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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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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7年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 考核评分办法 为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根据《2017年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书》,制定本考核评分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坝区优质耕地,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6分) 1.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坝区优质耕地,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计2分。 落实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计1分,未落实的计0分;落实坝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比例,符合省级要求计1分,未落实的计0分。 2.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计1分。 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中,按规定完成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计0.5分,未完成1个县(市、区)责任书签订的计0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落实了耕地保有量任务的计0.5分,未落实的计0分。 3.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计2分。 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通过省级验收及国土资源部复核的计2分,未按时完成的计0分。 4.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计1分。 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74号)等有关要求,对设施农用地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计1分,未按要求备案管理的每一个项目扣0.1分,扣完为止。 (二)大力实施土地整治。完成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推进土地整治提质改造工程。严格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按期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占优补优,按期兑现补充耕地承诺,到期承诺兑现率达到70%以上。(7分) 1.完成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推进土地整治提质改造工程计2分。 完成2015年度省级安排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含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计1分,未完成1个扣0.2分,扣完为止;完成2016年度省级安排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含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计0.5分,未完成1个扣0.1分,扣完为止;开展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建设,并已组织项目实施的计0.5分,未开展的计0分。 2.严格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按期完成项目竣工验收计2分。 完成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省级安排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含其他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计1.5分,未完成1个扣0.5分,扣完为止;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机构完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计0.5分,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机构缺乏、制度不全的扣0.3分,管理不规范的扣0.2分。 3.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占优补优,按期兑现补充耕地承诺,到期承诺兑现率达到70%以上计3分。 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时按要求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计1分,未按要求完成的每个项目扣0.2分,扣完为止;根据年度补充耕地计划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垦造水田和提升耕地质量,按要求补录和确认提质改造信息的计1分,未开展提质改造工作的扣0.5分,未按时补录确认相关信息的扣0.5分;按时完成补充耕地承诺计1分,未完成1个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强化国土资源规划管控。加大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力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报批和备案。完成市、县两级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和审批。开展村级土地利用规划试点,每个县完成2个以上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7分) 1.加大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力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报批和备案计3分。 加大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管控计1分,超年度计划或违反土地规划擅自批地每件扣0.5分,扣完为止;按期按要求完成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和备案计2分,未全部完成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和备案的计0分。 2.完成市、县两级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和审批计3分。 (1)按期按要求完成市、县两级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审批和备案计2分,未全部完成的计0分。 (2)按期按要求完成市、县“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审批和备案计1分,未全部完成的计0分。 3.开展村级土地利用规划试点,每个县完成2个以上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计1分。 每个县完成2个以上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计1分,完成1个计0.5分,1个都未完成的计0分。 (四)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完善矿业权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矿业权市场体系。实行矿业权审批联勘联审,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构建完善矿政管理机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利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8分) 1.完善矿业权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矿业权市场体系计2分。 (1)建立并严格执行矿业权计划出让和市场配置制度,矿业权出让方式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计1分,未建立并执行制度或存在矿业权出让方式不符合规定的计0分。 (2)投放矿业权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准入条件,矿业权竞得人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1分,存在所出让矿业权不符合准入条件或矿业权竞得人不符合规定的计0分。 2.实行矿业权审批联勘联审,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构建完善矿政管理机制计3分。 (1)建立矿业权审批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计1分,未建立相关制度计0分。 (2)能严格履行联勘联审部门职责计0.5分,未严格履行职责计0分;完成辖区内矿山总数5%以上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计0.5分,完成数低于5%计0分。 (3)严格履行部门职责,能规范出具明确的联勘联审和综合评估意见审查意见计1分,未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因所出具的审查意见不符合规范,导致退件补件率超过本辖区所上传矿业权登记报件数25%的计0分。 3.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利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计3分。 (1)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利用计2分。 按要求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矿山占总数比例大于等于70%的计1分,每降低10%扣0.15分,扣完为止;单独或合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有关方案的矿山占总数比例大于等于70%计1分,每降低10%扣0.15分,扣完为止。 (2)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计1分。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214号)文件要求,完成州(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计1分,未完成的计0分。 (五)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全面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完成挂牌督办项目处置工作,前五年供地率达到60%以上。完成“十三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节地评价工作机制。推进矿山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对矿业权人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严格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考核。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6分) 1.全面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完成挂牌督办项目处置工作,前五年供地率达到60%以上计3分。 前5年供地率达到60%以上的计1分,未到达60%的计0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内的疑似闲置土地全部核实消除计1分,未按要求完成的计0分;已在监测与监管系统认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到位的计0.5分,未按要求完成的计0分;已开展界址点补录工作,自2009年以来的补录率达90%及以上的计0.5分,未按要求完成的计0分。 2.完成“十三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节地评价工作机制计1分。 (1)2017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较2016年下降的计0.5分,不变或升高的计0分。 (2)对没有用地标准或者超标准等按规定需开展节地评价的项目,在用地预审、征转报件、供地环节开展了节地评价工作的计0.5分,未开展节地评价工作的计0分。 3.推进矿山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对矿业权人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严格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考核计1分。 (1)按照工作职责及批准的工作方案推进矿山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计0.5分,未开展相关工作的计0分。 (2)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对矿业权人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严格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考核计0.5分。未按规定时限及工作职责开展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未按时完成年报数据报送或上报数据错误率高于30%计0分。 4.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计1分。 (1)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计0.5分,未开展计0分。 (2)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计0.5分,未开展计0分。 (六)落实国土资源稳增长配套政策。落实人地挂钩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用地需求。制定和更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创新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机制和企业用地模式,鼓励企业依法依规采取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4分) 1.落实人地挂钩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用地需求计1分。 (1)按要求完成人地挂钩政策宣传、培训指导计0.5分,未全部完成的计0分。 (2)对人地挂钩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上报计0.5分,未全部完成的计0分。 2.制定和更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降低工业用地成本计2分。 减免工业用地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省级规定的相关计提费用,工业用地成本较2016年降低计0.5分,未按要求完成的计0分;实际实施的基准地价属于3年内更新的,经验收通过后由地方政府向社会公布实施计0.5分,未按要求完成的计0分;每月按时上报降成本情况表计0.5分,未按要求完成的计0分;已经开展了基准地价电子化备案工作计0.5分,未按要求完成的计0分。 3.创新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机制和企业用地模式,鼓励企业依法依规采取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计1分。 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用地过渡期等方式供应、配置、利用土地,有其中一种方式的计1分,未采用以上几种方式落实的计0.5分。 (七)切实保障建设用地需求。全力保障“四个一百”、“五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项目用地,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应保尽保保障性住房和农民建房用地。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积极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有序做好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收尾。(8分) 1.全力保障“四个一百”、“五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项目用地,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应保尽保保障性住房和农民建房用地计4分。 (1)有效保障“四个一百”、“五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项目用地计1分,各类重点项目用地不按要求报送的每一个项目扣0.1分,扣完为止。 (2)严格执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告知制度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差别化的用地保障措施,切实提高用地报批效率计1分。没有履行重点项目告知制度和报告制度的每一个项目扣0.1分,未按要求将重点项目土地审批情况统计表报省国土资源厅的每一次扣0.1分,扣完为止。 (3)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计1分,未支持的每一个项目扣0.1分,扣完为止。 (4)应保尽保保障性住房和农民建房用地计1分,未按应保尽保要求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农民建房用地的,每一个项目扣0.1分,扣完为止。 2.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积极拓展建设用地空间计2分。 (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计1分。开展了土地储备名录更新和2018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申报工作计0.5分,未开展计0分;土地储备监管系统填报得分高于60分计0.5分,得分低于60分计0分。 (2)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积极拓展建设用地空间计1分。对收回的闲置土地,依法盘活利用1宗或多宗的计1分,1宗地都未组织用地供应的计0分。 3.有序做好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收尾计2分。 (1)已编制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自检自查评估报告计1分,未开展此项工作计0分。 (2)已开展低丘缓坡试点收尾的相关工作计1分,未开展此项工作计0分。 (八)做好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土地调查与遥感监测。加强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建立数据成果公开与共享应用机制。(2分) 1.加强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计1分。 按时按要求上报季度综合统计数据计1分,未按时按要求上报扣0.5分,上报数据存在错误的,每出现一个错误扣0.2分,扣完为止。 2.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建立数据成果公开与共享应用机制计1分。 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内业图斑对接合格率100%的计1分,合格率95%的计0.7分,合格率90%的计0.5分,合格率低于90%或国家外业核查不合格的计0分。 (九)开展增减挂钩支持脱贫攻坚工作。规范开展增减挂钩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创建1个以上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示范县。商服和城镇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不得低于当年同类用地供应量的25%。(5分) 1.规范开展增减挂钩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创建1个以上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示范县计3分。 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7〕128号)文件要求,实现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用地需求,产生节余指标并流转,创建1个以上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示范县计3分,未开展相关工作和未创建的计0分。 2.商服和城镇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不得低于当年同类用地供应量的25%计2分。 商服和城镇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不低于当年同类用地供应量25%的计2分,已使用节余指标但小于25%的计1分,未使用结余指标的计0分。 (十)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征地程序,严格执行“告知、确认、听证”及“两公告一登记”规定。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主动公开征地信息,规范公开内容。严格执行征地社保资金制度,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4分) 1.规范征地程序,严格执行“告知、确认、听证”及“两公告一登记”规定计1分。 规范征地程序,严格执行“告知、确认、听证”及“两公告一登记”规定计1分,未执行的每一个项目扣0.1分,扣完为止。 2.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主动公开征地信息,规范公开内容计1分。 (1)严格执行更新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计0.2分,不严格执行更新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每一个项目扣0.1分,扣完为止。 (2)主动公开征地信息,规范公开内容计0.5分,未主动公开征地信息或征地信息公开不全面,每一个项目扣0.1分,扣完为止。 (3)及时补录公开征地信息计0.3分,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批复的征转用地项目和2017年6月1日前报而未批的农用地转用征收项目,在2017年9月30日前未完成数据补录和公开发布工作的,每个项目扣0.1分,扣完为止。 3.严格执行征地社保资金制度,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计2分。 (1)严格执行征地社保资金制度计1分,未执行的每一个项目扣0.2分,扣完为止。 (2)严格执行《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计1分,未足额落实的每一个项目扣0.2分,扣完为止。 (十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十项重大措施”,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9月30日前足额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自筹资金,完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年度任务。严格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未完工项目建设,及时组织完工项目验收。(7分) 1.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机制计1分。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计0.5分,未编制方案计0分;出台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计0.5分,未出台计0分。 2.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十项重大措施”,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9月30日前足额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自筹资金,完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年度任务计3分。 2017年9月30日前足额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自筹资金计1.5分,未足额自筹计0分;完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年度任务计1.5分,未完成计0分。 3.严格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未完工项目建设,及时组织完工项目验收计3分。 (1)2016年底前储备大型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截至2017年考核时均完成前期工作计2分,2015年底前储备大型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未完成前期工作每一个扣1分,2016年储备大型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未完成前期工作每一个扣0.2分,扣完为止。 (2)严格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计1分,未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出现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计0分。 (十二)巩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成果。所有市县全部接入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提高数据接入质量。完成房屋登记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汇交、登记时间压缩及“中梗阻”问题整改等任务。除大理、易门、砚山、丘北、武定5个试点县(市)外,完成1个以上县(市、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7分) 1.县(市、区)全部接入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提高数据接入质量计2分。 州(市)内所有县(市、区)全部接入国家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计1分,未全部接入的计0分;提高数据接入质量计1分,其中低于全省平均接入水平的州市扣0.5分。 2.完成房屋登记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汇交、登记时间压缩及“中梗阻”问题整改等任务计4分。 (1)州(市)内所有县(市、区)按要求完成房屋登记资料移交(含纸质和电子)计1分,有1个县(市、区)未完成的计0分。 (2)按《云南省2017年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计划表》时间要求完成存量数据整合汇交的计1分,未按时间要求完成的计0分。 (3)按要求完成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任务计1分。其中举证完成 “一般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计0.2分,“一般转移登记办结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计0.2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办结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计0.2分,“注销登记办结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查封登记和异议登记压缩至即时办结”计0.2分,“抵押登记不超过5个工作日”计0.2分,未完成1项扣0.2分,扣完为止。 (4)落实“中梗阻”问题整改计1分,其中完善部门衔接、政策执行、办事效率、登记能力、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各占0.2分,未完成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3.除大理、易门、砚山、丘北、武定5个试点县(市)外,启动完成1个以上县(市、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计1分。 除大理、易门、砚山、丘北、武定5个试点县(市)外,每州(市)有1个以上县(市、区)启动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计1分,未完成的计0分。 (十三)深化国土资源领域改革。做好经济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等涉及国土资源领域的相关工作,推进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深化“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承接好下放的行政审批权。(3分) 1.做好经济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等涉及国土资源领域的相关工作,推进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计2分。 (1)按要求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等涉及国土资源领域的相关工作计1分,改革台账不详实的扣0.5分,未按照要求及时推进工作的计0分。 (2)执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转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开展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工作计1分,未开展的计0分。 2.深化“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承接好下放的行政审批权计1分。 (1)执行《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并按规定开展储量评审工作计0.5分,未开展计0分。 (2)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土资法〔2017〕15号)要求,报送“减证便民”清理结果的计0.25分,未报送的计0分;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权,制定了承接方案和有关要求的计0.25分,未制定的计0分。 (十四)强化执法监管。完善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国土资源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土地矿产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完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例行督察整改等任务。落实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目标和国土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6分) 1.完善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国土资源执法信息化建设计2分。 (1)完善落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制止的共同责任机制计0.5分,未全面落实的计0分。 (2)在制止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计0.5分,未报告的计0分。 (3)协调解决强制执行移交法院难的问题计0.5分。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未申请强制执行的,或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移送监察、任免机关而未移送的,或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而未移送的计0分。 (4)全面推广运用执法监察监管平台,实现执法监察工作实时在线日常监管,推进土地、矿产执法的网格化监管计0.5分,建立执法监察监管平台但未运行的扣0.25分,未建立执法监察监管平台的计0分。 2.强化土地矿产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完成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例行督察整改等任务计2分。 (1)认真完成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检查各项工作计1分,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违法查处履职到位率低于95%的扣0.5分,辖区内有县(市、区)被省人民政府约谈的扣0.5分。 (2)全面接受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对我省土地管理的全域督察和例行督察工作,并重点抓好发现问题的后续整改工作计0.5分,未完成土地督察发现违法问题整改查处任务的计0分。 (3)开展并完成土地历史违法用地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任务计0.5分。未及时上报清理情况的扣0.3分,对清理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提出解决方案或措施的扣0.2分。 3.落实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目标和国土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计2分。 (1)落实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目标计1分。 开展集中清理整治私挖盗采专项行动计0.4分,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计0.3分。对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的扣0.3分,“打非治违”试点工作进度缓慢,成效不明显的扣0.2分,对发现的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不依法组织查处的,每起扣0.1分,扣完为止。 组织清查自然保护区、九大高原湖泊保护范围、油气输送管道周边违法违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行为,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行为计0.3分。清理整治行动组织不力,不按时报送进展情况的计0分。 对“打非治违”信息化试点建设成效明显的,可加分0.5分,此项总计分不超过1分。 (2)落实国土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计1分。 按照要求及时部署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计0.5分,未开展相关工作计0分;按照时限要求报送安全生产相关台账及情况计0.5分,未及时报送计0分。 (十五)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开展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规范性文件清理。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杜绝非法批地。健全依法维权机制,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强国土资源法治宣传教育,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完善国土资源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国土资源领域综治维稳工作。(10分) 1.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开展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规范性文件清理计1分。 (1)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规范性文件及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法〔2017〕21号)要求,开展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计0.5分;未开展清理工作或未将清理情况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计0分。 (2)制定了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办法措施,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计0.5分;未制定办法措施或者未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计0分。 2.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杜绝非法批地计1分。 (1)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措施办法,并严格履行程序规定的计0.3分,未制定措施办法或者未严格履行程序的计0分。 (2)公开审批事项、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制定并公开办事指南的计0.2分。未公开审批事项、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的,或者未制定并公开办事指南的计0分。 (3)按要求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查案卷合格计0.5分,不合格的每1宗扣0.2分,扣完为止。 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裁定撤销行政审批结果或者判决违法的扣1分,本项分值计0分。 3.健全依法维权机制,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计1分。 信访工作机制健全、工作人员落实到位,处理及时规范,实现网上办理,及时办理上级督办事项,未发生因信访工作引发重大问题和事故的发生计1分。 (1)信访工作组织机构健全、有工作人员、有工作制度计0.4分,信访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无工作人员、无工作制度的扣0.4分。 (2)按照国土资源部《信访基础业务规范年活动》要求规范程序办理计0.3分,未规范程序办理的扣0.3分。 (3)对上级下发的督办件按规定时限、要求进行办理,并按要求及时上网录入或网上办理计0.3分,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进行办理的,未按要求及时上网录入或网上办理的扣0.3分。 本单位发生因信访工作引发重大问题和事故,或因信访工作不力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扣1分,本项分值计0分。 4.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执行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制度计4分。 (1)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明确分管领导、主管部门、专人负责计1分,出现未明确分管领导、主管部门、专人负责任意一项的计0分。 (2)做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加强政府网站管理计1分。未按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扣0.5分;重要政策解读未解读1次扣0.2分;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和网站建设不规范的扣0.5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和档案文书管理不规范扣0.3分;扣完为止。 (3)按质按量完成政府信息报送工作计1分。未及时完成信息报送扣0.2分;信息采集量未达到要求的,每少1条扣0.2分;报送信息出现重要情况数据不准等重大失误的,出现1次扣1分;未按要求完成信息调研任务的,出现1次扣0.5分;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约稿信息的,出现1次扣0.5分;未按要求报送重大紧急突发情况和重大舆情信息的,1次扣1分;扣完为止。 (4)开展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督查计1分,未按要求开展督查工作的计0分。 5.加强国土资源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计0.5分。 (1)制定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工作计划,开展了法治宣传工作的计0.3分,未制定计划或者未开展法治宣传工作的计0分。 (2)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计0.2分。未制定“两库一单”的扣0.2分;制定了“两库一单”,但未实施随机抽查的,扣0.1分。 因信息公开工作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责令公开或者确认违法的,出现1次扣0.5分,本项分值计0分。 6.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强化保密教育培训和涉密人员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计0.5分。 将领导干部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个人述职报告内容计0.2分,未列入计0分;计算机及网络保密自检自查落实到位计0.3分,未按要求落实到位计0分。 严格做好涉密文件管理,出现欠退或擅自留存等行为扣0.5分,本项分值计0分。 7.完善国土资源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国土资源领域综治维稳工作计2分。 (1)按照省委《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法〔2017〕27号)等文件的要求,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选聘法律顾问团队的计0.5分,未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未选聘法律顾问团队的计0分。 (2)积极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按时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的计0.5分,拖延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的计0分。 (3)按时按质完成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计0.5分,未按时完成的计0分。 (4)推进国土资源领域综合维稳工作,未发生维稳案件计0.5分,发生的计0分。 (十六)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于国土资源工作全领域、各环节。认真组织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遵守组织制度,认真执行组织纪律,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反对和防止“四风”。(3分) 1.领导班子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任务,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干部纪律,自觉增强“四个意识”,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于国土资源工作全领域、各环节,认真学习十九大报告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认真组织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推进政治素养和思想道德建设,班子成员在干部职工中形象良好计1.5分。 2.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执行组织纪律,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原则和准确把握落实民主集中制,扎实做好“三会一课”制度(制定“三会一课”计划,每月至少召开1次支委会、1次党小组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支部大会、上1次党课,相关记录规范)计1分。 3.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反对和防止“四风”计0.5分。 (十七) 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突出思想理论武装,抓好教育培训。坚持全面贯彻好干部标准,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强化干部监督和考核评价,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开展提醒函询诫勉工作,巩固“三超两乱”、“裸官”、出国(境)管理、领导干部兼职专项整治和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成果。(2分) 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全面贯彻好干部标准,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强化干部监督和考核评价,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开展提醒函询诫勉工作计2分。 1.坚持全面贯彻好干部标准,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计1分。 2.强化干部监督和考核评价,认真开展提醒函询诫勉工作,处级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计1分。 (十八)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全面领导责任,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强化执纪问责,严厉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腐败问题。(5分) 班子和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精神,班子成员无违规违纪违法计5分。 1.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全面领导责任,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计2分。 2.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强化执纪问责,严厉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精神,班子成员和处级干部无违规违纪违法计3分。 二、其他规定 1.考核涉及按件数和比例扣分的,以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2.考核任务中所涉及工作指标以对口处室下达的任务为准,其中(十六)、(十七)、(十八)条,其考核内容、程序及相关要求以《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为准。 3.大理州强化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改革责任,按时按质完成大理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年度任务的,给予适当加分(不突破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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