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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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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9 事故隐患排查汇报制度 23 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25 文明生产考核制度 30 掘开巷道工程监理考核制度 36 安全费用计划管理与考核办法 38 安全费用使用监督制度 41 干部下井及带班管理制度 43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44 新阳煤矿入井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47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49 事故调查 处理制度 50 矿用设备 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55 新阳煤业安全问责和约谈制度 57 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62 火工品管理制度 65 关于月度质量标准化安全例会 安全专题会议落实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政令畅通,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主线,夯实质量标准化基础,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矿每月召开月度质量标准化安全例会,具体通知如下。 一、月度质量标准化安全例会召开时间 每月四日下午三时。 二、召开地点 矿办公楼会议厅(生产调度会议室)。 三、参加会议的单位、部门及人员 矿长、党委书记、各副矿长。 四大副总(安全副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基建副总工程师)八大专业组组长,采掘开、辅助队队长、书记,地面单位队长及各部门负责人。 四、会议议程 1、由安监处第一副处长通报上月质量标准化安全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完成情况,上月安全情况小结,对议定事项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差的单位和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2、由安监处质量管理科通报上月集团公司质量标准化检查情况,并详细和具体安排本月质量标准化工作。 3、由小煤窑管理科通报对矿井周边小煤窑调查情况及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由计划科通报上月安全费用资金完成情况,对完成差的单位和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罚。 5、质量标准化八大专业因质量标准化工作出现滑坡,由专业组组长进行述职。 6、安全矿长对本月安全工作做详细安排。 7、各分管副矿长发言。 8、现场询问队组(部门)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需解决的问题。 9、矿长讲话。 10、党委书记讲话。 五、月度质量标准化安全例会具体要求 1、文件所列的参加会议单位和部门必须是单位和部门的行政第一把手参加,第一把手因公出差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可委派书记或副职参加,但必须经安全副矿长和矿长请假批准,否则视情况给予100~300元罚款。 2、生产、生活调度,八大专业组组长,各参加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每月底前要将需要上会解决和议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报安监处综合科、质量管理科。 3、会议发言要抓住重点,简明扼要,对问题的解决和处理必须有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时间和处理意见。 4、对会议召开的全部过程和内容,安监处、矿办要做好记录,会议纪要由安监处负责整理,矿办配合并负责会议纪要的打印和下发到各参会、相关处室。 5、由安监处负责,责成专人对例会议定各项内容的完成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落实。对议定事项的完成情况必须在下次例会上进行通报。 6、为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明确责任,对每项议定事项分负责人(分管矿领导)、承办人(具体实施单位或部门行政第一把手)和配合单位,对议定事项进行逐项安排落实。 六、安全专题会议 1、安全专题会议召开时间,由安全副矿长决定。 2、安全专题会议由安监处第一副处长主持。 3、参加会议人员。 生产系统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安监处、调度室、生产科、地测科、机电区、通风区、运输区、矿建工区、工贸公司、多经公司、供应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生产队组、生产辅助队队长、书记、技术员。 4、会议内容 (1)安监处质量管理负责通报采、掘、开、小采工作面工程质量检查定级及安全检查情况。 (2)安监处机运督察科负责通报机运安全检查情况。 (3)通风区负责通报各队组“一通三防”检查情况。 (4)安监处第一副处长负责全矿安全状况和具体安排安全工作。 5、要求 (1)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会者,必须向安监第一副处长请假,并经同意批准。否则罚款100元。 (2)各系统负责人,必须事先准备好汇报材料并进行通报。 (3)对各系统通报的检查“四定”问题,会议后要根据要求,认真进行跟踪复查和整改,做到责任到人,狠抓落实。 (4)根据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安监处负责通知各参会人员,并做好详细记录。 七、会议落实考核办法 1、对月度质量标准化安全例会议定事项的完成情况,安监部门要做好严格考核,对会议议定事项完成好的、差的单位责任人、相关人员的奖励,每季度由安全矿长审批兑现。 2、对会议议定事项,各相关单位负责人要按照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反馈表的要求,对所落实事项的完成和进展情况认真进行填写并由单位、部门负责落实人、分管矿领导签字后送交安监处综合科。 3、凡未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议定项目任务的。处罚5000元,其中分管矿领导1000元,其余4000元落实到责任人。 4、凡因工作飘浮,未能按时完成议定项目任务,导致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任人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外,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5、凡每月末没有按规定上报书面材料的单位,罚责任单位领导300—500元。 新阳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汾西矿业集团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强化我矿现场安全管理创新,提高安全监管质量和监督力度,全面提升我矿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矿井安全管理示范矿井建设,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安全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及目的 1、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培训一支懂业务、会管理的安监干部;培训一批作风过硬、技术熟练的安监人员,形成高效、务实、规范、有序的安全监管机制。 2、深化安全监察制度建设,使各项安全工作实现制度化,在各个生产环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效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各工种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水平,完善安全监督体系。 3、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安监人员坚持周二、周五学习,提高安监队伍的思想水平,业务能力,实现安全监督关口前移,重在现场,隐患排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有落实、有效发挥安全监督作用。 4、提高安监队伍的监管力度,矿组建安全督查组,随时对安全生产,安监人员上岗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立足防范,综合治理,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二、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有管理办法 1、安监人员全部进行培训,持证上岗,无证者一律不得上岗。 2、矿属各级领导干部,全部经集团公司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3、安监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新调入的安全员及时报集团公司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后,持证上岗。 4、经常性、常规化对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学习考核,对不合格的人员调离安监系统,对考核优秀,工作出色的安监人员给予经济奖励和晋升检查资格级别。 5、矿成立安全工作督查组,经常对工作现场安全人员实行现场管理,对违章违纪安全员批评教育,对严格违纪人员调离安监系统,并给予政记处分,是党员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实现安监队伍遵纪守法、纪律严明、监督到位。 三、检查方法 检查时按专业进行,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记录,现场抽考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的检查验收收内容,要求和目标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形式如下: 1、全面检查:矿每旬组织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矿、科(区)包队领导与相关专业检查人员参加,检查覆盖面达100%。 2、针对性检查:针对各专业、队组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隐患进行检查。针对性检查由安监处组织相关专业组配合进行。检查不定时间、不定次数。 3、突击性检查:由专业小分队和安全小分队不定期组织进行,重点对四点班、零点班管理相对薄弱的环节和要害场所、重点岗位、队干上岗、回采工作面安装及初采末回、掘进开口和贯通、现场安全管理、规程措施贯彻落实职工培训,安全教育等进行突击检查。 4、跟踪检查:对现场存在严重隐患和影响安全生产不放心的队组,由安组织相关人员跟踪检查落实,直至解决为止。 四、检查主要内容 1、查安全生产法令、法规,上级有关文件、指示、安全专题会议精神落实情况。 2、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队干及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查现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4、查现场安全管理中人的不安全行为。 5、突击对重点系统(矿井通风、瓦斯治理、监测监控、防灭火管理、供电、排水、运输)的检查;对地面生产单位在供电安全、地面高空作业、大型设备的吊装运输等方面的检查。 6、其它方面的检查内容(以检查文件要求的内容为准)。 所有参检人员每次检查必须认真、细致、严格地按照检查内容检查,并将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四定。 五、检查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1、凡参检人员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与上级有关规定,吃透标准,并严格履行业务保安职责,提高检查质量,落实检查责任,对检查区域在一周内除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负连带责任。 2、严格执行“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查出的问题按照轻、重、缓、急分别采取责令现场整改、四定落实、下达整改意见书等方式解决。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作业,下达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落实。 3、整改意见书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地点、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限期整改时间、检查人及责任人。 4、检查人员对全矿井上下各生产作业场所,相关地点不定时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 5、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根据问题的性质做出停止作业和处理决定。 6、对屡查屡犯、不重视隐患排查、隐患整改不及时和反复出现的隐患,均可加倍处罚。 六、对检查人员的要求与考核: 1、自觉遵守检查制度和规定。依据业务保安职责对所检查专业负责,按规定填写四定表。 2、要提高检查质量,检查要求实,查问题要准,处置问题要快。不仅要查出实质性问题,而且要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与被检查队组进行专题研究,制订整改措施,提出解决方法。 3、无故不参加检查者,每次罚款100元。 4、对检查人员不负责任,所查问题不准不实的,每有一项处罚检查责任人100——300元/人。 5、对跟踪落实不到位,所检查区域在检查后一周内除人为因素发生事故的,取消参检人员与被检查队组领导当月安全绩效奖。、 6、检查中对走过场、徇私舞弊、违反检查规定或行为不良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处罚责任人500元,并取消其检查资格,全矿通报批评。 7、各队组或责任单位配合检查不力,隐患排查不及时的,一次处罚队组或责任单位3000元,各单位对所查问题四定落实不及时的,每有一项处罚1000元。 8、为提高安全检查质量,提升安全检查人员素质,调动参检人员的积极性,对检查人员按季进行考核并适当给予奖励。 七、本规定所涉入奖罚均由公司安全奖励基金列支。 八、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强化我矿现场安全管理,实现事故隐患排查的制度程序化,及时准确地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各类事故,促进安全形势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隐患的分级及分类 1、事故隐患是指各生产(施工作业)现场中在生产设计、生产工序、工程质量、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各方面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D四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的,须由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科队解决不了的,须由矿协助解决的隐患。 C级:业务科室有能力,而且可以限期解决的隐患。 D级:队组有能力,由队组当场解决或限期解决的隐患。 3、事故隐患分为十个种类: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二、事故隐患排查分级责任划分 1、矿、科、队均要把事故排查列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并组织事故隐患排查、隐患筛选、认定、登记传递、整改及反馈。安监处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矿长是全矿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者,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3、各分管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分管专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4、矿属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5、计划科、财务科、生产科、基建科、供应科、四大区等部门分别负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有关的工程设计、项目计划、资金落实、材料及设备供应、组织落实等。 三、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 矿每月月末由矿长主持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会议,听取个分管矿长对分管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工作汇报,并对A、B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行政办负责做好排查例会记录。分管矿长根据矿排查例会决定对本人所分管的A、B级事故隐患整改制定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和新的管理措施。各区(科)、两公司每旬由区(科)长、经理主持召开一次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会议,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分类,对上报的A、B级隐患要由主管领导以书面形式上报矿分管领导和安监处质量科。 四、事故隐患排查程序 1、事故隐患的来源: 1)矿、科、队干部下井检查所填写的各类隐患问题; 2)焦煤公司、集团公司、矿安全质量检查后“四定”的事故隐患问题; 3)安全员及安全小分队蹲点检查、班评估和动态检查所查出的各类隐患问题; 4)矿、区(科)、两公司事故隐患排查会认定的事故隐患问题。 2、安监处按事故隐患的十个种类,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并实行班班登记、筛选、分级。对D、C级事故隐患要在班后及时通知科、队按“四定”时间处理;对B级和A级事故隐患要在每日的安全日报上详细填写,由调度室领导在矿调度班前会上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 3、D、C级事故隐患通知书下达区(科)、队后,区(科)、队领导必须到井管站进行隐患认定并签字,落实整改时间和负责人,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同时要建立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台帐,做到规范管理,整改及时,隐患到期解决后,区(科)、队签字领导要及时到安监处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表,进行事故隐患的处理消项。 4、对于B级事故隐患,安监处筛选认定后,报安监处处长审定。并以《事故隐患通知书》的形式抄送各分管矿长。各分管矿长接到通知后,要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解决,并向矿长做出整改汇报。 5、对于A级事故隐患,由安监处筛选认定整理后,报安全副矿长审定。并以“隐患通知书”形式报送矿长认定。矿认定为A级事故隐患后,除立即向集团公司做出报告外,同时,要召集有关部门采取临时预防措施,防止灾害事故扩大。 6、A、B级隐患消除后,各单位要及时将整改消除情况列表报安监处,以便及时上报销项。 五、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 1、矿、区(科)、队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全面负责,安监处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C级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由安监处质标办指派专人进行整改复查。对B级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由安监处副处长组织安监处有关人员现场检查落实。对A级事故隐患由安监处主任工程师会同安监处监察科于每月25日前,将A、B级事故隐患列表报安监局监察处。 3、安监处每旬由第一副处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分析会,按照会议精神认真排查和处理各类隐患。 4、对于没有安排查规定的时间解决的事故隐患或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隐患的单位,安监处事故科要及时进行责任追查,并对责任者给予相关处罚。 5、全面落实“四不生产”的原则,对于作业场所和环境存在的事故隐患,一经查出要及时处理。在未处理之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无措施不准生产。违反上述要求造成事故的,要从严追究现场跟班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6、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情况,矿每季度总结评比一次,对于开展的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同时,对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不落实、或者扯皮、推诿的单位和个人,根据A、B、C、D级事故隐患对责任者分别给予相关处罚。由此而导致事故发生,按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从严追查,确定事故责任者,按集团公司及我矿《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做出处理。 关于安全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矿党政安全生产一号文件精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责任感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加大安全管理的力度,强化现场管理,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指导监督作用,确保我矿的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绩效考核办法》,结合我矿实际,制定领导干部安全绩效考核办法,具体如下: 一、考核范围: 矿长、党委书记、副矿长、生产科室正副科长;采掘开队长、书记、技术员、井下辅助队队长、书记、技术员; 二、考核办法: 1、实行百分制考核,每分分值2元。 绩效考核奖=本人月考核得分 ×分值×系数 2、所有被考核人员,严格按考核细则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细则见附表) 3、各级领导系数见下表: 领导职务 系数 领导职务 系数 矿长、党委书记 8 调度、安监正副科级、生产科、地测科、机电、运输、通风、矿建、小煤窑管理科正科级 4 生产矿长、机电矿长 安全矿长、总工程师 洗煤厂厂长 7 生产科、地测科、机电、运输、通风、矿建、小煤窑管理科副科级、原煤车间、洗煤厂正科级、采掘开、小采队长、书记、 调度值班长、二号井正科级 3 原煤车间、洗煤厂副科级、二号井副科级及地面正科级 2 其他副矿级领导 6 地面科室副科级、井下辅助队长、书记 1.5 调度主任、副总 安监处第一副处长 5 地面队级、采掘技术员 1 4、停发、减发绩效考核条件: (1)发生死亡事故时,从该月算起停发半年绩效考核奖。 (2)发生重伤事故及一级非伤亡事故时,从该月算起停发三个月绩效考核奖。 (3)发生轻伤事故及二级非伤亡事故时,停发本月安全绩效考核奖。 (4)隐瞒事故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停发本月绩效考核奖。 (5)无查违章者停发绩效考核奖。 (6)未完成领导交办安全工作,视情节减扣或停发绩效考核奖。 (7)公出、事假者取消安全绩效考核奖。 5、安全绩效以月考核,当月兑现。由安监处将考核结果报安全矿长审核,矿长批准。 此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矿领导安全绩效考核标准 2、中层干部安全绩效考核标准(生产) 3、队级安全绩效考核标准(生产) 4、中层干部安全绩效考核标准(地面) 5、队级安全绩效考核标准(地面)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全面及时地掌握我矿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分布及存在状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早期预警和控制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集团司《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位(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范围如下:贮罐区,库区,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开采。 第三条 矿属各区队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机构。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各分管副矿长为副组长,各副总工程师,生产调度、生产科,安监处、机电区、通风区、运输区、基建、质检、后勤、保卫、物资供应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组,并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工作。 第四条 矿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第五条 矿所属各单位每年必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矿重大危险源监管办公室,由其审查汇总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条 矿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档案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实现自身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及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估。 第七条 单位均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管理体系。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实施方案 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重大危险源应急求援预案 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危险 有害因素辨识 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重大危险源等级 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十条 各单位每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涉及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矿所属各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对所产生的危险源,应及时报矿危险源监管办公室,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矿重大危险源监管办公室再由矿重大危险源监管办公室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管办公室核销。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后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均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销项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矿重大危险源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要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技术管理措施,逐级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责任制。 第十六条 矿属各单位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业务保安监管责任。 1,安监处办是我矿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机构,对我矿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综合监管责任。 2、生产科是我矿井顶板、矿井运输,矸石山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对我矿的顶板,矿井运输,矸石山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3、矿安监和环保部门分别是本单位矸石山、垃圾场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对本单位矸石山、垃圾场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4、地测科是我矿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对矿井水害、地质灾害等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5、通风区是我矿瓦斯,煤尘及煤炭自然发火灾害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对瓦斯、煤尘及煤炭自然发火灾害等重大危险源有专门监管责任。 6、机电区是我矿电气火灾,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电气火灾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7、水暖区是我矿锅炉,压力管道,压力窗口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对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8、公安科是我矿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吸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9、供应科是我矿油脂库,及其它易燃物资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油脂库及其它易燃物资储存库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办公室每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和整改,消除危险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 矿属各单位必须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求援预案,并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同时必须根据制定的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求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应急救援机构及人员职责 危险辨识与评估 应急救援设备与设施 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 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 第十九条 矿重大危险源办公室对各类重大危险源按照其等级实行分级监控。对重大危险源要进行分类,分级建档管理,建立健全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电子档案及检测监控参数,技术图纸及治理整改措施资料。 第二十条 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存在的缺陷和隐患由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实治理整改期限、责任和资金,并将治理整改方案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备案,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验收考核。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存在的缺陷和隐患由本单位的分管副职负责制定治理、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实治理,整改时间,由本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验收治理整改质量,并将结果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矿重大危险源办公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必须下达书面治理整改通知单,责令有关单位从危险区域中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或停止使用和运行,并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整改措施后要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安监处、职工学校、宣传部必须加强对职工重大危险源防治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对重大危险事故 的防控和管理能力;矿属各单位要把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及防控,治理知识纳入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中,组织开展正常的培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从事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作业。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备、设施,要按照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4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14778-1993)等要求,在其醒目、显著安全位置标注安全标志和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以警示人员重视重大危险源部位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 矿属各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环境中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齐全合格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对特殊用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地面存在的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管理单位要加强与重大危险源毗邻单位和人员的沟通联系,及时告知他们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危害和应当采取的应急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矿属各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控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凡可用远程视频监控的重大危险源均要制定规划,逐步建立远程视频预警监控系统,实行动态、实时监控。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起集团公司自上而下直线式、快捷畅通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矿属各单位均要明确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的定时采集、整理、归档和逐级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为统一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矿属各单位应当统一使用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各单位和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按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及危险等级、制定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防范工作。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我矿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技术技能水平;规范我矿全体员工的操作行为,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二、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第二条、舆论宣传教育。要把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以广播、电视、报纸、标语、安全文化长廊和宣传教育活动日等为基本渠道的舆论宣传教育体系。具体由宣传部、矿工会、团委、安监处牵头组织。 第三条、党员示范教育。形成以党员安全责任区、“党员身边无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党员示范教育体系。具体由组织部、安监处牵头组织。 第四条、群众安全教育体系。形成以群监网、安康杯竞赛、群众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安全教育体系。具体由工会安监处、街道办牵头组织。 第五条、青工安全教育体系。形成以青年安全监督岗、青工安全思想教育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青工安全教育体系。具体由团委、安监处牵头组织。 第六条、区队安全教育体系。形成以班前会教育、安全会、安全日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区队安全教育体系。具体由宣传部、安监处、职工学校、矿工会、基层总支(支部)负责。 第七条、安全培训教育体系。形成以岗前培训、专业知识培训、脱产培训、集中轮训、业余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体系。具体由职工学校、安监处、宣传部、矿工会、团委负责。 第八条、周二周五安全教育。每周二周五各区队(车间)机关科室,组织集中学习,具体由安监处、劳人科、职工学校、企管科负责。 第九条、每日一题教育,各区队车间、机关科室要把工作中的总是或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以每日一题的形式写到醒目位置,让员工达到“日有所长”的目的。由矿安监处负责。 三、全员安全培训制度 第十条、职工学校负责对矿属各类人员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技能的培训,负责配备足够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师。 第十一条、安监处是安全技术技能培训教育的监督考核部门,主要对上级审批的安全培训计划内的技术技能培训工作进行重点指导,并实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区科队长是本区职工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者,支部书记技术员负责组织职工的定期日常班前会及业余的安全培训工作,达到《煤矿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应知应会考核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职工教育培训必须结合本单位的特点,按照工作需要,向职工传授思想教育、文化技术知识、管理水平、操作技能,进行各种基本功和专业训练,以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职工培训的基本任务是对职工进行教育,使职工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技术素质,建设一支有思想、有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生产操作技能的职工队伍,以适应现代化企业建设的需要,为我矿做好人才保证。 第十五条、职工培训的基本内容是: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职工学政治、学文化、学业务、学安全知识。教育职工讲政治、讲理想、讲道德、守纪律,发挥职工的积极性、自觉性和创造性。 第十六条、职工培训是成人在职培训,要针对成人和在职的特点,从职工队伍现状出发,因人制宜,因材施教。要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和长远目标,为确定培训对象,培训目标,办学形式,开设课程和教学时间。本着干什么学习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需要什么人才就培养什么人才的精神,从基础抓起,搞好培训使职工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第十七条、采取多种形式办学。通过脱产、半脱产和业余学习以及岗位练兵、技术比武、职业技能鉴定、签定师徒合同形式大力开展职工培训。 第十八条、安全教育要作为职工培训的一个主要内容来抓,组织职工学好 新安全规程、安全法规,懂得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措施,杜绝违章和违章作业。新工人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72课时),职工培训时间不足,质量不高,导致事故应追究培训部门责任。 第十九条、职工培训的重点是:各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工人的初、中、高级培训,各岗位安全技术技能的培训,区队长班组长培训,特殊工种培训,主要技术工种以及新上大型设备前的培训。 第二十条、职工培训是矿科(室、队)长任期目标管理的内容之一,要把开展职工培训的成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考评干部、单位、个人评比先进的一个重要条件,并纳入经济责任制的考核范围,衡量成效的标志是:1、领导重视,列入议事日程;2、培训计划、措施、制度健全,并能落实;3、积极创造学习条件,能完成各项培训任务;4、注重质量,讲究实效,促进生产发展。 第二十一、加强对职工教育工作领导,矿每年要讨论一次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办学中的重大问题;每月召开一次培训会,对培训总结和安排,解决培训中存在的问题;月月有检查、考核,半年一评比。职工教育要纳入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狠抓落实。要象布置、检查,生产任务那样布置、检查职工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培训、考核分离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全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办学,建立三级职工培训体系。 第二十四条、区队(科)队长、班组长、中级以上技术、特殊工种的培训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集团公司安培中心培训国家安全监察局发证。 第二十五条、安全培训,初级培训,主要技术工种的岗位培训,技术技能鉴定前的培训,转岗人员上岗前的培训以及新工人入矿培训,都由职工学校负责落实并发证。 第二十六条、区(队)车间负责经常性政治、文化、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技能的训练,练兵、小型技术比武,应有效地利用业余时间,班前班后,周二学习日,每日一题等形式开展。 第二十七条、职工学校负责全矿的的培训工作,区(队)要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每年作出培训计划上报职工学校,职工学校实行计划管理统筹编制全年培训计划,由矿文件下发并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八条、脱产培训:由职工学校根据集团公司通知和矿培训计划下发通知到各单位,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名额、有关事宜,准时选派优秀学员参加。在集团公司培训前到职工学校办理手续,开具介绍方可参加。 第二十九条、业余培训各单位要有培训计划、学习记录、学习内容、点名册,学员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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