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独院买卖合同甲方(出售方):乙方(购买方):丙方(见证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并委托丙方作为见证方相关事宜达成合同如下:一、 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河南省登封市 ,土地证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以土地使用证为准),砖木混合结构房屋及其附属屋内家具出售给乙方。二、 甲乙双方议定上述独院成交价格为 元(大写: )人民币,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按成交价格全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两次支付给甲方。1、 甲乙双方签订独院买卖合同之后,在五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乙方银行账户 转账第一次购房款 元(大写: )人民币到甲方银行账户 。2、 乙方入住独院之后
2、,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乙方银行账户 转账第二次购房款 元(大写: )人民币到甲方银行账户 . 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屋、占用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抵押;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四、甲方应在乙方签订合同当日将该独院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钥匙交于乙方,自此甲方独院所有权(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土地使用转让等所有权)全部归乙方拥有.在政策允许独院过户的条件下,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缴纳
3、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签订独院买卖合同后,由于甲方债权纠纷、抵押借贷等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居住的,甲方负全部责任,退还乙方所交的全款。并向乙方支付购房款全款50%的违约金。 六、在合同期限内,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七、若对其它事项有异议的可协议补充在以下约定条款中,若约定条款与前条款有异议,以约定条款为主,约定条款具有优先效力。八、 其他约定事项:1、 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办理独院过户手续,乙方应在过户成功之后,七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支付二万元的辛苦费。2、 如甲方后期不配合乙方进行独院过户,乙方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甲方购房款全款50的违约金。3、 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夫妻双方和子女家人对本合同签订无异议,放弃一切独院所有权和继承权。 九、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每份共三页,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丙方(签字):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