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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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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贸易实务讲义国际贸易术语FCA题 目: 国际贸易术语FCA讲义 寝 室 长:谭 茜2014111310寝室成员:唐 凤2014111309雷星宇2014111311邱 粤2014111313曾凡荣2014111314邓瑾霞2014111315班 级:14级国际经济与贸易3班 完成日期:2016年10月17日12目 录一、 基本特征及适用范围2二、 使用FCA术语应该注意的问题5三、 Incoterms2010中FCA买卖双方的其他义务6四、 FCA和FOB的区别12教学重点:1、 了解FCA2、 运用FCA3、了解FCA与FOB的区别教学难点:1、掌握FCA术语并解释2、熟练运用FCA术语

2、以及相关的案例分析教学内容: 一、基本特征及适用范围1、 定义:指卖方于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第一)承运人或买方指定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2、 以改术语签订的贸易合同一般称之为“装运合同”【补充说明】装运合同是指,卖方只负责将货物在装运地(港)交付给承运人或装上运输工具,而不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3、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4、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的任何人。案例1: 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 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业8

3、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问:根据案例,分析最后结果。分析:延迟交货不成立,买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费用到付,即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8月31日前

4、,包括8月31日)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需按约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买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二、使用FCA术语应该注意的问题(一)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1、承运人 由买方安排承运人,与其订立运输合同,并将承运人的情况通知卖方。2、交货地点直接影响到装载货物的责任(1)若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2)若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点,卖方负责货交承运人,在自己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无需卸货【课件展示第6张幻灯片并说明】在卖方所在地没有卸货环节,所以不存在卸货责任问题;在其他地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卸货与装货均有承运人承担,也

5、就是买方承担;货到目的地(港)后,均由买方自己卸货;【红色重点圈出】在卖方所在地交货时,卖方负责装货(3)若在制定地点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或者有几个交货地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选择最适合其目的地的交货地点(4)若买方没有明确具体的指示是,卖方可以根据运输方式或货物的数量或性质将货物交付运费3、买卖双方的义务卖方义务买方义务办理出口【A2】办理进口手续【B2】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货交承运人,通知买方【A4、A7】指定承运人并通知卖方【B4、B7】提供相关单据【A8】接受费运单据,交付货款,受领货物【B8】承担货交给承运人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A5、A6】承担货交给承运人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B5

6、、B6】【课件展示】【补充说明通知买方】,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收取货物的情况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补充说明通知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姓名,收取货物的时间,指定人使用的运输方式,指定地点内的交货点【展示点出卖方承担的费用】出口税费+负担货交承运人前的一切费用【展示点出买方承担的费用】运费+保险费(货物运输保险)+进口报关税费+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案例2某公司按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是四月份装运,但到了四月三十日,仍旧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 问:此项货损应由谁负担?为什么?分析观点一:此项货损应由卖方负责,

7、因为FCA的风险转移以交货承运人之后为界,即卖方要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的风险。而本案例虽然过了约定的交货期,但是货物没有交给承运人,即货物是在货交承运人之前,那么,根据FCA的定义,该损失理应由卖方承担。观点二:买方承担。因为买方没按时给出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课件展示红圈圈出】倾向观点(二)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问题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因买方责任,使卖方无法按时交货,自规定交货约定日期起,买方应该承担相应费用和风险,但前提是卖方要明确将货物划归买方【课件展示补充说明】a)买方未按照B7规定对承运人或其他人的指定告知卖方或提醒其注意;或b)未按照A4规定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未接管货物,则,

8、买方按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i)自约定日期起,若没有约定日期,(ii)自卖方按照A7规定指定的约定期限内的日期起,若没有告知日期,(iii)自任何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货物已被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货物为限。【红色大字强调】货物特定化【课件第12张幻灯片展示】Incoterms2010解释FCA货交承运人A3与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案例3分析不能,FCA条件下卖方可以代替买方按通常条件定立运输契约,但运费和风险由买方承担。三、Incoterms2010中FCA买卖双方的其他义务【课件第14张幻灯片展示】Incoterms2010,FCA货交承运人A1与B1,买卖双方

9、的一般义务【课件第15张幻灯片展示】Incoterms2010,FCA货交承运人A9检查、包装、标志,B9货物检验【课件第16张幻灯片展示】Incoterms2010,FCA货交承运人A10与B10,买卖双方关于信息帮助和相关费用的解释【课件第17张幻灯片展示图片】小结FCA货交承运人四、FCA和FOB的区别FCA FOB运输方式任何方式的运输方式 水运方式水运交货地点在合同指定的地点交货 装运港交货装运港交风险划分界限指定的交货地点交货时 指定的装运港的船上指定的装运使用的运输单据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 海运提单【补充说明】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

10、PT OF GOODS),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案例3FCA术语下卖方交货义务争议案【引入超链接Word文档】新加坡卢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中国腾飞商贸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订立 CIP (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合同标的价格加10%为保险金额的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为联系

11、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扎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 FCA 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A公司将货物悉数交与承运人,承运人发现存在10%的脏包,欲出具不清洁提单,A公司为了取得清

12、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便出具保函,许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承运人遂出具了清洁提单,A公司得以顺利结汇,提单和保险单转移至C公司手中。7月21日,货到上海港,C公司检验出10%的脏包,遂申请上海海事法院扣留承运人的船舶并要求追究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当日货物被卸下, 港口 管理部门将货物存放在其所属的仓库中,C公司开始委托他人办理排港、报关和提货的手续,从7月21日起至7月24日,已陆续将300吨白糖灌包运往各用户所在地。7月24日晚, 港口 遭遇特大海潮,未提走的200吨白糖受到浸泡,全部损失。C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C公司已将提单转让,且 港

13、口 仓库就是C公司在目的港的最后仓库,故保险责任已终止。问:(1) 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 FCA 合同中,有关货物10%的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说明理由。(2) 关于保函的效力以及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问题。(3) 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否在货物进入港门仓库或C公司委托他人提货时终止?分析【幻灯片展示】(1)【引导分析】如果真如B公司所称,其已履行完合同项下的义务,货物已交由A公司的代理人照管,那么这批货物的风险就应转移给A公司,在这一前提下,A公司代理人当时未装货就返回,B公司自然无义务去进一步承担因不可抗力(台风)造成的货物风险,这10%的货物损失就应由A公司承担。但关键是,B公司真的已

14、履行了其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了吗? 换言之,当A公司首次派人提货,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在敞蓬中时,B公司是否已经做到了FCA规则中的“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承运人或代理人的照管之下”? B公司还需不需要履行装货的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版FCA 术语 A4条款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完成:a)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b)若指定的地点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者其他人或由卖方按A3a)选定的承运人或者其他人的处置时。”Incoterms2010规定了FCA术语下装货

15、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另外,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版FCA术语A5条款的规定,除非买方在卖方按照A4条款规定交货之时受领货物,否则“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可见,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由于交货地在B公司所在地,B公司应负责装货。B公司拒绝履行装货义务导致货物滞留在其所在地,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这意味着货物并未被置于买方指定的代理人的照管之厂,这样风险也就未转移给A公司。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

16、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当台风造成货物10%的损失造成后,B公司既无权以货物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要求A公司自己承担这10%的损失,也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分担这部分损失,而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并向A公司作出相应的补偿。(2)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及 信用证 一般都规定,卖方应提供清洁提单。因为,不清洁提单是货物内在质量不确定的表示,难以转让。故在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时,卖方(或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换取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这已成为航运业的习惯作法。【补充说明】关于保函的效力,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17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规定:“

17、根据任何保函或协议,由托运人提出保证赔偿承运人或其代表因未将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或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保留而签发提单引起的损失,则上述保函或协议对受让提单的任何第三人,包括收货人,均属无效。”“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本条第2款所指的保留是有意欺诈信赖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的保留与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如属本条第3款所指的有意欺诈,承运人不得享有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并且对由于信赖提单上所载货物的说明而行事的第三人,包括收货人所遭受的损

18、失负赔偿责任。”可见,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但对于托运人是有效的。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属有意的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而且要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但是,只要不是对收货人进行欺诈,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而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A公司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并不是为了隐瞒货物本身的缺陷,而是为了迅速出口货物,避免货物变质,并及早结汇。承运人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亦非处出于欺诈收货人的故意,只是为了解决因货物瑕疵而引起的自己与托运人之间的争议。此时可将保函视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

19、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由于保函对收货人无效,C公司有权选择是追究托运人还是承运人的责任。本案中C公司选择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因为被扣的承运人的船舶可以保证判决的执行,在海事纠纷实践中有关当事人也多是这样做的。承运人应赔偿因其签发不清洁提单给C公司造成的损失,之后再通过保函从A公司处获得补偿。(3)按本案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迄是负“仓至仓”责任,即保险责任始于货物离开保险单记载的仓库或储藏处所,在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到下列三种情况中的某一种发生为止:(1)货物已运交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受货人或其他最终仓库和储藏处所(2)货物在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之前或到达目的地,

20、由被保险人运交任何其他仓库和储藏处所,作为非正常运输过程中的储存,或作为分配或发送的场所(3)货物在最终卸货港从海轮完成卸货满60日。如果货物在最终卸货港卸下货物后,在保险效力终止前,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以外的其他目的地,则保险效力延至为在其他目的地起运之时为止。本案中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堆存于港口所属仓库,该仓库并非受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储藏处所,故在此情况下仓库的控制权属港口当局。被保险人在未提货之前既不能将货物运交任何其他仓库和储藏处所,也不能对货物进行分配或发送,只有在提货后,取得了对货物的现实控制权,才能进行转运、分配或发送。况且,按照上述第三种情况,堆存于港口所属仓库的货物在最终卸货港从海轮完成卸货仅3日,远未超过60日的期限。可见,尚未提取的货物仍在保险责任期限内。提单有物权凭证作用,本案中C公司持有提单,即享有提单项下的所有权。C公司委托他人办理排港、报关、提货等手续,发生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不属转让提单的行为,提单仍属C公司所有,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也未转移,C公司仍为被保险财产所有人,具有可保利益。又由于C公司投保的为一切险,海潮属一切险范围内,对尚未提取并因海潮受损的200吨货物,保险公司有责任赔【幻灯片展示】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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