竣工与验收
1、 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竣工前5日内.
2、验收的方式:全部完工后,乙方在提供资料的同时交4份竣工图。甲方在收到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后五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或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超过三十日不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保修
1、 保修内容:同乙方施工范围.
2、 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贰年.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费用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争议
1、 争议的解决程序:协商、调解、诉讼。
2、争议解决的方式: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违约
工程全部或部分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和设计规范,乙方无条件返工,期间费用乙方自行承担,超出工期的仍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款。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迟延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一条:索赔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工期时间交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均按以下规定向被索赔方索赔.
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关证据.
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被索赔方发出索赔通知。
3、在发出索赔通知20天内,向被索赔方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4、被索赔方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第二十二条:安全施工
乙方保证按有关规定安全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因乙方及工作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及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说明:
1、乙方及施工队伍应具备相关施工资质.中标后招标方须对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者不与签定任何合同,同时中标无条件作废。
2、合同签定后,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对施工方案作进一步设计或修改,设计方、施工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在工程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至保修期满后,甲方已退还保修金,本合同全部终止.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设计到的条款,按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法人或授权人: 乙方法人或授权人:
开户行:建行长沙井湾子支行
户 名:中建五局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帐号:4300 1531 0610 5250 170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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