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滨学校代课教师聘用合同(试用)聘用单位: (甲方)兴城市海滨九年一贯制学校受聘对象:(乙方) 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代课教师.为了切实维护双方的权益,认真履行双方的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合同如下:一、 聘用期限: 2012年1月17日至2013年1月16日。二、 工资福利待遇 : 1、月基本工资:按兴城市教育局、兴城市财政局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每人每月350.00元)。2、班主任津贴:与在编班主任执行同一标准,一同考核发放。(非班主任不享受此津贴)3、奖励待遇:代课教师享受校内规定的学校给予教师的各项奖励和待遇。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乙方进行党和
2、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教育教学业务培训及辅导;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奖励;按照教育局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乙方;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可随时解聘乙方,合同即行终止。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聘乙方;(1) 乙方违法、违纪、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2) 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3) 乙方工作中失误,致使工作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4) 乙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5) 乙方因教育教学能力差,无法胜任岗位工作.(6)乙方年内事假超过一个星期,病假超过半个月。(7) 乙方有无故旷工现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
3、规,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养;热爱教育事业,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参加学校、处室、年级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积极投入教育改革,参与教研活动;刻苦钻研业务,教育质量较好,深受广大师生及家长的好评。四、违约责任1.如甲方在乙方聘期内违约(政府、教育局政策变化除外),需支付乙方全年工资。2.如乙方因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教育局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例如乱办班、乱补课、乱订刊物、祝寿敛财)等而被解聘,解聘当月的工资及各种津贴不发放;如乙方因工作失职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扣发全年工资。3、如果乙方中途因个人原因辞聘,甲方将扣发其全年工资。五、其他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本合同有效期为12个月,合同期满如甲方岗位需要,愿意继续聘用乙方,乙方也愿意续聘,可以续聘,续聘必需重新签定合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甲方: 兴城市海滨乡九年一贯制学校(盖章) 校长:(签章):乙方: (签名):身份证号码:兴城市海滨乡九年一贯制学校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