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篇 建筑施工企业
1总 则
1.0。1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实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是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行为,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责任,考核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
1.0。3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现行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DGJ32/TJ55的要求制定.
1。0。4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
1。0.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等要求。
2术 语
2。0.1建筑施工企业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各类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2。0。2 安全生产
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
2.0.3 安全生产条件
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
2.0。4 安全质量标准化
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各方面、各环节的安全生产行为做到法律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安全质量标准化包括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相关人员行为标准化及施工现场设施设备标准化三个方面。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涉及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部等三个主体,以及安全管理体制、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运行情况等三个要素。相关人员行为标准化涉及岗位职责、履责规则和安全绩效等三个要素,设施设备标准化则涉及到各种机械设备、防护设施和临建设施等三个方面。
2。0.5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本标准所称的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厂内机动车辆作业等。
2。0。6“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得到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2.0.7 起重机械
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
2。0.8 临建设施
施工企业临时构建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3。1 一般规定
3。1。1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是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3.1。2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3。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3.2.1施工企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任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企业主管生产、技术、安全、设备、工会、财务等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3。2。2施工企业经法人委托设置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分支机构(分公司)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备管理员、财务人员和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成。
3。2.3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2。4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并保证正常运行;
2 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针对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和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提出预防对策措施;
4 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5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源投入并有效实施;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配合规定权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
3.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3.3.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应与施工特点及生产规模相适应,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少于4人,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少于3人,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少于2人.
3。3。2具备总承包特级的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工程师职位.
3。3。3施工企业应对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企业委派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企业(或分公司)直接委派,工资及奖金亦由企业(或分公司)统一发放,且不得低于同等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3.3。4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应包含以下主要职责:
1 遵守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等;
2 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组的决议、决定、规定;
3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解与考核;
4 研究并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模式;
5 确定具体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6 负责编制工作制度、奖惩制度及考核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 组织教育培训、经验交流、安全检查等各种安全活动;
8 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或配合规定权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3。5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包含以下主要职权:
1 有权向下级单位和项目部调阅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2 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停工整改;
3 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进行通报或公示;
4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作出临时查封的处理决定,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 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有越级报告或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权利;
6 对下级单位和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建议撤换相关人员;
7 对企业内的各类评优评先活动有建议权和否决权。
3.3。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应具备下列素质:
1 取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2 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遵纪守法,诚信尽责;
3 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4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及良好的身体素质.
4 安全管理制度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1。2施工企业编制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按有关程序及时公布。
4.1.3 施工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汇编成册并发放到所属各施工单位。
4.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2。1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涉及到施工企业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人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1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企业经理、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其他副经理、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班组长等;
2 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安全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机械动力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教育部门、劳资部门、卫生部门、后勤部门、工会等;
3 生产工人的安全职责应包括各工种、岗位等.
4。2.2 各级及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由相关责任人确认并履行签字手续。
4.2.3企业应适时对所有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分级考核,并与工作绩效挂钩.
4。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3。1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施工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应对考核办法、奖惩标准和考核时间等作出具体规定.奖惩标准要科学,考核内容应具体、量化,并保存考核及奖惩兑现的资料。
4。3。2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施工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应对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标准、使用计划、支付使用范围、监督管理、管理职责、批准权限及管理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4.3。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对各类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类型、对象、时间和内容、实施、记录、证书的管理要求、管理职责、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企业应积极支持从业人员参加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4。3.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施工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应对检查方式、方法、时间、内容、隐患整改、处置、复查验收等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4。3。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施工企业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要求、调查和处理、行为规范等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4。3。6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应对安全技术交底的种类与形式、技术交底时间、技术交底人、接受人、签字手续办理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4。3.7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方案审查、审批制度
施工企业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方案审查、审批制度,应对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内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界定、编制人员和审核审批人员的权限和时限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4。3。8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复审及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要求、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4。3.9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制定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应对防火安全责任制、施工重点区域防火管理、动火作业审批、生活区防火、消防器材的配备和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检测周期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4.3.10危险源辨识、评价、控制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制定的危险源辨识、评价、控制管理制度,应对危险源辨识组织、人员资格、辨识范围、危险源种类、识别内容、识别形态、识别方法、识别时机、危险源评价方法、重大危险源确认标准、危险源更新、危险源控制方法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4。3。11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制定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应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责任人的管理权限、现场的总平面布置、围档、场内交通、道路硬化、材料堆放、环境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
4.3.12卫生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应对作业区、办公区、厕所、浴室、食堂、宿舍、娱乐设施、饮水设备等卫生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4。3。13安全检测工具与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制定的安全检测工具与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应对安全检测工具的检测内容、检测时效(周期)、检测形式与防护用品购置、抽样检验检测、使用与报废等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4.3。14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制定的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对机械设备购置、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保养、维护、报废、人员素质、档案管理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4。3.15设施、设备、工艺(工法)报废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制定的设施、设备、工艺(工法)报废管理制度,应对设施、设备、材料、工艺(工法)的报废时限、报废标准、报废后的处置等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4。3.16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施工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应对安全生产预警提示的时机、方式、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4.3。1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施工企业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预案的编制与批准、应急资源配备、备案与公示、演习与评审等作出具体规定。
4。3.18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施工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应对会议时间、会议形式、会议内容、与会人员等作出具体规定.
4.3。19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施工企业编制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涵盖施工过程中每个工种。当涉及到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工艺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应用时,应依据新情况,补充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4。4.1 施工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应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相一致,目标和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
2 文明施工创建目标;
3 安全管理荣誉目标;
4 职业健康控制指标;
5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指标。
4.4。2施工企业量化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要求.
4。4。3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应按管理层次进行分解并落实到人,同时以文件形式下发或得到职能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的确认.
4。4。4施工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组织,对所有职能部门和项目部进行目标考核,并保存相关考核纪录。施工企业每年组织两次考核,分支机构(分公司)每年组织4次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置。
4.4.5施工企业应督促项目部依据企业分解的管理目标制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并进行分解.
4.4.6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制定、分解情况、保证措施、落实考核情况应报送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5 安全管理方式
4。5。1施工企业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与控制,在同一活动中可以采用多种管理形式。
4.5。2安全管理方式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1开会传达;
2发文通知;
3介绍情况;
4查阅资料;
5考察询问;
6检查工作;
7组织活动;
8建立档案等。
5安全投入及保障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资金专项帐户,编制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并定期检查其计划落实情况。
5。1。2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1。3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同时,应当同时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批准、提取、使用台帐和专项帐户情况。
5。2安全措施经费的提取与支付
5.2.1施工企业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5。2。2施工企业每年年初应编制本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建立独立账户。
5。2。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由企业安全、生产、财务等部门共同负责编制,并按规定批准。
5。2。4 施工项目经理部编制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报送.
5。3 安全措施经费的使用与监督
5.3.1安全生产资金应当用于:
1 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2 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与安全文化建设;
3 安全生产科技的研究;
4 安全先进的奖励;
5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3.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会应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督促财务部门建立专用账户及台账并保存监管记录.
5。4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5。4。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企业必须督促项目部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5.4.2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配备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5。4。3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定。按规定要求项目部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台帐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5.4。4施工企业应对采购的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标准作出规定,规定应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4。5施工企业应明确规定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5。4.6施工企业应当明确企业内部有关部门、人员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职责,实行集中统一采购的办法,对企业工程项目分布在多个地区,集中采购有困难的,可由项目部按企业指定的品牌集中采购。
5。4.7施工企业应督促项目部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入库验收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时或入库验收时应认真查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商品标识。向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验收入库,以确保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5。4。8施工企业应督促项目部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保留教育培训的记录.
5.4。9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督促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 安全技术管理
6。1一般规定
6.1。1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明确技术部门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
6。1。2 施工企业应按照企业施工特点制定危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办法,指导督促施工项目部落实危险源辨识、评价工作.施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都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并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6。1.3施工企业应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及组织专家论证的有关程序,并建立相关档案。
6。1.4施工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应督促施工项目部严格按照审批过的方案组织实施,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
6.1.5施工企业应规定安全技术交底程序和内容,指导和督促施工项目部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1.6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工法)、新设备的工程项目,企业技术人员应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和建议,编制安全操作规程.
6.1。7施工企业应根据经营内容和施工特点收编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岗位进行教育培训、贯彻实施.
6.2 危险源控制
6.2。1 施工企业应根据经营业务的类型编制施工作业流程,逐层分解作业活动情况.
6.2。2 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作业活动情况,确定采用某种危害辨识方法,分析辨识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列出危险源清单。
6。2。3 施工企业应组织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对危险源进行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并以文件形式进行公布.
6。2.4施工企业应针对不同等级的危险源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6。3 职业危害防治
6。3。1施工企业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管理规定,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6。3。2施工企业应针对粉尘、生产性毒物、噪声、振动、光污染等危险有害因素制定防治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并保存实施记录。
6。3。3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为从事有危害作业的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6。4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6。4。1 施工企业应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的内容、形式和要求、审核批准的程序,规定编制、审核、批准人各自应负的职责.
6.4。2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且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施工工期、场地环境等条件,以及施工工艺、设备机具配备、施工人员的素质等情况进行编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源,要制定出具体的防护措施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6。4。3对达到规定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不同的工程特点、施工方法、施工环境、设备机具配备等情况而编制。
6.4。4 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规定范围内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参加论证审查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5人,本企业具备专家资格的人员可以参加论证审查,但每次参加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
6。4.5 工程施工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也应相应变更或重新编制,变更或重新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经重新审核、论证、批准后方可实施.
6。4.6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应在施工前编制、审核、批准,审核、批准总时间应不超过5个工作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论证审查时间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6.5 施工工艺(工法)及材料的选用
6。5。1施工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国家、行业和地方明文规定淘汰的设备、设施、材料,以及落后或不安全的施工工艺(工法)。
6。5.2 施工企业应提倡优先选用有关部门推荐的新型生产设备、新的施工工艺(工法)、设施、材料及新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等,并在安全施工科技领域积极探索创新。
6.5。3 施工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部或有关人员发布或公示限、禁使用的设备、设施、工艺(工法)及安全防护用品(具)信息。
6。6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
6。6。1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营项目和施工特点,收集相关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企业的安全技术标准、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汇编成册.
6.6.2汇编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综合管理类:包括文明施工、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教育培训、事故管理等;
2 建筑施工类:包括土方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高处作业、临时用电、起重吊装工程、建筑机械、焊接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消防安全等;
3 安全防护类:包括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安全色、安全标志等;
4 环境保护类: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污染等;
5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包括架子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油漆工、玻璃工、起重吊装工、施工机械操作工、其他工种等。
6.6。3 施工企业汇编成册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应适时更新并当及时发放到本企业相关部门、项目部和岗位,指导企业相关部门和岗位始终使用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
7 设备与设施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企业建立设备综合管理体系,设置设备专职管理部门或人员.
7。1。2设备购置、使用、检验检测、维护保养、报废等管理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定。
7.1。3 施工企业不得向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租用设备.承租设备时应与出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7。1.4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完备的设备管理档案。
7。1.5 设备管理应包含如下方面的内容:
1 制定设备管理计划,确定设备管理目标;
2 编制设备的选购、使用、维护、保养、更新、教育和培训计划;
3 督促并落实各项工作计划;
4 组织设备专项检查等。
7.2 设备的选用与报废
7.2。1设备选用应坚持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
7.2。2选用的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机械履历书等随机资料,特种设备还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产权登记证等。
7.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不得选用:
1 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2 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
3 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节能环保标准的;
4 安全保护装置技术落后或配备不齐的。
7.2.4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1 国家明令淘汰的;
2 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不能达到正常安全使用要求的;
3 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污染超标,效率低,无改造价值的;
4 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5 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6 超过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
7。2.5报废的施工机械设备严禁出售、出租和继续使用。
7.3 设备的使用与维修
7.3.1 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须经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7。3.2 在施工中使用的设备应保持技术、安全性能、节能环保性能良好,运转正常,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欠修、欠保或“带病”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7.3。3设备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到定人、定机、定岗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交接班、日常检查等制度,操作人员应做好班前检查,班中正确使用和注意观察设备运行情况,班后做好例保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7.3。4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建立维修技术档案。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后,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
7。3.5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安全装置及仪表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7。3。6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设备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检查时间应得到保障,企业每季、分支机构(分公司)每月,项目部每旬,作业班组每天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
7.4 设备的拆装与验收
7。4.1设备安装与拆卸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条件。起重设备安装拆卸作业必须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规定范围内承揽业务。未取得起重安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起重安装作业。
7.4.2起重安装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经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7.4。3设备在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会同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调试与验收,形成验收记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7。4。4对特种设备的重要安全装置应按有关规定或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7。4。5起重设备在安装后还应委托具备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安装质量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7。4。6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起重设备应委托具有型式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对期性能进行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7。4。7未经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装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起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7。5 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管理
7。5.1 施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施工特点,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测试工具和设备。
7.5。2 配备的安全检测工具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
7.5.3 安全检测工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校正。
7。6 临建设施管理
7。6.1 施工企业应对施工现场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的临建设施、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的配备和相关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作出规定并形成企业标准。
7.6.2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统筹规划各类设施的布置及要求。
7。6.3 施工企业在现场搭设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应符合《江苏省建筑施工现场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技术规程》要求,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水泥预制板式活动房屋,禁止使用石棉瓦搭设临建设施。
7.6。4 施工企业应对项目部的施工现场作业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的各类设施的结构安全性能检查验收,并保存检查、验收纪录。
8 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8。1 一般规定
8.1.1 施工企业应建立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进行总体策划和布置.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各级人员的文明施工、环保施工意识。
8.1。2 施工企业应制订本企业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标准细则,其标准细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
8.1。3 施工企业应建立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检查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及所属项目部贯彻落实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措施,实施预防和整改措施.
8。1.4施工企业应督促项目部做好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记录。
8.2 环境保护
8。2.1 施工企业应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建立环境保护管理网络,制定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
8。2。2施工企业在制定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目标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施工作业对环境的影响;
2环境因素识别、评价;
3节能与资源再利用;
4检查和监控措施;
5防治污染和改善环境的技术措施;
6社会各方的投诉要求;
7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3 施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制定环境保护的措施,并纳入到施工组织设计中,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8。2。4 施工企业应对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光污染对人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和污染进行检查和测试,并记录把检查测试结果.
8.3 环境卫生
8.3.1 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中毒、防疫等管理工作.
8。3.2 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8。3.3 施工企业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食堂、厕所、宿舍、淋浴间等临建设施应选址合理,所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并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9人力资源管理
9.1一般规定
9.1。1施工企业应建立用工管理体系,制定用工管理制度,规范用工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人.
9。1。2施工企业应针对建筑施工的特点,按照不同的工种制定不同的用工标准.工种应包括各类普通工种、各类特殊工种及从事各类职业危险作业的人员.
9。1。3施工企业与招用人员必须建立劳动合同.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含安全条款,严禁与劳动者订立生死合同.
9.1。4施工单位应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1。5严禁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超过五十周岁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
9.1。6施工企业的工会应加强劳动保护监督工作,经常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9。2 三类人员和执业人员管理
9。2.1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9。2。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再教育培训.
9。2。3施工企业严禁安排无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施工管理工作.
9.2。4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施工管理人员台帐,并保存资格证书复印件,施工管理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9。2.5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不得同时在两个单位或两个施工项目部执业.
9。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9.3。1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五十周岁;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2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中等专业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取得机械类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 经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5 自愿依法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本岗位操作知识和技能专业知识培训;
6 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9。3.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方法:
1企业自行组织技术素质培训;
2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9。3.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时间和内容:
1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并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2施工企业应对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岗位操作知识、技能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9。3。4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
1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2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相关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3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9。3。5施工企业应经常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人员资格、持证上岗、教育培训、档案建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在岗条件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及时纠正.
9。4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
9。4。1施工企业应制定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规定,指定管理部门或专人负责管理。
9。4.2 施工企业应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台帐,并经常检查,发现漏保现象的应及时投保。
9。4。3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应积极参加保险机构及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的各项安全服务活动.
10 安全教育与培训
10。1 一般规定
10.1.1施工企业应每年编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10。1.2施工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核.
10.1.3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部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纳入对项目部的管理考核之中。
10。1。4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下,自主实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10。1.5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企业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1。6 施工企业应妥善保管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期为3年。
10。2 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10.2.1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每年仍须参加有关培训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10。2。2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0学时.
10.2.3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10.2.4施工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
10。3 职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10。3。1 施工企业应对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10.3.2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10。3。3 施工企业新进场职工必须接受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项目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班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10.3。4 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0.3。5 施工企业应建立民工学校制度,督促达到规定要求的工程项目部成立民工学校.
10.3。6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建立民工业余学校总校,并在其承建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项目的建筑工地建立分校。
11分包管理
11。1一般规定
11。1。1施工企业应制定分包管理规定,明确分包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规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11。1。2施工企业应依法将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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