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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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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 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7 5.3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9 5.4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3 5.5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3 6 证书和标志 38 6.1 证书 38 6.2 标志 39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39 8 监督检查 40 9 收费 40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41 11 附则 41 附件1 41 附件2 43 附件3 55 附件4 56 附件5 57 附件6 61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0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2002年10月1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广发技字[2002]585号文)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划分为9个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 型号 1 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 P≤1kW,1kW<P≤10kW,10kW<P≤50kW,50kW<P≤150kW,150kW<P≤500kW,P>500kW 企业自定 2 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 P≤1kW,1kW<P≤10kW,10kW<P≤50kW,50kW<P≤150kW,150kW<P≤500kW,P>500kW 3 调频广播发射机 (含调频广播差转机) —— P≤25W, 25W<P≤1kW, 1kW<P≤3kW ,3kW<P≤10kW,P>10kW 4 模拟电视发射机 (含电视差转机) UHF P≤30W,30W<P≤100W,100W<P≤300W,300W<P≤1kW,1kW<P≤3kW,3kW<P≤10kW, 10kW<P≤30kW,P>30kW VHF 5 数字电视发射机 UHF P≤30W,30W<P≤100W,100W<P≤300W,300W<P≤1kW,1kW<P≤3kW,3kW<P≤10kW, 10kW<P≤30kW,P>30kW VHF 6 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发射机 —— P≤30W,30W<P≤100W,100W<P≤300W, 300W<P≤1kW,1kW<P≤3kW,P>3kW 7 广播电视(CMMB)直放站 —— 不区分功率 8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 —— P≤30W,30W<P≤100W,100W<P≤300W,300W<P≤1kW,1kW<P≤3kW,P>3kW 9 C/Ku频段功率放大器(输出功率≥2W) —— P≤100W,100W<P≤1kW,1kW<P≤3kW,P>3kW 注:企业在申报产品时,应在《申请书》申报产品基本情况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注明冷却方式。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审查部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89号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邮政编码:050081 电 话:(0311)86924010 传 真:(0311)86924262 电子信箱:lipeihong54@ 联 系 人:李培红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信息产业部定点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名称”栏填写“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该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信息产业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每生产一台须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 中波和短波调幅发射机基本参数 GB/T 9376-1988 1 中波和短波广播发射机测量方法 GB/T 9377-1988 2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 GB 9159-2008 2 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 3 无线电发射设备参数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 GB/T 12572-2008 4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GB/T 2829-2002 3 调频广播发射机(含调频广播差转机) —— 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参数和测量方法 单声和立体声 GB/T 4312.1-1984 1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 GB 9159-2008 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参数和测量方法 立体声带附加信道 GB/T 4312.2-1984 2 无线电发射设备参数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 GB/T 12572-2008 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参数和测量方法 双节目 GB/T 4312.3-1987 3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GB/T 2829-2002 4 模拟电视发机(含电视差转机) UHF 电视发射机通用技术条件 SJ/T10351-1993 1 电视发射机测量方法 GB/T 6277-1986 2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 GB 9159-2008 VHF 3 无线电发射设备参数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 GB/T 12572-2008 4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GB/T 2829-2002 表2 (续)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号 5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机 UHF 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系统帧结构、信道编码和调制 GB20600-2006 1 彩色电视广播覆盖网技术规定 GB/T 14433-1993 2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激励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Y/T 229.2-2008 3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Y/T229.4-2008 VHF 4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 GB 9159-2008 5 无线电发射设备参数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 GB/T 12572-2008 6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GB/T 2829-2002 6 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发射机 —— 移动多媒体广播 第1部分:广播信道帧结构、信道编码和调制 GY/T220.1-2006 1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 GB 9159—2008 2 无线电发射设备参数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 GB/T 12572-2008 3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GB/T 2829-2002 7 广播电视(CMMB)直放站 —— 细则规定 相关标准同移动多媒体 8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 ——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Y/T171-2001 相关标准同移动多媒体 9 C/Ku频段功率放大器(输出功率≥2W) ——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发射、接收和地面通信设备技术要求 GB/T11444.1-1989 1 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 GB 12638-1990 2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 GB 9159-2008 3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GB/T 2829-2002 4 无线电发射设备参数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 GB/T 12572-2008 注:①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②产品性能要求按附录A~I执行。 6 5.2 企业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必备的生产/试验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 单元 产品 品种 生产/试验设备 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精度要求 1 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 生产线或工作台、高低温试验箱 负载 标准因子:±3.5% 功率计 标准因子:±3.5% 频谱分析仪 频率响应 ±(0.5~3.0)dB 音频信号发生器 ±1 dB 测试接收机 —— 音频分析仪 ±3.0% 2 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 频率计 1×10-7 调制度分析仪 ±1% 绝缘电阻测试仪 电压输出±(2%+3v) 漏电流测试仪 电压输出±(2%+3v) 电磁辐射测试仪 绝对误差:200MHz6v/m±0.8 dB 3 调频广播发射机(含调频广播差转机) —— 生产线或工作台 、高低温试验箱 负载 标准因子:±3.5% 频谱分析仪 频率响应 ±(0.5~3.0)dB 测试解调器 ±1% 音频分析仪 ±3.0% 频率计 1×10-7 调制度分析仪 ±1% 立体声测试解码器 ±1% 功率计 标准因子:±3.5% 电磁辐射测试仪 绝对误差:200MHz6v/m±0.8 dB 4 模拟电视发射机(含电视差转机) UHF 生产线或工作台、高低温试验箱 负载 标准因子:±3.5% 功率计 标准因子:±3.5% 频谱分析仪 ±(0.5~3.0)dB 视频信号发生器 0~6MHz 音频信号发生器 ±1 dB 电视测试解调器 0~6MHz VHF 视频分析仪 幅度:300mv±1% 音频分析仪 ±3.0% 网络分析仪 源输出电平精度 ±3.0dB 绝缘电阻分析仪 电压输出±(2%+3v) 漏电流测试仪 电压输出±(2%+3v) 电磁辐射测试仪 绝对误差:200MHz6v/m±0.8 dB 表3(续) 序号 产品 单元 产品 品种 生产/试验设备 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精度要求 5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机 UHF 生产线或工作台、高低温试验箱 负载 标准因子:±3.5% 功率计 标准因子:±3.5% VHF 频谱分析仪 ±(0.5~3.0)dB 码流发生器 0.6mibt/s~160mbit/s 6 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发射机 —— 数字电视分析仪 50kHz~1360MHz 7 广播电视CMMB)直放站 —— 频率计 1×10-7 网络分析仪 源输出电平精度:±3.0 dB 绝缘电阻分析仪 电压输出±(2%+3v) 电磁辐射测试仪 绝对误差:200MHz6v/m±0.8 dB 8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 —— 生产线或工作台、高低温试验箱 负载 标准因子:±3.5% 功率计 标准因子:±3.5% 频谱分析仪 ±(0.5~3.0)dB 视频信号发生器 0~6MHz 音频信号发生器 ±1 dB 电视测试解调器 0~6MHz MMDS下变频器 0~6MHz 视频分析仪 幅度:300mv±1% 音频分析仪 ±3.0% 频率计 1×10-7 网络分析仪 源输出电平精度:±3.0 dB 绝缘电阻分析仪 电压输出±(2%+3v) 漏电流测试仪 电压输出±(2%+3v) 电磁辐射测试仪 绝对误差:200MHz6v/m±0.8 dB 9 C/Ku功率放大器(输出功率≥2W) —— 机械加工设备、焊接设备、化学涂覆、印制板加工、电装生产线、高低温试验箱 功率计 标准因子:±3.5% 微波信号源 1×10-6 频谱分析仪 ±(0.5~3.0)dB 网络分析仪 源输出电平精度:±3.0 dB 晶体管测试仪 偏转因数:±3.0% 电磁辐射测试仪 绝对误差:200MHz6v/m±0.8 dB 注: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8 5.3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4) 表4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标准中已规定出厂检验项目的情况)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检验项目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及条款号 1 模拟电视发射机(含电视差转机) UHF 外观和机械性能 电视发射机通用技术条件SJ/T10351-1993 4.1.3条款 常温电性能 电视发射机通用技术条件SJ/T10351-1993 4.2条款 安全性 安全标记、接地端子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GB/T9159-2008 5.4、 6.2条款 有害辐射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GB/T9159-2008 7.5条款 电磁兼容 杂散发射功率 无线电发射设备参数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GB/T12572-2008 6.2.2条款 VHF 与UHF相同 与UHF相同 表5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标准中未规定出厂检验项目的情况) 序号 产品 单元 产品品种 检验项目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及条款号 1 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 外观 细则规定。外观见表10。中波见附录A和短波见附录B 常温电性能 载波频率范围 载波频率偏差 载波功率的输出能力 音频输入电平范围 功率消耗 功率因数 2 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 —— 载波振幅变化 振幅/音频——频率特性 音频谐波失真 调幅噪声电平 安全性 安全标记、接地端子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GB/T9159-2008 5.4、 6.2条款 有害辐射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GB/T9159-2008 7.5条款 电磁 兼容 杂散发射功率 无线电发射设备参数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GB/T12572-2008 6.2.2条款 表5 (续) 序号 产品 单元 产品品种 检验项目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及条款号 3 调频广播发射机(含调频广播差转机) —— 外观 细则规定。外观见表10。电性能见附录C。 常温电性能 波段范围(单声和立体声) 频率偏差(单声和立体声) 残波辐射强度(单声和立体声) 预加重(单声和立体声) 频率响应(单声和立体声) 信噪比(单声和立体声) 寄生调幅噪声(单声和立体声) 输出功率允许偏差(单声和立体声) 谐波失真(单声和立体声) 导频频率(单声和立体声) 导频信号相位偏差(单声和立体声) 副载波抑制度(单声和立体声) 导频信号调制度(单声和立体声) 左、右信号分离度(单声和立体声) 左、右信号电平差(单声和立体声) 副载波频率(立体声带附加信道) 副载波频率偏差(立体声带附加信道) 最大频偏(立体声带附加信道) 信噪比(立体声带附加信道) 频率响应(立体声带附加信道) 谐波失真(立体声带附加信道) 附加信道对立体声左、右声道的串音衰减量(立体声带附加信道) 立体声左、右声道对附加信道的串音衰减量(立体声带附加信道) 预加重(立体声带附加信道) 副信道载波频率(调频双节目) 副信道载波频率偏差(调频双节目) 最大调制频偏(调频双节目) 主信道信号调制主载波的最大频偏(调频双节目) 副载波调制主载波的频偏(调频双节目) 副信道信号调制副载波的的最大频偏(调频双节目) 谐波失真(调频双节目) 频率响应(调频双节目) 信噪比(调频双节目) 主、副信道串音衰减量(调频双节目) 预加重(调频双节目) 安全性 安全标记、接地端子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GB/T9159-2008 5.4、 6.2条款 有害辐射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GB/T9159-2008 7.5条款 电磁兼容 杂散发射功率 无线电发射设备参数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GB/T12572-2008 6.2.2条款 表5 (续)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检验项目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及条款号 4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机 UHF 外观 细则规定。外观见表10。 常温电性能 工作频率 单频网模式频率调节步长 频率准确度 本振相位噪声 射频输出功率稳定度(在滤波器之后测量) 输出负载的反射损耗(8MHz带) 频谱模板 VHF 带肩(在偏离中心频率±4.2 MHz处;在滤波器之前测量) 带内不平坦度(fc±3.591 MHz) 调制误差率(MER) 邻频道内的发射功率 邻频道外的发射功率 安全性 安全标记、接地端子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GB/T9159-2008 5.4、 6.2条款 有害辐射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GB/T9159-2008 7.5条款 电磁兼容 杂散发射功率 无线电发射设备参数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GB/T12572-2008 6.2.2条款 5 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发射机 —— 外观 细则规定。外观见表10。 常温电性能 工作频率 频率调整步长 频率准确度 本振相位噪声 射频输出功率稳定度(24小时) 射频有效带宽 输出负载的反射损耗 频谱模板 带肩(在偏离中心频率±4.2MHz处) 带内不平坦度(fc±3.756MHz) 调制误差率(MER) 峰值平均功率比 带外杂散 邻频道内 邻频道外 单频网时延调整范围 单频网时延调整步进 安 全 性 安全标记、接地端子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GB/T9159-2008 5.4、 6.2条款 有害辐射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GB/T9159-2008 7.5条款 电磁兼容 杂散发射功率 无线电发射设备参数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GB/T12572-2008 6.2.2条款 表5 (续)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检验项目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及条款号 6 广播电视(CMMB)直放站 —— 外观 细则规定。外观见表10。电性能见附录G。 常温电性能 工作频率 工作带宽 输入电平范围 输出功率 增益误差 增益调节范围 AGC 输入、输出电压驻波比 带内平坦度 噪声系数 传输时延 杂散辐射 带外抑制度 输出带肩 输出阻抗 安 全 性 安全标记、接地端子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GB/T9159-2008 5.4、 6.2条款 有害辐射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GB/T9159-2008 7.5条款 电磁兼容 杂散发射功率 无线电发射设备参数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GB/T12572-2008 6.2.2条款 7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 —— 常温电性能 外观 细则规定。外观见表10。电性能见附录H 图像载波频率 图像输出功率 带内互调 谐波抑制 杂波抑制 相位噪声 视频带内平坦度 微分增益 微分相位 色-亮时延差 色-亮增益差 K因子 伴音调制方式 调频杂波信杂比 调幅杂波信杂比 图像/伴音功率比 伴音平坦度 伴音失真度 安全性 安全标记、接地端子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GB/T9159-2008 5.4、 6.2条款 有害辐射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GB/T9159-2008 7.5条款 电磁兼容 杂散发射功率 无线电发射设备参数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GB/T12572-2008 6.2.2条款 表5 (续)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 种 检验项目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及条款号 8 C/Ku频段功率放大器(输出功率≥2W) —— 常温电性能 外观 GB/T11444—1989 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发射、接收和地面通信设备技术要求 频率范围 饱和输出功率 增益 增益稳定度 振幅/频率特性 多载波互调比 安全性 安全标记、接地端子 无线电发射设备安全要求GB/T9159-2008 5.4、 6.2条款 有害辐射安全限值 GB 12638-1990 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 4条款 电磁兼容 杂散发射功率 无线电发射设备参数通用要求和测量方法GB/T12572-2008 6.2.2条款 5.4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抽样原则 按所申请的产品单元,每个产品单元按申请的不同产品品种、型号(企业自定)、规格(按不同的功率段,每一个功率段任意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分别抽取产品进行检验。 5.5.1.2 抽样方法 审查组在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核查人员负责抽取样品,当场加贴封条,核查人员签名; 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表8)一式四份(企业、检验机构、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执一份); 抽样单上至少有两位抽样人签字,两名企业人员签字,并在抽样单相应的位置加盖企业公章; 5.5.1.3 抽样地点 可在企业成品库中的合格产品中按规定的样品中随机抽取。也可在生产线末端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5.5.1.4抽样基数≥1 5.5.1.5抽样数量 表6 中波/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调频广播发射机(含调频广播差转机)、电视发射机(含电视差转机)、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机、移动多媒体广播(MMB)发射机、广播电视(CMMB)直放站 抽样数量 外观 常温电性能 安全性 电磁兼容 样品总数 1 1 1 1 1 1 注:外观与常温电性能共用样品。 表7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的抽取数量 抽样数量 外观 常温电性能 安全性 电磁兼容 样品总数 1 1 1 1 1 1 注:外观与常温电性能共用样品。 表8 C/Ku功率放大器的抽取数量 抽样数量 外观 常温电性能 安全性 电磁兼容 样品总数 2 2 2 1 2 2 注:外观与常温电性能共用样品。 14 表9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企业 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 情况 产品单元 样品名称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型号规格 样品等级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 人员 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 人员 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0 表10 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判定标准 1 外观 见表14 2 常温电性能 见表14 3 安全性 见表14 4 电磁兼容 见表14 5.5.2.1.2 不合格分类 a) 外观的不合格分类见表11 表11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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