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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工作目标考核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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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基层检察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2010年修订)》和《2010年度基层检察院工作目标考核指标》经市院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修改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突出了高检院考核评价业务工作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今年开始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制定下发了统一的考核评价指标和考核办法。市院在修改完善全市基层院考核办法和指标时,紧紧围绕高检院确定的工作任务,将高检院对省级院业务工作的考核指标,全部纳入了市院对基层院的业务工作考核指标之中,形成了2010年对基层院业务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 二、加大了对业务工作考核的权重。为了进一步突出检察业务这个中心,在基层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基础考核指标的权重分配上,进一步向业务工作倾斜。调整后的权重分配为:业务工作占75%,队伍建设占15%,检察政务占10%。 三、适度精简了综合工作考核指标。为了减轻基层院的考核工作负担,把重心放在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上,适度合并压缩了检察队伍建设和检察政务工作考核指标。在检察队伍建设中设置了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宣传工作三个项目,其权重分配为65:20:15;在检察政务工作中设置了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调研工作三个项目,其权重分配为50:25:25。指标设定以减分指标为主,尽量减少加分指标。 四、调整了考核年度时间。高检院考核年度时间设置是上年度12月26日至本年度的12月25日。为与之对接,市院将考核年度时间也调整为上年度12月26日至本年度的12月25日。由于2009年度基层院考核截止时间是11月26日,调整后,2010年考核年度应为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12月25日,共计13个月。 各院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市院对基层院实施年度目标考核的现实意义,全面准确把握考核内容,积极发挥考核机制的导向作用,以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的成效,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同时,考核年度时间调整后,为了及时准确完成每年度的考核工作,各院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平时考核数据和资料的报送,实事求是地填报相关统计数据,保证考核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全市基层检察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基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查指导,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重点,以工作量为基础,以质量效果为核心,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激励先进的原则,推动全市检察工作“加快实现西部领先,力争跨入全国一流”。 第三条 基层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坚持量化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注重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各项工作的力度、质量和绩效。 第四条 基层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在市院党组领导下,由市院目标考核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市院政治部综合处为市院目标考核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部门。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指标及计分方法 第五条 根据基层检察工作的特点及考核内容,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设置基础考核指标和综合考核指标。 第六条 基础考核指标包括检察业务工作、检察队伍建设、检察政务工作三个方面,是年度考核的主要指标。 (一)检察业务工作:主要考核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职务犯罪预防、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等工作。 (二)检察队伍建设:主要考核检察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宣传工作。 (三)检察政务工作:主要考核办公室、研究室、计财装备、检察技术和法警等工作。 第七条 综合考核指标包括综合奖励、民意调查和民主测评、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件、工作创新等项目。 第八条 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分权重计分的办法合计为基础考核得分。 (一)在基础考核指标中,检察业务工作、检察队伍建设、检察政务工作的权重分配为 75:15:10。 (二)在检察业务工作中,侦查监督工作、公诉工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监所检察工作、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权重分配为14:18: 30:5: 11: 11: 11。检察业务工作加减分指标,在业务工作权重合计得分的基础上直接加减或在相应业务工作考核得分中加减。 (三)在检察队伍建设中,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宣传工作的权重分配为65:20:15。 (四)在检察政务工作中,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调研工作的权重分配为50:25:25。 第九条 综合考核指标在基础考核合计得分的基础上直接加减分,得到年度目标考核的最终分值。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院目标考核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修改基层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负责基层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组织实施;负责处理和协调目标考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市院有关业务处室为相关具体工作考核的承办部门,分别负责本业务条线相关指标的考核。 市院办公室、政治部综合处分别为检察政务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考核牵头部门,负责考核结果的汇总。相关处室应按时将考核情况报送牵头部门,并协助牵头部门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市院各考核承办部门应健全和落实下列考核制度: (一)考核工作台帐制度:重点记录全市基层院工作指标的进展情况、市院部署的重大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二)不定期检查制度:对基层院报送的考核材料进行不定期检查,调查核实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对基层院工作指标的进展情况及综合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目标考核指标的计分依据。 凡是能够通过网上上报、网上查询的考核材料,市院相关处室不得要求基层院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三条 各基层院应健全和落实下列制度: (一)定期报送考核材料制度:基层院应按照市院各考核承办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应的考核材料。各基层院不得在年终集中上报全年考核材料。 (二)定期核对考核情况制度:基层院对市院相关处室通报的考核情况应定期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及时反映。 第十四条 各分院按照市院的要求,指导辖区基层院认真落实市院提出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提供辖区基层院的相关情况,协助市院做好考核工作;完成市院安排的相关考核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基层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基层院自评 1.基层院按照《基层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的规定,对各项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自评; 2.基层院检察长对本院各项工作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并签字确认; 3.基层院政工部门统一收集本院各项工作的自评材料,于次年的1月5日前报送市院政治部综合处。 (二)市院各考核承办部门考评 市院各考核承办部门按照考核要求,结合平时考核的情况,分别对基层院相关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初步结果向各基层院反馈核对后于1月15日前报政治部综合处。 (三)市院目标考核评审委员会评审 1.市院政治部综合处对各类考评结果进行汇总,按规定计算出各基层院年度目标考核的总分。 2.市院考核评审委员会对各基层院的考评情况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考核结果。 3.在考核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分、扣分、调整分值的,应当由各相关处室提出,并经考核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四)市院党组审定 市院考核评审委员会向市院党组全面汇报基层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情况,市院党组审定考核结果。 (五)公示 将确定的考核结果向基层院公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院政治部综合处反映。对这期间检举发现的问题,市院要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处理。 (六)向各分院、各基层院通报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和运用 第十六条 基层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结果根据考核总分及相关情况,分别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总分排在1—10名的为优秀等次;11名以后的为良好等次,其中考核总分6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合格等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工作报告在当地人代会表决未获得通过的; (二)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三)本院或者检察长被高检院、市委通报批评的; (四)违法违规办案造成冤假错案,且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五)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身亡,重大犯罪嫌疑人脱逃,枪弹丢失或被盗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的。 排名在1—10名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干警违法违纪受到开除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的; (三)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四)违反保密法规,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五)违反《重庆市检察机关“十条禁令”》之一的。 具有上述第(一)种情形的,属于基层院自行发现及时报告并受到查处的,以及干警退休、退职后因在职期间违法违纪问题受到查处的除外。 第十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分别授予奖牌并通报表彰。 (二)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的,考核排名与上年度相比前进了3个位次以上的,给予“进步奖”,予以通报表彰。 (三)考核结果符合《重庆市检察机关奖励办法(试行)》记功条款规定的,分别给予记功奖励。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排名下降10个位次以上的,检察长应向市院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检察长应到市院作检讨,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等次的,检察长应自行引咎辞职。 第十九条 市院对考核结果及相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所在地方党委、人大通报。 第五章 考核的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条 市院各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相关指标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参与考核工作的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各基层院检察长为本院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院上报的各项考核数据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责任人在考核工作中应当廉洁自律,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坚决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按照高检院《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院不得虚报、漏报或迟报考核材料;凡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按虚假分数的1—5倍扣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基层检察院建设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时限,以上年度12月26日至本年度12月25日为起止时间(2010年度工作还包括2009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中人员基数的计算,以各基层院上年度末的实际在编(政法编制)在职人数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考核指标每年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院目标考核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0年度全市基层检察院工作 目标考核指标 目 录 一、综合考核指标 …………………………………………… 12 二、基础考核指标 …………………………………………… 14 (一)检察业务工作指标 ……………………………… 14 1、侦查监督工作………………………………………… 14 2、公诉工作……………………………………………… 17 3、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20 4、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22 5、监所检察工作 …………………………………………23 6、民行检察工作………………………………………… 26 7、控申检察工作………………………………………… 29 8、检察业务工作加减分指标…………………………… 32 (二)检察队伍建设指标…………………………………33 (三)检察政务工作指标 ……………………………… 37 基层院2010年度考核指标 一、 综合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 综合 奖励 1.院级获综合类奖励的加分:院被高检院评为“十佳”检察院、模范检察院、先进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的,分别加2、1.5、1分;受到市委(市政府)综合性奖励的加1分;被市院评为先进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的加0.5分。 2.院获得国家级文明单位的加2分,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加1.5分,获得或保持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加1分,获得或保持市级文明单位的加0.5分。 3.集体或个人参加高检院、市院组织的业务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奖的1人/次分别加1分、0.2分。 2 民意调查和民主测评 1. 民意调查得分超过90分的,每多1分加0.1分;低于80分的,每低1分减0.1分。 2. 院领导班子在本院的民主测评中得分低于80分的,每低1分,扣0.2分。院领导班子成员在本院的民主测评中得分低于80分的,1人扣0.1分。 3 纪律和 党风廉 政建设 1.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的,1人扣2分;受到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降级的, 1人扣1.5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1人扣1分;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1人扣0.5分。 2.院领导班子成员受到上述处分的,加1倍扣分。 3.上述两条也适用于退休、退职干警因在职期间的违法违纪问题受处分的情况。 4.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未达到95分的扣0.5分,未达到90分的扣1分,未达到85分的扣1.5分,未达到80分的扣2分。 4 重大 事件 1.发生恶性事故和有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每件(次)扣2分;被撤销“文明单位”命名的扣1分。 2.发生恶性事故和有影响的重大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每次扣2分。 5 工作 创新 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成效突出的,可加0.2-0.5分。 考核说明: 1、业务技能竞赛活动主要是高检(中央政法机关)或市院组织的业务技能竞赛活动。如“全国十佳、优秀公诉人”竞赛活动,不包括分配名额获得的奖项或单项的文书类、文字类竞赛。如果受到的奖励事项是属于等次奖的,则按该奖项的最高加分数与该奖项等次数折算后加分。 2、领导班子测评由市院统一组织实施。 3、恶性事故和有影响的重大事件的范围由市院党组审定。 4、工作创新的认定程序:由基层院5月30日前向市院政治部综合处申报,申报项目要符合高检院提出的检察改革和机制创新的要求,要体现当年中央政法委和高检的要求,切中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原则上要在本院实施一年以上,形成了制度机制,收到了明显成效,并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由各相关处室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跟踪考察后,考核评审委员会审核,报市院党组审定。 二、基础考核指标 (一)检察业务工作指标 1.侦查监督工作(100分)  考核 项目 考核 指标 基础分 评分标准 办案数量效率 按时完成案件审查 100 全院人均办结案件超过全市基层院人均办结人数,每增加1人加0.5分。 办案 质量 审查逮捕 无错案和质量高 1.批准或决定逮捕后作撤案、绝对不诉、判无罪的1人减5分。 2.错不捕的1人减3分。 3.批准或决定逮捕后作存疑不诉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作无罪判决的(主要证据发生变化的除外),1人减 0.5分。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立案 监督 1.监督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立案的1人计1分;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的,1人加2分;被判处10年以上(含10年)徒刑的,1人加4分;判处无期或死刑的,1人加8分。 2.通知立案后作绝对不诉、无罪判决或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1人减3分。 3.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后,公安机关撤案的,1人加1分。 侦查 活动 监督 1. 纠正漏捕后起诉的1人计1分,作有罪判决的 1人加1分;被判处10年以上(含10年)徒刑的1人加3分,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人加5分。 2. 追捕后作撤案、绝对不诉、判无罪的1人减5分。 3. 纠正捕后违法变更强制措施,侦查部门重新报捕,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1人加1分。 4. 提捕前纠正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的,1人加1分。 5. 对存疑不捕案件超过3个月未结案,督促公安机关重新报捕,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的1人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6.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得到采纳的,1人加2分;对违法取证工作人员作行政警告以上处分,1人加4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人加8分。 7.纠正侦查机关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1件加1分。 8.纠正侦查机关违法讯问、询问、辨认的1件加1分。 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 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除外)移送刑事犯罪案件,作有罪判决的,1人加0.5分;判处5-10年(含5年)的,1人加1分;判处10年以上(含10年)徒刑的,1人加2分;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人加4分。 执法规范化建设 办案及监督程序规范 1.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没有按照渝检侦监[2009]3号文件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的,1人减1分。 2.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没有按照渝检侦监[2009]3号文件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1人减0.5分。 3. 批准逮捕人大代表,事前没有依法报经许可的,或者批准逮捕政协委员未按规定通报的,1人减2分。 4. 对不捕案件,没有按规定作不捕理由说明的,1人减1分。 5. 立案监督和追捕案件,没有按照渝检侦监〔2008〕6号文件规定立卷归档的,1件减1分。 6. 案件管理系统案件数与统计报表不一致的,1件减0.5分,法律文书网上流转签批,每少1件减0.1分。此项减分不超过5分。 7. 有其它执法不规范行为,在专项检查情况通报中被指出的,1件减0.5分。 考核说明: 1、对错不捕的认定。根据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2、关于错误追捕的认定。错误追捕是指追捕后作绝对不诉、无罪判决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3、关于监督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立案的认定,是指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建议报请立案侦查,职侦部门予以立案。(统计报表130、131表同时填报) 4、关于人均办结案件的计算。全市人均结案数=全市基层院结案总数/全市基层院上年末在编检察干警总数。单位人均结案数=单位结案总数/单位上年末在编检察干警总数。其中:结案数=批捕数+不捕数+侦查单位撤回案件数(以人为计算单位)。不足全市人均结案数的不扣分。 5、关于对批准或决定逮捕后作撤案、绝对不诉、判无罪的认定中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的不扣分;捕后因犯罪嫌疑人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因刑事和解撤销案件不扣分;捕后因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作不起诉的不扣分。 6、通知立案后作逮捕决定错误的和错误追捕的按办案质量评分标准规定扣分。 7、关于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要求在提请逮捕前。 8、关于纠正漏捕,原则上不包括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意见书中注明在逃、另案处理的情形,但对在逃、另案处理人员进行跟踪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检察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并未在逃或另案处理人员被降格处理等情况,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督促追捕到案的,可以纠正漏捕认定。 9、关于纠正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案件:要求在刑拘后15日内得到纠正的。 10、执法规范化建设项目的考核,以市院抽查及分院对案件质量进行交叉检查的形式进行。 11、关于材料报送要求: (1)批准或决定逮捕、通知立案后作撤案、存疑或绝对不诉、判无罪的案件:报作无罪处理案件专题书面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 (2)经复议复核改变原不捕决定或上级院直接改捕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报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书,复议、复核决定书、改捕决定书、判决书。 (3)立案监督案件:报案件线索来源材料、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立案决定书、通知立案决定书、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或撤销案件的法律文书、判决书。 (4)监督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立案的:报原案提捕书、审查逮捕意见书、案件线索来源材料、建议立案侦查书、职侦部门立案报告、职侦部门立案决定书、职侦部门回函。 (5)纠正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报立案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回复。 (6)纠正漏捕案件:报原案的提捕书、原案审查案件意见书、追捕意见书、发现在逃人员未在逃、另案处理人员被降格处理等的线索来源材料及公安机关的签收回执、公安追捕人犯的提捕书、批捕决定书、判决书。 (7)错误追捕的案件:报错捕案件专题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书。 (8)纠正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报批捕决定书、公安机关变更等法律文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重新提捕书、第二次批捕决定书。 (9)纠正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案件:报送公安的立案决定书和审批表,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纠正违法的书面回复。 (10)存疑不捕超过3个月未结案,督促公安机关重新报捕的案件:报不捕决定书、公安机关改变强制措施执行回执、重新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批准逮捕决定书。 (11)侦查活动监督的6、7、8、项:报纠正违法通知书、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判决书、戒勉谈话、通报批评、整改措施情况等书面材料、侦查机关纠正违法的书面回复。 (12)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报检察建议书、行政执法机关的回函、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 12、公安机关的回复必须有区、县公安局或市公安局案侦部门公章。 13、需要报送的材料,要求在作出决定30日内且录入统计报表的5日内上报。上报的情况要求与统计报表和案件管理系统吻合一致。加分材料逾期上报不予加分,漏报、瞒报减分项的予以双倍扣分。 2.公诉工作(100分) 考核 项目 考核 指标 基础分 评分标准 办案数量效率 案件审结率90%以上 100 1.全院人均审结起(不)诉案件超过全市基层院人均审结数,每增加1人加0.5分(凡当年出现1人生效无罪判决,此项不加分)。 2.审结率未达9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0.5分。 案件 质量 1.无无罪判决和撤回起诉案件 2.不起诉案件正确率达100% 3.自侦案件不起诉率低于8% 1.对起诉确有错误的无罪判决案件,出现1人减20分。对起诉确有错误的撤回起诉案件,出现1人减12分。 2.不起诉决定执行后,经上级院纠正,决定起诉,法院作有罪判决的,1件减4分。对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以及符合《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而作出相对不起诉被纠正的,1件减4分。 3.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不起诉率在8%以上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减0.2分;超过10%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减0.5分。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1.追诉漏罪、漏犯 2.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 3.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4.发出纠正侦查(审判)违法通知书 5.发出检察建议 1.追诉漏罪或漏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的,1条(人)计综合分1分;判处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条(人) 计综合分2分;判处10年以上(含10年)有期徒刑,1条(人) 计综合分4分;无期徒刑的,1条(人) 计综合分6分;判处死刑的,每1条(人) 计综合分8分;追诉单位犯罪并获有罪判决的,1个计综合分1分。此项目最高评价分为40分。 2.提出抗诉获上级院支持的,或提出按审监程序抗诉的建议被上级院采纳的,每1件加3分。抗诉案件获得上级法院改判1件另加10分;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1件另加8分。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采纳并决定再审的,1件加1分,再审后改判的另加2分。 3.办理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并经法院判决胜诉的,1件加0.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判决后监督法院执行到位的,1件另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4.每发出1份纠正侦查活动违法通知书并已纠正的,每1份计综合分1分,此项目最高评价分为15分;每发出1份纠正刑事审判活动违法通知书并已纠正的,每1份计综合分1分,此项目最高评价分为15分。 5.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规定》每发出1份检察建议并被受文单位采纳的,1件计综合分1分;此项目最高评价分为5分。 6.移送违法犯罪线索 7.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8.监督公安机关撤案 6.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并移送侦查机关(部门),每立案侦查1件计综合分1分;此项目最高评价分为5分。 7.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每列席1次加0.5分,累计 加分不超过5分。 8.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监督公安机关撤案的,1件计综合分1分;此项目最高评价分为5分。 执法规范化建设 办案及监督程序规范 1.办理公诉案件,出现管辖错误的,1件减1分。 2.办理公诉案件,未按照法律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 人诉讼权利的,1件减0.5分。 3.办理公诉案件,未讯问犯罪嫌疑人或未听取被害人和犯 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的,1件减0.5分。 4.有其它执法不规范行为,在专项检查情况通报中被指出 的,1件减0.5分。 5.未按照《公诉业务指导办法》(渝检诉一〔2009〕5号) 规定报送案件或材料的,1件(次)减0.5分。 6.案件管理系统案件数与统计报表不一致的,1件减0.5 分,法律文书网上流转签批,每少1件减0.1分,此项 减分不超过5分。 考核说明: 1.关于“追诉漏罪、漏犯 ,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移送违法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撤案”等5项考核项目采取综合计分评价模式。即:以各考核项目综合计分排在首位的单位得到该考核项目的最高评价计分,其他单位综合计分乘以最高评价得分与排在首位的单位综合计分的比例系数,为各单位该项目考核得分,如: 沙坪坝区院追诉漏罪、漏犯得分=沙坪坝区院综合计分×[最高评价计分(40分)÷排在首位的单位综合计分]。 2.关于审结率的计算。审结率=(起诉+不诉+撤案+改管)/(结存+新受案)×100%(以人数为单位,以考核年度计算)。 3.对起诉确有错误的无罪判决、撤回起诉案件的认定。以下三类案件不属于起诉确有错误的无罪案件和撤回起诉案件,不减分: ①经上级院批复决定起诉后被判无罪或撤回起诉的案件; ②起诉后因政策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被判无罪或撤回起诉的案件; ③市院按审判监督抗诉的无罪判决案件。 4.关于材料报送要求: ①被纠正的不起诉案件:报送不起诉决定书、分院纠正的有关材料。 ②追诉漏罪漏犯案件: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如系建议侦查机关(部门)追诉的,同时报送建议追诉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还应当报送能够反映追诉过程及办案效果的工作信息。 ③抗诉案件:报起诉书、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或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二审(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④再审检察建议:报再审检察建议书,再审决定书,前后两次判决书。 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判决后监督法院执行到位的还应报送相关证明文书、票据。 ⑥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报能够反映发现线索过程的讯(询)问笔录或相关书证、移送线索材料、侦查机关(部门)立案文书。 ⑦纠正违法通知:报纠正违法通知书或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通知书,送达回证,发生违法情况单位书面回复,及时在当月统计报表中填报数据。 ⑧检察建议:报检察建议书、送达回证,受文单位书面回复,及时在当月统计报表中填报数据。 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报书面通知、列席审委会讨论案件记录,及时在当月统计报表中填报数据。 ⑩监督公安机关撤案:报移送起诉意见书、说明理由书、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函,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有关决定书。 (以上案件的相关材料,均在决定生效或办结后一个月内将原件上报,特殊情况可报送复印件,报送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25日)。 5.经核实,追诉漏罪漏犯、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检察建议、发现违法线索等项目弄虚作假的,按照加分标准双倍减分。 6.无罪判决案件、撤回起诉案件和被纠正不起诉案件未如实向市院专报的,按照减分标准双倍减分。 7.书面报送的考核材料,若与同期统计报表不一致,不予认可。 3.职务犯罪侦查工作(600分)  考核项目 最高评价分 评分标准 人均立案侦查数 210 每立案侦查一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计2分;每立案侦查一名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计4分。立案后,作出撤案决定(包括退侦撤案)的,贪污贿赂案1人扣2分,渎职侵权案件1人扣4分。 人均起 诉数 90 1.每起诉一名贪污贿赂被告人计2分;每起诉一名渎职侵权被告人 计4分。实际起诉人数与按照全市基层院平均起诉率计算出的起诉参考人数相比,贪污贿赂犯罪每多一人加2分,每少一人减2分;渎职侵权犯罪每多一人加4分,每少一人减4分。 2.立案后,作出绝对不诉或存疑不诉决定的,贪污贿赂案1人扣2 分,渎职侵权案件1人扣4分。 人均有罪判决数 170 1.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判决有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每一人计2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每一人计4分。实际有罪判决人数与按照全市基层院平均有罪判决率计算出的有罪判决参考人数相比,贪污贿赂犯罪每多一人加2分,每少一人减4分;渎职侵权犯罪每多一人加4分,每少一人减4分。 2.起诉后被判无罪的,贪污贿赂案1人扣8分,渎职侵权案件1人扣16分,判决无罪后又改判有罪的,补计被扣分值。 人均起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数 90 1.起诉贪污贿赂犯罪大案,5万元至不满10万元的,每名被告人计2分;10万元至不满100万元的,每名被告人计3分;100万元至不满1000万元的,每名被告人计4分;1000万元以上的,每名被告人计5分。共同犯罪案件,以上金额为共同犯罪总金额。 2.起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重大案件每名被告人计4分,特大案件每名被告人计8分;徇私舞弊类犯罪案件、侵权犯罪案件每名被告人计8分。 3.起诉科级被告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每人计2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每人计4分;起诉县处级被告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每人计4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每人计8分;起诉地厅级以上被告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每人计6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每人计12分。 综合工作 40 1.在办案中发现非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移送市院指挥办审查后交其他院办理的,每立案1件加2分。 2.执行市院指挥令抽调基层院人员办案的,每抽调1人满1月计0.5分,以此类推,抽调满1月之后,超过半个月的按1月计算。 3.立案后,未按照网上办案程序,录入相关法律文书,被通报的,每件扣1分。 4.未按照渝检(办)[2006]8号文件的要求,扣押、冻结、处理款物引起申诉的,1件扣1分。 5.对市院指挥办明确要求书面报告线索办理情况而超时限报告的1件扣0.1分,未报告的1件扣0.2分。超时限向市院指挥办回复指挥令执行情况的,1件扣0.1分,未回复的,1件扣0.2分; 6.执法不规范行为,在专项检查中被通报的,1件(次)扣0.5分。 7.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超过3个月未初查或查处后未按规定答复举报人,导致举报人到市上访的,每件减1分。 考核说明: 1、 考核总分计算方式:各单位考核总分为各考核项目评价分之和。 2、关于最高评价分及各考核项目评价分的计算方式: (1)各考核项目基础分排在首位的单位得到该考核项目的最高评价分。 (2)各考核项目最高评价分与排在首位单位基础分的比例,为该考核项目的评价系数,其他单位的基础分乘以该系数,为该单位该考核项目评价分。 3、有关计分公式的说明: (1)人均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基础分=本地区当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得分÷本地区上年检察干警数。 (2)人均起诉职务犯罪基础分=本地区起诉职务犯罪得分÷本地区上年检察干警数。职务犯罪起诉率=起诉人数÷(同期立案侦查人数+积存立案侦查人数)。起诉参考人数=(被考评地区当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人数+积存立案侦查人数)×同期全市基层院平均职务犯罪起诉率。以上计分,撤回起诉的除外。 (3)人均职务犯罪案件有罪判决基础分=本地区职务犯罪有罪判决得分÷本地区上年检察干警数。职务犯罪案件有罪判决率=有罪判决人数÷(同期立案侦查人数+积存立案侦查人数)。职务犯罪案件有罪判决参考人数=(被考评地区当年立案侦查人数+积存立案侦查人数)×同期全市基层院平均职务犯罪有罪判决率。 (4)人均起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基础分=本地区起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得分÷本地区上年检察干警数。贪污贿赂犯罪大案,是指贪污贿赂五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的案件。以上计分,撤回起诉的除外。 4、关于提起公诉数和判决数的认定。提起公诉数和判决数均以统计报表为准,但由其他院立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在原立案单位计分考核;各单位要及时与公诉部门加强联系沟通,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案件处理结果。 5、关于案件性质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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