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付款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的付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和效益流失,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供应商是指向公司所承建的所有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等一切为工程项目提供部分建筑材料或建筑结构件等产品的单位或组织;第三条:分包商是指分包公司所有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等一切工程项目的分部或分项工程提供劳务的施工单位或组织。第四条:相关文件二、供应商的付款管理:第五条:供应商的付款管理适用于合同条款下大额材料采购.小额零星采购可不受此限制,但必须有验收单,出库领用单,或经办人,证明人,领用人在发票上签字并经项目经理签字,财务部门才能予以核销.第六条:供应商
2、的预付条件已经签订物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了预付条款及金额.1、 经采购人员签字,并经项目经理及总经理审批的付款凭证(如经领导审批的供应商收据或经领导审批的付款申请加供应商收据);2、 除了加工定做的产品及紧缺物资材料外,一般不付给供应商预付购货款.第七条:供应商的中间付款条件:1、物资产品购销合同中有中间结算及付款的约定;2、供应商已按合同条款规定按时提供材料给我方并已提供了材料物资的清单;3、我单位采购保管人员已提供材料验收单,检测报告;4、有采购员签字、项目经理及总经理审批的付款凭证(发票或收据)。第八条:供应商的最终付款条件:1、 供应商已履行完合同规定义务并提供了相应的发票;
3、2、 我单位采购保管人员已提供最终的完整材料物资验收单,检测报告;3、 财务部与材料采购员清理、核对付给供应商预付款项情况;4、 有经办人员(材料员)签字并经项目经理及总经理审批的最终付款凭证(发票或收据)。三、分包商的付款管理第九条;与分包商劳务合同签订后,分包商现场人员应与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见面对接,项目经理部有关部门在相关文件报表中,对同一分包商的单位名称应统一,并与合同中的分包商名称相一致。第十条:财务部门付款时,应将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汇入合同中规定的银行账户中。第十一条:分包商的工程预付款条件1、 已与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并且财务部门有一份合同副本;2、 合同中有明确的预付款数额及扣
4、回条件和时间,并有相应的担保或分包商机械设备已进场并已施工;3、 有项目经理及公司总经理的审批意见;4、 如分包商不承担保函担保保证金及费用,不应付给工程预付款.第十二条:分包商工程进度款的付款条件1、 分包商所申请的工程进度款,我单位必须是从业主处收回;2、 分包商已按规定提供工程进度款计量申请,并已经有各级相关人员审批核准;3、 累计付分包商工程款(含甲供材料)是否到位(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比或合同约定的付款到位条件),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是付款到位,不应再支付;二是后续有追加量的要签补充协议或签证(业主确认后办理),并从业主处已收回该增量工程款;三是若业主工程变更或签证工程款在工程
5、结算时一并办理并支付,则支付给分包商的最多只能为材料款.4、 分包商已提供了工程款支付额的收款收据。5、 分包商所属民工工资是否按期支持到位,分包商应提供民工工资支付到位承诺书并付工资支付表,若分包商未能支付到位,我公司将代位支付民工工资,代付工资从分包进度款中据实扣除.第十三条;分包商工程最终结算款的付款条件分包商工程结算已经经过项目经理部,公司总经理审核,未经最终审核,结算不得分发给分包商。1、甲供材料,垫付的各种费用已转账给分包商,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已办完有关手续;2、代扣代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和基金及其他应扣交的费用已结清;3、质量保证维修金已按合同规定扣留;4、分包商已提供建安工程发票;5、业主资金按合同规定已到位.第十四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附:工程进度款计量申请-1工程付款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