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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吴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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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吴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全县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及黑龙江省行政处理监督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要持证上岗,在执法过程中要向被执法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二条,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抵于2人。第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给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理。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

2、当着装或配戴执法标志。第五条,农业执法工作人员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六条,农业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规定;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七条,农业行政处理程序应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八条,执法人员与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第九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索要财物,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一经发现,清除执法队伍,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第十条,执法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不得推托和拒决.孙吴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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