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煤炭企业高管薪酬节税方案设计要点
摘要:目前,我国煤炭企业在准备或已经开始实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年薪制作为激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人力资源薪酬体系,其目的就是要通过给高级管理人员较高的薪资待遇充分发挥其自身能力和水平,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但是,由于税收因素的存在,年薪制的税后绝对激励效果将受到很大的影响,而企业也由于支付高管人员较高的年薪而使得成本无法全额列支,从而增加企业税收成本。因此,年薪的税收筹划也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关键词: 税收筹划 年薪制 劳务报酬 董事费
相关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中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税发[1996]107号)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按照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筹划思路:
一、转换薪酬所得与劳务收入
在大的煤炭企业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行政职务的同时往往会兼任集团或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相应地会获得一笔董事费收入。董事费收入从本质上说具有劳务服务性质,因此个人的董事费收入应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40%的比例税率.个人的年薪收入则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这两种税目之间的税率差异为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切入点。作为同时担任企业行政职务和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保证年度总收入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工资奖金收入和董事费收入的合理分配与转化,降低其整体税负水平,从而增加实际税后收益。
举例说明:方小华的年薪收入为450000元,董事费收入为50000元,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个人取得的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应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再按全年的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分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方小华每年的年薪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450000÷12-3500)×30%-2755]=89340(元)
方小华获得的董事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30%-2000=10000(元)
每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110340+10000=99340(元);
税后收入=450000+50000-99340=400660(元)。
如果企业集团在保证方小华年度税前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之间的比例,则完全可以提高方小华的税后收入,提升激励效果.假定企业董事会决定将每年给予方小华的董事费增加到24万元,并在每月发放两万元,相应地,每年的年薪收入变为26万元(这里要看当地是否允许将董事费分多次发放)。
方小华的年度总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12×[(260000÷12-3500)×25%-1005]+[240000÷12×(1-20%)×20%×12]=41936。67(元);
税后收入=260000+240000-41936。67=458063.33(元)。
筹划后比原来的薪酬方案节省税款支出57403.33元,从而相对提高了方小华的收入水平。
筹划点评:
这种通过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之间的相互转化而达到减轻个人整体税负的筹划方法,从本质上说,就是利用了个人所得税中不同应税项目的税率差异,以此作为筹划的切入点。由于个人的年度薪金收入和董事费收入都是可以预知的,因此,通过这两者之间的相互转化测算,可以筹划出一个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的最佳配比,从而使得个人的所得税负最轻,税后收益最大。
从可行性方面来看,这种方法一般只需要企业内部董事会通过相应的决议,人力资源部门对个人薪酬做相应的调整,一般不会涉及其他的生产经营环节变动,因此其筹划成本较低。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现代企业机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这种方法对于越来越多企业集团的高层管理人员都将具有普遍适用性,因为这些高管人员往往都会是企业董事会成员。而且作为一种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手段,在具备相应条件时任命其为企业的董事也会更好地激发其工作效率,提升工作绩效。这样,在企业人力成本支出未变的情况下,通过税收筹划,企业的人员激励机制可以得到优化.
二、均衡每月收入
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因而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最基本的思路是将收入平均实现,以避开高税率。
政策依据:工资分摊方法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
案例分析: 假设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月薪1万元,12月该企业对其发放年终奖金12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规定:“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根据这个规定,该员工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10000-3500)×20%-555]×12=8940元;年终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120000×45%-13505=40495元;共计17580+38625=56205元。
现进行筹划,给出筹划方案一:将年终奖金分三次发放,作为后三个月的月奖金,每月发放奖金40000元,那么当月发放奖金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计征税款.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3500)×20%-555]×9+[(10000+40000-3500)×30%-2755]×3=6705+33585=40290元,节税56205-40290=15915元.
再进行筹划,给出筹划方案二:不发放年终奖金,而是将奖金平摊到各月中,每月工资1万元,奖金1万元(如果该员工工作业绩未达要求,则在第四季度逐步扣发工资奖金),则其全年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3500)×25%-1005]×12=37440元,节税56205-37440=18765元.
三、其他方式
(1)巧用住房公积金节税
工薪阶层个人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税前扣除的,同时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
(2)工资薪金福利化处置
把企业支付给个人的一部分收入转换采用提供消费服务的形式支付给个人,从而提高职工实得利益,降低名义工资,包括收入福利化、收入保险化、收入实物化、收入资本化、收入费用化,进而少缴个税。当然,消费服务应是一种能与企业单位经营活动发生一定联系的服务。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薪金收入。
福利化:由企业向职工子女提供医疗教育等费用;向职工转手股票认购权;提供假期旅游津贴、组织公费旅游。
资产化:企业以资产或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住房、汽车、笔记本电脑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笔记本电脑发票,均应确定其任职公司为购买人。以轿车奖励为例,使用权一开始就归员工,所有权则归公司,公司于员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汽车费用和责任保险的归属问题,并预定一定年限(比如五年),期满后,该车再以较低的二手车交个出售给该员工。
费用化:选择无明确标准和限额的管理费用,如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将个人收入的一部分费用化,将以造册发放的方式改为报销单据的方式。依据:国税法规定,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用足国家税收政策的节税策略
国家规定的税前优惠扣除项目汇集如下: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按照国家标准发放的差旅补贴、误餐补助
4、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
5、按国家或地区过定的标准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费、退休工资、离休补助费等
7、捐赠
此外,煤矿的入井费、班中餐也是税前扣除范围。
综上所述,实施上述煤炭企业高管薪酬的节税设计方案,需要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通过对其近期的个人收入情况进行预计,作出精心的涉税安排.针对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订制完整的个人所得税涉税计划,量身定做适合的个人所得税节税方案。同时,企业必须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并且和当地税务机关保持密切联系,有关的避税处理需要备案的必须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参考文献:樊其国 【J】《企业高管薪酬节税方案设计要点》 (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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