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商务会馆D2栋集中空调系统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HG-KT-D2100705湖南商务会馆D2栋集中空调系统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HG-KT-D2100705签订地点:长沙市发包人: 湖南金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长沙凯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湖南商务会馆D2栋集中空调系统安装工程工程地点:湖南长沙市;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湖南商务会馆D2栋15楼集中制冷制
2、热系统范围内的空调系统安装工程全部内容,工程内容依据为施工设计图纸。其中空调设备采用麦克维尔品牌,乙方确保为麦克维尔品牌(深圳工厂生产),具体设备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三.三、承包方式“交钥匙”工程承包方式。即专项总承包,包工包料包施工、系统质量、工期、验收、质量保障及服务、相关资料等,一次性全包(设计范围内工程量与承包总价固定不调整)。 四、合同工期:满足项目整体进度要求,工期如有调整,由甲方工程项目部另行书面约定。工期计划:室内部分:计划2010年7月20日左右进场施工,具体由甲方项目部与乙方商定,计划工期为20天;室外部分:按照D2栋室内精装工程实际进度进行安排,计划工期为5天.系统调
3、试与验收:按照D2栋室内精装工程实际进度进行安排,计划工期为3天。四、工程及设备材料质量标准、质量保障与施工管理:(1)工程质量标准:本集中空调系统工程施工监理、检查、工程系统质量验收标准为合格。(2)设备材料质量标准:全部满足国家与项目所在地现行规范、标准或政策规定。(3)工程及设备质量免费保证保修期:工程及设备整体保质期:自安装验收调试合格之日起21个月,其中压缩机保质期为自安装验收调试合格之日起36个月。(4)集中空调系统工程施工管理:全程按规范进行施工,必须接受现场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与土建施工单位等现场作业与管理单位的监理、检查与管理,自觉无条件地配合整体工程项目的安排调度与配合。五、
4、合同包干金额、付款方式与履约保证金(1)合同总价合同含税总价人民币合计 万元(大写人民币万整).上述包干总价中包含但不限于完成全部工程直至交付最终用户使用前所需的各项责任或义务内容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报验费、设备材料采购、保管费、水电费、施工配套、配合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他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人工、设备材料、机械价格变动与规费税费变动风险费、工程量遗漏或计算偏差风险费、交叉施工、赶工、误工、待工及夜间作业增加费用、系统调试、验收、质量保修及售后服务等所有责任与费用。总之,凡属乙方责任与义务范围之内的工作、工作准备与配合协调等因素,全部已经考虑、计算并
5、包含在前述总包价格内,任何时候任何原因不得另行进行经济签证。(2)合同价款调整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以及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按照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格确定.(3)付款方式与批次工程款支付方式: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汇款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发包人在支付最后一笔合同价款之前,承包人都要提供相应金额的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正式发票(其中设备材料销售发票万元,工程安装发票万元)。1)本工程无预付款;2)室内机设备到现场初步清点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万元整;室内机安装完毕、打压并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室内空调设备及其工程安装费用万元整;3)室外机设备到现场初步清点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万元整。4)工程整体
6、竣工验收(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及监理、发包人等)验收合格,双方办理验收完毕(同日作为质量保证期起始日)手续7个工作日内支付万元,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5)余款万元质量保证金,待验收合格并交付满1年后10天内且承包人完成保修义务时全额无息支付。(4)履约保证金:本合同无履约保证金。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及附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施工图纸;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本合同的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条款有差异的,均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即:以合同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为准,后形成的合同文件较先形成者具有优先解释权;同时形成的
7、多份合同文件以上述合同文件的组成顺序为准,正式签署时间晚的具有优先解释权。七、指派人员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 (7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7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7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管理团队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7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
8、有异议时,按合同争议处理。(7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76)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77)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
9、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78)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2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
10、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79)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710)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项目经理 (7。11)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
11、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12)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13)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14)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
12、项目经理。双方人员名单与职权(7。15)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工程技术、质量、进度、工程款割算、现场签证、合同管理、现场协调(详见委托监理通知书和委托监理合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建设监理委托合同执行 (7。16)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代表 姓名: 职务: 项目工程总监职权:负责工程技术、质量、进度、签证、合同管理、现场的综合管理、工程款结算的审查批准.发包人代表的职权与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如相同、近似或发生冲突时,则应视为发包人代表有最终决定的权力。(7。17)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13、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合同履行,按规范和图纸要求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承包人负责的各项事宜.八、双方工作(A)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按照工程实际现状条件进行。(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双方明确由承包人自行解决。(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按照工程实际现状条件进行。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已完成(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根据承包人需要及时解决。(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根据需要及
14、时进行。(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双方明确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8)协调现场总包和承包人做好进场工作和施工准备工作,协调现场总包提供必要的施工作业面及条件。(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B)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周例会提供本周的计划完成情况和下周的周计划,每月23日前提供上月23日至当月22日的月计划完成情况、完成工作量报表、下月的月计划。(2)承担安全文明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按规定执行并承担所有费用。(3)需承包
15、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全部由承包人按政府规定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所有成品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按政府规定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应符合政府关于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方与主体土建单位协商解决合格的水电接驳点,承包人拟订用水、用电方案,报发包方审批后自行实施,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8)负责办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及竣工期间的各项备案、验收或审批手续。九、施工组织
16、设计与工期开工及延期开工 (2)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9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96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但发包人不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暂停施工 (4)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
17、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期顺延 (5)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工
18、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 不可抗力; (5)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6)其它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不按上述规定时间提出书面报告,工期不予顺延。进度计划(7)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
19、时间:不晚于进场前7天,承包人编制完成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一式三份,交给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审核。该计划须详列进行施工的各阶段和次序,以及所需的时间。承包人应按技术工程规范要求的资料、图纸及在其施工计划中显示下列日期:(a)订购材料和设备的日期; (b) 材料和设备运抵施工现场的日期,(c)进场施工的日期; (d) 需要临时及永久电力供应的日期,(e) 测试日期(如有的话);(f) 要求政府或有关当局验收所需文件的呈交日期(如有的话); (g) 竣工日期.工程师确认的时间:7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师批准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工期延误(8)承包人
20、未按合同约定工期要求完成施工工作,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按1000元/天计取违约金,对于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其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十、安全文明施工与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承诺安全施工与检查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
21、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安全防护3)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承包人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符合相关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要求,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4)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做好以上防护措施,并符合相关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要求,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文明施工承包
22、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文明施工作业,不得干扰、影响市政环境与小区居民正常的生活交通环境与秩序,因此发生阻工事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一切必须的安全防护、防暑降温等劳保用品用具,并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与休息场地与条件。事故处理6)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7)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及时支付民工工资 8)承包人承诺,任何时候任何原因下,及时支付民工工资,不得借故拖欠与克扣,并对发生的民工讨薪吵款维权事件承担一切
23、责任与费用.十一、图纸、适用的标准、规范与法律法规图纸(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应按施工工序及进度需要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两套图纸;(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除了政府部门的强制要求外,承包人不得将图纸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人员和公司透露或将图纸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对于图纸外泄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适用法律和法规(3)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湖南省、长沙市以及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布的法规和规章。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及争议或解决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
24、用标准、规范(4)以现行国家、行业与项目所在地有效的标准、规范、规定为准.本条款没有明示,但为工程所需的其它标准、规范、条件,均执行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或条件。标准、规范要求不同时以严格的为准。工程验收规范: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98)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13190)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其它未列明的验收时尚有效或新颁发
25、已生效执行的各相关规范与标准.十二、工程量的确认、合同外签证与签证计价原则1) 承包人应按时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凡合同工程量与责任范围以及合同风险范围以内的,不得进行任何签证.3)当发生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变更或签证事件时,承包人必须即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各方做好数据记录,由承包人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单(格式与程序由发包人工程师另行确定),24小时内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
26、发包人现场代表和发包人管理部门签字并加盖“湖南金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金荣企业集团工程管理专用章两个公章后方能生效。4)合同外签证计价原则(1)双方事先按照当地实际行情价格商定;(2)比照本合同中相同或类似工程子项的结算综合单价确定。十三、质量、检查与验收工程质量(1)若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竣工一次性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2 支付违约金,但此违约金并不免除承包人进行整改并使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义务,承包人需无偿修复至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不顺延.如工程质量最终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工程余款,并追究承包人由于此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2)承包
27、人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进行总负责。检查和返工(3)由工程监理和发包人代表进行工序检查,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4)检查检验合格后,发包人又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风道、管道、保温、设备材料、安装工程以及发包方认为必要的其它环节或部位等。(6)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工程师规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
28、/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重新检验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的要求时,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隐蔽.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不予顺延。十四、竣工验收、移交与结算竣工验收条件集中空调系统安装工程竣工验收条件:(1)进行集中空调系统安装工程竣工验收与工程总体竣工验收。(2)合同承包范围内所有分项工程均已完工。(3)经承包人自检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4)在现场工程师
29、的监督下完成了所有的试验,并取得合格证明.(5)经项目建设单位、土建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签字认可合格。竣工验收程序(6)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壹套)和资料的电子光盘版(1份)及竣工验收报告,并按要求整理、移交完整竣工资料;并且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本系统竣工图壹份。(7)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8)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巳被认可。
30、(9)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10)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见本合同前述条款,其竣工时间与验收程序按本条款办理.(11)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工程竣工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四套完整的竣工图,并提供该竣工图的电子版本(光盘1份),同时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壹套)和竣工验收报告。(12)在工程整体竣工后发包人将组织进行工程整体交接验收,在工程未移交之前承包人必须负责工程的全部管理责任。
31、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工程移交经验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发包人有关要求,自验收合格并提供合同约定的完整竣工资料之日起十天内,承包人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若承包人在十天内未向发包人移交完毕,由此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必须对其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全面的清理。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
32、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31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争议处理。十五、工程质量保修承包人应按国家建设部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33、保修办法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本合同其他条款明确约定的保修责任大于上述规定的,则不受该规定限制.(1)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进行免费保修.保修期从发包人代表在最终验收纪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免费保修期限为两个制冷年期.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1天内派人修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发包人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交付。因承包人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1天内不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发包人应付承包人工程款内预留5的质保金,发包
34、人应在保修期满1年后10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退还承包人(不计利息)。保修金退还,并不因此解除承包人在两个制冷年期免费保修应承担的保修责任、义务与费用.十六、材料设备供应和检验(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保留对产品品牌、质量的最终确认权利。(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无论工程规范有否指明,在订购材料设备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代表呈示有关样品及技术资料,供其批准。承包人应须于订购前最少15天提交样本给发包人代表审阅,并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提供考察的便利.所有经批准之产品样本须保留于发包人样本房内。除发包人代表另有指示外,全部工程使用之物料必须符合该等样本之质量标准。此外,承包人还须根据
35、发包人代表的指示进行样板作业,样板施工得到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进行全面施工.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或样板质量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和有关第三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湖南省、株洲市关于安全和环保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发包人或设计、监理单位对承包人所作出的任何审批和确认均不减少承包人应承担的此项责任。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果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样品无法达到发包人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将有权指定不少于一个生产厂或供应商供承包人采购。(3)对发包人提供的设备,交付条件
36、与工程安装工作界面见本合同相关附件。(4)对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发包人有权通过招标采购自行确定品牌与价格,承包方有权且必须一起自费参与考察及决标工作,并及时就设备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服务等各方面提出要求、建议并进行技术性能确认。但发包人的参与不得干扰或影响发包人与生产供应商的采购谈判,否则属于承包人实质性违约。 (5)对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承包人负责协调联系设备到位时间,负责数量、性能、质量的检查验收,负责进行成套总装,负责单机与整体系统的人员培训、性能检测、实验及质量验收,负责资料的收集汇总与成套资料的绘制与交付工作,负责验收后两年期内的免费保修责任。不得因为是甲方提供的设备而推卸质量保证与
37、服务保障的责任,否则属于承包人实质性违约。十七、工程转包分包(1)除劳务分包外,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属承包人实质性违约。十八、保险与履约担保(1)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对本工程中其他作业人员与财产进行合理投保,承包人与发包人运至施工场地内的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38、(2)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本合同履约担保.十九、违约、争议和索赔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按照工期延误条款规定执行。(2)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指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重做或返工,直到满足合同要求为止,并另外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以顺延,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因承包人原因其
39、他方面的违约:凡实质性违约的,本合同对违约明确了经济处罚内容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对违约没有明确经济处罚内容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处罚,但最低处罚金额不得少于合同金额的10%;凡非实质性违约的,本合同对违约明确了经济处罚内容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对违约没有明确经济处罚内容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处罚,但最低处罚金额不得少于合同金额的5 。(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5)凡由于承包人原因而给发包人或其它单位与个人
40、带来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向承包人索赔,或通过获得受害受损的第三方的索赔委托书而向承包人全额索赔.索赔金额为处理解决问题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最大索赔额不受合同金额的限制.(6)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解决。(7)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法院要求停止施工.(8)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9)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
41、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对方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10)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
42、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本条第(9)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二十、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地震、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与火灾。双方对不可抗力的特别约定:为保质保量按期合规地完成本合同的目的,承包人清楚知道并可预见,承包人在现场施工时可能遇到的不利的自然物质条件,人为的及其他物质障碍(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不利的气候条件、或流行疾病发生、任何可能的人员或货物的短缺,均应视为本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可合理预见的范围,不属于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七级以下的台风、连续大雨、暴雨、停电、停水、政府部门检查、管制、封路等,不属于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2)不可抗力事件
43、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已经完成的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因施工作业现场破坏而所需的
44、清理、修复费用或损失、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二十一、合同解除(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有支付能力、无正当拒付理由、经催促后1个月后仍拒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
45、权解除合同.(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一方依据本条第(2)、(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但违约方必须承担按照本合同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费用损失或相应处罚.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
46、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结算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二十二、合同终止(1)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合同终止后,属于承包方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义务与责任并不解除.(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十三、合同补充条款1、发包人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的有关补充说明、和承包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书面承诺与承包人经济标、技术标作为本合同附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47、,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的有关承诺,不受标书中“有效期”的限制。2、发包人对工程的总体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承包人应予以充分的理解和支持,有义务配合、协调。3、承包人在进场施工前必须与总包单位签署总包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发包人负责协调.4、承包人人员进入施工场地后,配合土建或其他单位负责场地内发包人已有水、电、办公等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5、发包人不承诺给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材料库房和临舍,承包人须自行解决材料库房和二次搬运的问题,并承担相应费用。所有材料进场后的二次加工、运输和安装,均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包干价之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6、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中发生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毁、火灾等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7、施工用水电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按规定接至施工现场,承包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