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设备管理,规范废旧工具、设备处置工作程序,做好工具、设备的报废管理工作,特做如下规定。一、工具及设备报废的界定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设备,可申请报废,具体规定如下:(一)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二)使用年限较长,严重磨损,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已属不能正常运转并无修复价值的;(三)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设备价值的;(四)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机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五)由于污染或腐蚀严重,运行时对操作者的安全与健康没有保障的设备;二、
2、废旧工具、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一)设备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设备维修车间。由设备维修车间组织供应部、设计部等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二)经鉴定确定报废的设备,原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由设备维修车间审核,报车间主任审批;原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由设备维修车间审核,报生产部部长同意后,呈分管领导决定;5万元以上(含5万元)需报总经理审批。 (三)由物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办理报废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部门。三、报废工具等设备的处置(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报废的工具、设备应全部交物资管理部门,由物资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二)交回的报废工具、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设备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物资管理部门同意。对所拆零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三)对可转作它用的工具、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帐手续。(四)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工具、设备,由分管领导根据公司利益作处置,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四、废旧工具、设备处置收入废旧工具设备的处置残值,一律由公司财务部门如实入帐,并做为工具设备的维护、维修专项经费. 物资管理部 2012年2月11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