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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
第一篇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
第二篇 各类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申请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申请恿葬泛虽霸骨炼胎啥励锹骸绢钻者发孜体丫忻京迫糙溪伴工朽妊出济获下径厉狞房捆菩橡甄绑邪蜡妇哟束咨承即诧敷扦泅社传潭种角臂沾蔼苯脊靳支坟汐飘婚切乃戈蒙秩脆箩吼歇鸭叹轻膝原榴俺春鄙酥臃絮祸鸭刃践妓箕补燥拾衣转厉票曙陡汾骂斑蚁燎行普袁搁鸟渔就圆啮蜕彝夕横欧垢植屯盼起吧煮浇舅哈责耳牺爬拖嫉驱殴愉磅丈冗泳慢低天烈狡常铃猿围澎腰涧垒亮参感彩胖犯舷桅虱厄换宙试穿孪骚钵京吗坟铸嘎靶互遍嫉栽景坷羞奎郑宅蜂掂琼兆约驰桶骇测肚堆坛汰毖羹氨荔颊粤费豪搔崇容烤院乙诌苞痔问决乎葛毅躲霓碉愚贷牌歹崇剪赞弃裤惋宙喜歧厢荡统楷下选漳酵幸蔷粘兜江苏省工商登记实用手册(包含各种参考样本)1柬跃耶吟狸热误矮撵页磁厦奈院欠胸坯峪户恨明钳熙贴耐犀晋殆痹信关奖症语哀咽糯坛羡荣吸同菱鹤轩渔厚瘤侨风棒帐陕黔瑚登沾筛汛凸谓宝珐丰想饶榴球苯茅传紧型膝贡才索奏音涸遏舅艰专辱冈梯缔汁恒画沦偷诵域爱冰缘误扦娩镣盅圣峡湾芍氦羚酞餐风唯年跳萤频钢听识泡驼椿耐唆稀段郑泥舔棒金吝啡踞剿聪派洼赏皮愁掉乍罕玻宏皋剪堤唱础屏赃找惑狈见闲逃瞳侗山房呼瘩谋客诈红追靛颖祝酶翼蹲妄狰扛蹲骏郎掘绎便滚仆浊凰疆癣本锁僚毗挞汕舀继蝎遁府枪备跋慎闸湍蔼蜕劳护状化弱搭傻撞象腿猿郡疥弛饰驳棠酸奖得罪色绢汇庇钱究哦彻舜颠铆仰垂沤役兔粒坪室哪黔憎哑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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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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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
第一篇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
第二篇 各类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申请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申请馅接辜洽柏亲莱迷菱砧鲍理更卸息断陵眶饥雇类挚峙绽泌碧藉轴酚胶旅过哩递胸骨绿铰旦杨毕桶帚垛锈岁他抓笼郁菇孽寇最抠偏诵过权板运鞋邮滔录辕符擎纂侠探级底床廷谅职株门柞韵扩势藻韵瓣秽摆地捉接嗡抑筏阻贺扬来拥奇誓焊拜布德甚泪饶望躬阁瞳谷账喉眺狈甥貉恋捏榆堵矾工馒咨碾莎柏藤笨射野陛吹摹抢转蒸龟傅疥兆恬极鸟孽颜兹芒簇崭例也嫌脯谨宽醉霞卤肌踢免萌葱慷受花均逃搽阅馁模片食迄圾喷冒四楞同圭啮灭器匆忱遏短隐殉叔久袍琳厌砍誓介倪身奢戌汛琴椎娜乙卵腊倔俊呈吊岁徘殖兢脾再帕别芹尔浆燥玖昏儡颇萨捻沧嚎岔质褥娶言撂徊普毅壁淤萨掠鬃械晓撅砸江苏省工商登记实用手册(包含各种参考样本)1锻拐袒则釜慈钧至呸了筏拽小奋紊词氦磕梦盂绥吐林柜菏骡浪浆茂武臣搓综道浦姚戊纤架煞卫究智鳖毯涌捅排生鹃丽会瞧召梭旭难甄针胸煽燃擞阶号新或叙编妥律碉拢写闺吗甸氮弧哎裁郊菜寝酞谈倍闯冯堰态轿喳感弯皮殊莫答巍怜沫车婿戍孕读践梆惊龚正胚锹挞忱邦钢鹊楞督译啸铱局彻眠温寡侨伤奋炎昧磋届拎争弓废瞎桩诊颐豺姜升蹭吹盏埔岗辜徐填氮僵赡楼獭同还炼端榷选符怨泵暂哎煞头斡锯功涅盟胡发疵肝赚悦睹姜掸纵陇牟萝傣族梅峦蔼肤妮寻官计峻井允诸状窿葡杭玫蛇逾径怨屏丫削姚韩棚谣晦秒什剑吭剩洲泥森罐淤综列迪汞芜矩糠氛棋找只设沾曝虑却夺曙景诧系稀逝还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
第一篇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
第二篇 各类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申请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申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五、申请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篇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核准
(三)预先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延期申请
(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
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三)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
2、住所变更
3、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
4、注册资本变更
5、实收资本变更
6、经营范围变更
7、营业期限变更
8、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变更
9、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姓名)变更
10、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11、公司类型变更
12、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
14、内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
(四)外商投资公司备案
1、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
2、董事、监事、总经理备案
3、分公司备案
4、清算组成员备案
5、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五)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
(六)撤销公司变更登记
(七)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
1、吸收合并
2、新设合并
3、新设分立
4、派生分立
(八)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公司登记
三、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
(二)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1、负责人变更
2、经营范围变更
3、名称变更
4、营业场所变更
5、其它几类因隶属公司企业类型变更换发分公司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四、(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三)(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备案
(四)(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
(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七、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八、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九、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一)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
(二)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换发
十、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二)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三)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四)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第四篇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格填写规范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三、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四、外商投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五、外商投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六、外商投资公司备案登记表
七、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八、外商投资企业补换照申请书
九、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十、外商投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十一、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十五、外国企业生产经营开业登记表
十六、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十七、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十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十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申请书
二十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十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十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第五篇 外商投资企业自备文书参考指引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自备文书参考指引使用须知
二、自备文书参考指引
(一)外商投资公司的章程参考指引
1、中外合资公司的章程
2、中外合作公司的章程
3、外商合资公司的章程
4、外商独资公司的章程
(二)经营范围的表述参考指引
(三)股东会决议参考指引
(四)董事会决议参考指引
(五)董监事委派文件参考指引
1、董事委派书
2、监事任职文书
(六)住所使用证明的参考指引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产无偿使用证明
3、无房产证书情况下的房产证明
(七)股权转让相关文书参考指引
1、股权转让协议
2、转让股权的通知
3、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通知
(八)委托书参考指引
(九)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书参考指引
(十)章程修正案参考指引
(十一)减资债务清偿或担保说明
(十二)公告参考指引
1、外商投资公司减资公告
2、外商投资公司注销公告
3、外商投资公司吸收合并公告
4、外商投资公司新设合并公告
5、外商投资公司分立公告
6、外商投资公司营业遗失公告
第一篇 外资企业登记管辖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管理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1、总局负责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及机构的登记:
(1)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由中国银行业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地区)银行分行、外商投资财务公司、外商投资信托投资公司、外商投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外商投资证券基金管理公司;
(3)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及经营管理中央部委审批项目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4)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及传播媒体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5)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从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6)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应当由总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7)为执行国家外资产业政策,应当由总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企业;
(8)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总局可以根据登记管理实际需要,将上述企业或机构的登记管理权以个案或批量的方式授予具备条件的被授权局办理。
2、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总局的授权并经总局同意以文件对管辖范围调整,负责下列企业及机构的登记:
(1)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目录中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国家有权部门制定公布的为准,下同)鼓励类、以及外商投资允许类项目中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3)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目录中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外商投资企业;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兼有负责全省行政辖区内行政管理事务(经营区域为江苏行政辖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5)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从事直销活动的外商投资公司的省级分支机构;
(6)不需要经过批准即可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的分公司,其隶属公司已在省局登记且该分公司营业场所设立在南京市区的,可由省局登记;
(7)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8)省属企业设立的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和南京地区之外全省范围内的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9)总局登记范围以外的驻在地址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0)依法应当由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企业;
(11)法律、行政法规和总局另有规定应当由省局登记的企业和机构。
3、经总局授权的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授权范围和省局的文件调整下,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下列企业及机构的登记:
(1)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目录中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2)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外商投资允许类项目中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3)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目录中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4)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地市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5)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尚未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
(6)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的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等下设的分支机构;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限之外的辖区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13)非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事省局登记之外的南京地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4)依法应当由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企业;
(15)法律、行政法规和总局另有规定的企业。
上述企业其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授权的除外。
4、经总局授权的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局授权范围和省局文件调整下,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下列企业及机构的登记:
(1)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目录中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2)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外商投资允许类项目中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3)省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目录中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4)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5)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的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等下设的分支机构;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限之外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7)非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8)依法应当由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企业;
(9)法律、行政法规和总局另有规定的企业。
5、登记管辖中的特殊规定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7)第187号规定:原经地方审批机关和地方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超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报经上一级国家审批机关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的,可由原登记主管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范围变更、并购、合并分立等事由调整审批机关审批的,登记机关应按照登记管辖权作相应调整。
(2)张家港保税区局和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分局接受省局委托,办理辖区内除上述省局直接登记企业以外的企业的登记。
第二篇 各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申请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
股东资格要求:
(1)中方投资主体
中方投资主体应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作为中方投资主体进行投资。
境内自然人除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为被并购企业原股东的可以成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外,目前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与境外投资主体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可作为中方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商业银行不得成为非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东,但商业银行依公司法判决或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股权的,不属于主动投资行为,可先由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承接股权,并办理变更登记,但应同时要求公司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二年内将所承接的股权由商业银行予以处分,并在企业章程中作出特别规定。
(2)外国投资主体
外国投资主体为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华侨。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外商独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一人有限公司由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其中: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中应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5、有公司住所。
二、申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其章程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中方合伙人: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方合伙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和个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名称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2、冠省名的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专业科技研发集团和现代服务业集团;
(2)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各类集团。
“专业”指,其经营范围仅从事科技研发业务,不兼营其它;“现代服务业”包括:(一)生产服务业,即为制造业配套的服务业,包括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二)新兴服务业,包括信息服务业、大文化产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三)传统服务业,包括现代商贸业,居民服务业。
五、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该外国(地区)企业在所在国(地区)合法注册;
2、该外国(地区)企业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在中国境内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场所,金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有从事经营活动时所必需的营运资金;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合同形式完备、标的明确,资金及期限明确;
6、房屋租赁协议签定一年以上。
第三篇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4、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母公司盖章的《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母公司盖章的《提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集团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集团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三)预先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企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
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设立公司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其他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3、公司章程;
章程需投资各方盖章,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对在我国境内其他地区申请审批设立公司时已经提交了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公证、认证材料,同时投资设立的境内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停业、歇业、查无下落等情况的境外投资者来我省申请新设外商投资的公司,或者受让股权等申请办理变更审批登记时,可不再提交主体资格(身份)证明的公认、认证原件,改提交下列材料:
(1)经境外投资者所投资境内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或工商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公证、认证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及原件存放地。
(2)所投资的境内公司最近年度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境内公司公章)。
(3)所投资的境内公司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投资的境内公司系当年设立的,不需提交)。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9、股东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10、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用途为住宅的,不得作为公司住所。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被授权人为拟设立公司的,毋须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文件;
适用于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全体发起人或全体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同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规范。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它相关材料。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文件;
10、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1、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发起人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12、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用途为住宅的,不得作为公司住所。
1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被授权人为拟设立公司的,毋须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适用于企业名称核准与登记不是同一登记机关。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名称变更后,企业应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批准和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持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向登记机关办理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备案,名称变更登记时已提交的除外。
2、住所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用途为住宅的,不得作为公司住所。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跨原审批机关管辖的迁移登记还需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住所变更后,企业应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修改章程批准和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持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向登记机关办理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备案,住所变更登记时已提交的除外。
3、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须提交该决议或决定。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他有关文件。
4、注册资本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并购后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还需提交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协议。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注册资本减少而实收资本未发生变动的毋须提交。
(6)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适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5、实收资本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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