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九江学院后勤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后勤、饮食服务中心的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明确财务管理权限和职责,实现后勤实体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结合学院后勤饮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心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学院党委制定的后勤改革方向,正确处理后勤保障与自主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学院和后勤的关系,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通过科学有效的财务分析和财
2、务监督,为实现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服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维护中心内部经济秩序,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明确完善内部经济责任. 第二条 中心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如实反映各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维护各实体的合法权益;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严格进行成本核算;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各实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中心的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为广大教职工和学生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充分利用中心的各项资源,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参与中心重大财务事项的研究决策;监督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第三条 中心财务
3、管理的形式和方法:中心财务实行“集中管理,部门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中心下属各实体(或部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额上交、超收分成的企业化管理形式.中心财务科是中心财务管理部门,受中心总经理领导,负责中心及下属各实体(或部门)的财务核算;制定中心的财务规章制度;资金、资产、成本管理等工作.中心内部不得设置与之重叠的财务机构。 第四条 中心财务科接受学院财务处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学院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中心财务人员定期编制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明细表),月报于次月5日、年报及合并会计报表于次年元月15日前报送有关领导及院财务处.第二章 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五条 中心
4、要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和各种存款的支出必须依据合法的凭据,并经部门负责人、中心总经理审批后才能办理.第六条 现金管理要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管理.为保证资金安全,中心库存备用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并自觉接受院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对需要现金周转的部门(如庐山培训中心、濂溪宾馆),库存现金均不得超过1000元。第七条 实行印鉴分管使用制度。即财务各种结算凭证由出纳保管,会计私章由本人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不在岗时,由其委托他人妥善保管.建立健全支票购买、领用、核销制度。银行对帐及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由支票签发人以外人员进行.出纳员不得监管收入、费用、债
5、权、债务帐簿登记工作,不得保管会计凭证.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经济往来业务,原则上都必须办理银行转帐结算.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做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合理配置各类资产,做到购置有计划、验收有标准、使用保管有专人、变动有手续。第九条 中心购置物资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第十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应由当事人写出损坏、丢失报告,说明损坏或丢失原因,管理使用该资产的实体(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中心总经理批准。第十一条 未办理报废手续而擅自处理固定资产的必须追究相关实体(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
6、规定,不得低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1 )房屋、建筑物为20 年;( 2 )机器、机械、机电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 3 )电子设备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3至5年(具体明细附后).第十二条 服务于学院的专项工程及专项维修工程,要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造价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由中心、基建处或国资处审查,主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对中心下属的各实体(或部门)所有的库存商品、原材料和物资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报主管会计,以便进行财务核算.盘亏
7、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存货负责人要查明原因,并在盘点损耗报告单上签字,各实体(或部门)负责人审批核销;盘亏金额在500元以上 (含500元)、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单位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报告,报经中心总经理批准核销;盘亏金额在1000以上的,须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核销.第十四条 对库存商品、原材料和物资的采购应独立于验收部门和会计部门,货物的入库必须清点、检查、验收,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入账,所有货物的出库必须经由部门经理批准,填写领料单或发货单,并由领取人签收.存货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发料,损失时应立即书面报告中心总经理和财务科。第十五条 各类债权 (应收及预付)等应及时催收、清理,
8、定期核对帐目。对完成的销售收入、工程收入及其他所有收入要及时办理结算手续,使会计人员能准确及时的进行财务核算.第十六条 各实体(或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应收款项出现后,若不能及时收回,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债权责任人不因工作变动而减轻责任。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收回的,金额在1000元内,经后勤中心经理审查批准后,方能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含000元)的,须报主管副院长审批.第三章 收入、支出及利润的管理第十七条 收入管理。收入是中心各实体(或部门)在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过程中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及其它收入,包括为学院及教职工、学生服务形成的收入和对外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9、中心下属各实体(或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财务科入账核算,在外地的实体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在当日足额上交当地银行学院帐户,每周凭银行交款单到学院结算中心办理收入入帐。不得隐瞒不报、截留、私分坐支及公款私存,否则按小金库查处。严禁收款不开票,否则按贪污论处;各实体(或部门)之间相互提供的服务,需转帐结算。第十八条 票据的管理。 各类收费票据的使用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到院财务处领取和使用有省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内部结算收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印制和销毁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不得以白条代替收款收据,不得以行政章代替财务专用章收费
10、;在税务局领购的税务发票按税务部门要求由实体主办会计负责与税务部门清理。作废票据各联要保持齐全,并加盖“作废”印章,不得撕毁、缺联。第十九条 支出管理。支出是中心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耗费.中心及下属各实体(或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支出,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条 中心单独设置业务管理费明细账.管理费按比例或定额从各实体(或部门)收取(收取办法另定)。第二十一条 中心下属各实体(或部门)工资的发放按后勤服务中心工资管理办法及后勤服务中心工资及责任奖修订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发放。下属各实体(或部门)具有全民身份的员工“三险的计提,按后勤服务中心工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11、如有变动按人事部门下发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借款及报帐1、各实体(或部门)借款及报帐严格执行审批制度。金额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由各实体(或部门)分管领导或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含 2500元)须经中心总经理审批方可借款和报帐(正常工资发放和日常采购除外)。2500元以上须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借款及报帐.2、采购员因原材料(商品)采购需要,可办理采购备用金5000元内的借款;饮食部可办理30000元内的借款.零星采购和开支不再办理借款业务。备用金每年清理核对一次。3、及时清帐.借款一次,清帐一次,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借款人员必须在以前借款结清后,才能再次
12、借款.否则,须经中心总经理及主管副院长批准。4、中心差旅费开支按学院有关报销规定及标准执行。5、中心所属各实体(或部门)因工作需要特殊开支,要严格控制。中心下属以对外经营为主的单位,在完成上交任务的前提下,年特支费不得超过本年营业收入5;饮食部年特支费参照后勤服务中心行政特支费标准列入年初预算;对内服务为主的单位,年特支费不得超过2000元。不论是对外经营还是对内经营单位,如因特殊情况超支,须经中心总经理及主管副院长签字后方可报帐。6、中心及下属各实体(或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每月个人电话费凭话费交款发票给予80元以内实报实销(含80元),超出部分自理。对各实体(或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话费,
13、根据企业情况,凭话费交款发票给予50元以内实报实销(含50元)。7、各实体(或部门)报帐时,除必须有经办人、实体(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外,均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各实体(或部门)负责人借款及报帐须经中心总经理签字。第二十三条 利润的管理.年终中心各下属单位完成上交利润后,超额部分按25留作本单位奖励基金,20%留作本单位发展基金;20%上交中心作为再奖励基金;15上交中心作为发展基金;20上交学校。第四章 经营合同的管理第二十四条 后勤各实体对外签订(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在不违背九江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制定实施。第二十五条 有合同专用章的实体必须将合同章交由后勤财务科保管,在对外签订(变
14、更、解除)经济合同时,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没有合同专用章的实体,在签订合同时,加盖行政公章,同时到后勤财务用印存档,方可生效。否则,后勤财务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第二十六条 需对外签订(变更、解除)经济业务合同的,应提供经各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批准并签署的正式合同文本,合同由授权委托人签署的,需同时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由经办部门对纠纷妥善处理并具体负责到底。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以上规定未尽事宜,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 月 日起执行.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财务处.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