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公用房资源配置,保证公用房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浙江大学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浙江大学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教职员工住宿用房除外),包括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后勤产业用房等.第三条 公用房管理实行校院(部、系等)两级管理体制,遵循“分类管理、定编核算、动态调整、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 房地产管理处建立公用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公开公用房使用相关信息,广泛接受监督和检查.
2、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成立浙江大学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公用房工作唯一决策机构。组长由学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房地产管理处。领导小组具体职责是:(一)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审议、修订和解释全校各类公用房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职能部门开展公用房管理相关工作。(二)讨论、研究全校公用房资源优化配置、空间布局调整方案;研究并解决学校公用房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特殊问题;审议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规划方案相关内容.(三)讨论各类公用房年度收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问题。(四)研究决定公用房工作年度考核、奖惩事项。第
3、六条 学部、学院(系)等成立公用房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分配调整、监督使用、有偿使用收费、维护等相关工作,并将分配调整后的方案及时报房地产管理处审定与备案。第三章 分类管理第七条 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见浙江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应遵循“提高效率、办事便利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见浙江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九条 支撑服务用房管理应遵循“功能明确、管理规范”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见浙江大学支撑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第十条 后勤产业用房管理应遵循“成本核算和税、费、利分流”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见浙江大学后勤、产业经营服务用房管
4、理办法。第四章 定编管理第十一条 各单位公用房面积原则上每两年核算一次。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对各单位用房总定额面积和实际用房面积进行分类核算并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各单位实际用房面积超过本单位定编面积的,超出部分原则上应交还学校,纳入学校发展用房和周转房的管理。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交出或无法全部交出的,由使用单位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地产管理处审核并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各类超编用房和周转房收费标准予以收费。第十三条 各单位实际用房面积少于本单位定编面积的,学校优先补足用房面积.第十四条 退休人员用房指标将在当年动态定编核算时核减。退休教职工应主动将公用房退还所在单位再次调配,如未及时退还由所在单位负责
5、收回.退休后返聘人员使用公用房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解决。第五章 日常调配第十五条 房地产管理处与各公用房使用单位签订浙江大学公用房安全规范使用管理责任书、浙江大学公用房调整协议、浙江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和浙江大学公用房委托管理协议等,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内部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因机构增设、学科发展等需要增加公用房面积时,由各单位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地产管理处核算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增加的公用房面积计入各单位公用房总面积。第十七条 为提高公用房使用率,凡闲置不用长达半年以上的公用房,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用于本单位调剂。应收但未收回的,由学校统一收回。第六章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管理第十八条 公用
6、房资源使用费可以在科研经费(横向及预算内纵向经费)、创收成本和经营服务收入中开支。各单位负责按照学校各类公用房收费标准收取定编内和超编面积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并上交学校。第十九条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上交学校后,归口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纳入学校预算。需返回各单位的,由计划财务处建立各单位公用房资源使用费专项账户。第二十条 各单位定编面积内所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划入各单位公用房资源使用费专项帐户,专款专用。其中,学部、院(系)等单位超编面积所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按学校规定比例划入学校财务和本单位公用房资源使用费专项账户;其他单位超编面积所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全部上交学校财务。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7、专项帐户内的经费,按一定比例划入各单位的业务经费和发展基金,并用于支付各单位的公用房维修、大楼公共设施维修和物业管理费等。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收取学校发展用房、周转房、经营用房和对外出租房等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并上交学校。第二十三条 收费采取公用房使用单位主动缴纳和计划财务处从使用单位相关经费直接划转相结合的方式。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的,除采取从使用单位直接划转相关经费外,还将采取冻结使用单位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经费等措施,保证公用房有偿使用的实施。第七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 公用房安全责任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承担相关公用房的消防、治安及建筑安全
8、等各项安全监管责任。如果发现安全隐患,应根据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五条 在公用房建筑物上竖立、悬挂广告牌或设立其它公共设施等,须报经房地产管理处和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同意并备案。第八章 奖惩机制第二十六条 建立校级公用房工作年度奖评机制。结合日常监督和检查情况,对公用房资源使用效率高、效益好,公用房工作认真积极,无违规使用公用房行为,无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予以奖励。第二十七条 各公用房使用单位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学校有权视情况采取停止水电供应、更换门锁、室内一切物品作废弃物处理等措施收回公用房使用权,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一) 未按要求及时退还公用房。(二)未按规定及时交纳公用房资源使用费。(三)擅自占用、转让、调换、出借、出租或投资、联营、入股、抵押公用房。(四)擅自将公用房用于住宿或存放私人物品,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私自改建、扩建公用房.(五)其他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第九章 其他第二十八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公用房竣工后,基本建设处应会同房地产管理处进行交接验收。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公用房资产实物帐的管理;计划财务处负责公用房资产资金帐管理.第三十条 原学校有关规定若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浙江大学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