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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环境保护应注意的六大方面
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国是最早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中国家之一。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首次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地位。1998年,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专章的形式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规定,提出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完善了申报、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200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扩展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两部分。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9号)。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环境污染因素及措施
结合实际情况,目前建筑施工行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污染因素及措施,可分为以下六个方面,公司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详见下表
建筑施工环境污染因素及措施
序号
因素名称
具体表现
环境保护措施
相关制度
其他
一、
大气污染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
施工粉尘
土方开挖、拉运粉尘扩散
1、对施工现场实行合理化管理,使砂石料统一堆放,水泥应在专门库房堆放,并尽量减少搬运环节,搬运时做到轻举轻放,防止包装袋破裂;
2、开挖时,对作业面和土堆适当喷水,使其保持一定湿度,以减少扬尘量,而且开挖的泥土和建筑垃圾要及时运走,以防长期堆放表面干燥而起尘或被雨水冲刷;
3、运输车辆应完好,不应装载过满,并尽量采取遮盖、密闭措施,减少沿途抛洒,并及时清扫散落在路面上的泥土和建筑材料,冲洗轮胎,定时洒水压尘,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扬尘;
4、应首选使用商品混凝土,因需要必须进行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时,应尽量做到不洒、不漏、不剩、不倒;混凝土搅拌应设置在棚内,搅拌时要有喷雾降尘措施;
5、施工现场要设围栏或部分围栏,缩小施工扬尘扩散范围;
6、当风速过大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对堆存的砂粉等建筑材料采取遮盖措施。
2
机械设备和车辆废气
包括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合物(NOX)、硫氧化合物(SOX)、挥发性有机物、臭氧、铅(Pb)、及固体颗粒(碳烟)等。其中氮氧化合物是形成大气中光化学烟雾和酸雨的主要原因
1、淘汰旧车,采取报废迎新
2、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标准,控制燃油标准,按国家规定,不合质量的燃油不能使用,市场上不准出售低劣的燃油.
二、
水污染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
施工废水
生活用水、施工用水未处理及乱排放
加强对生活污水的管理,尤其是厕所污水必须排入化粪池,严禁直接排入环境;
2
生活废水
生活用水、施工用水未处理及乱排放
1、施工场地产生砂石清洗水、混凝土养护水、设备水压试验水及设备车辆洗涤水等不得随意排入水体,应导入事先设置的简单沉淀池进行沉淀后方可排放;
2、对各类车辆、设备使用的燃油、机油、润滑油等应加强管理,所有废弃脂类均要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更不得任意弃入水体内.
三、
噪声污染
机械设备、施工车辆等噪音对周边居住的居民及工作的群众经形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夜间施工的噪音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施工执行《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标准。对于施工过程中,噪声扰民是主要的污染,要达到绿色施工的标准,必须严格控制噪声对周围居民影响,总结以往经验,建议采用以下控制措施:
1、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严格按照施工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夜间不得进行打桩作业;
2、尽量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噪声低的施工方法;
3、作业时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屏蔽;
4、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建材等运输尽量在白天进行,并控制车辆鸣笛.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四、
固体废弃物污染
污染土壤、污染水体、危害人体健康、危害生物破坏生态平衡
对施工现场要及时清理,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并加以利用,防止因长期堆存而产生扬尘.施工期间对生活垃圾应进行专门收集,并定期将之送往附近的垃圾场进行卫生填埋处置,严禁乱堆乱扔,以免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人类新陈代谢排泄物和消费品消费后的废弃物品。目前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市政维护和管理中产生的垃圾,以及工业生产排出的固体废弃物,数量急剧增加,成分日益复杂。)
五、
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危化品的存储、运输和使用必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1、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油漆、稀料等危险化学品及消耗后的容器,不得露天堆放,应存于仓库或密闭空间,过期或剩余不用的,应与有资质的回收单位签订回收合同,统一进行回收处理。
2、委托处理处置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并监督处理处置过程。
3、对放射性物质和剧毒物的使用,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防治中毒和辐射事故,消除放射性和剧毒物的残留污染。
危险化学品HSE管理办法
六、
放射性物质污染
原子能工业排放、核武器试验、医疗放射性、科研、工程检测
1、 X射线探伤机、γ射线探伤装置的使用须由两人以上操作(一人操作、一人检查)。
放射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放射作业须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报警仪等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
2、探伤室外进行的放射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并按作业许可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安全防护措施进行。
3、 放射作业前,首先应对作业区域进行清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定控制区、监督区,对监督区应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和辐射警示标识,设专人看守警戒,防止他人误入。作业人员和现场巡视人员应利用时间、距离、屏蔽等方法进行自我保护,将危害控制到最低程度.
4、γ射线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应至少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进行监护,做到“人不离源,源不离人”,严禁出现无人看护现象。
5、 委托开展放射作业的,应当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签订委托作业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并按照上述要求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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