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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实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合用于辽宁省辖区内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工作。安全阀校验机构是指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从事相应安全阀校验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核准工作分为初次核准、换证核准和增项核准。
第四条 核准项目分为FD1和FD2。其中FD1项目的校验范围为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FD2项目的校验范围为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
第五条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安全阀校验机构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辖区内从事本单位安全阀自校验工作的条件确认。
第六条 从事安全阀校验机构鉴定评审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批准公布。
第七条 《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核准证》(安全阀校验)(以下简称《核准证》)有效期为4 年。
第二章 核准条件
第八条 申请核准的安全阀校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三)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四)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可以兼任)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取得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资格证,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规标准,纯熟掌握安全阀校验技术,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五)申请FD1项目,至少具有10名安全阀维修人员。其中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4名,Ⅰ级安全阀维修人员6名;申请FD2项目,至少具有3名安全阀维修人员。其中Ⅱ级安全阀维修人员1名,Ⅰ级安全阀维修人员2名。
(六)配备一定数量通过专业培训且与校验工作相适应的辅助人员。
(七)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校验装置、仪器设备和厂房场地等条件满足本细则附件1规定,且与校验工作量相适应。
(八)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现行有效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图书资料。
(九)安全阀校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规定》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实行、保持并且连续改善与其校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安全阀校验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并形成质量体系文献。
第九条 从事本单位安全阀自校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自校验单位),其资源条件应满足第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和九款规定。自校验单位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条件确认后报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方可开展本单位安全阀校验工作。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核准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试校验、鉴定评审、审核、批准和发证。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2),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核准申请;自校验单位应填写《安全阀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3),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提出核准或资格确认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申请书》或《安全阀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
(二)单位概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换证核准);
(六)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献目录;
上述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拟定是否予以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将三份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一份交鉴定评审机构,一份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申请单位留存),另一份申请书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存档。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申请单位,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4)。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由于申请单位因素,12个月内未能完毕核准工作的,本次受理无效,若继续申请核准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初次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所受理的核准项目进行试校验工作,试校验工作规定如下:
(一)试校验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试校验安全阀与申请核准项目相相应(含在线校验);
(三)每类核准项目,试校验安全阀数量各不少于5只。
(四)试校验工作应当在监督指导单位(具有相应安全阀校验项目的综合检查机构和安全阀校验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监督指导单位应对申请单位的校验能力进行确认。申请单位所出具的试校验报告,应有在现场进行监督指导人员的评价意见和监督指导单位签章。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约请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且有相应评审项目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细则)规定,安排鉴定评审工作,拟定鉴定评审时间和鉴定评审组成员,并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前10日内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告知单》抄送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依据《鉴定评审细则》和本细则规定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工作,重要内容如下:
(一)核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
(二)核查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设施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校验手段是否与所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
(三)对所申请的核准项目的试校验工作进行校验质量评审;
(四)通过审查试校验安全阀的报告、记录等,核查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正常运转;
(五)拟定核准项目和范围。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需要申请单位整改的,整改结果经鉴定评审组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做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报告应经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九条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核、批准和颁发《核准证》工作。
第二十条 获得《核准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假如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增长核准项目,应申请办理增项核准手续,其申请程序和规定与初次申请一致。
第二十一条 获得《核准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校验工作,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核准申请。超过《核准证》有效期未换证的,原《核准证》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提出换证核准的项目,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应当有校验业绩,没有相应校验业绩的核准项目,不允许换证。
换证核准时,申请单位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校验事故的解决情况;
(二)持证期间安全阀校验工作业绩清单。
第二十三条 换证核准程序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执行。换证评审除涉及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一)核查安全阀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查是否存在超过核准范围进行校验的行为,是否存在向未取得《核准证》单位进行安全阀校验分包行为;
(三)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情况;
(四)检查与核准项目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解决情况;
(五)核查资源条件变更情况;
(六)现场抽查安全阀校验质量;
(七)核查持证期间安全阀校验业绩。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自校验单位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参照本细则审查内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毕现场审核确认工作,并在《安全阀自校验资格确认申请书》的确认意见栏签署批准或不批准开展安全阀校验工作意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4年应对自校验单位组织1次自校验资格现场审查确认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得《核准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和经确认的自校验单位,在校验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核准证》;
(三)不得超过核准范围校验安全阀;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卖)安全阀校验报告;
(五)不得向未取得《核准证》的单位进行安全阀校验分包;
(六)不得向用户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献资料。
(七)安全阀校验记录、报告应至少保存4年。
第二十六条 获得《核准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当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核准证》变更手续。当更换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时,应当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变更生效30日内书面告知其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获得《核准证》的安全阀校验机构,地址发生变更时,假如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不发生较大变化,一般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必要时,发证机关可以通过现场审核进行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全阀校验机构校验装置、场地和必备设施条件
序号
项目名称
核准条件和规定
FD1
FD2
1
校验厂房场地
专用厂房面积
具有全年校验能力,面积不少于200m2
2
校验工作区域标记
校验用各工作区域有明显标记
3
安全阀清洗、修理场合
单独设立安全阀清洗、修理场合,其面积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4
空压机、储气罐存放间
有专门房间单独存放
5
压力源及系统
空压机
至少1台(出口压力大于10MPa,且大于或者等于校验安全阀整定压力1.1~1.25倍)
至少1台(出口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且大于或者等于校验安全阀整定压力1.1~1.25倍)
6
水压实验泵
至少1台(电动,出口压力大于10MPa,且大于或者等于校验安全阀整定压力1.1~1.25倍)
至少1台(电动,出口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且大于或者等于校验安全阀整定压力1.1~1.25倍)
7
瓶组
至少1组,满足安全阀校验需要
8
9
蒸汽或氮气源
储气罐
有可靠的蒸汽或氮气源,压力大于或者等于校验安全阀整定压力1.1~1.25倍。(如气源压力高于储气罐的设计压力时,必须在气源与储气罐之间装设可靠的减压装置)
至少1台,容积不小于1m3
10
低温校验介质储存容器
至少1台,压力与容积满足校验安全阀的需要
11
除油器
按照《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配置
12
过滤器
按照《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配置
12
系统管道
按照《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配置
14
校验装置
安全阀校验台
至少2台,校验能力满足拟校验安全阀设计参数,校验规定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15
禁油安全阀校验台
校验禁油安全阀一般应备有一台禁油校验台,若无禁油校验台,必须满足脱脂规定
16
安全阀校验台实验容器
每台校验台配一个容积不小于0.5m3的实验容器
17
安全阀校验台压力表
校验台上装有两块规格相同的压力表,其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0级(低温实验的其中有一块精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压力表量程为安全阀实验压力的1.5~3.0倍,压力表应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周期为6个月)
序号
项目名称
核准项目的规定
FD1
FD2
18
校验装置
启动高度自动测量记录仪表
需要测量安全阀阀瓣是否启动时,应当配备启动高度自动测量记录仪
19
在线校验仪
至少1台,仪器参数满足校验安全阀需要
20
空气密封实验装置
有测量泄漏率规定的安全阀,按照《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F的规定配置
21
工装具
有将安全阀连接在校验台上的工装具,涉及螺纹连接、法兰连接、内置式连接等连接方式,其性能及数量适应校验工作
22
维修工具
安全阀维修用研磨平台
至少1个
23
安全阀维修工作台
至少1个
24
台钳子
至少1台
25
砂轮机
至少1台
26
钻床
至少1台
27
安全阀校验维修的扳手、工具、铅封工具及各类工器具
按照工作量配置,满足安全阀校验工作需要
28
起重设备
至少1台起重量不小于0.5t的起重机械
29
安全阀清洗机
至少1台
30
以水为校验介质的相关规定
吹水、烘干装置
满足安全阀校验工作需要
奥氏体不锈钢安全阀校验用水中的氯离子含量
不得超过25mg/l
备注:1、蒸汽或氮气源可以替代空压机的,可不规定具有空压机条件。
2、校验安全阀没有禁油规定的,可不规定具有禁油校验台条件。
3、校验安全阀种类不涉及低温安全阀的,则不规定相应设备。
4、同时申请FD1、FD2项目的,通用设备不需要分别配置。
5、核准范围不含在线校验,不规定安全阀在线校验仪。
附件2
安全阀校验机构
核准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申请类别: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经济类型
电子邮箱
注册资金(万元)
校验设备价值(万元)
校验厂房面积
持证安全阀维修人员数
技术负责人
总人数
取得相关认证
认证项目
认证机构
认证日期
认证有效期
序号
申请安全阀校验项目
限制条件
备注
1
□FD1
PN≤ MPa DN≤ mm
□含在线校验
2
□FD2
PN≤ MPa DN≤ mm
□含在线校验
申请人声明
在此,我声明本单位的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当前没有对办理安全阀校验核准具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现按照规定申请安全阀校验核准,所填的内容真实可靠,在取得核准后,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安全阀校验质量,接受监督检查。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
(公 章)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注:无主管部门,填写“无”,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公 章)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 章)
受理编号:
近4年安全阀校验情况
安全阀校验项目
年
年
年
年
数量(只)
收入
(万元)
数量(只)
收入
(万元)
数量(只)
收入
(万元)
数量(只)
收入
(万元)
FD1
FD1(在线校验)
FD2
FD2(在线校验)
合计
安全阀校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岗位
职称
证书编号
有效日期
重要校验与维修仪器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产地
数量
备注
提交的文献资料情况
序号
文献资料名称
页数
备 注
注:申请单位应附材料:
1. 机构设备和重要建筑物平面布置图;
2. 技术、质量负责人和安全阀维修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3
安全阀自校验资格
确认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经济类型
电子邮箱
校验厂房面积
持证安全阀维修人员数
技术负责人
安全阀数量(只)
序号
申请安全阀校验项目
限制条件
备注
1
□FD1
PN≤ MPa DN≤ mm
□含在线校验
2
□FD2
PN≤ MPa DN≤ mm
□含在线校验
申请单位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公 章)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意见
确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公 章)
安全阀校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岗位
职称
证书编号
有效日期
重要校验与维修仪器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产地
数量
备注
提交的文献资料情况
序号
文献资料名称
页数
备 注
注:申请单位应附材料:
1. 机构设备和重要建筑物平面布置图;
2. 技术、质量负责人和安全阀维修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4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①:
单位名称 :
你单位提出的 ② ③ 申请,经审查,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公司被撤消许可证不满三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项(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说明:① 编号:按《特种设备许可证件编号办法》(质检锅函〔2023〕51号)编号,其后加“BS”为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
② 设备种类:填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部件和特种设备材料。其内容应与申请书封面的“设备种类”的内容自动保持一致。
③ 许可类别:填写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查检测。
(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决定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30日印发
拟稿:张忠新 审核:王宏新 签发: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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