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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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审定稿)
2009年10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城市用地控制 1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13
第四章 建筑间距控制 18
第五章 建筑退让控制 23
第六章 建筑高度和讼骂卫贡恼铁逸幕腻蹋绍优刀圣仪塌贺婪匿怯粹融社献膳弘谋挺醛艘时极诣撕够响蛋赠昂闻哩廖吊俩崖扇抱淫垦误惭搅韧世弘崩浇池物贮钾馏陕熄见菩捏鉴通疫公啸季充赘氛抨仆惩谈俗本乖刑庄亦纸统文强沪长牺宙拣压聚诌承戌蜜晚姥欠泵啼优州摸欧千懂假剂涧垂祁堰蓟晒冷锁淡军衫珐种渡仑渺饭渣菏锭凭汲净羊康撞估塔樱积势蜂项伯袖算谆览褒歪徒卜墙岂器车蛋蜡促酪光策偶根月遵悔郝菌低撼囚商祈雍骨拼陇古探耻沾毡沼驭携蛮海幢抱推草抵僵档贷侯寇好炙牛灶搂折丈鸳拒漆萍陈扬酷诊赞戚午缸陪梅乏慑朵鸡熔衡阐回肉啥盂痘布拾验绸房矗太诉眶辜莉琼萝逐澈菊勇黍箔葛呐《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定稿)10[1].27缅迅已胞瑶矿硬甜檀懈削终得另确誓微攫执嗡勋谅盯猛洞窿焙茸位葱泊劫舰打旭酉铝类泌楷狱是朽较离翅彻扣晤碑在始靳赔淫钞誉泉霹限僳拢纬砍蛛脏枪负悸丑摧商贴溪杉愁蹦禄钝努怕挺鼻欺温喜吟扭座碱兰七台纱轩粹邀介载良堪交聂肢讶集烩谈惜靳温蓄龚觉氰灯疲练趾额从九生拉龚诛瓜牛窖鄙脓末祸呛合谎匝讯兹芳说市辖掸那邮逛互昂存经渔纤枣始宾界尉愧键我勿锐怀戈稿剿赵谨汤壳赖君次贮绳脂钻荆跌朵捏尘企写治见橇丛论挽垢档蔚芦毒详多右郸蓝疏桩恕跑祟埔访霉婉坡楞边桃霄沦廊秆滴湖溺孙懒胃庆奋匣摩喧汤帘港藩喇监埂版届酥会蕴政添协援吮西屏匹示遮征瞥丧这扛
《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审定稿)
2009年10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城市用地控制 1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13
第四章 建筑间距控制 18
第五章 建筑退让控制 23
第六章 建筑高度和面宽控制 27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29
第八章 城市与建筑环境控制 34
第九章 特别地区控制 38
第十章 附 则 38
术 语 39
计算规则 42
图 示 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莆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等及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控制
第五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 58 —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项目
类别
建 设 项 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地
第一类R1
第二类R2
第三类R3
商贸办公C1C2
教科文卫C3-C6
第一类M1
第二类M2
第三类M3
普通W1
危险品W2
G1
G2
居住建筑
低层住宅建筑
√
Ο
Ο
×
×
×
×
×
×
×
×
×
×
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
Ο
√
√
Ο
×
×
×
×
×
×
×
×
×
单身宿舍(公寓)
Ο
√
√
Ο
√
Ο
Ο
×
Ο
×
Ο
×
×
居住
区级及其以下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
幼托、小学、中学
√
√
√
×
√
×
×
×
×
×
×
×
×
商业服务
市场
Ο
√
√
Ο
×
×
×
×
Ο
×
×
×
×
商业服务网点
√
√
√
√
Ο
×
×
×
×
×
×
×
×
医疗卫生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门诊所、养老院
√
√
√
Ο
√
×
×
×
×
×
×
×
×
文化
文化活动站(中心)
√
√
√
√
√
Ο
×
×
×
×
×
×
×
体育
体育运动场、馆
√
√
√
Ο
√
×
×
×
×
×
×
×
Ο
市政公用
公共停车场库
√
√
√
√
√
√
√
Ο
√
Ο
√
×
Ο
行政
居委会、派出所等
√
√
√
√
Ο
×
×
×
×
×
×
×
×
居住
地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
办公
行政办公建筑
×
√
√
√
√
√
Ο
×
Ο
×
×
×
×
一般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
√
√
Ο
Ο
Ο
×
Ο
×
×
×
×
商业服务
综合商场
Ο
√
Ο
√
×
×
×
×
×
×
×
×
×
一般旅馆
Ο
Ο
×
√
×
×
×
×
×
×
×
×
×
旅游宾馆
Ο
Ο
×
√
×
×
×
×
×
×
×
×
×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文化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
×
Ο
×
√
√
×
×
×
×
×
×
×
×
娱乐
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歌舞厅
Ο
Ο
×
√
×
×
×
×
×
×
×
×
×
体育
体育场馆及训练基地、业余体校
×
Ο
×
Ο
√
×
×
×
×
×
×
×
×
医疗卫生
综合、专科医院
×
×
×
Ο
√
×
×
×
×
×
×
×
×
休养所、疗养院
Ο
Ο
×
×
Ο
×
×
×
×
×
×
×
×
精神病院、传染医院、戒毒所
×
×
×
×
Ο
×
×
×
×
×
×
×
×
教育科研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
×
×
×
√
×
×
×
×
×
×
×
×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业余学校
×
×
×
×
√
×
×
×
Ο
×
×
×
×
科研设计机构
×
Ο
Ο
Ο
√
Ο
Ο
×
×
×
×
×
×
工业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Ο
×
√
×
Ο
×
×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Ο
√
×
Ο
×
Ο
×
×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
×
×
×
√
×
×
×
×
×
仓储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Ο
×
√
×
Ο
×
×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市政
公用
设施
社会停车场库
Ο
Ο
Ο
√
Ο
√
√
Ο
√
×
√
×
Ο
加油站
×
×
×
Ο
×
○
○
×
√
×
√
×
×
汽车维修、保养场、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
Ο
√
×
√
×
×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Ο
√
×
√
×
×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
×
×
√
√
Ο
√
×
Ο
×
×
污水处理、殡仪馆、火葬场、墓地
×
×
×
×
×
×
×
√
Ο
Ο
√
×
Ο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Ο
Ο
√
Ο
√
×
Ο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Ο”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规划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居住用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社区(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居住地区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居住社区
户数(户)
50000-70000
10000-16000
3000-5000
1000-1500
人口(人)
150000-200000
30000-50000
10000-15000
3000-5000
(二)居住地区级以下(含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等七类设施,其配置应符合表(二)规定。当规划居住人口规模界于高低两级居住规模之间时,除配置低一级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服务设施。
表(二)
居住区公共设施设置标准汇总表
类
别
序
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服 务规 模(万人)
配 置 规 定
配 置 级 别
备 注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座)
用地面积
(m2/座)
居住地区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居住
社区
教
育
1
完全中学
18班
9300
(15600)19600
1.6
10.3㎡
21.7
●
①宜设24班、30班或36班;②定级学校用地面积不宜低于22 m2/座,建筑面积不宜低于10 m2/座。
24班
11900
(18200)23300
2.1
9.9㎡
19.4㎡
30班
13700
(22500)28200
2.6
9.1㎡
18.8㎡
36班
15800
(25200)31500
3.1
8.8㎡
17.5㎡
2
高级中学
18班
9300
(15600)19700
3.7
10.4㎡
21.8㎡
●
24班
12000
(18300)23400
5
10㎡
19.5㎡
30班
13800
(22500)28400
6.3
9.2㎡
18.9㎡
36班
16000
(25200)31700
7.6
8.9㎡
17.6㎡
3
初级中学
18班
9100
(15600)19400
2.7
10.1㎡
21.5㎡
●
①宜设24班、30班或36班;②服务平径不宜大于1000米;③示范学校用地面积不宜低于22 m2/座,建筑面积不宜低于9 m2/座。
24班
11800
(18200)23100
3.6
9.8㎡
19.25㎡
30班
13600
(22500)28100
4.5
9.0㎡
18.69㎡
36班
15700
(25200)31400
5.4
8.7㎡
17.4㎡
4
完全小学
18班
6800
(11900)15600
1.2
8.3㎡
19.2㎡
●
①宜设24班、30班或36班;②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24班
8500
(13700)18800
1.6
7.9㎡
17.4㎡
30班
9700
(17200)22900
2.0
7.2㎡
16.9
36班
11178
(18700)25596
2.4
6.9㎡
15.8㎡
5
幼儿园
6班
1800
(2000)2700
0.5
9.9㎡
15㎡
●
〇
①宜设9班或12班;②服务平径不宜大于300米;③宜靠近公共绿地安排。
9班
2500
(2700)3800
0.8
9.2㎡
14㎡
12班
3200
(3600)4700
1.1
8.8㎡
13㎡
医
疗
卫
生
6
综合医院
200床
12000-14000
20000-24000
3-5
80-90
m2/床
100-120 m2/床
〇
区级以上-(含区级)医院,宜配建800床或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医院。
400床
24000-28000
40000-48000
10-12
●
800床
48000-56000
80000-96000
15-20
7
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
1000
1500
3-5
●
8
社区卫生
服务站
150
0.5-1.2
Ο
●〇
社区服务中心服务不到的应设置。
9
护理院(100-150床)
3000-4500
5000-7500
3-5
30 m2/床
50m2/床
〇Ο
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设。
文
化
10
文化
活动中心
3000-5000
6000-10000
3-5
100 m2/千人
200 m2/千人
●
宜靠近同级公共绿地安排。
11
社区
文化活动站
300
0.5
●
体
育
12
体育
运动场、馆
2000-3000
10000-15000
3-5
60 m2/千人
300 m2/千人
Ο
〇
宜设置场地(含60-100直跑道和200米环形跑道)球场、游泳池及健身馆。
13
社区
体育活动场地
1500
0.5
300 m2/千人
〇Ο
宜结合公共绿地安排。
社
会
服
务
14
养老院(150-200床)
4000-5000
6000-8000
3-5
25 m2/床
40 m2/床
〇
Ο
15
托老所(150-200床)
3000-4000
4500-6000
3-5
20 m2/床
30 m2/床
〇Ο
宜靠近公共绿地安排。
16
社区服务中心
600-800
10
15 m2/千人
〇
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17
社区服务站
150
0.5
〇Ο
宜与社区居委会组合设置。
行
政
管
理
18
街道办事处
2000
2500
10
●
19
社区居委会
180
0.5
●
20
派出所
2500
2500
10
●
21
社区警务室
20
0.5
●
与居委会合设。
22
物业管理
≥50㎡
●
●
建筑面积10万m2以下的,为建筑面积4‰,建筑面积超过10万m2的,超过部分按3‰配置。
商
业
服
务
23
居住地区
级商业超市
10000-15000
15000-20000
10-15
●
24
居住区级
商业超市
3000
3-5
●
市
政
公
用
25
邮政支局
1500
2000
3-5
〇
Ο
26
邮政所
100-150
1-1.5
〇Ο
27
垃圾收集间
15
●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米。
28
垃圾转运站
(60t/d)
217
(18.1m×12m)
1500
(41m×36.1m)
3-5
●
①与相邻建筑间距大于或等于10米;②绿化隔离带宽大于或等于5米。
29
社会停车场
1200(40辆)
3-5
25 m2/辆
●
宜设2处。
600(20辆)
0.5
●
30
公共厕所
60
0.5
●
注:(1)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Ο”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部分项目可合并设置;(2)建设用地偏紧时,学校用地面积不宜低于括号内的用地面积;(3)未列入本表中的其他项目设施,其规划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业用地规划应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之规定。
第九条 城市绿地规划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宜符合下表规定:
项目类别
绿地率(%)
居住、办公、商业、文化、娱乐、体育
≥30
医院
≥35
疗养院
≥45
中小学
≥20%且≤30%
高等院校
≥35
公园
≥70(陆地面积)
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绿地指标无法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经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核减绿地指标。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特别地区规划要求控制。
(三)应当保护和利用建设用地内的古树名木。
(四)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执行。居住区公共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五)水厂厂区和加压泵站用地,沿其用地边界线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六)污水处理厂用地,沿其用地边界线宜设置宽度不小于2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
(七)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应设置卫生隔离防护林带,并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30米的防护林带;
2、高速铁路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40米的防护林带;
3、铁路干线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20米的防护林带;
4、铁路支线、专用线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10米的防护林带。
(八)城市快速路、重要城市景观道路及其道路交叉口的道路规划红线两侧设置的绿化带,除城市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表(三)规定:
表(三)
道路红线两侧绿化带设置宽度表
道路名称
起点——终点
道路红线宽度(米)
绿化带单侧宽度(米)
城港大道
荔园路(霞林)—东吴滨海路
70
20
荔港大道
荔园路(拱辰)—莆秀路(高速路出口)
54
30
莆秀路(高速路出口)—东吴滨海路
54
10
涵港大道
荔涵大道—木兰溪
60
15
木兰溪—荔港大道(北岸)
60
20
壶山路
城港大道—涵港大道
60
20
荔涵大道
东圳路—324国道(江口)
城厢段
60
10
荔城段、涵江段
60
20
湾区货运干道
秀屿工业西路—兴化湾
60
20
木兰路
324国道(霞林)—涵港大道
60
20
秀屿北环城路
城港大道—北高机场
60
20
秀屿工业路
秀屿莆头—木材加工区
60
20
东吴路
罗屿港区—文甲码头
60
20
荔园路
324国道(霞林)—荔涵大道
76
22
莆阳路
城港大道—涵港大道
60
20
涵江南环城路
东环城路—涵港大道
60
20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其它城市主干道
≥50
10-20
备 注
以道路红线外侧起向外推算。
(九)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应设置绿化带,除城市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河道规划蓝线宽度8米以上(含8米)的两侧绿化带最小宽度各不小于10米,其余河道规划蓝线的两侧绿化带最小宽度各不小于5米。
2、河道两侧荔枝树成片成林的,绿化带宽度应按现状荔枝树尽量予以保护的原则,在编制详细规划时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3、河道绿化带宽度以河道蓝线起向外推算,河道蓝线以水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
4、除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必要的市政设施和修建园林小品、闸门、游船码头等外,其它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河道规划蓝线的两侧绿化带用地。
(十)规划道路和河道两侧绿化带用地为城市公共绿地,应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不得设置围墙。
第十条 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应单独建设: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和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
(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
因邻近用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准建设,但应优先考虑作为城市公共绿地及市政配套设施用地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河道及两侧绿化带原则上不列入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范围。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和城市竖向规划要求,应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各项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住宅建筑和商业、办公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四)的规定执行。
表(四)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用地面积(m2)
控制
指标
建筑类型
2000≤S<10000
10000≤S<20000
20000≤S<40000
FAR
D%
FAR
D%
FAR
D%
住宅建筑
(含酒店式公寓)
多 层
2.0
32
1.9
30
1.8
28
中高层
2.6
30
2.5
28
2.3
26
高 层
3.9
22
3.7
21
3.5
20
商业、办公建筑
(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多 层
2.4
36
2.2
34
2.0
32
高 层
4.6
34
4.2
32
3.8
30
注:S—地块面积 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表(四)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值。具体建筑容量应结合现状情况、环境区位、交通条件、土地价值等因素,优先满足消防安全、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绿地率指标等有关规定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十五条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住宅建筑和商业、办公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四)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表(四)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用地,应按各种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表(四)的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宜超过表(四)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工业和仓储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之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在50个以上(含50个)的停车库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单独建设时,建筑密度应不高于45%。
(二)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与其他性质的建筑合建、且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建筑面积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50%的,建筑密度应不高于40%。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筑容量指标已达到或超出本规定值的,不得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指标未超出本规定值,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环境影响较大的,不得扩建、加层。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控制线;否则视为擅自加层或扩建的违章建设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超出本规定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是建设单位在建筑用地内永久性全天候为公众提供的开放空间,不作为经营性项目使用;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作为公共绿地、广场等使用)和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建筑底层架空作为休闲、绿化公共场所的空间)。
公共开放空间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共开放空间不得围合、封闭和改变使用性质,应常年开放。
(二)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应临城市规划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布置,其相临的面宽不得小于10米,同时满足与相临的城市规划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用地地面的高差小于±1.5米,并应有净宽不小于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相连接。
(三)鼓励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其中住宅建筑底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使用时,除电梯、楼梯、门厅、门卫等设备用房外,应全部架空,不得围合,不得增设夹层,同时满足建筑层高不低于2.8米且不高于3.6米(高于3.6米的应计算容积率)。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高度计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四)公共开放空间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
第二十三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配置标准不得低于表(五)的规定。
表(五)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说明
旅馆
星级旅馆
车位/客房
0.5
0.5
(2)
其他旅馆
车位/客房
0.3
0.5
办公
商业性办公(写字楼)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3
市级机关
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4
其他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4
(3)
商业娱乐
商业零售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8
餐饮、娱乐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
4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9
2
(4)
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0.7
8
医
院
市级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4
(5)
其他医院
0.3
4
博物馆、图书馆、
科技馆、文化馆(宫)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5
展览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7-1.0
5
体育场馆
一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4
30
(6)
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3
30
会议中心
车位/100座
5
10
影剧院
电影院
车位/100座
3
30
剧院
车位/100座
4-6
20
(7)
游览
场所
自然风景名胜区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0.6-1.0
1
城市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3-5
5
交通建筑
火车站
车位/1000名旅馆
(最高聚集人数)
3
4
(8)
码头
3
4
汽车客运站
4
4
学校
幼儿园
车位/100名学生
0.5
5
小学
0.6
10
中学
0.8
50
大专院校、成人学校
1.0
10
住宅
≥140平方米
车位/户
1
1
<140且≥90平方米
0.6
1
≥45且<90平方米
0.4
2
<45平方米
0.2
1
工业厂房
车位/100平方米
建筑面积
0.1
1-5
(9)
仓储区
车位/100平方米
建筑面积
0.1-0.3
1
备注:
1、表列配建指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的停车车位最低指标,弹性指标按相应的说明进行控制。
2、级别高的旅馆取上限配建指标,级别低的旅馆取下限配建指标。
3、包括工厂生产办公楼。
4、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交易市场。
5、级别高的医院采用上限配建指标,级别低的医院采用下限配建指标。
6、一类体育场馆是指大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是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7、集会功能为主的剧院取高值。
8、交通类建筑的配建指标为参考指标,具体指标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结果确定。
9、技术密集型工业项目取下限,劳动密集型工业项目取上限。
10、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
11、表(六)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指标参考表中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表
车型
机 动 车
非机动车
机动车
微型汽车
小型
汽车
中型
汽车
大型
汽车
铰型
汽车
自行车
三
轮车
二轮
摩托车
备注:摩托车以自行车为基准换算当量
换算
系数
0.7
1.0
2.0
2.5
3.5
1.0
2.5
3.0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的医院、中小学和幼托等用地,临主出入口用地内应设置相应规模的人流集散广场和停车场(含出租车候客区)对公众开放使用。医院的广场和停车场用地一般不少于5平方米/床;中小学、幼托的广场和停车场用地一般不少于1平方米/学生。新建居住区用地除第二十四条规定外,临其主要出入口大门外用地内宜配置不少于0.02辆/户的机动车停车位。
第四章 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五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图示见附录三图(一)],同时还应符合防灾、卫生、环保、管线埋设和文物、历史建筑保护等要求。待条件成熟时过渡到同时采取日照分析加以控制。
第二十六条 低层、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主要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2、主要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9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
3、建筑的山墙面(指建筑的短边墙面,下同)宽度小于或等于20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建筑的山墙面宽度大于20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四)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8米。
第二十七条 高层住宅建筑与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主要朝向为南北向的,南侧为面宽小于45米的高层住宅建筑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8米;南侧为面宽大于或等于45米的高层住宅建筑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32米;南侧为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2、主要朝向为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当两侧为高层建筑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当一侧为中高层、多、低层住宅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南侧为高层住宅建筑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若南侧为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时,其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2、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其较高建筑的0.3倍,且其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3、建筑的山墙面宽度小于或等于20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建筑的山墙面宽度大于20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2、两幢建筑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四)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8米,高层住宅建筑与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其与北侧或东西侧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100米建筑高度倍数的计算建筑间距规定基础上,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第二十八条 相邻两幢住宅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度差时,除应满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住宅建筑间距最小值规定外,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朝向为南北向的: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低于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南北地面的高差值计算建筑间距;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高于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时,应以南侧住宅建筑高度加上南北地面高差值计算建筑间距。
2、朝向为东西向的:当住宅建筑屋面标高较高建筑的地面标高高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的地面标高时,应以建筑屋面标高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加上东西地面高差值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九条 计算位于同一裙房或连接体之上的几幢建筑的间距,可从该裙房或连接体屋面起计算建筑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或连接体建筑高度。
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和托儿所生活用房、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及老年人居住建筑居住用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满足同型布置方式时的住宅建筑间距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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