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使 用 说 明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法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二、本合同适用于汽车维修业务,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应当签订本合同。三、签订合同时,托修人(甲方)应当查看承修人(乙方)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范围.四、汽车维修系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的泛称。汽车修理分为整车修理(俗称“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俗称“汽车保养)分为日常维护、定期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其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生产,而以
2、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配件;修复配件是指非原车修复的配件。五、按照市物价局规定:汽车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结算工时定额)材料费材料进价(1进销差价率)外加工费。六、托修人(甲方)要求改变汽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承修人(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证明原件和提供其复印件。七、签订合同时,对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带“的选项,凡承、托修双方约定同意的,在“”内打“”。八、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07年11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汽车维修合同托修方(甲方)
3、: 承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维修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颜 色车 型VIN代码/车 架 号行 驶公里数第二条 维修类别与项目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1、2、3).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第四条 维修价格 1甲方同
4、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 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 进行计价.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 市交通局制定 。(维修费用以保险公司定损价格为准)3维修预算费用: 元,大写: .其中:工时费 元,大写: ;材料费 元,大写: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 10 %(含)以内时,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第五条 车辆交接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第六条 质量标准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 2
5、项执行。(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 20000公里或 100 日”执行。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第七条 竣工验收1竣工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前,交付地点为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
6、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提供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提供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第八条 结算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上海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2付款方式:现金 转账 其他 委托赔付 。3付款期限: 接车前 。第九条 违约责任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
7、方负责无偿返修。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80-100元或维修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80100元或维修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13天内应当给予答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视作同意。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第十条 其它约定(大事故建议填写)1鉴于该车实际修理金额高
8、于保险公司定损价格,该车事故部分实行包干修理,价格以保险公司定损价为准,即事故(更换)项目增减与价格无关 。2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办理保险理赔事宜,理赔款委托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乙方 。3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保险赔付款不能按期到达,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三日内支付该款项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照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附则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住 所: 住 所: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邮 编: 邮 编: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附件:1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小客车) 2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大客车) 3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载重车)-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