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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吴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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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孙吴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全县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及《黑龙江省行政处理监督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要持证上岗,在执法过程中要向被执法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条,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抵于2人。 第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理。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着装或配戴执法标志。 第五条,农业执法工作人员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农业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规定;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条,农业行政处理程序应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执法人员与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索要财物,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一经发现,清除执法队伍,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执法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不得推托和拒决. 孙吴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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