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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G00203614
20060509
袁琪
2
BG00204291
20060529
袁琪
3
BG00205032
20060705
袁琪
4
BG00205512
20060724
袁琪
5
BG00207024
20060915
袁琪
6
BG00213111
20070326
袁琪
7
BG00217057
20070920
袁琪
8
BG00309387
20080515
袁琪
9
BG00314954
20080704
袁琪
10
BG00334409
2008/11/26
岳琳琳
11
BG00346895
2009/02/23
岳琳琳
12
BG00356811
2009/04/19
岳琳琳
13
BG00369628
2009/07/09
岳琳琳
14
BG00382448
2009/09/18
岳琳琳
15
BG00404675
2010/01/22
岳琳琳
16
BG00418671
2010/04/22
何灿
17
BG00446106
2010/10/9
何灿
18
BG00455108
2010/11/15
何灿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2010-11-24实施
2010-11-24发布
环保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管理规定
QJ/GD 92.00.001
QJ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标准
QJ/GD 92.00.001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Ⅰ级有害物质具体管理标准5
5Ⅱ级有害物质具体管理标准23
6有害物质环保标识管理及对供应商的要求25
附录A(资料性附录)RoHS同质材料计算方法及部分环境管理物质的详细信息26
附录B(资料性附录)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就有害物质使用实施的法律法规35
附录C(资料性附录)免于注册的物质清单39
附录D(资料性附录)注册需提交的信息40
附录E(资料性附录)我司重点物料关注表42
附录F(规范性附录)REACH限制物质清单及使用要求43
附录G(资料性附录)第1批十五种高关注物质的检测流程59
参考文献61
前 言
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标准是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标准,是公司内部使用的技术法规性文件。本标准规定了格力电器产品需要满足的有害物质控制标准,检验分析方法等,旨在使原材料供应商和公司内部生产采用一致的控制标准,以符合欧盟及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或客户对电子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与上次下发的版本相比的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欧盟RoHS豁免条款修订决议修改本标准中关于RoHS各项豁免的表述(见4.1中表4,表6,表8,表9)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制冷技术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茜、袁琪、曾伟强、蔡小洪、颜小琳、龙新文、郑文力、古文育、唐君、高海涛、刘思红、张华、岳琳琳。
本标准于2005年12月首次发布,2006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二次修订,2006年7月第三次修订,2006年7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9月第五次修订,2007年3月第六次修订,2007年9月第七次修订,2008年5月第八次修订,2008年7月第九次修订,2008年11月第十次修订,2009年2月第十一次修订,2009年4月第十二次修订,2009年7月第十三次修订,2009年9月第十四次修订,2010年1月第十五次修订,2010年4月第十六次修订,2010年10月第十七次修订,本次第十八次修订。
引 言
为限制格力环保产品的零部件、设备及包装材料所含有的环境关联物质,以及制造格力产品时使用的环境关联物质不超过允许标准,减少环境负荷,提高产品的环保要求,制定此标准。旨在使原材料供应商和公司内部生产采用一致的控制标准,以符合欧盟等国家地区环保法规/指令/决议及客户的要求.
II
环保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保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控制要求、检验分析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格力环保产品中所使用的所有原料、生产辅料和包装材料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897。2原电池 第2部分:外形尺寸和技术要求
GB/T 17657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Z20288 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检测样品拆分通用要求
GB/T 23898 木质平托盘用人造板
QJ/GD 12.12.004环保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QJ/GD 23。00。008 《家用空调可再生利用率设计规范》
QJ/GD 23.00。009RoHS物料检验规范
QJ/GD 41。10。048 电池检验规范
QG/GD 0500。09 限制物质过程管理办法
(EC) No 1907/2006 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的法规
IEC 62321 电子电气产品RoHS六种限制物质测试方法
91/338/EEC 欧盟关于镉的限制使用的指令
94/62/EC 欧盟关于包装以及包装废弃物的指令
552/2009/EC REACH法规附件XVII
1999/45/EC concerning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on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the classification,packaging and labeling of dangerous preparations
2002/95/EC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指令)
2006/66/EC 欧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
2010/571/EU RoHS豁免条款修订决议
ZEK01。1—08 Testing and Validation of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PAH)in the course of GS-Mark Certification
ASTM E1333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g Formaldehyde Concentrations in Air form and Emission Rates from Wood Products Using a Large Chamber
ASTM D6007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g Formaldehyde Concentrations in Air from Wood Products Using a Small—scale Chamber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物质
在自然状态下或通过任何制造过程获得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包括为保持其稳定性而有必要的任何添加剂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杂质,但不包括任何不会影响物质稳定性或不会改变其成分的任
何可分离的溶剂.如铅,氧化铅,甲苯等。
环境关联物质
由格力指定的,在格力环保产品的零部件、设备及包装材料中含有的、或者在生产时使用的会对地球环境和人体造成显著影响的物质。
含有
无论是否有意,所有在产品的部件、设备或使用的材料中添加、填充、混入或粘附的物质(包括在加工过程中无意混入或粘附于产品中的物质)。
杂质
包含在天然材料中,作为工业材料使用,在精制过程中技术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或者合成反应过程中产生,而在技术上不能完全去除的物质。
同质材料
也叫均质材料,是由材料制成的不能被进一步机械分拆的单元,也就是说不能用机械方式分开,如旋开、切断,挤压、研磨、磨蚀等工艺,例如塑料、陶瓷、玻璃、金属、合金、纸、树脂、涂料等均属于同质材料.
由于同质材料是RoHS指令控制的单位,故有必要对一些关键部件进一步举例说明:
具有开关,继电器等机构部分的部件
同质材料:树脂膜、拨杆、框架、电镀、端子、触点、油墨等。
半导体器件
印刷电路
同质材料:模压树脂等封装本体、器件芯片、框架、引线框上的镀锡涂层、金焊线及油墨等。
PCB板
同质材料:基材、铜箔、油墨类、电镀等.
电线、电缆
同质材料:金属导线、非金属绝缘层、油墨等
部分金属件
同质材料:合金、电镀涂层、焊锡等.
注塑件
可作为同质材料,无需再分助剂、树脂等,由一种或几种树脂添加一定助剂混合合成并经注塑模具成型的塑料制品.
环境关联物质分类
Ⅰ级物质
被认定对人体、地球环境有害的物质和在有些地区和国家以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物质。
根据每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协议,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有害环境物质。产品各部分内的含有量若超过格力规定的允许值,就在规定的期限后,严格被禁止供货和使用;或按照客户要求被禁止供货和使用(其产品各部分内的含有量根据客户要求而定)。
Ⅱ级物质
根据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协议,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有害环境物质;或被认为对人体、地球环境有有害疑惑的物质,以及稀有并且不易于再生利用的物质,目前格力尚未指定禁止使用期限,但以后将会分期限制使用的物质.如一旦指定后,将严格被禁止供货和使用;或按照客户要求被禁止供货和使用(其产品各部分内的含有量根据客户要求而定)。
注:部分环境管理物质的详细信息可参照附录A,世界各国和地区就有害物质使用实施的法律法规可参照附录B。
最大允许浓度
分析有害物质时,对被禁止或限制使用的物质,尽量考虑到分析误差和含有杂质的最大允许值。
禁止供货日期
部件和材料禁止向格力供货的日期。
3.1 高关注物质(SVHC)
REACH法规下的一类限制物质,包括CMR物质、PBT物质、vPvB物质.
CMR物质
致癌性、致突变性、对生殖系统有毒性物质.
PBT物质
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的物质.
vPvB物质
高持久性和高生物蓄积性的物质。
CAS代码
化学文摘服务局(CAS)确定的物质识别代码.
EC代码
EC代码包括ELINCS代码和EINECS代码。
ELINCS代码
《欧洲已通报化学品目录(ELINCS)》规定的物质识别代码,代码以400—010—9开头。
EINECS代码
《欧洲现有商业化学品目录(EINECS)》中规定的物质识别代码,代码以200-001—8开头。
配制品
系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如胶水,合金,油漆等。
物品
在制造过程中获得特定形状、外观或设计的物体,这些形状、外观和设计比其化学成分更能决定其功能。如电子电器产品及其部件等。
聚合物
由一种或多种单体单元按排列顺序决定其特殊的分子组成的物质。
单体
在用于特定工艺的相关聚合形成反应的条件下,能够与另外的相同或不同分子以一种顺序形成共价键的物质。
有意释放
-—释放与功能相关,要通过其中物质的“散发”或“损耗”才可达到产品的功能,如果没有这种释放,这一产品将无法正常工作。如打印机释放油墨进行工作就属于有意释放。
——包含“附加”功能的释放。即物质/配制品在物品中释放是为了实现物品某一附加功能.如带香味的橡皮擦,带香味的纸巾等。
4 Ⅰ级有害物质具体管理标准
4.1 关于产品及零部件内RoHS有害物质的具体规定
本部分关于RoHS的要求适用于格力环保产品中使用的原材料及辅料等所有材料.四项重金属的豁免参照2010/571/EU翻译,若有异议以2010/571/EU为准。
表1RoHS限制物质最大允许浓度单位:mg/kg
No.
RoHS物质名称
最大允许浓度(格力)
最大允许浓度(欧盟RoHS指令)
1
Pb(铅)
700
1000
2
Cd(镉)
70
100
3
Hg(汞)
700
1000
4
Cr6+(六价铬)
检测结果为阴性(含有镀层的金属
材料);700(其它材料)
1000
5
PBBs(多溴联苯)
700
1000
6
PBDEs(多溴联苯醚)
700
1000
4.1.1 RoHS检验方法
4.1.1.1 按照均质材料进行拆分、检测,这样才能保证检测过程的一致性和检验结果的可比性:
首先将各链接部件进行物理机械拆分,直到用机械方式不能拆分为止,分成金属和非金属,非金属拆分为塑料、橡胶、金属与塑料复合材料、玻璃、陶瓷、涂料、纸类等;
4.1.2 RoHS测试基本原则
4.1.2.1 金属、合金、焊料、玻璃、陶瓷一般仅需测试铅、镉、汞和六价铬四种金属;
4.1.2.2 非金属类一般要测试铅、镉、汞、六价铬四种金属和PBB、PBDE两种阻燃剂(除非确定不含阻燃剂,可不测试PBB、PBDE);
4.1.3 重点调查物料
4.1.3.1 具有轴承或杠杆等可动部位的零件所使用的润滑脂等润滑剂类;
4.1.3.2 含阻燃剂、增塑剂、稳定剂等助剂的塑料(如电源线、配线、电器盒等)
4.1.3.3 含加工助剂的橡胶类如带、滚轮、衬套、软管等;
4.1.3.4 色码、标贴等印刷用油墨,涂料;
4.1.3.5 半导体的引脚;
4.1.4 RoHS指令的测试仪器、测试方法及标准
表2RoHS测试仪器及方法
测试项目
测试仪器
测试方法及标准
铅及其化合物
ICP—AES/AAS
IEC 62321
镉及其化合物
ICP—AES/AAS
IEC 62321
汞及其化合物
ICP—AES/AAS
IEC 62321
六价铬及化合物
UV-VIS
IEC 62321
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
GC/MS
IEC 62321
包装材料重金属含量测试
ICP-AES
94/62/EC
注: 如果部件为各种材料的混合物,即非同质材料,应分析各个材料所包含的有害物质.
4.1.5 格力电器内部测试方法及标准
公司内部RoHS测试详细的样品拆分通用要求、检验标准、方法等按照QJ/GD 23。00。009执行。
4.1.6 铅及铅化合物
表3铅及铅化合物具体规定
分类
用途
最高允许浓度
禁止供货日期
禁止使用
1。 包装材料
详见4。8.2
2006年1月1日开始
2. 塑料、橡胶中使用的稳定剂等
3。 颜料﹑涂料﹑油墨﹑墨水等
4。 小型密封铅电池
5。 部件的外部电极、引导端子等的表面处理
6. 豁免外的所有用途
非有意添加, 浓度低于700mg/kg
表4 铅的豁免
序号
豁免项
豁免截止日期
5a
阴极射线管玻璃中的铅
5b
荧光管玻璃的铅含量不得超过其重量的0.2%
6a
加工用的合金钢中的铅及镀锌钢材中的铅含量不应该超过0。35%
6b
铝合金中铅含量不应该超过0.4%
6c
铜合金中的铅含量不应该超过4%
7a
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的)
7b
通讯领域的交换、信令、传输以及网络管理的服务器、存储器、存储器阵列系统、网络基础设施用的焊料中的铅
7c—I
含有铅的玻璃或陶瓷的电气和电子元件,介质陶瓷电容器除外.如:高压设备,或玻璃或陶瓷基复合材料
7c-II
额定电压为125 V AC或250 V DC及更高的介质陶瓷电容器中的铅
7c-III
额定电压小于125 V AC或250 V DC的介质陶瓷电容器中的铅
豁免至2013年1月1日,以及在在2013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且在该日期之后可能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的部件
9b
用于加热、通风、空调和制冷(HVACR)的冰箱零部件的轴承外壳及其轴衬中铅的使用
11a
C—顺应针连接器系统中使用的铅
能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在2010年9月24日前投放市场)的部件
11b
除C—顺应针连接器系统外使用的铅
豁免至2013年1月1日,在该日期之后可能用在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在2013年1月1前投放市场)的部件中
12
用于C-环型导热模块的表面涂层中的铅
可能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在2010年9月24日前投放市场)的部件
13a
光学仪器中使用的白玻璃中的铅
13b
在光学玻璃和滤光玻璃中的铅或镉
14
用于微处理器的封装体与插针之间连接的铅含量占80%~85%的、含两种以上元素的焊料中的铅
豁免至2011年1月1日,在该日期之后可能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在2011年1月1前投放市场)的部件
15
用于集成电路Flip Chip包之内连接半导体模块和载波器的焊料中的铅
16
线形白炽灯硅酸盐灯管中的铅
豁免至2013年9月1日
17
用于专业复印设备的高强度放电灯(HID)中用作辐射剂的卤化铅
表4 (续)
序号
豁免项
豁免截止日期
18a
当放电灯被用作重氮复印、平板印刷、捕虫器、光化学和食物加工过程的特种灯,含有磷时,比如SMS((Sr,Ba)2MgSi2O7:Pb),作为放电灯中的荧光粉(铅含量占其重量的1%或以下)触媒剂的铅
豁免至2011年1月1日
18b
当放电灯被用作含磷的仿日晒灯(sun tanning lamps),比如含有BSP(BaSi2O5:Pb),作为放电灯中的荧光粉(铅含量占其重量的1%或以下)触媒剂的铅
19
作为主要汞合金的特定成分中的含PbBiSn—Hg和PbInSg-Hg的铅以及紧凑型节能灯(ESL)中作为辅助汞合金的含PbSn—Hg的铅
至2011年6月1日
20
液晶显示器(LCDs)的平面荧光灯前后基片连接用的玻璃中的氧化铅
至2011年6月1日
21
用于硼硅酸盐玻璃瓷漆的印墨所含的铅及镉
23
小螺距零部件表面抛光中的铅,螺距不超过0。65mm
可能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在2011年9月24前投放市场)的部件
24
通孔盘状及平面阵列陶瓷多层电容器焊料所含的铅
25
表面传导式电子发射显示器(SED)的构件,特别是熔接密封和环状玻璃,所用的氧化铅
26
蓝黑灯管(BLB)玻璃外罩所含的氧化铅
至2011年6月1日
27
在大功率扬声器中作为转换器焊料的铅合金
至2010年9月24日
29
理事会指令69/493/EEC附录I(第1、2、3和4类)中定义的水晶玻璃中的铅
31
无汞平面荧光灯(例如用于液晶显示器、设计或工业照明)的焊接材料的铅
32
用于为氩气和氪激光管制造窗口组件的密封熔块的氧化铅
33
电力变压器中直径100微米及以下细铜线所用焊料中的铅
34
金属陶瓷质的微调电位计中的铅
37
以硼酸锌玻璃体为基础的高压二极管的电镀层的铅
4.1.7 镉及镉化合物
表5镉及镉化合物具体规定
分类
用途
最高允许浓度
禁止供货日期
禁止使用
1. 包装材料
详见4。8.2
表5(续)
分类
用途
最高允许浓度
禁止供货日期
禁止使用
2。 塑料(包括橡胶)中使用的稳定剂、颜料、染料(电气连线的绝缘体、遥控器键、捆绑带电子部件的绝缘树脂、外框、标签等)
3。 墨水﹑油墨﹑油漆﹑颜料﹑印刷﹑涂层等
4. 表面处理(电镀)、涂层等
5. 直流电动机、开关、继电器、断路器等电接点
2。 温度保险丝的可熔体
3. 玻璃中用的颜料、涂料、染料
4。 焊锡(镉含量为20mg/kg以上的焊锡)
5。 小型日光灯、荧光显示件
6。 电阻(玻璃料)等
7。 豁免外的所有用途
非有意添加,
浓度低于70mg/kg
2006年1月1日开始(销往欧盟的或客户指定的产品)
表6 镉及其化合物的豁免
序号
豁免条件
豁免有效期
8a
热镕断体中的镉及镉化合物
豁免至2012年1月1日,在该日期之后可能单独作为电子电气产品(在2012年1月1前投放市场)的部件
8b
电气连接的触点中的镉及化合物
13b
在光学玻璃和滤光玻璃中的铅或镉
21
用于硼硅酸盐玻璃瓷漆的印墨所含的铅及镉
30
直接位于声压级大于等于100 dB (A)的高功率扬声器的传感器音圈的导电体的镉合金电器/机械焊点
38
用氧化铍连接铝制成的厚膜浆料中镉和氧化镉
39
用于固态照明或显示系统中的彩色转换II-VI族LEDs内所含的镉(每平方毫米发光区域的镉小于10微克)
4.1.8 汞及汞化合物
表7 汞及汞化合物具体规定
分类
用途
最高允许浓度
禁止供货日期
禁止使用
1。 包装材料
详见4.8。2
2006年1月1日开始(销往欧盟的或客户指定的产品)
2。 塑料(包括橡胶)中使用的稳定剂、颜料、染料
3。 颜料﹑涂料﹑油墨﹑墨水等
4。 汞电池
5。 使用汞作为接点的继电器、开关、传感器
6. 塑料中的添加剂
非有意添加,浓度低于700mg/kg
表7(续)
分类
用途
最高允许浓度
禁止供货日期
禁止使用
7。 小型日光灯(液晶背光等):每一支含量超过十毫克的
8. 豁免外的所有用途
非有意添加,浓度低于700mg/kg
表8 关于汞的豁免条款
序号
豁免项
豁免有效期
1
紧凑型荧光灯汞含量不得超过(单一灯管):
1a
普通照明用小于30W:5mg
至2011年12月31日;小于3.5 mg可再延至2012年12月31日,2。5 mg在2012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1b
普通照明用大于等于30W且小于50W:5mg
至2011年12月31日;小于3。5 mg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1c
普通照明用大于等于50W且小于150W:5mg
1d
普通照明用大于等于150W:15mg
1e
普通照明用,且为环状或方形,管直径≤17 mm
直至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制;7 mg可能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1f
特殊用途:5mg
2a
普通照明用的双端线性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超过(单一灯管):
2a(1)
普通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管径小于9mm(如:T2):5mg
直至2011年12月31日;4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2a(2)
普通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管径大于9mm小于等于17mm(如:T5):5mg
直至2011年12月31日;3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2a(3)
普通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管径大于于17mm小于等于28mm(如:T8):5mg
直至2011年12月31日;3。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2a(4)
普通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管径大于28mm(如:T12):5mg
直至2012年12月31日;3。5 mg可能在2012年12月31日后使用
2a(5)
长寿命(≥25000 h)的三基色荧光灯:8 mg
直至2011年12月31日;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
2b
其他荧光灯中的汞不超过(每灯管):
2b(1)
线形磷酸盐灯,管径大于28 mm(如T10和T12) : 10 mg
直至2012年4月13日
2b(2)
非线形磷酸盐灯(所有尺寸):15 mg
直至2016年4月13日
2b(3)
非线形三基色灯,管直径>17 mm(如T9)
非线形三基色灯,管直径〉17 mm(如T9)
2b(4)
其他普通照明用灯及特殊用灯(如感应灯)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1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3
殊用途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部电极荧光灯(CCFL和EEFL)中的汞不超过:
3a
短:小于等于500 mm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3。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表8 (续)
序号
豁免项
豁免有效期
3b
中等长度(〉500 mm且≤1500 mm)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可使用
3c
长:大于1500 mm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13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4a
其他低压放电灯的汞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1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4b
普通照明用高压钠(蒸汽)灯(改进的显色指数Ra>60)的汞
4b—I
P≤155 W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3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4b-II
155 W<P≤405 W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4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4b—III
P〉405 W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4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4c
其他普通照明用高压钠(蒸汽)灯的汞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2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4c-I
P≤155 W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3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4c—II
155 W〈P≤405 W
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4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4c—III
P>405 W
4d
高压汞(蒸汽)灯(HPMV)的汞
直至2015年4月13日
4e
金属卤化灯(MH)的汞
4f
本附件未提及的特殊用途的放电灯中的汞
4.1.9 六价铬及其化合物
表9六价铬及其化合物具体规定
分类
用途
最高允许浓度
禁止供货日期
禁止使用
1. 包装材料
详见4.8。2
2006年1月1日开始(销往欧盟的或客户指定的产品)
2。 塑料(包括橡胶)中使用的稳定剂、颜料、染料
3。 颜料﹑涂料﹑油墨﹑墨水等
4。电池
5。 催化剂
6。 电镀防锈处理(螺丝、钢板等)等所有用途
非有意添加,浓度低于700mg/kg
表9(续)
分类
用途
最高允许浓度
禁止供货日期
禁止使用 禁止使用
7。 豁免外的所有用途
非有意添加,浓度低于700mg/kg
豁免
9.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其在冷却液中的质量百分比超过了75%.
4.1.10 多溴联苯(PBB)
表10多溴联苯的具体规定
分类
用途
最高允许浓度
禁止使用日期
禁止使用
塑料阻燃剂等所有用途
非有意添加,浓度低于700mg/kg
2006年1月1日开始(销往欧盟的或客户指定的产品)
4.1.11 多溴联苯醚(PBDE)
表11 多溴联苯醚的具体规定
分类
用途
最高允许浓度
禁止使用日期
禁止使用
塑料阻燃剂等所有用途
非有意添加,浓度低于700mg/kg
2006年1月1日开始(销往欧盟的或客户指定的产品)
注 :我司可接受的替代阻燃剂包括“A、B、C、D”
A:溴类包含十溴二苯乙烷和溴化聚苯乙烯;
B:磷系包含间苯二酚双(二苯磷酸酯);
C:氮系阻燃剂包含三聚氰胺、三聚氰胺氰尿酸和三聚氰胺磷酸酯;
D:无机阻燃剂包含氢氧化铝、氢氧化镁和三氧化二锑。
4.2 甲醛
4.2.1 关于甲醛的具体规定
2009年1月1日起出口到美国加州的相关木制品及家具产品(胶合板、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及含有这些材料的成品,包括室内家具、橱柜、棚架、工作台面、地板和(装饰用)外框、框架木箱等)必须符合以下甲醛的排放标准.
表12美国加州甲醛具体规定
分类
用途及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浓度)
禁止使用日期
禁止使用
第1阶段 排放标准(mg/kg)
硬木胶合板:单板芯
硬木胶合板:复合板芯
刨花板
中密度
纤维板
薄型中密度
纤维板
0.08mg/kg
— - —
0。18mg/kg
0。21mg/kg
0.21mg/kg
2009。1
- - —
0。08mg/kg
— - -
- — —
- — —
2009。7
第2阶段 排放标准(mg/kg)
0。05mg/kg
— — -
0。09mg/kg
0.11mg/kg
— — —
2011.1
表12(续)
分类
用途及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浓度)
禁止使用日期
禁止使用
0。05mg/kg
- — -
0。09mg/kg
0.11mg/kg
- - —
2011。1
第3阶段 排放标准(mg/kg)
— — —
- — —
— - -
— — -
0。13mg/kg
2012。1
- - —
0。05mg/kg
— - —
— - —
— - —
2012。7
4.2.2 甲醛检测方法
4.2.2.1 重点调查物料
框架木箱等。
4.2.2.2 测试方法
制造商必须获得CARB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测试方法必须按照法规认可的ASTM E1333或ASTM D6007中的方法.
4.3 破坏臭氧层的物质
本部分适用于格力产品中使用的冷媒和发泡剂。
表13破坏臭氧层物质具体规定
分类
用途
最高允许浓度
禁止使用日期
CFCs、Halons等
冷媒、发泡剂
禁止使用
已禁用(出口及内销)
HCFCs
冷媒、发泡剂
禁止使用
2020
注: 所有出口机型均需符合出口目的地的ODS(破坏臭氧层物质)及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要求,具体按客户化要求执行。
4.4 多环芳烃(PAHs)
4.4.1 关于产品及部件内多环芳烃的具体规定
本部分主要适用于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与皮肤有接触的或客户有单独要求的物料:电源线、遥控器、过滤网、排水管、塑料外壳.
多环芳烃(PAHs)是由二个至七个不等的苯环所组成的线状、角状或团状结构的化学物质.目前已知的PAHs超过100种以上,而被列明受管制的PAHs则有16种,如下表所示。
表14受管制的PAHs
化合物名称
简称
中文名称
化合物名称
简称
中文名称
Naphthalene
Nap
萘
Chrysene
CHR
苯并(c)吖啶
Acenaphthylene
AcPy
苊烯
Benzo[a]anthracene
BaA
苯并(a)蒽
Acenaphthene
Acp
苊
Benzo[b]fluoranthene
BbF
苯并(b)荧蒽
Fluorene
Flu
芴
Benzo[k]fluoranthene
BkF
苯并(k)荧蒽
Phenanthrene
PA
菲
Benzo[a]pyrene
BaP
苯并(a)芘
表14(续)
化合物名称
简称
中文名称
化合物名称
简称
中文名称
Anthracene
Ant
蒽
Dibenzo[a,h]anthrancene
DBA
二苯并(a,h)蒽
Fluoranthene
FL
荧蒽
Indeno[c,d]pyrene
IND
茚苯(c,d)芘
Pyrene
Pyr
芘
Benzo[g,h,i]perylene
BghiP
苯并(g,h,i)北(二萘嵌苯)
多环芳烃的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表15 多环芳烃的具体规定
分类
主要用途
最高允许浓度
禁止使用日期
禁止使用
塑料、橡胶、润滑油、电解溶液和染料等
一类:与食物接触的材料或三岁以下孩童会放入口中和物品和玩具
1、BaP不得检测到 * (〈0.2 mg/kg)
2、16项PAHs总和
不得检测到 * (〈0.2 mg/kg)
2008年4月1日开始加入德国GS标志认证
禁止使用
塑料、橡胶、润滑油、电解溶液和染料等
二类:塑料,经常性和皮肤接触的部件,接触时间会超过30秒的部件,以及一类中未规范的玩具
1、BaP 〈1 mg/kg
2、16项PAHs总和 <10 mg/kg
2008年4月1日开始加入德国GS标志认证
三类:塑料,偶尔性接触的部件,即与皮肤接触时间少于30秒的部件,或与皮肤没有接触的部件
1、BaP〈 20mg/kg
2、16项PAHs总和 <200 mg/kg
注 1:具体哪些零部件需符合一类、二类、三类浓度要求按照客户化要求执行.例如,我司某客户GS认证时的要求为:遥控器、过滤网需符合二类要求,电源线、插头、保温管、排水管、开关、塑料外壳等需符合三类要求。
注 2:若测试结果大于一类但符合二类的限值,需再依据DIN EN 1186及§64 LFBG 80。30-1的迁移性测试进行测试以确认测试结果。
4.4.2 多环芳烃(PAHs)检验方法
4.4.2.1 测试方法
GS认证中,PAHs测试方法必须按照德国ZEK01.1—08文件中规定的方法。然而,如果客户要求用其它的方法或更低的检测限,则应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PAHs测试.
4.5 关于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具体规定
表16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具体规定
分类
用途
最高允许浓度
禁止使用日期
禁止使用
涂料、消防泡沫、阻燃剂、液压油等
PFOS本身或其配制品浓度或质量小于总重的0。005%(50mg/kg)
2008年6月27日开始实施
在半成品或成品中浓度或质量小于总重的0.1%(1000mg/kg)
在其他涂层上限量要求小于1ug/m2
4.5.1 全氟辛烷磺酸(PFOS)检验方法
4.5.1.1 重点调查对象物质
涂料、消防泡沫、阻燃剂、液压油等
4.5.1.2 测试仪器与测试方法
表17全氟辛烷磺酸(PFOS)测试仪器及方法
测试项目
测试仪器
测试方法
全氟辛烷磺酸(PFOS)
LC-MS
均质材料,萃取试剂,液相色谱法
4.6 富马酸二甲酯(DMF)
4.6.1 关于富马酸二甲酯(DMF)的具体规定
本部分关于富马酸二甲酯的要求适用于干燥剂、防霉剂、抗菌防霉过滤网、吸音棉、绒布、木箱、包装箱(纸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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