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 款 协 议出借方: 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 (以下简称“公司”)借款方为了经营周转,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遵守。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整.第三条 本借款为无利息借款.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1、借款时间共贰年,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2年10月19日止。出借方将于合同签订之日3天内,将该款项一次性汇到借款方指定账户。2、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前借款人将该款项一次性汇到出借方指定账户。3、借款方如在约定时间内未还清款项应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第五条 还款资金来源: 公司
2、账面金额。第六条 借贷双方权利义务:(一)借款方义务1、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2、 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按时还款。(二)出借方义务1、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支付到借款人账户。2、出借方应当对借款人相关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及各类商业信息保密。第七条 违约责任: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1、 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10日内
3、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2、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3、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其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借人(签字): 借款人(盖章):住所: 住所:银行账户开户行: 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 账号:电话: 电话: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