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01】 个人所得税九种情形允许递延纳税时间:2014-04-16来源:阅读次数:456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可将应纳税款推迟一定期限缴纳,其实质是降低了个人税负。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额,但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纳税人无偿使用这笔款项而不需支付利息,对纳税人来说等于是降低了税收负担。纳税期的递延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节省了利息的支出,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因为延期后缴纳的税款由于通货膨胀币值下降,更加降低了实际的税额。纳税人在某一年内收到特别高的所得,有可能被允许将这些所得平均分散到数年之后去计税和纳税,或是对取得高所得年度应纳税款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以
2、避免纳税人的税负过重。一、年金参保者可享受递延纳税年金参保者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文件,明确了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
3、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超过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
4、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二、上海自贸区个人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可递延纳税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中规定,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个人,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该特殊政策可以说是解决了很多企业在投资重组中遇到的税收难题,尤其是解决了投资重组中的企业没有现金流收入却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大额所得税的问题。自由贸易区中关于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特殊税收政策可以有效促进企业(个人)的投资行为,减少税收对于投资行为的干预,也为企业的设立和重组行为提供了更多的税收上的便利条件。促进投资
5、领域的税收政策,针对试验区内的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在交易中由于没有现金流产生,需要额外筹措资金来缴纳税款。按照总方案的政策,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可以分五年来缴纳,以缓解交税的现金流压力。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政策仅是国务院文件中的规定,还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税务局等机构进一步的下发规范性文件来指导基本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具体操作,同时也需要明确一些税收管理和备案程序上的要件和要求。三、试点地区企业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审核可分期纳税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试点
6、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试点地区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第一条规定,对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一)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1。列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
7、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二)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三)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转让收入高于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
8、所得税.(四)对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可享受分期纳税的优惠.四、中关村转增股本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规定,对中关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可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五、无法按时申报时可以延期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里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
9、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里办理. 六、无法按时纳税时可以延期纳税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七、上市公司高管纳税有困难的经审核分期缴纳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
10、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即对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可以按此规定延期、分期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高管人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的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40号中6个月期限的分期缴纳规定,不仅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存在纳税困难的高管的资金压力,还拓展了纳税筹划的渠道。上市公司高管
11、人员可以使用6个月内的收入,或者在6个月跨年的基础上,在公司法允许范围内再转让部分股份,作为纳税资金来源;此外,由于增加了6个月的缓冲期,高管人员可综合个人现金流情况、股价预期等因素,更为灵活的选择行权时间。例如不同于一般激励对象在股价高点行权后可立即抛售获益,高管人员也可为降低行权收入的纳税基数而选择在股价低点行权,再按股权强制锁定要求,继续持有一段时间后选择适当的时点再行售出股权,减轻税负。八、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可以申请延期缴纳为支持地震灾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帮扶纳税人渡过暂时难关,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就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
12、发出紧急通知,就做好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的加收、欠税核销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就支持雅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下发紧急通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对因地震灾害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在2
13、013年4月20日以前被税务机关查处需要补缴税款的,其所涉及的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起算,自2013年4月20日起中止计算.滞纳金重新起算的时间,由原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和生产经营恢复情况确定.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不存在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核销。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将延期申报纳税等有关规定事项尽快告知纳税人,并做好相关咨询答复工作,提供各种服务便利,帮助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九、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免税的盈余积累其实质是递延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明确: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
15、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其实质是递延纳税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是递延纳税,而不会少缴个人所得税.(二)新股东免税的盈余积累其实也是递延纳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免税的盈余积累其实也是递延纳税。 (作者单位:深圳税桥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