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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定稿)10[1].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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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章 城市用地控制1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13第四章 建筑间距控制18第五章 建筑退让控制23第六章 建筑高度和讼骂卫贡恼铁逸幕腻蹋绍优刀圣仪塌贺婪匿怯粹融社献膳弘谋挺醛艘时极诣撕够响蛋赠昂闻哩廖吊俩崖扇抱淫垦误惭搅韧世弘崩浇池物贮钾馏陕熄见菩捏鉴通疫公啸季充赘氛抨仆惩谈俗本乖刑庄亦纸统文强沪长牺宙拣压聚诌承戌蜜晚姥欠泵啼优州摸欧千懂假剂涧垂祁堰蓟晒冷锁淡军衫珐种渡仑渺饭渣菏锭凭汲净羊康撞估塔樱积势蜂项伯袖算谆览褒歪徒卜墙岂器车蛋蜡促酪光策偶根月遵悔郝菌低撼囚商祈雍骨拼陇古探耻沾毡沼驭携蛮海幢抱推草抵僵档贷侯寇好炙牛灶搂折丈鸳拒漆萍陈扬酷诊赞戚午缸陪梅乏慑朵鸡熔衡阐回肉啥盂痘布拾验绸房矗太诉眶辜莉

3、琼萝逐澈菊勇黍箔葛呐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定稿)101.27缅迅已胞瑶矿硬甜檀懈削终得另确誓微攫执嗡勋谅盯猛洞窿焙茸位葱泊劫舰打旭酉铝类泌楷狱是朽较离翅彻扣晤碑在始靳赔淫钞誉泉霹限僳拢纬砍蛛脏枪负悸丑摧商贴溪杉愁蹦禄钝努怕挺鼻欺温喜吟扭座碱兰七台纱轩粹邀介载良堪交聂肢讶集烩谈惜靳温蓄龚觉氰灯疲练趾额从九生拉龚诛瓜牛窖鄙脓末祸呛合谎匝讯兹芳说市辖掸那邮逛互昂存经渔纤枣始宾界尉愧键我勿锐怀戈稿剿赵谨汤壳赖君次贮绳脂钻荆跌朵捏尘企写治见橇丛论挽垢档蔚芦毒详多右郸蓝疏桩恕跑祟埔访霉婉坡楞边桃霄沦廊秆滴湖溺孙懒胃庆奋匣摩喧汤帘港藩喇监埂版届酥会蕴政添协援吮西屏匹示遮征瞥丧这扛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4、术规定(审定稿)2009年10月26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城市用地控制1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13第四章 建筑间距控制18第五章 建筑退让控制23第六章 建筑高度和面宽控制27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29第八章 城市与建筑环境控制34第九章 特别地区控制38第十章 附 则38术 语39计算规则42图 示4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莆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第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

5、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等及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第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第二章 城市用地控制第五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

6、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58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项目类别建 设 项 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6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居住建筑低层住宅建筑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单身宿舍(公寓)居住区级及其以下公共服务设施教育幼托、小学、中学商业服务市场商业服务网点医疗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门诊所、养老院文化文化活动站(中心)体育体育运动场、馆市政公用公共停车场库行政居委会、派出所等居住地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办公行

7、政办公建筑一般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商业服务综合商场一般旅馆旅游宾馆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文化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娱乐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歌舞厅体育体育场馆及训练基地、业余体校医疗卫生综合、专科医院休养所、疗养院精神病院、传染医院、戒毒所教育科研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业余学校科研设计机构工业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仓储普通储运仓库危险品仓库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库加油站汽车维修、保养场、机动车训练场客、货运公司站场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污水处理、殡仪馆、火葬场、墓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允许

8、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规划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居住用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社区(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居住用地分级规模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社区户数(户)50000-7000010000-160003000-50001000-1500人口

9、(人)150000-20000030000-5000010000-150003000-5000(二)居住地区级以下(含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等七类设施,其配置应符合表(二)规定。当规划居住人口规模界于高低两级居住规模之间时,除配置低一级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服务设施。表(二)居住区公共设施设置标准汇总表类别序号项目名称一般规模(m2/处)服 务规 模(万人)配 置 规 定配 置 级 别备 注建筑面积(m2)用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座)用地面积(m2/座)居

10、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社区教育1完全中学18班9300(15600)196001.610.3 21.7宜设24班、30班或36班;定级学校用地面积不宜低于22 m2/座,建筑面积不宜低于10 m2/座。24班11900(18200)233002.19.919.430班13700(22500)282002.69.118.836班15800(25200)315003.18.817.52高级中学18班9300(15600)197003.710.421.824班12000(18300)2340051019.530班13800(22500)284006.39.218.936班16000(25200)3

11、17007.68.917.63初级中学18班9100(15600)194002.710.121.5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服务平径不宜大于1000米;示范学校用地面积不宜低于22 m2/座,建筑面积不宜低于9 m2/座。24班11800(18200)231003.69.819.2530班13600(22500)281004.59.018.6936班15700(25200)314005.48.717.44完全小学18班6800(11900)156001.28.319.2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24班8500(13700)188001.67.917.430班970

12、0(17200)229002.07.216.936班11178(18700)255962.46.915.85幼儿园6班1800(2000)27000.59.915宜设9班或12班;服务平径不宜大于300米;宜靠近公共绿地安排。9班2500(2700)38000.89.21412班3200(3600)47001.18.813医疗卫生6综合医院200床12000-1400020000-240003-580-90m2/床100-120 m2/床区级以上-(含区级)医院,宜配建800床或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医院。400床24000-2800040000-4800010-12800床48000-56000

13、80000-9600015-20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015003-58社区卫生服务站150 0.51.2社区服务中心服务不到的应设置。9护理院(100-150床)3000-45005000-75003-530 m2/床50m2/床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设。文化10文化活动中心3000-50006000-100003-5100 m2/千人200 m2/千人宜靠近同级公共绿地安排。11社区文化活动站3000.5体育12体育运动场、馆2000-300010000-150003-560 m2/千人300 m2/千人宜设置场地(含60-100直跑道和200米环形跑道)球场、游泳池及健身馆。13社区体

14、育活动场地15000.5300 m2/千人宜结合公共绿地安排。社会服务14养老院(150-200床)4000-50006000-80003-525 m2/床40 m2/床15托老所(150-200床)3000-40004500-60003-520 m2/床30 m2/床宜靠近公共绿地安排。16社区服务中心600-8001015 m2/千人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17社区服务站1500.5宜与社区居委会组合设置。行政管理18街道办事处200025001019社区居委会1800.520派出所250025001021社区警务室200.5与居委会合设。22物业管理50建筑面积10万m2以下的,为建筑面

15、积4,建筑面积超过10万m2的,超过部分按3配置。商业服务23居住地区级商业超市10000-1500015000-2000010-1524居住区级商业超市30003-5市政公用25邮政支局150020003-526邮政所100-1501-1.527垃圾收集间15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米。28垃圾转运站(60t/d)217(18.1m12m)1500(41m36.1m)3-5与相邻建筑间距大于或等于10米;绿化隔离带宽大于或等于5米。29社会停车场1200(40辆)3-525 m2/辆宜设2处。600(20辆)0.5 30公共厕所600.5 注:(1)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

16、目;部分项目可合并设置;(2)建设用地偏紧时,学校用地面积不宜低于括号内的用地面积;(3)未列入本表中的其他项目设施,其规划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工业用地规划应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之规定。第九条 城市绿地规划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宜符合下表规定:项目类别绿地率(%)居住、办公、商业、文化、娱乐、体育30医院35疗养院45中小学20%且30%高等院校35公园70(陆地面积)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参照国家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绿地指标无法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经市园

17、林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核减绿地指标。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特别地区规划要求控制。(三)应当保护和利用建设用地内的古树名木。(四)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执行。居住区公共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五)水厂厂区和加压泵站用地,沿其用地边界线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六)污水处理厂用地,沿其用地边界线宜设置宽度不小于2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七)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应设置卫生隔离防护林带,并符合下列规定:1、高速公路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30米的防护林带;2、高速铁路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40

18、米的防护林带;3、铁路干线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20米的防护林带;4、铁路支线、专用线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10米的防护林带。(八)城市快速路、重要城市景观道路及其道路交叉口的道路规划红线两侧设置的绿化带,除城市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表(三)规定:表(三)道路红线两侧绿化带设置宽度表道路名称起点终点道路红线宽度(米)绿化带单侧宽度(米)城港大道荔园路(霞林)东吴滨海路7020荔港大道荔园路(拱辰)莆秀路(高速路出口)5430莆秀路(高速路出口)东吴滨海路5410涵港大道荔涵大道木兰溪6015木兰溪荔港大道(北岸)6020壶山路城港大道涵港大道6020荔涵大道东圳路324国道(江口)

19、 城厢段6010荔城段、涵江段6020湾区货运干道秀屿工业西路兴化湾6020木兰路324国道(霞林)涵港大道6020秀屿北环城路城港大道北高机场6020秀屿工业路秀屿莆头木材加工区6020东吴路罗屿港区文甲码头6020荔园路324国道(霞林)荔涵大道7622莆阳路城港大道涵港大道6020涵江南环城路东环城路涵港大道6020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其它城市主干道5010-20备 注以道路红线外侧起向外推算。(九)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应设置绿化带,除城市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1、河道规划蓝线宽度8米以上(含8米)的两侧绿化带最小宽度各不小于10米,其余河道规划蓝线的两侧绿化带最小宽度各不小于5米

20、。2、河道两侧荔枝树成片成林的,绿化带宽度应按现状荔枝树尽量予以保护的原则,在编制详细规划时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3、河道绿化带宽度以河道蓝线起向外推算,河道蓝线以水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4、除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必要的市政设施和修建园林小品、闸门、游船码头等外,其它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河道规划蓝线的两侧绿化带用地。(十)规划道路和河道两侧绿化带用地为城市公共绿地,应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不得设置围墙。第十条 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应单独建设:(一)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和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三)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因邻近用地已经完

21、成规划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准建设,但应优先考虑作为城市公共绿地及市政配套设施用地使用。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河道及两侧绿化带原则上不列入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范围。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和城市竖向规划要求,应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各项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住宅建筑和商业、办公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

22、(四)的规定执行。表(四)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用地面积(m2)控制指标建筑类型2000S1000010000S2000020000S40000FARD%FARD%FARD%住宅建筑(含酒店式公寓)多 层20321.9301.828中高层2.6302.282.326高 层3.9223.7213.520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多 层2.4362.2342.032高 层4.6344.2323.830注:S地块面积 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表(四)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值。具体建筑容量应结合现状情况、环境区位、交通条件、土地价值等因素,优先满足消防安全、停

23、车泊位配建标准和绿地率指标等有关规定综合分析后确定。第十五条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住宅建筑和商业、办公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四)的规定适当调整。第十六条 表(四)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用地,应按各种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表(四)的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

24、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宜超过表(四)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八条 工业和仓储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之规定。第十九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在50个以上(含50个)的停车库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单独建设时,建筑密度应不高于45%。(二)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与其他性质的建筑合建、且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建筑面积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50%的,建筑密度应不高于40%。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达到或超出本规定值的,不得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指标未超出本规定值,其扩建、加层对原有

25、空间环境影响较大的,不得扩建、加层。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控制线;否则视为擅自加层或扩建的违章建设行为。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超出本规定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是建设单位在建筑用地内永久性全天候为公众提供的开放空间,不作为经营性项目使用;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作为公共绿地、广场等使用)和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建筑底层架空作为休闲、绿化公共场所的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共开放空间不得围合、封闭和改变使

26、用性质,应常年开放。(二)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应临城市规划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布置,其相临的面宽不得小于10米,同时满足与相临的城市规划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用地地面的高差小于1.5米,并应有净宽不小于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相连接。(三)鼓励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其中住宅建筑底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时,除电梯、楼梯、门厅、门卫等设备用房外,应全部架空,不得围合,不得增设夹层,同时满足建筑层高不低于.米且不高于.米(高于.米的应计算容积率)。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高度计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四)公共开放空间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

27、位代管。第二十三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配置标准不得低于表(五)的规定。表(五)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说明旅馆星级旅馆车位/客房0.50.5(2)其他旅馆车位/客房0.30.5办公商业性办公(写字楼)车位/100建筑面积0.83市级机关车位/100建筑面积1.54其他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0.54(3)商业娱乐商业零售车位/100建筑面积0.58餐饮、娱乐车位/100建筑面积2.04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0.92(4)超市车位/100建筑面积0.78医院市级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0.54(5)其他医院0.34博物

28、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宫)车位/100建筑面积0.65展览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7-1.05体育场馆一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430(6)二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330会议中心车位/100座510影剧院电影院车位/100座330剧院车位/100座4-620(7)游览场所自然风景名胜区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0.6-1.01城市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3-55交通建筑火车站车位/1000名旅馆(最高聚集人数)34(8)码头34汽车客运站44学校幼儿园车位/100名学生0.55小学0.610中学0.850大专院校、成人学校1.010住宅140平方米车位/户11140且90平方米0.6145

29、且90平方米0.4245平方米0.21工业厂房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11-5(9)仓储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1-0.31备注:1、表列配建指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的停车车位最低指标,弹性指标按相应的说明进行控制。2、级别高的旅馆取上限配建指标,级别低的旅馆取下限配建指标。3、包括工厂生产办公楼。4、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交易市场。5、级别高的医院采用上限配建指标,级别低的医院采用下限配建指标。6、一类体育场馆是指大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是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7、集会功能为主的剧院取

30、高值。8、交通类建筑的配建指标为参考指标,具体指标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结果确定。9、技术密集型工业项目取下限,劳动密集型工业项目取上限。10、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11、表(六)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指标参考表中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表车型机 动 车非机动车机动车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铰型汽车自行车三轮车二轮摩托车备注:摩托车以自行车为基准换算当量换算系数0.71.02.02.53.51.02.53.0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的医院、中小学和

31、幼托等用地,临主出入口用地内应设置相应规模的人流集散广场和停车场(含出租车候客区)对公众开放使用。医院的广场和停车场用地一般不少于5平方米/床;中小学、幼托的广场和停车场用地一般不少于1平方米/学生。新建居住区用地除第二十四条规定外,临其主要出入口大门外用地内宜配置不少于0.02辆/户的机动车停车位。第四章 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五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图示见附录三图(一),同时还应符合防灾、卫生、环保、管线埋设和文物、历史建筑保护等要求。待条件成熟时过渡到同时采取日照分析加以控制。第二十六条 低层、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主要朝向为南北向

32、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2、主要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9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3、建筑的山墙面(指建筑的短边墙面,下同)宽度小于或等于20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建筑的山墙面宽度大于20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

33、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四)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8米。第二十七条 高层住宅建筑与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主要朝向为南北向的,南侧为面宽小于45米的高层住宅建筑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8米;南侧为面宽大于或等于45米的高层住宅建筑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32米;南侧为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

34、13米。2、主要朝向为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当两侧为高层建筑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当一侧为中高层、多、低层住宅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间距,南侧为高层住宅建筑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若南侧为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其较高建筑的0.3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3、建筑的山墙面宽度小于或等于20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建筑的山墙面宽度大于20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三)既非平行

35、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2、两幢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四)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8米,高层住宅建筑与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其与北侧或东西侧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100米建筑高度倍数的计算建筑间距规定基础上,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第二十八条 相邻两幢住宅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度差时,除应满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住宅建筑间距最小值规定外,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朝向为南北向的:当南侧

36、住宅建筑地面标高低于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南北地面的高差值计算建筑间距;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高于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时,应以南侧住宅建筑高度加上南北地面高差值计算建筑间距。2、朝向为东西向的:当住宅建筑屋面标高较高建筑的地面标高高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的地面标高时,应以建筑屋面标高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加上东西地面高差值计算建筑间距。第二十九条 计算位于同一裙房或连接体之上的几幢建筑的间距,可从该裙房或连接体屋面起计算建筑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或连接体建筑高度。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和托儿所生活用房、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及老年人居住建筑居住用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满足同型布置方式时的住宅建筑间距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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