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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企业计量管理制度第五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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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企业计量管理制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企业计量管理制度一、 总 则第一章 概 述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计量管理,保障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并根据股份公司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 “炼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计量工作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技术基础。计量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及中国石化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公正地开展计量工作,为生产经营、安全环保、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提供计量保证。第二章 机构

2、与职责第三条 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和化工事业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计量管理,所属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计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计量管理人员。第四条 计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股份公司事业部计量管理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股份公司的有关制度和规定;2、负责组织制定股份公司炼化企业计量管理制度;3、负责对国家相关部门及股份公司相关计量管理部门的联系;4、负责对所属企业计量管理的协调与监督;5、对炼化企业间的重大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并监督执行;6、对炼化企业与其他单位间的重大计量纠纷进行协调,必要时可联合股份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协助进行解决;7

3、、指导所属各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工作;8、掌握计量技术发展动态,组织国内外先进计量技术的交流与推广应用;9、组织计量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对各企业计量人员的培训管理进行监督.第六条 企业计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制度和规定;2、制定本企业计量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组织建立并完善测量管理体系;4、负责建立和管理企业计量标准,并开展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和量值溯源工作;5、对计量器具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保证在用计量器具正常运行,努力提高计量器具的应用水平。6、负责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计量检测数据的管理工作,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7

4、、负责企业内各单位的计量工作考核、监督工作;8、负责新建、技术改造、检修及更新等项目计量设备的技术审查;9、协调与外单位计量纠纷的处理,负责企业内各单位的计量纠纷的仲裁与处理;10、组织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1、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计量管理的其它事宜。第三章 计量人员第七条 计量人员主要指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技术人员、计量检定/校准人员、计量器具维修人员及计量操作员等.第八条 企业计量人员的配备数量及素质,要满足本单位计量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等工作的实际要求.第九条 企业的计量管理人员应掌握计量法制管理和计量科学管理的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先进的计量技术和方法,具有一定

5、的管理水平。第十条 计量技术人员应掌握基本的误差理论和统计方法,熟知相关的测量技术文件,掌握测量新技术、量值溯源等方面的知识。第十一条 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和计量器具维修、计量操作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开展计量工作。第四章 计量标准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量值传递系统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贸易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属强检项目的工作计量标准,必须申请授权。第十三条 企业内各级计量标准由企业内部依法自主管理,其新建和变更应报上一级计量主管部门审查。第五章 计量器具第十四条 企业计量管理部门应对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入库、

6、发放、检定、使用、维护、封存、降级、报废等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配备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国家及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各种在用计量器具必须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制.第十六条 购置的计量器具到货后,须进行验收,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或入库.第十七条 凡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申请强制检定或申请授权自行检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根据其使用频率和生产特点,可自行确定其确认间隔,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国家、部门及股份公司尚未制定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计量检测设备,各企业

7、计量主管部门应自行制定校准规范,作为定期校准的依据。第十八条 对计量器具上能影响其性能的可调部位和测量软件,应进行封缄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止非预期改动。第十九条 对无法保证原准确度或无修理价值的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进行降级或报废,并办理相应手续;对暂时不用的计量器具,应进行封存。第二十条 各企业对计量器具及其它计量检测设备,应采用计算机进行分类管理,提高计量器具管理水平。第六章 计量数据第二十一条 各级计量主管部门,应加强进出厂原(材)料、物料、产成品和能源计量管理,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第二十二条 计量管理部门要积极采用先进、科学的计量数据管理技术和方法,加强对计量检测数据的确认和监督,确保计

8、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以计量数据为依据进行贸易结算、关联交易、生产统计、指标考核和成本核算。第二十四条 计量数据原始记录的保管期限应根据需要确定,但不得少于3年。第七章 计量纠纷第二十五条 发生计量纠纷,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地处理。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所属企业间发生计量纠纷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其主管事业部申请解决。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所属企业与外单位的计量纠纷由企业与对方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上报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如仍未得到解决,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和仲裁.第八章 费

9、 用第二十八条 建立中国石化最高计量标准、量值溯源系统和重大计量科研项目所需经费,可向股份公司科技开发部申请划拨,并报股份公司相应事业部。第二十九条 企业建立计量标准、购置计量标准器具、更新改造计量检测设备、检定/校准、修理计量器具和计量技术开发所需的费用,由各企业计量主管部门编制年度经费计划,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第三十条 计量器具检定收费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九章 奖 惩第三十一条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主管部门必须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计量法律、法

10、规和计量管理制度,在生产和工作中发生差错并造成损失的;2、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 3、借故刁难监督检查或检定/校准的;4、对坚持原则的计量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诬陷的。二、 计量器具管理第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科学管理,明确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等各项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确保量值准确. 第二条 对计量器具实行按周期检定/校准,确保计量器具完好和正常运行。第一章 分 级第三条 计量器具应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计量器具台账及设备档案,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对计量器具(含标准器具)实行A、B、C分级管理,实现“全面受控,区别管理”的管理模式。

11、第四条 A级计量器具1、企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2、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方面并列入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4、用于工艺生产、质量检测、能源及经营管理等,对计量数据要求高的关键部位的计量器具.第五条 B级计量器具1、企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次级计量标准器具;2、用于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的能源、物料计量器具;3、用于产品质量检验的计量器具;4、用于生产过程中重要的计量器具。第六条 C级计量器具1、生产过程中非关键部位用于监测的计量器具;2、产品质量检验中非关键项目的计量器具;3、使用频率低、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4

12、、一般工具类计量器具;5、与配套设备不能拆卸的指示仪表、盘装表等计量器具。第七条 企业应编制本企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第二章 配 备第八条 生产经营计量器具的配备范围1、进厂原材料的计量;2、出厂产成品的计量;3、进出装置物料的计量。第九条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范围1、进出公司(厂)的一次能源(煤、石油、天然气)、二次能源(电、焦炭、燃料油、石油气、蒸汽等,下同)以及载能工质(压缩空气、氧、氮、氢、新鲜水、循环水、软化水、生活水等,下同)的计量;2、自产自用的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3、进出生产装置、辅助系统(供排水、电站、油品、空压站、空分站等)的能源和连续供给的载能工质的计量;4、辅助部门

13、(机修、电气、仪表、防腐、基建等)及生活区能源的计量;5、企业能源平衡测试所需的计量.第十条 生产过程计量器具配备范围1、生产过程控制参数及产品质量参数的检测;2、安全、环境保护主要参数的检测。第十一条 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1、计量器具配备率: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2、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100%式中:计量器具配备率,;NS 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3、属A级和B级管理的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应达到100%;4、属C级管理的计量器具配备率应95%。第十二条 主要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表

14、1 主要计量器具准确度要求一览表计量器具检 测 介 质用 途准确度等级各种衡器固体物料、液体物料静态:进出厂计量0.1动态:进出厂计量0。2流量计液体:石油、化工物料进出厂计量0.2厂内计量0。5蒸汽、天然气、瓦斯等气体进出厂计量1。5厂内计量水进出厂新鲜水计量0。5工业用水计量1.0工业污水计量1.5电能表电进出厂计量0.2厂内计量0。5第十三条 用于计量交接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或上述计量器具准确度暂时达不到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一个适宜的准确度。第十四条 工艺过程控制、质量、安全、环保检测仪表的准确度等级应根据工艺的要求确定.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在用计量器具的实际情况,本着统

15、筹规划、兼顾节约、合理布局的原则,配备企业需要的计量标准。一般应有:1、力学计量:流量检定标准装置;大容量检定;10毫克20千克四等砝码,二等标准砝码;二等活塞式压力计,二等双活塞式压力真空计;二等标准石油密度计;二等标准粘度计等.2、温度计量:二等标准器(如标准水银温度计、标准铂热电阻温度计、温度标准灯、标准铂铑铂热电偶等)。3、物理化学计量:可购置相应等级的标准物质;可燃及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检定.4、电磁计量: 0。05级电工三表标准器;0。05级电能表标准;0.05级直流电位差计;0。02级标准电池;0。01级标准电阻.5、几何量计量:四等或五等量块;测深量油尺。第十六条 企业计量技术机

16、构应配备与其配套的比对、测量用仪器、量具。第十七条 各种计量器具的购置,应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制及相关规定。第十八条 没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型式批准书和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原则上不得选用和采购。如确属实际需要,应报计量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十九条 企业计量点的确定、计量仪表选型、系统设计、安装投用,须通过计量主管部门的审批。第二十条 企业计量管理部门应对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入库、发放、检定、使用、维护、封缄、降级、报废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各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建立计量器具台帐,记录计量器具全过程的动态信息和运行状况。计量器具台帐内容应每月更新一次。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

17、器及用于贸易交接、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申请强制检定或申请授权自行检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依法自主管理,根据其使用频率和生产特点,确定检定周期和溯源时间间隔,按期进行检定/校准。第二十二条 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检率要求95%,周检合格率要求95,其中计量标准器及强检计量器具的周检率均应达到100,合格率应达到100%。第二十三条 对计量器具上能影响其性能的可调部位和测量软件,应进行封缄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未经授权人员的改动。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采用分级分类、计算机信息化等管理方法,提高计量器具管理水平

18、。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对各级计量器具建立技术档案。1、A级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应包括:(1)台帐和卡片;(2)合格证书、说明书、首次检定证书等出厂资料;(3)周检和检修记录,检定证书;(4)安装图纸和施工验收记录.2、B、C级计量器具,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3、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证书和原始记录应予保存。对标准器的检定证书从投用直至报废要全部保留;对其它 A级计量器具至少保存3个检定周期;B、C级计量器具应保存12个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第二十六条 检定/校准周期1、A级计量器具: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或短于规定周期.2、B级计量器具:应根据国家检定/校准规程要求进行周

19、期检定/校准;对于使用频繁和需要确保使用准确度的计量器具可缩短检定/校准周期;在生产装置上的计量器具,按设备大检修的周期进行检定/校准。3、C级计量器具:对非关键部位监测用和使用频率低、性能稳定耐用的计量器具,可适当延长其检定/校准周期;对于低值、易损、不可拆、一般工具类的计量器具在投用前需进行一次性检定/校准。第二十七条 检定/校准的实施1、企业应依据计量器具台帐和运行状况编制计量器具年度和月度检定/校准计划。2、企业应按国家检定规程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对目前国家没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校准方法,并报计量管理部门审批后,开展校准工作。企业计量检测机构应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为原

20、则,积极开展校准/测试业务,提高计量器具自检率,降低量传成本。3、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必须按要求填写检定/校准记录。4、检定/校准部门对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出具检定证书、校准报告,并有相应的标识。5、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到货后,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或入库.第二十八条 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理1、经检定不合格或无法正常工作,且暂时不能修复的计量器具,应停用,并进行封存处理。对准确度下降的计量器具可做降级使用处理。对具有多功能或多量程的不合格计量器具,经证实能在一种或多种功能或量程内正常使用时,要明显标出限制使用的范围。2、对于长期闲置或暂时不用的计量器具,使用部门可报请计量部门进行

21、封存处理。3、对不合格计量器具,应及时停用,进行检查、维修,经重新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再投入使用.4、停用、封存、降级的计量器具均应填写申请表,办理审批手续后,在器具上粘贴相应的状态标识,并在台帐中标明设备状态.第二十九条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机构的选择1、对强检的A级计量器具,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检定规程的要求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检定机构申请检定。2、对其它计量器具,各使用单位可根据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和周检计划自行检定或送有资质的检定单位检定。3、计量器具检定应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本企业能检定的,由本企业自检;不能检定的,经计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送外检定。4、各

22、企业应对计量器具检定和校准机构定期进行检定资质和能力确认。三、 计量数据管理第一条 计量数据是指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计量检测设备检测出具的数据。第二条 计量数据管理是对计量器具、计量环境、计量人员、计量操作及数据的采集、出具、传递、应用过程的综合管理。计量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计量数据的采集、出具、统计、分析及认证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力求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第三条 计量数据管理应实行“量出一门,数出一家”的原则。计量管理部门对直接采集数据的人员、设备、环境及所取数据进行检查、考核、确认、汇总,并对取得数据的人员、设备、环境进行考核、认证、授权.第四条 计量交接数据以供方计量为准.供方没有合适的计量手

23、段的,则以双方协议为准。第五条 计量数据采集及计算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第六条 各企业应绘制计量网络图。计量网络图要动态更新,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第七条 有关贸易结算、关联交易计量应同时采取两种以上计量方式,两种方式计量后相互比对,超出计量允许误差范围时,有关单位要及时调查原因,并向计量管理部门汇报。第八条 计量数据检测率要求达到95%以上,其中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数据检测率要达到100%。 计量数据检测率=实际检测数据的数量/应检测数据的数量100第九条 计量数据原始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并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第十条 有关贸易结算计量数据原始记录专人保管,保存年限3年以上。四、 原油交接计量管理

24、第一条 企业必须抓好原油贸易交接计量,减少原油的储运损失。第二条 交接计量执行的标准1、GB8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2、GB9109 原油动态计量(1)、(2)、(3)、(4)、(5)。3、GB8929 原油水含量测定法(蒸馏法).4、GB9110 原油立式金属罐计量油量计算方法 5、GB/T1389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6、GB/4756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7、GB/T18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 8、GB/T1885石油计量表。9、GB/T19779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 静态计量10、SY7513 出矿原油技术条件。1

25、1、SY5317原油管线自动取样法.12、SY /T5398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交接计量站计量器具配备规范13、SH/T0316石油密度计技术条件.第三条 原油贸易交接计量器具及技术管理要求表2 原油交接用计量器具技术及管理要求汇总表序号计量器具名称技术要求管理要求1流量计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2有有效检定证书,质量流量计检定周期1年,容积流量计检定周期6个月2温度计分度值为0.1或0。2的温度计有有效检定证书/校准报告,检定周期1年3密度计符合SH03161998,技术要求选用SY05/ SY-02型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1年4含水分析接收器符合GB892988的技术要求,接受器分刻度为0。

26、05ml有有效校准证书/测试结果。5体积管准确度等级优于0。05有有效检定证书,周期3年6压力表0.4级精密压力表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1年7天平(砝码)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4年8立式金属罐有有效检定证书,首次检定不超过2年,后续检定周期4年9铁路油罐车容积基本误差不超过0.4%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5年10汽车油罐车有有效检定证书,首次检定1年,后续检定周期2年11动态电子衡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5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1年12静态电子衡三级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1年13汽车衡三级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1年14量油尺最小分度值1mm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1年第四条 交接协议中的

27、计量条款1、每年应签定原油交接计量协议,或在交接协议中有计量条款。交接计量协议或计量条款主要内容应包括:(1) 原油的品种指标、密度、含水等;(2) 交接计量的地点;(3) 交接计量的方式;(4) 计量器具技术要求及管理办法;(5) 依据的有关标准;(6) 差量的处理办法;(7) 计量纠纷的处理;(8) 双方承担的义务。2、交接计量协议应满足如下要求:(1)要求使用自动采样器采样。如条件不具备,执行手工取样,油样采集执行GB4756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每小时采取等体积的油样,遇到改变流程和倒罐时,双方另商定采样周期,流程正常后恢复每小时采样一次。 (2)每4小时取得一份代表试样

28、,每8小时(14:00、22:00、6:00)做一次分析。化验结束应及时出具测定结果,双方确认无异常后,可以清理仪器和样品。如有争议时,试样应保留至争议解决为止.(3)执行GB/T18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标准时,要充分保证试样的良好流动性,以便取得准确的检测数据。(4)动态计量每8小时(16:00、24:00、8:00)计算1次,可使用手工和符合原油动态计量计算方法 GB9109.5的计算机软件进行计算,24小时结算1次,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交接单一式六份,双方各三份.(5)原油动态计量应采用流量计系数交接.(6)用于含水分析的溶剂油,应经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使用。(7)

29、流量计的交接相关参数(温度、压力、密度、瞬时流量、累计量等)实行实时采集,信息共享。(8)双方应分阶段、分油种/配比(有条件时)对流量计进行检定/测试,使用检定/测试结果进行相应区间修正,并签订补油协议,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正。(9)当流量计不具备交接条件时,应使用油罐交接的方式,并严格执行相应国家标准.第五条 操作与监督1、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参与原油交接计量的全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协议要求,自觉接受对方的监督.2、计量检测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违反相关国家标准和协议要求,否则对方有权拒绝签字,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负责.第六条 计量纠纷的处理1、计量检测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时,应遵循交接

30、计量协议对样品进行封存,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2、任何一方发现收付偏差较大,向另一方提出检查请求时,另一方应积极配合查找原因。3、双方协商意见不能统一时,报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协调解决。五、 液体产品计量管理第一条 加强液体产品计量管理,提高液体产品的生产、储运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第二条 液体产品包括成品油和液体化工产品。第一章 计量交接第三条 液体产品计量交接以供方计量器具所计数据为准.供方必须明确交接计量方式,并采用二种以上的计量方式进行比对监控。第四条 交接计量器具及技术管理要求表3 液体产品交接用计量器具技术及管理要求汇总表序号计量器具名称技术要求管理要求1流

31、量计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2,与其配套的温度、压力变送器计量准确度应优于0。5%.有有效检定证书,质量流量计检定周期1年,容积流量计检定周期6个月2温度计分度值为0.1或0.2的温度计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1年3密度计符合SH0316-1998,技术要求选用SY05/ SY02型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1年4立式金属罐0。2%(容积在100-700m3)0.1(容积在700m3以上)有有效检定证书,首次检定不超过2年,后续检定周期4年5铁路油罐车容积基本误差不低于0。4%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5年6汽车油罐车计量准确度不低于0。25%有有效检定证书,首次检定1年,后续检定周期2年7动态电子衡

32、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5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1年8静态电子衡三级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1年9汽车衡三级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1年10量油尺最小刻度值1mm有有效检定证书,检定周期1年第五条 凡用来作为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包括流量计、油罐、测深钢卷尺、温度计、密度计、量水尺、铁路罐车等贸易交接计量器具,按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方可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测量数据无效。第六条 水路运输1、进行输油作业前,应确保工艺流程正确,禁止窜罐、窜线。同时油品必须充满管线,必要时可进行油品循环、顶线等作业.2、采用流量计进行贸易交接时,必须保证流量计工作正常,运行可靠。流量计安装应尽可能靠近

33、计量交接点,安装时不应设置仪表旁路,如因工艺需要安装有仪表旁路,付油时仪表旁路应安装盲板。 3、付油结束后,应进行计量数据比对分析,分析确认流量计运行正常,保证贸易计量数据准确可靠。4、采用油罐进行贸易计量时,应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油温、密度、含水、油高的测量。5、为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性与溯源性,付油时应尽量做到单罐单付。6、承运方必须具有承运资质,运输船舶必须诚信经营,管理规范,计量器具符合计量规范的要求.第七条 管道输送1、在年输送能力100万吨以上并采用流量计进行贸易交接的管道上,应安装配套的在线检定设施. 2、采用以罐计量进行贸易交接时,应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油温、密度、含水、油高

34、的测量.第八条 公路、铁路运输1、采用流量计进行计量时,应确保流量计工作在正常的流量范围,公路、铁路自动化装车系统应避免“水击”现象对流量计的影响。2、采用汽车衡、铁路轨道衡进行计量交接时,皮重应以实际称量为准.3、动态铁路轨道衡在进行称量时,应严格控制行车速度在规定范围内,并保证匀速过衡。4、采用槽车计量时,应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油温、密度、含水、油高的测量。第二章 损耗管理第九条 液体产品损耗执行成品油损耗标准和液体化工产品损耗标准。第十条 铁路、水路运输损耗的计算与申报1、铁路槽车、油轮 (驳) 运输损耗按批次计算。同批同品种发运的油品溢耗可以相抵, 但铁路槽车的单车溢耗超过500kg

35、以上的应单独计算, 不得相抵;2、运输损耗在扣除定额损耗后,超溢耗部分, 应按规定办理索赔;3、运输损耗申报处理凭证同收货 (入库) 凭单。超耗时按定额申报,超耗量列入待处理;未超耗时应按实际损耗申报,定额损耗只作参考量。第十一条 汽车罐车运输损耗的计算与申报1、 汽车罐车运输的实际损耗每月分品种统计申报,填报油品损耗 ( 溢余 )处理凭证;2、加油站汽车罐车运输损耗也可与零售损耗一并统计申报;3、超耗索赔按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油库保管损耗的计算与申报.1、保管损耗应根据储存、输转、装卸等作业环节分项统计, 按月计算与申报。填报油品损耗 ( 溢余 ) 处理凭证;2、保管损耗超耗或溢余量超过定额

36、损耗一倍以上时, 应查明原因,写出详细分析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原因后,方可核销。第十三条 运输损耗处理1、收货方负担定额损耗, 发货方承受溢余, 责任方负担超耗。确定由于承运方责任造成超耗时, 由承运方负担;2、运输损耗在扣除定额损耗后,超耗、溢余的互不找补幅度为:油轮、油驳为发货量的0.3%;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整装油品为发货量的0.2;3、整船、整车转运的油品所发生的超耗, 责任方承担超耗, 查不出原因时, 由转运方负担;4、铁路、水上运输损耗按收油批次, 逐批核销;5、汽车罐车运输损耗按月核销。第十四条 保管、零售损耗处理1、出库前的一切损耗, 由经营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用户或其他单

37、位,中转代保管油品,在储存、收发环节中发生的一切定额损耗,由委托方负担;2、保管、零售损耗, 按月核销;3、由于虚假盈亏造成的超 ( 溢 ) 耗情况,一时难以查找原因, 无法确认时,允许跨月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五条 超耗索赔1、收货方对接收油品计量验收发现超耗 ( 溢余 ) 时, 应在车、船到达24 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发货方, 发货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给对方确切答复, 并及时派人或电告、电传处理;2、各方责任发货方: 车起运前必须加铅封, 起运后应及时将每车、船装载油品名、规格、数量、密度电传收货方。船起运前应及时把装载油品名、规格、数量、密度以单据形式传递给收货方。 收货方

38、: 车、船到达后, 应检查铅封及运输容器是否完好, 如有问题, 请承运方出具记录。收油时应确保收油工艺流程符合计量要求,避免窜罐、空管现象的出现,车船必须卸净.承运方 : 装车、船结束后,应及时进行量的比对,确认装载数量.确保车、船铅封完好, 按期到达,运输过程中保证油品不丢失。3、车、船在运输途中损坏或车体技术状况造成的损失 ,由收货方直接向承运方索赔。确认为发货方责任时,应按规定出具索赔资料, 在有效索赔期内向发货方索赔。4、铁路、水路运输超耗索赔资料(1)油品运输超耗 ( 溢余 ) 通知书 (2)罐车验收及复测记录 ( 铁路罐车运输 ) (3)油罐验收计量记录 ( 水运岸罐交接 )5、收

39、方必须在同批油品到达后三日内提出索赔资料( 以收方地邮戳为准 ), 逾期责任由收货方负担。发货方收到索赔资料后,于 30 日内处理完结,逾期未答复视为认索。收货方向发货方报送索赔资料时, 同时报上级主管公司.6、油品运输损耗扣除定额损耗后,超过互不找补幅度时,超过部分为超耗量.超耗量(差量)从 1kg 起算作索赔数量.(需方承担了损耗标准量)第十六条 溢余量油品运送到目的地,收油量超过互不找补幅度的量为溢余量。对溢余量视合同规定,若有“多退少补”规定,多出的“溢余量”仍属供方所有。第三章 计量纠纷的处理第十七条 接收方对装载量产生异议,应立即向供货方的有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供货方应立即组织调查

40、,查找原因,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第十八条 经检查确认,如交易数据出现差错,供货方应及时提供正确的计量数据。第十九条 经检查付油工艺、计量仪表运行正常,计量数据准确,供货方应及时通知接收方,并提供相关的计量运行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供货方不得随意修改交接计量数据,确因相关环节的影响造成计量数据不准确,需对计量数据进行校正,计量管理部门应撰写技术报告,有关部门会签并报主管领导批准.第二十一条 收货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车、船出港,影响装车、装船作业.六、定量包装产品计量管理第一条 加强定量包装产品的计量管理,提高计量准确度。第二条 执行标准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5月30日发布的定

41、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GB 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3、GB 10111利用随机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4、GB 8170数值修约规则5、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6、JJG564 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定量自动衡器)7、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质技监局量发200155号)8、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质技监局量函2001006号)第三条 定量包装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有有效的检定证书。第四条 企业配备检验用计量器具,最大允许误差应小于或等于被检产品最大允许负偏差的绝对值的三分之一,有效测量范围应满足检验要求.第五条 企业内部控制

42、的允差要优于国家标准,并制定定期抽检的制度。认真开展定量包装产品抽检工作,记录完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六条 企业要通过技术进步和强化管理,提高定量包装的计量准确度。 七、 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 第一条 供、需双方计量数据出现差量,双方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查找原因,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计量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仲裁。申请时效为3个月,超过3个月的差量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条 申请调解和仲裁需提交的资料 1、提交调解和仲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单位(2)提请调解/仲裁理由(3)计量地点(位号)和计量方法(4)产生差量的时间及有关数据2、提交本单位在差量期间计

43、量检测系统的原始数据记录或复印件。 3、提交本单位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 4、计量系统若有温度、压力补偿或有系数修正的,必须提供补偿或修正的方法、公式或数学模型及相关的参数。 5、单方和双方共同检查核对的情况。 6、与差量有关的计量系统管线配置图。 7、特殊情况时,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四条 调解和仲裁程序 1、上级计量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调解和仲裁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2、被诉方在接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供资料。 3、上级计量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必要时可成立专家调查组),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调解和仲裁意见。 4、听取双方意见。 5、向供、需双方

44、发出调解和仲裁书. 第五条 调解和仲裁原则及要求1、争议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检测设备的技术状态。2、不能按时提供原始记录及有关数据、资料,或提供假数据、假证书者,由其承担责任。3、超周期使用的计量检测设备,其检测数据视为无效;不具备检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无效。4、计量纠纷双方,均应协助对方或上级计量主管部门调查工作。八、计量员管理第一章 概 述第一条 加强企业能源、物料和产品量等的计量管理,规范企业计量员培训、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第二条 石油化工计量操作员(以下简称计量员)是经培训和考核合格,持有计量员证件,从事能源、物料和产品计量的检尺、采样、测温、称重、抄表、

45、化验分析、油量计算等工作的人员。第二章 计量员任职条件和职责第三条 任职条件1、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3、熟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4、掌握相关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及技能。5、熟练使用与持证项目相符的计量器具并进行正确的计量检测。第四条 主要职责1、认真学习并遵守计量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2、正确使用计量器具并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3、认真进行计量检测,完整记录、保管原始数据和有关资料.4、拒绝任何违反计量技术规范或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测作业。5、协助处理和解决计量纠纷。6、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计量工作。第三章 培训、考核、发证第五条 从事贸易交接的计量员应参加股份公司计量管理部门举办的有关计量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由股份公司颁发计量员证书。第六条 从事非贸易交接的计量员,由股份公司授权的企业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由主考单位计量管理部门审核发证,证书样式由股份公司统一印制.第七条 培训、考核内容1、计量法律、法规。2、计量标准和规程。3、计量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4、计量器具的工作原理、使用及维护保养方法。5、能源、物料和石化产品特性,安全操作规定和防护知识。6、实际操作技能。第八条 考核办法1、考核试题,从股份公司计量员考核试题库或由股份公司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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