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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妆品质量管理,促进企业完善生产合格产品条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依据国务院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措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编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和相关化妆品法规要求,结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化妆品,包含护肤、发用、美容三类产品。其中护肤类发证产品有雪花膏、香脂、润肤乳液、洗面奶、护肤水、爽身粉、痱子粉、化妆粉块、香粉;发用类发证产品有洗发液、护发素、洗发膏、头发用冷烫液、染发水、染发粉、染发剂、发乳、发油、发用摩丝、定型发胶等;美容类发证产品有唇膏、指甲油、花露珠、香水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中国境内全部生产化妆品企业,不管企业全部制和隶属关系,凡生产化妆品企业只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才含有生产该产品资格。无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自行生产、销售或进行其它形式交易活动,违者按原国家经委等七个单 位联合颁发"相关实施《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要求》通知"(经质[1987]180号)及其它相关要求处理。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归口颁发、管理和监督实施;其它任何地域、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自行发证。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申请、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部门为"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轻工发证办")。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认证处。
其关键职责:
(一)组织编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审核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汇报及地方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三)推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核其检验汇报;
(四)负责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
(五)负责生产许可证审批、发证、管理、监督和注销。
第六条 "轻工发证办"会同"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协会"组成化妆品小组,负责化 妆品生产许可证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由中国轻工总会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 心等12个检测单位负担(见附件六)。
其职责:
(一)按化妆品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检测方案和补充要求。
(二)对申请生产许可证化妆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并提出书面汇报。
(三)按"轻工发证办"安排,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化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立即提出书面汇报。
第八条 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必备条件:
(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企业,必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二)企业正常批量生产产品,必需经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检验,证实各项指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本细则要求质量要求(详见细则附件二);
(三)企业必需含有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确保能力,达成能够连续稳定生产出合格品要求。包含:必需含有按要求程序同意正确、完整、统一技术工艺文件;必需含有确保该产品质量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和测试手段;必需有一支足以确保产品质量、进行正常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等组成队伍,并能严格根据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测试;必需建立并实施有效管理制度(详见细则附件二)。
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需在要求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企业)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加盖公章,由轻工业厅、局(总企业)统一上报。
(二)申报企业属新投产、新转产不足六个月时间者,持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证实,可准予申报。
(三)申报企业投产、转产时间超出六个月者,由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查处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相关文件要求处罚后,持罚款单和证实,可准予申报。
(四)审查企业质量体系,由轻工发证办组织审查小组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企业)会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组成审查小组(组员报"发证办"认可)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负责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并在要求期限内抽封样品,填写检测样品封样记录表(见附件八),同时通知企业在要求日期内将样品送相关检测单位。对企业质量体系"轻工发证办"保留不超出30%抽查权。
(五)考评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在要求时间内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完成产品质量测试判定,将测试汇报立即寄申请企业,同时将测试结果汇总后送"轻工发证办"和相关省、市轻工业厅、局(总企业)各一份。
(六)汇总上报。轻工业厅、局(总企业)将产品质量测试和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填在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五)上,连同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论表(见附件四)原始资料及企业申请书各一份,在要求时间内寄"轻工发证办"。
(七)审核发证。"轻工发证办"依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发证条件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编号发证,同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对于考评不合格者,从产品测试汇报发出之日起或质量体系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许可企业进行通常不超出六个月时间整改,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八)经济联合体中企业,化妆品使用同一个商标和厂名,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由龙头厂提出(写明各分厂名称)或分别由联合体各厂提出。中国轻工总会将对经济联合体中全部厂点均要进行检验,全部厂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条件,生产许可证发给龙头厂或分别发给联合体中各企业。如联合企业中使用不一样商标和厂名单位,必需单独提出申请书,经检验评审符合要求条件,分别发给生产许可证。未经检验合格联营厂、分厂均不得私自使用龙头厂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使用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识及编号方法: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必需在化妆品产品大、小包装盒(瓶、袋)外表面和随产品附说明书上标明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识和编号,标明方法统一要求为XK16-108并接证书编号。如:XK16-108 ××××。
第十二条 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要纳入地方定时监督检验《受检产品目录》。各地方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测,并将日常监督抽查检测结果立即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并抄报轻工发证办。连续两次国家、省、部级抽查不合格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企业对审查结果、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轻工发证办"提出要求复审汇报。"轻工发证办"接到要求复审汇报后,应在两个月内给予回复。企业对其回复或复审结果仍有意见时,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
第三章 费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要求》要求,凡申请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单位,应缴纳相关费用。项目包含: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产品质量检验费由企业直接交检验单位。其它费用交轻工总会。汇款地址: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阜外大街分理处,帐号:492―264003―14。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交款单位汇款时请注明"许可证费用"、单位和具体地址。收费标准按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同意文件实施。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五条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 证。由"轻工发证办"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立案。
(一) 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
(二) 经复查,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要求条件;
(三) 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它企业使用,或未经审查同意自行给联营厂使用;
(四) 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不再生产时。
第十六条 各级参与颁发生产许可证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原国家经委公布《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九),违法者要追究责任并给必需处分。
第十七条 企业必需实施《受检企业须知》(见附件十),凡发觉企业经过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者,一律取消其资格,并在全国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依据相关法律追究企业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管许发(1994)20号文同意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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