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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_T 4257-2020 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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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01 CCS A 16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2572020 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by procuratorial organs 2020-12-25 发布 2021-01-25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1 4.1 辅助性救助原则.1 4.2 及时救助原则.1 4.3 公正救助原则.1 4.4 属地救助原则.1 5 救助对

2、象和范围.2 6 救助标准.2 7 部门职责.2 8 服务场所和人员要求.3 9 服务流程.3 9.1 服务流程图.3 9.2 受理接待.3 9.3 走访调查.3 9.4 审查与决定.4 9.5 救助实施.4 9.6 回访.5 9.7 档案管理.5 10 服务监督与改进.5 10.1 服务监督.5 10.2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5 附录 A(资料性)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服务流程图.7 附录 B(资料性)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材料准备须知.8 B.1 申请材料内容及要求.8 B.2 注意事项.8 附录 C(资料性)特殊群体上门服务申请审批表.9 附录 D(资料性)国家司法救助调查评估表.10 附录 E

3、(资料性)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11 附录 F(资料性)服务对象评价表.12 参考文献.1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费县人民检察院、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商河县人民检察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尹德新、闫增坤、张贵才、曹光明、魏芳、孙炜、刘俊生、杨光耀、吴永刚、黄翠霞、邓华。引言 本文件编制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4、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为指导,结合山东省基层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际,从司法救助服务行为的规范性角度出发对服务方式、服务程序、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该文件的编制是对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补充,有利于贯彻执行司法救助制度,转变检察工作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基本原则、救助对象和

5、范围、救助标准、部门职责、服务场所和人员要求、服务流程、服务监督与改进等。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基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服务提供。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7/T 4258 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 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by procuratorial organs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

6、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经济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或思想精神面临困境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4 基本原则 4.1 辅助性救助原则 4.1.1 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经济困难或思想精神困境。4.1.2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4.1.3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经济赔偿、补偿的,应通过诉讼渠道解决。4.2 及时救助原则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4.3 公正救助原则 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

7、合理救助。4.4 属地救助原则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5 救助对象和范围 5.1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

8、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5.2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

9、合理补偿、救助的。6 救助标准 6.1 救助金应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市(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额度,总额不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6.2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救助金额,对于同地区、同一时期、案情和生活困难程度相似的案件,救助金额应当基本均衡。6.3 应考虑案件以下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赔偿义务人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应相应扣减;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因迟延履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产生的债务利息,不应计算在内;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7 部门职责 7.1 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

10、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根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7.2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发放救助金;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7.3 财务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协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8 服务场所和人员要求 应符合DB37/T 4258要求。9 服务流程 9.1

11、 服务流程图 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服务流程图见附录A。9.2 受理接待 9.2.1 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线索,应实行专人负责制。9.2.2 建立健全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等各项服务制度。9.2.3 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及时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9.2.4 经 12309 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或 12309 检察服务中心移动客户端,提出的有关国家司法救助业务的申请、预约和建议等应有专人处理并及时予以回复。9.2.5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提交的材料参考附录 B 应详尽告知申请人。9.2.6 司法救助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采用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部

12、门代为书写,经当事人确认后使用。9.2.7 司法救助接待窗口及办案部门受理的申请材料应于 3 个工作日内移交控告申诉部门审核,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应立即移交审核。9.2.8 为老、弱、病、残、幼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性和人性化服务。9.2.9 对条件不便或因身体原因无法到现场进行申请的特殊群体,可提供预约或上门服务,参考附录C 填写特殊群体上门服务申请审批表。9.3 走访调查 9.3.1 对于救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疑问,不足以确定是否给予司法救助及救助金额的多少,应进行必要的走访调查。9.3.2 开展走访调查工作,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全面调查,客观公正。9.3.3 走访调

13、查应二人以上进行,其中必须至少一名检察官。9.3.4 走访调查可以采取查阅、调取有关材料,走访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座谈会及个别约谈等方式进行。9.3.5 走访调查工作应重点查明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等情况。9.3.6 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情况,参考附录 D 填写国家司法救助调查评估表。9.3.7 开展走访调查工作,可以走访以下单位和个人:申请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民;工作单位及同事;居住地民政、残联、扶贫、慈善等机构;就医治疗医疗机构;其他认为有必要走访了解的单位和个人。9.4 审查与决定 9.4.1 检察机关内部

14、各部门间应协调配合,实现国家司法救助无缝对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间。9.4.2 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需要向外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委托有关人民检察院代为进行,并将救助申请人情况、简要案情、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等材料,一并提供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并反馈情况。9.4.3 控告申诉部门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并结合走访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综合相关情况,在收到救助申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满足救助条件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报有关部门审批;不满足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开展心理疏导等除发放救助金之外的

15、其它帮扶工作。9.5 救助实施 9.5.1 救助金发放 9.5.1.1 检察机关财务部门应在收到拨付救助金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来院办理救助金领取手续。9.5.1.2 救助金一般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控告申诉部门也可与救助申请人商定发放方式。9.5.1.3 救助金发放完成后银行回单、参考附录 E 填写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交控告申诉部门立卷归档。9.5.1.4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发放或者分期发放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提出发放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延期发放或者分期发放。9.5.1.5 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控告申诉部门可提出申请,办理财务审批手续后,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

16、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9.5.1.6 申请人应亲自到场签字领取救助金。确因特殊情况须由他人代领的,代领人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申请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证明。9.5.1.7 向无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9.5.2 多元化救助 除发放救助金外,国家司法救助还可包括: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积极引进心理学科知识与技术,采用心理学技术和方法,有效进行沟通,引导宣泄并加予疏导,帮助当事人调整心态、舒缓情绪,减少心理冲突,缓解心理压力;对没有居所、没

17、有自主行为能力且无人照料的当事人,协助开展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指定监护人等相关工作;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而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帮助重返学校;对因身体伤残出现就医、康复困难的,帮助落实医疗、康复机构,促进身体康复;对因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获得法律援助。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协调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对有劳动、创业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技能培训等帮助;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政策咨询、帮扶转介,帮助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认为合理、有效的其他方式。9.6 回访 9.6.1 对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应及时进行回访。9.

18、6.2 对获得国家司法救助且已纳入贫困人口的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应联合扶贫部门进行回访。9.6.3 人民检察院发现被救助人可能属于贫困人口但未建档立卡的,应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扶贫部门提出进行贫困识别的书面建议,并同时移送有关材料。9.7 档案管理 9.7.1 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在救助金发放后,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转交办案部门,由办案部门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9.7.2 办案部门在移送原案案卷时,已经启动救助审批程序但尚未发放救助金的,应将已经启动国家司法救助情况告知接受案件的办案部门或政法单位,待救助审批终结或救助金发放后将相关材料移送接受案件的办案部门或政法单位。9.7.3 建立

19、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卷宗档案和台账,做到一案一档,指定专人管理,不应分散保存,并应及时归档入库。10 服务监督与改进 10.1 服务监督 10.1.1 内部监督 10.1.1.1 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国家司法救助服务质量的内部监督与改进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关于服务质量的投诉和建议;对大厅工作人员到岗在位、服务态度、内务管理、安全防范、保密、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档案、台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发现的服务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提高社会满意度。10.1.1.2 财务部门负责救助金发放环节监督管理,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10.1.2 外部监督 10.1.2.1 应

20、主动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投诉渠道等信息;10.1.2.2 应提供热线电话、网络意见箱、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服务对象投诉。10.2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10.2.1 参考附录 F 填写服务对象评价表问卷调查、电话回访、座谈等形式,就服务内容、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方式等方面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及时评价服务质量。10.2.2 对有效投诉,制定和实施整改措施。A A 附录A (资料性)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服务流程图 发放救助金当事人申请受理审查调查评估后承办人提出意见主动提起部门负责人审核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分管检察长批准结案,告知申请人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开展心理

21、疏导等除发放救助金之外的其它帮扶工作报有关部门审批移送财政部门审核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金其它多元化救助措施回 访结案归档 图A.1 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服务流程图 B B 附录B (资料性)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材料准备须知 B.1 申请材料内容及要求 B.1.1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B.1.1.1 应写明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B.1.1.2 应写明原案简要案情及处理情况。B.1.1.3 应写明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B.1.1.4 应在申请书最后由救助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写明救助申请时间。B.1.2 证明材料 B.1

22、.2.1 身份证明,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B.1.2.2 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B.1.2.3 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证明,应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B.1.2.4 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B.1.3 委托手续 B.1.3.1 委托律师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

23、资格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B.1.3.2 委托近亲属作为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等材料。B.2 注意事项 B.2.1 申请司法救助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需要补充或者补正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救助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提交补充、补正材料。期满未补充、补正的,视为撤回国家司法救助申请。B.2.2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B.2.3 生活困难情况说明,应提供原件,材料收取后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B.2.4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据,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 C 附录C (资料

24、性)特殊群体上门服务申请审批表 表C.1 特殊群体上门服务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申请时间 代理申请人 司法救助 事项说明 申请上门 服务原由 申请人(代理申请人)签字:年 月 日 承办人 意见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意见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D D 附录D (资料性)国家司法救助调查评估表 表D.1 国家司法救助调查评估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文化 程度 身份证号 单位职业 住址 联系方式 家庭人口及收入情况 家庭成员 关系 年龄 职业 年收入 联系方式 涉案情况 案件名称 损害时间 损害后果 有无过错 有

25、无免救情形 赔偿情况 赔偿情况 赔偿愿景 已救助 是否特殊群体(含老、未成年、孤寡、残、病、困难户等)是否信访 申请人意见 群众意见 所在单位意见 承办人初审意见 救助形式 承办人签字 救助金额 E E 附录E (资料性)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 表E.1 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 案件名称及文号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编号 救助金发放经办人签名(至少 2 人)年 月 日 救助申请人 代理人 救助申请人身份证件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救助申请人家庭住址 救助申请人联系方式 救助金额 救助金领取方式 救助申请人银行账号 救助申请人签收 年 月 日 备 注 F F 附录F (资料性)服务对象评价表 表F

26、.1 服务对象评价表 检察机关名称 单位(个人)业务类型 服务评价项目 服务评价等级(打“”)需改进的内容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服务质量 接待 咨询 登记 服务 材料管理 救助金发放 服务态度 服务环境 服务效率(时限要求)注:此表用于当事人(单位或个人)对检察机关服务的评价。参考文献 1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文件)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高检发办字201433号)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高检发刑申字 20161号)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刑申字20181号)5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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