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一、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北京市 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商业楼4-6409 .二、 该房屋租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需续租,须在租赁期满 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三、 该房屋月租金每年为(人民币大写) 伍仟元整(¥5000。00
2、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房子签订期限为3年,房租由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2. 甲方支付:o水费 o电费 o煤气费 o供暖费 o物业费 o有线费 o 乙方支付:o水费 o电费 o煤气费 o供暖费 o物业费 o有线费 o 四、 水表: 电表: 其它设施、设备: 五、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向对方交纳 作为违约金。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双方无需承担责任。2. 房屋租赁期间,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 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
3、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 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改变房屋租赁用途,或改变动房屋结构。 2) 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 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 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六、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七、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八、 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