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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碳化钙电石产品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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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K13-019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12) (碳化钙(电石)产品部分) 2023年1月19日公布 2023年1月19日实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公司实地核查 4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5 4.4 审定和发证 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 5 审查规定 6 5.1公司生产碳化钙(电石)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6 5.2 公司生产碳化钙(电石)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3 碳化钙(电石)产品出厂检查项目 6 5.4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6 5.5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6 6 证书和标志 9 6.1 证书 9 6.2 标志 10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0 8 监督检查 11 9 收费 12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2 11 附则 12 附件1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机构名单 13 附件2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16 附件3 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 26 附件4 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27 附件5 检查报告 28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碳化钙(电石)产品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23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告知》(国质检监[2023]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1.2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碳化钙(电石)产品有1个产品单元(见表1)。合用于碳素材料和生石灰在电炉中化合而制得的碳化钙(电石)产品。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等级 1 碳化钙(电石)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表1 碳化钙(电石)产品单元、产品等级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碳化钙(电石)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碳化钙(电石)产品。 1.4本实行细则在实行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公司应当及时执行。本实行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行动态修订。 1.5本实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跟踪相关碳化钙(电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碳化钙(电石)产品实行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 2.3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有机分部)。危险化学品有机分部设在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查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跟踪碳化钙(电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碳化钙(电石)产品实行细则的宣贯。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北京化工研究院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范彦如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平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工作由指定的检查机构承担,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查工作的检查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检疫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碳化钙(电石)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 淘汰类: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和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3.7.1.2 限制类: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规定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3.7.2 根据《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23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70号公告)的规定: 3.7.2.1 2023年10月12日后新建电石公司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成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其单台电石炉容量≥25000千伏安。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运用。 3.7.2.2 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2023年终以前,依法淘汰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 3.7.2.3 鼓励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也可以改造为16500千伏安以上的内燃式电石炉。 3.7.3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告知》(国发[2023]7号)的规定,电石行业2023年终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3.7.4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生产碳化钙(电石)产品的公司,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碳化钙(电石)”,“产品单元”填写“碳化钙(电石)”,“规格型号”填写表1中的“产品等级”。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合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公司)。 4.1.1.4 申证公司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公司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公司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1.1.5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获证公司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公司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7《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9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行细则规定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且可以通过补正达成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公司一次性告知并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公司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公司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依据本实行细则规定批批(60吨为一检查批)检查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公司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公司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告知公司。 4.2.2 被核查公司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测员参与,观测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所有来自同一单位,要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公司,一份交观测员,由观测员报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公司按照《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对公司的实地核查。 4.2.8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公司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3.1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公司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公司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查的,应当告知公司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查机构。检查机构不得将检查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查机构应当自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毕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查时间不计入本实行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查。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公司产品检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和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规定 5.1公司生产碳化钙(电石)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碳化钙(电石)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碳化钙(电石) 产品标准 GB 10665-2023 碳化钙(电石) 相关标准 GB/T 601-2023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23 化学试剂 实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678-202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15956-2023 反复性使用电石包装钢桶  备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公司应当自标准实行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规定进行。 5.2 公司生产碳化钙(电石)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 表3 生产碳化钙(电石)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生 产 设 备 1. 电石装置 1)电石炉单台炉容量≥6300千伏安,且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或内燃式电石炉,2023年终以后内燃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需≥16500千伏安;新建电石生产装置:规定单台炉容量≥25000千伏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成100000千伏安,且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运用。 2)新建立的电石装置规定采用先进成熟技术,保证电石炉的安全、稳定和长周期运转 (1)采用先进的原料破碎、筛分、烘干设备,保证原料粒度、水份达成工艺规定; (2)采用自动配料、加料系统; (3)电极升降、压放、把持系统,应采用先进的液压自动调节系统,使电极操作平稳,安全稳定可靠; (4)采用微机等先进的控制系统。 3)符合国家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运用的规定 (1)能源消耗:2023年1月1日后建立的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250kwh; (2)现有电石生产装置经改造后,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400kwh; (3)密闭式电石装置的炉气(指CO气体)必须综合运用,正常生产时不允许炉气直排或点火炬。粉状炉料必须回收运用。 2.变压器 3.除尘设备 4.起重设备 注:1. 公司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规定。 2.铁合金矿热炉等矿冶炉改造为电石炉,视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表4 生产碳化钙(电石)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设备 设备精度 1 发气量 电石发气量测定装置 0.5级 托盘天平 0.1g 大气压力计 0.1 kPa 2 乙炔中磷化氢 磷化氢测定装置 0.01% 3 乙炔中硫化氢 硫化氢测定装置 0.01% 注:1. 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配备仲裁法或检测管法的磷化氢测定装置和硫化氢测定装置,但应满足标准规定。 2.公司配备的检查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规定。 5.3碳化钙(电石)产品出厂检查项目见(表5) 表5 碳化钙(电石)出厂检查项目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检查项目 1 碳化钙(电石) GB 10665-2023《碳化钙(电石)》 发气量 乙炔中磷化氢 乙炔中硫化氢 注:GB 10665-2023规定型式检查项目磷化氢和硫化氢为每10天必须检查一次,故本细则中列为出厂检查项目。 5.4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5.5.1.2 抽样应在生产公司成品仓库内进行,样品应从公司自检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公司代表现场确认。 5.5.1.3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吨。 5.5.1.4 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 5.5.1.5 公司申请多个等级时,应抽取最高等级的样品。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 5.5.1.6 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充足混匀后,提成两份,分别封样,贴上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公司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查用样,一份留公司备用。 5.5.1.7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表6),抽样人员和公司代表共同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5.5.1.8 碳化钙(电石)许可证检查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样,产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检查不合格解决。 5.5.1.9 抽样单(见表6) 表6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公司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样品名称 样品等级 执行标准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公司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公司,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检查项目及鉴定原则 5.5.2.1检查依据和项目 检查依据:按GB 10665-2023《碳化钙(电石)》标准实行检查。 检查项目:按表7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表7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规格指标 备注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1 发气量(20℃、101.3kPa)/(L/kg) ≥ 300 280 260 2 乙炔中磷化氢的体积分数/% ≤ 0.06 0.08 3 乙炔中硫化氢的体积分数/% ≤ 0.10 5.5.2.2 鉴定原则 检查单位按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若所有检查项目合格则鉴定该等级及以下等级为合格。若有一个检查项目的检查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鉴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涉及产品单元、产品等级,例如:碳化钙(电石)(优等品)。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公司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产品检查。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规定发生较大改变时,公司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定。 6.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涉及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电石炉扩容,新增电石炉等),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还应提交公司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公司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6.1.6 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7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公司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毕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公司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公司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3-019-×××××。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19)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公司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公司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公司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3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算,对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公司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平常监督检查、公司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实行监督,检查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8.1公司生产的产品单元和产品等级是否超过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公司是否具有本实行细则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实行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待出厂的产品是否按本实行细则规定的产品出厂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8.4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8.5公司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公司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长了生产线,假如发生改变,公司是否及时向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公司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规定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公司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综[2023]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公司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公司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长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公司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查费:由公司按《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查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23]1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检查单位交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综[2023]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查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公司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服务公司,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行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行,原实行细则废止。 附件1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机构名单 (1)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4号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 64270352 传 真: 64270352 联 系 人:范彦如   电子信箱: (2)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 址:成都市星桥街112号 邮政编码:610021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李肖峰   电子信箱: (3)国家煤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06号 邮政编码:030012 电 话: 传 真: 7231897 联 系 人:李晋凯   电子信箱: (4)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检查测试所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261号 邮政编码:010020 电 话: 6682884 传 真: 联 系 人:李应彤 赵力英   电子信箱:nmg (5)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所 地 址: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 邮政编码:410007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熊晓甦 电子信箱: (6)贵州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查所 邮 编:563000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谭克刚 电子信箱: (7)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政编码:050091 电 话: 67568360 传 真: 联 系 人:耿晓虹、陈小飞 电子信箱: (8)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测院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 编:610031 电 话: 86263682 传 真: 联 系 人:韩全国 电子信箱: (9)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邮 编 :300384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杨佳玲 电子信箱: (10)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37号 邮 编:510330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赵 剑 卢圣杆 电子信箱: (11)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 地 址:江苏省无锡市东亭迎宾北路6号 邮 编:214101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吴建国 电子信箱: (12)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院 地 址: 南京市红山路168号 邮政编码:210028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吴宝庆 电子邮箱: (13)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通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50050 电话: 传真: 联系人:梁振芬 张景东 电子邮箱: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邮政编码:830004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李静 电子邮箱: (15)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燃料及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 地 址:南宁市大岭路98号 邮政编码:530003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谢新 电子邮箱: 附件2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 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公司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产品等级: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鉴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鉴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规定,四、技术文献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查,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规定共7章26条41款。 2、项目结论的鉴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查6.3.1、7.3行业特殊规定共5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此项不合用”(非否决项目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36款。 3、核查结论的拟定原则:否决项目所有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公司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和《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公司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立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2 管理 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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