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蒲公英照明有限公司分销合同2013版合同编号:分销商代码:分销商名称:所属省区: 商品分销合同商品分销合同甲方(供应商):中山蒲公英照明有限公司 (分公司 经营部)乙方(分销商): 合同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分销甲方生产经营的系列产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分销授权1.1 合同签订前,乙方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收货授权书、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名,以便甲方建立档案,上述文件甲方不得擅自用于其它事务。乙方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若因乙方提供的资料虚假、无效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
2、责任。 1.2 甲方提供优质产品及服务*给乙方*,并不断创造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持所属品牌的市场竞争力,保持领先的市场份额;帮助乙方提高市场覆盖及服务能力,完善营运系统。乙方应当在指定销售区域内,负责甲方产品在所属区域各网点的分销和陈列,及时准确为甲方产品提供配送服务。1.3 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分销区域、指定分销渠道(甲方直营渠道除外)分销甲方指定品类产品。该授权为普通许可,不具有排他性、独占性,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在该地区新设其他分销商销售甲方产品。 服务*:乙方免费获得甲方的技术培训、长期技术咨询、指导及行业信息。享受甲方后续的技术升级。乙方 *:本合同中乙方包括签约人及其在授权区域内
3、开发的次级经销商。二、销售任务与完成销售额2.1 根据乙方所在地区的市场具体情况,乙方承诺达成补充协议制定的蒲公英产品月销售任务、季度销售任务、年度销售任务。前款销售任务是在双方对当地市场容量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的,乙方对该销售任务的可行性及合理性表示认同。2.2 月销售任务是指乙方下达订单并当月实际到款的最低金额,季度销售任务是指所辖月销售任务之总和,年度销售任务是指全年各月销售任务之总和。2.3 月、季度、年度乙方完成销售额,是指月、季度、年度乙方实际到款的货款总金额,但下列部分不计入乙方完成销售额: a甲方特价促销部分; b各类奖励、赠品部分;三、交易程序3.1 乙方根据其经营需要,向甲
4、方发出订单(书面或传真),订单应包括商品名称、品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和数量、发货时间、下单时间、货物送达地等信息。3.2 甲方确认乙方订单后,负责送货至乙方指定物流货站,由乙方验收。验收无误的,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在送货单据上签字或者加盖收货专用章,签字或签章应当清晰可辨。若发现产品数量、品种、规格、产品外包装等不符合订单要求或破损的货物,乙方应于货到当日在送货单据上注明事由,以便甲方向物流方追索。若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乙方应当将货物妥善保管,并在货到当日后七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书面通知的,视为甲方提交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3.3 货物运至指定交货地
5、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需要甲方代垫运费的,甲方凭乙方指定货站发出的运费垫付通知单先行垫付,再凭此单由货款冲抵。乙方到甲方工厂自提货物运杂费由乙方自理。3.4 货物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不允许退货。除非产品经检测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甲方才允许退货、换货。经甲方检查并书面同意报废的产品,乙方不得再投入市场流通使用。3.5 本分销合同性质为包销,而非代销。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除时,甲方没有任何义务处理乙方库存货物。若乙方积极配合移交相关市场资源,甲方可以视情况协助乙方处理库存货物。四、产品价格与货款结算4.1 乙方作为分销商享受按甲方制定的出厂价进货,同时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销售指导价格体系执行,不得
6、低价倾销冲击市场。若甲方调整产品销售价格,甲方将以产品调价通知方式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自通知调整之日起参照新的销售价格执行。新产品的销售价格以甲方书面的新产品价格通知发文为准。4.2 乙方按先款后货方式向甲方结算货款,即乙方货款到达甲方指定的账户后,甲方才向乙方供货。且乙方需于订单约定的交货前付款。乙方直接到甲方生产基地提货及物流中转仓提货的,货款的支付方式亦同。甲方未授权任何业务员经手或者收取款项,乙方向甲方任何业务人员支付货款的行为,甲方一律不予认可。4.3 货款结算方式实行款到发货之原则,乙方款到后,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间内向乙方组织发货(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处理。4.4 在特殊
7、情况下,如若双方就具体某次交易行为采用其他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应就该次特别结算方式做相关的书面记载,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该次特别结算方式独立于本合同,仅对该次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并不具有改变前款“款到发货”结算方式约定的效力。若该次交易行为采取先货后款结算方式,乙方应当提供价值与货款相当的物的担保,或者提供甲方许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以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货物备好约定出货之日起30日内,如乙方未付全款提货的,每超出一日按未付货款的3%收取乙方违约金。五、促销管理5.1甲方策划或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促销活动之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费用承担比例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按甲方规定须乙方代垫促销赠品的,乙方
8、必须认真如实填写促销活动赠品发送登记表,并于活动结束后十天内凭登记表交给甲方处理,逾期甲方不予处理,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5.2乙方开展促销活动之费用须由甲方承当的,则必须在促销活动的开展前由甲方业务人员签字同意,并加盖甲方公章,方可确认该促销活动执行有效,否则甲方将不承担该费用。5.3如果乙方弄虚作假、虚报赠品,乙方必须按虚报部分的十倍赔偿甲方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对全部赠品不予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六、帐务核对6.1乙方须于每月1日至10日与甲方进行帐务核对,并填制往来帐核对表;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往来帐核对表上签字认可并作为双方业务结算依据。七、其他事项7.1 甲乙双方根据当地市场情
9、况,制定系统的产品宣传、广告及其它促销活动来扩大产品的市场影响力。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决定甲方的宣传广告及促销方式,否则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擅自宣传引发行政处罚、诉讼纷争等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7.2 乙方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市场操作政策及方案,自觉维护甲方公司产品的品牌形象,在甲方指导下做好区域内消费者投诉、产品问题及有关部门检查工作的配合。7.3 为保证甲方产品的市场形象,乙方不得将过期产品陈列于卖场,更不得擅自更改甲方产品商标、生产日期等标识,否则,因此引发行政处罚、诉讼纷争等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对乙方拥有的过期
10、产品,甲方有权监督乙方进行全面销毁,损失由乙方负责。7.4 甲方人员有权对乙方仓库分销的甲方产品进行清点与盘存,乙方必须配合并提供方便,对于甲方人员不能亲自清点的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准确、具体的库存数据,并对此数据的真实性负责。7.5 甲方给予乙方的所有支持应以双方正式公章用印为认定基础,不得以甲方职员口头或无公章用印之协议作为支持的申请依据;甲方未授予任何甲方人员向乙方借款借物的权利,甲方人员向乙方借款借物的行为均视为其个人行为,概与甲方无关。7.6 甲方人员不得向乙方索取或变相索取任何物质利益,乙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贿赂甲方职员,任何给予或许诺给付诸如“回扣”、“招待”、“娱乐”、“就业”
11、、“旅游”、“购物折扣”等形式的利益给甲方员工及其家属之行为,皆视为商业贿赂。7.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体系、尚未公布的新产品上市方案、促销方案、宣传方案等)向公众披露或为任何第三方知悉。7.8 本合同尾部所列乙方法定代表人及乙方授权代表一栏中的签字人同意作为保证人就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八、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8.1 合同期间,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履行,不得出现如下违约行为:(1)跨区域、跨渠道销售产品窜货的;(2)未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价格体系销售产品的;(3)销售假冒、仿冒甲方商标的商品的;(4)未认真维护甲方形象,销售变质产
12、品、过期产品的;(5)更改甲方产品商标、生产日期等标识后又投放市场的;(6)对甲方职员进行商业贿赂的;(7)其他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有损于甲方企业声誉的情形。8.2 乙方出现前条款违约情形之一的,不论数额大小,第一次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壹万元;第二次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叁万元;第三次或三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单次违约行为涉及的货值或金额超过伍万元的,将视为情节严重,甲方有权当次即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对于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甲方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费用补贴、折扣等)中直接扣减或抵销。8.3 合同期内,乙方未能达成任一季度任
13、一品类销售任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4 甲方基于本合同第8.1条、第8.3条单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在解除合同条件成就之日起六个月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在此过渡期间内,若甲方基于保持市场占有率并寻找新合作伙伴之目的保持与乙方的业务往来的,该业务往来行为不能被视为甲方放弃解除合同和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亦不能被视为甲方默认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发生变更。在此过渡期间内,若乙方款到后甲方未再继续发货的,即视为甲方正式行使合同解除权。 前款所述的过渡期间,是指自解除合同条件成就之日起至行使合同解除权之日止的期间。8.5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8.6 本合同自届满三十日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4、;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至少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协商签订新的协议。8.7 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一般当面送达签收或者按本合同尾部所列通讯地址EMS邮寄送达合同终止协议,EMS托寄物一栏注明寄送文件内容,并保留好存根联备查。电子邮箱送达、传真送达等其他方式效力亦同。九、争议解决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所辖地方法院提起仲裁。十、附 则10.1 双方相互提供的重要文件资料可以当面送达或者按本合同尾部所列通讯地址EMS邮寄送达,若一方按所列通讯地址邮寄被退回的,视为已经送达。一方变更通讯地址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怠于通知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双方相互提供的一般文
15、件资料可以采用电子邮箱送达、传真送达等方式。10.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若乙方拟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签订三方合同转让协议并完成债权债务交割后生效。移交期间,乙方和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3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发生分立、合并的,乙方应当在七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由分立、合并后的继受主体承接乙方的所有债权债务。10.4 本通用条款及附件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不应当将甲方视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本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不得因此作出不利于甲方的解释。10
16、.5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及订单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0.6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 年 月 日起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一份。以下内容均为必填项甲方:中山市蒲公英照明有限公司 乙方:EMS送达地址:EMS送达地址:电子邮箱地址:电子邮箱地址:电话:电话: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开户行:开户行:帐户:帐户:签订日期:签订日期: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17、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
18、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
19、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
20、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 6 - (合同双方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