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学好先进典型之我见.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986994 上传时间:2024-07-24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42.04KB 下载积分:8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好先进典型之我见.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学好先进典型之我见.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范文最新推荐------------------------------------------------------ 学好先进典型之我见 学好先进典型之我见 学好先进典型之我见 培养、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激励鼓舞士气,提升工作标杆,实现“争先进位、跨越发展”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从中央到各级领导对树典型学典型工作非常重视,涌现了郑培民、周光裕、李元龙等一大批先进典型。然而,在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中,还需注意和防止一些不良现象,使其真正起到“拨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作用,形成一花引来万花开的局面。 一、学“墙内”典型,要注意和克服“目光转移”的现象 身边典型没树起来之前,“墙内人”大多将目光聚集在他们的先进面 和优点上,不仅与大家相安无事,而且还颇受人尊敬。可一旦树起来,宣扬出去了,身边人的目光往往会发生转移,看短处多于长处,嫉妒心重于敬重心,自觉不自觉地把先进典型排斥在群体之外。吹毛求疵、闲言碎语也会随之纷至沓来,甚至有的还过于渲染典型的某些缺点,把他们以前有过的过失也要翻箱倒柜寻出来亮亮。所以,典型难当,墙内开花墙外香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开展向身边典型学习的效果。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搞好三个引导:一要引导大家辩证地看待典型,讲清一俊不等于百好、先进典型不是“完人”的道理。对身边典型求全责备,要求他们做十全十美的“完人”,不仅与辩证法相悖,而且也不现实。二要引导大家分清是非曲直,对少数由妒意而生的流言,非但不能“鹦鹉学舌”,而有责任给予严肃批评,以正视听,弘扬正气,给先进典型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防止少数人对先进典型的吹毛求疵,来作为对自己放松要求的挡箭牌,确保墙内开花香溢墙内外。三要引导大家正确与身边典型相比,坚持做到“三多三少”。即:多比身边典型的优点和长处,少“嚼”他们的不足;多比身边典型吃苦耐劳和勤奋拼搏,少妒他们的鲜花与荣誉;多比身边典型的成绩和贡献,少看他们的地位与待遇。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和克服“目光转移”现象,自觉以身边典型为榜样,从根本上帮助大家增强向身边典型学习的驱动力。 二、学“墙外”典型,要注意和克服“望梅止渴”的现象 所谓“墙外”典型,一般都是事迹非常突出的全国重大典型。他们是 时代的楷模,都有非凡的一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像雷锋、孔繁森、郑培民等等。在开展向这些“墙外”典型学习中,往往是乍听典型事迹着实激动一阵子,“三分钟的热度”过后,便产生仰头看典型、望梅止渴的感觉,认为自己与这些先进典型相差悬殊,现实中难于学到,故而只是敬而远之。要防止和克服这种“望梅止渴”现象,首先要帮助大家认清“墙外”典型虽有其不平凡之处,但他们与大多数人一样都是平凡的人,他们之所以有超过常人的一面,取得非凡的业绩,只是他们比常人多了些刻苦、勤奋、执着而已,并不是天生的“超人”。其次不能把个别与一般、个性与共性割裂开来,去苛求形而上学、片面孤立地学习重大典型某一个性贡献、或某种个别现象,而要学习他们的思想境界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比如我们向郑培民同志学习,不仅要学习他身居领导岗位,心系群众,始终把“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作为自己行为准则的崇高品质,更要学习他严以律己、率先垂范、尽职尽责、鞠躬尽瘁的模范行动。只有这样,从平时点滴中看典型成长的全过程,才不会感到重大典型高不可攀。三要帮助大家拉近与“墙外”典型的距离,引导大家把重大典型的机遇放到与自己对等的位置上,去作一番比较,就不难得出学习“墙外”典型,并不是高不可攀,无法摘取的“梅子”。像雷锋也是做些助人为乐、向社会献爱心、严格要求自己、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等事情;李元龙同志是南京党员干部中的普通一员,算得上是最基层的“芝麻官”,但之所以老百姓都说他好,好就好在他时刻把为老百姓谋利益、难处、意愿和信任放在心坎上。这些事情做起来并非那么难,只要我们肯努力,愿去做,人人才能做到,“墙外”典型又有啥高不可攀呢? 三、学集体典型,要注意和克服“事不关已”的现象版权所有 在开展向集体典型学习活动中有的人片面强调“火车跑得快,全靠车 头带”,认为学单位典型,那是属于“火车头”的事,与普普通通的干部职工关系不大;还有的认为群众是听领导的,领导叫怎么干就怎么干,所以被动地学集体典型的现象较为普遍。要纠正这些片面认识,克服学集体典型“事不关已”的现象。一要引导大家看到先进集体、模范单位都是这些单位全体人员的心血和汗水铸就,光靠几个领导是不可能进入先进典型行列。二要帮助大家弄清领导与群众在实际工作的作用。领导是实际工作的组织者、策划者,是群众的带头人,而广大群众则是实际工作的参与者,是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主体,是创造一流成绩的中坚力量。三要注重增强大家的集体荣誉感和搞好单位全面建设的责任感,才能使开展学集体典型活动扎实有效。 诉讼调解技巧之我见 诉讼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高效、便捷、和谐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有着重要作用。诉讼调解是一种操作难度很高的审判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规律可循,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和选择不同的场合及主体进行调解,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下笔者就有关诉讼调解的技巧发表浅见。一、把握好最佳调解时机调解时机是指在整个纠纷过程中,最适宜调解的阶段,这个阶段既可能在诉讼内也可能在诉讼外,本文只讨论诉讼内即从纠纷诉讼来院后至审理期限结束前的调解时机。各类民事纠纷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调解的的最佳时机也不相同,同一类型纠纷由于当事人情况不同,调解的的最佳时机也有所不同。民事纠纷诉讼调解时机可以分为:(一)“乘热打铁”。即案件受理时立即进行调解,制止事态扩大,及时化解矛盾,把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乘热打铁”一般适用于标的争议不大、当事人具有一定社会地位身份或对法院比较信任以及初次涉讼等纠纷,如欠款、借贷、一般债务、相邻关系等。此刻当事人解决纠纷心切并且对法院认可自己的理由寄予希望,纠纷初期事态尚未扩大,矛盾不尖锐对立面较小小,及时解决纠纷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有利于诉讼调解。(二)“冷却处理”。即案件受理后不急于调解,等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调解。“冷却处理”一般适用于当事人感情比较冲动、对立情绪强烈或者抹不开面子以及一气之下引起的纠纷等,如离婚、损害赔偿、赡养、继承、分家析产等。此刻当事人正处在气头上,比较固执,都恨不得值对方于死地而后快。因此,必须等待一段时间,让当事人气消了,情绪稳定了,考虑成熟后,有了调和的余地和基础再进行调解。(三)“欲擒故纵”。即回避当事人的轻率的调解意见,逐步引导当事人走上调解正轨。“欲擒故纵”一般适用于草率诉讼或诉讼另有其他意图的纠纷。对某些纠纷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虽然意见一致,但过于轻率、情绪化、不计后果,或者明显欠缺考虑,简单调解可能会引起不良后果的,不能简单调解,要耐心做工作,摸清找准当事人的真正用意后再调解。如离婚案件一方诉讼并非真想离婚,赡养案件老人诉讼并非只想解决吃住等。(四)“一气呵成”。即整个调解过程要连贯、快捷、完整,一气呵成。经说理、疏导、教育、批评、帮助后,当事人一有触动,要及时发现并把握时机,迅速拿出可行的调解方案,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同时,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工具,及时制作调解书,当场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防止夜长梦多,避免当事人反悔而前功尽弃。二、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一)调解的方式1、双方调解。即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是调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具体是先由原告(或被告)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被告(或原告)提出协商意见,经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成功。双方调解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调解,对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比较通情达理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间有一定感情、交情、友情基础的效果更好。2、单方调解。即由法院分别与当事人做工作,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具体是由法官通过谈话、信函、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等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当事人意见,提出自己看法和意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异地,或者之间有一定对立情绪或隔核的案件。3、三方调解。即法院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具体是法院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邀请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法院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某些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即俗称“不当家不作主”的,或者当事人的思想需要开导以及需要施加一定社会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二)调解的方法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笔者根据审判实践归纳出以下部分方法:1、中庸法。即折衷解决的方法。引起民事纠纷的产生的双方当事人通常均有一定过错,或者与双方当事人有一定关联,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让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往往比较容易接受,双方都会认为自己是胜诉者,不需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既有面子又有里子。2、正义法。即以法律和传统道德为标准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用法律具体规定和传统道德规范作为对照标准,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是非,并据此明确责任,既能保护合法者的权益,又能让违法者心服口服。3、价值法。即以经济价值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对多个调解方案举棋不定、纠缠不清时,引导当事人在考虑取舍的问题上注重实在的结果,即以追求经济价值的大小为目标,不要在其他事情上过于计较。4、效率法。即以快速解决纠纷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为调解方案中的给付标的大小争执不下时,引导当事人从解决速度上考虑取舍。如缩短给付期限,一次性给付,当场兑现等,能使僵持的矛盾顺利得到解决。5、情感法。即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基础进行调解。部分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 某种特殊的关系,启发他们回忆过去,恋在以往的交情、友情、感情的份上,积极做调解工作,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6、感动法。即法官用真情去感动当事人促成调解。承办法官为当事人着想,不厌其烦地反复做工作,同时力所能及地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的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往往能让当事人深受感动,接受法官的调解。三、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在把握最佳的调解时机和采取灵活方式方法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地点或选择合适的法官进行调解,也能起到很好的调解效果。(一)选择适当的地点进行调解调解环境对当事人具有一定影响,选择合适的地点对调解成功能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诉讼调解可以选择以下不同的场合:1、严肃型场合。如法庭具有法律威严和镇慑性,在此调解会使当事人肃然起敬,让有理方当事人感到踏实有靠山,令无理方当事人感到心虚理亏,没有市场。特别适合那些侵权、损害等一方守法,一方有过错而不讲理、邪恶霸道的案件。2、亲切型场合。如在当事人住处调解比较随意,有亲和力,能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距离,特别适合那些家庭婚姻类的案件。3、自尊型场合。如当事人在单位的领导或同事面前往往注重自己的表现和形象,在此调解当事人会表现得有风度和通情达理,特别适合那些当事人会故意不通情理、胡绞蛮缠的案件。4、特定场合。在与案件有关联的特定场合调解会使当事人触景生情,动感情和冲动,便于法官调解纠纷。(二)选择合适的法官进行调解主持诉讼调解法官的年龄、资历、性别、外表、职务、经验、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都会对诉讼调解产生一定的影响。如院长、庭长出面调解权威性比较高,社会影响力相对要大,适合疑难复杂或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女法官主持调解比较亲切,工作细致,容易贴近当事人,适合那些婚姻家庭类案件;老法官主持调解经验相对丰富,威信比较高,工作认真过细,适合那些矛盾比较繁杂,当事人比较难缠的案件;年青法官主持调解比较干脆利落、主题突出、是非分明、理论性强,适合那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对法律适用要求比较高的案件。 如何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刑事裁判,依法提起上诉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部分。对于被告人来说,上诉权也是辩护权的重要部分。法律应当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其上诉权。在司法实践中则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被告人已被一审判决(或裁定)且在押,对于他们本人当然是在宣判时已被告知了其应享有的上诉权,但他们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则常会向法院要求:他们希望能代被告人上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只有在法定期限内,经过被告人的同意,才可以提出上诉。也即,行使上诉权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而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并不是行使上诉权的主体,他们没有独立的上诉资格,要想提出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经过被告人的同意,才可以提出上诉。但由于此类被告人在法律上属于未决犯,对未决犯的会见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其辩护人因较熟悉法律知识,可以依据相关的规定予以会见,征求被告人的意见,是否提出上诉,而被告人的近亲属常会因为对法律知识的淡薄,对法律程序的不了解,而耽误了法定上诉期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充分行使,我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明确:首先,依据现有的法律精神,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出发,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行使上诉权。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仅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更是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地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其具有切身利害关系,而切实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也是保障被告人行使其辩护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法律赋予其独立的上诉权。人民法院在宣判及制定的法律文书中应明确被告人的上诉权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这是刑诉法的重要规定。只要他们在法定的期限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上诉,案件就进入了二审程序。随意剥夺被告人上诉权是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其次,我国法律没有限制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排除影响上诉权行使的种种因素。我国的刑诉法规定,行使上诉权的形式分为书面与口头两种。对书面形式,只要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办案机关或管教人员提交了上诉状或表明其上诉要求的书面材料,办案机关就应当尊重其上诉权,而不应对被告人以种种方式,跟他们谈上诉的理由是否充分?上诉是否会影响到个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是否会影响到以后的改造等等。不仅不能这样,还要消除一部分被告人的这种心理,使其真正明确上诉权是法律赋予他们的一项权利,他们有权独立地行使这项权利。另外,关于上诉的理由,法律亦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刑诉法及《解释》,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要不服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上诉即可成立。因此,可以说“不服一审裁判,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就是上诉的理由。对于口头形式的上诉,办案机关应当立即制作笔录,以确保这部分人行使正当的上诉权利,而不能随意地剥夺其上诉权。以上两个方面,主要谈的是如何保障被告人自已行使上诉权的问题,下面,将主要谈一谈被告人的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经过被告人的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明确也要从源头上加以保障。作为一审人民法院,案件裁判后,就应当将裁判的结果即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在送达被告人的同时及时送达给被告人的近亲属,使其明确案件的审理结果,并向他们告知《解释》中关于近亲属“上诉”的程序。由于公安部关于《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中已明确规定:未决犯会见近亲属,由办案机关持批准会见的证明文件与看守所联系,会见由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因此近亲属向法院提出为被告人“上诉”的问题,人民法院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其提供条件,即按上述《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使近亲属能在法定期限内了解到被告人是否要求上诉的真正想法。另外,在这个问题上,应特别注意要将被告人的意见和其近亲属的意见区别开来,明确上诉权的主体是被告人而非近亲属。作为近亲属只有经过被告人的同意才能提出上诉,不能将近亲属的意见强加于被告人,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保证法律规定的被告人能独立地行使他的上诉权。因为被告人才是案件的当事人,只有他们自已才能真正清楚法律对他们的处罚是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也即是否罪刑相适应,是否有上诉的必要。在谈如何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的同时,也不能单方面地任由上诉权不受限制地行使,因此在这里,还需指出,行使上诉权时应当避免的一些情况。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因此在上诉权行使的问题上,就会有这样一种现象存在:部分被告人在判决后,也不考虑是否罪刑相适应 ,而只是一味地想:反正上诉不加刑,为什么不试一试?他们提出了上诉。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但从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看,却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首先,浪费审判资源,案件因被告人上诉权的行使启动了二审程序,也就是加重了二审法院的审判任务;其二,被告人在上诉期间仍系未决犯,不宜立即投牢,参加到正常的劳动改造中去,对他们的思想改造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为了减少这类问题的发生,作为一审法院在案件裁判后,不能一判了之,不尽在裁判文书中对裁决的理由应当作出详尽的阐述,还应在宣判后向被告人明确:法律对上诉的理由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了: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除了一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上的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外)。这种明确也即是对上诉理由的变相约束,也就是说,即使上诉了,但没有充分的理由,其结果也还是被裁定驳回,维持原判。以上,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时遇到的一些问题和相应的一些解决措施。 13 / 13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